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xx〕759号) (1)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办法

(冀建法〔20##759) (1)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三) 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四)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五)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20##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0]5号)同时废止。

附1:

河  北  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制

填 报 说 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竣 工 项 目 审 查   表1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二)

竣工验收情况

一、验收机构

1、验收领导小组:

2、各专业验收组

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专业人员均必须参加相应的验收专业组

二、验收组织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情况

2、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3、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

4、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现场检查情况

5、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附2:

河    北   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

附3: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建设单位                         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于          日按规定备案。

特此证明。

                    

        

       备案机关(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对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的评选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及规范。

第二条 安济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安济杯奖要严格遵守由建安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并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程应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建筑工程(含设备安装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含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三)住宅工程,其规模应为: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四)大型管线安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作量在6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100公里及以上

(六)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xx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七)市政园林工程

(1)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2)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

(3)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4)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5)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6)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7)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园林工程。

第六条 凡是在河北省境内的工程及我会会员施工队伍在天津、北京、山西、上海等外地施工的工程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通过施工图审查,对于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必须有工程所在地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建筑工程应为市优工程。省内施工队伍在外省施工项目,也应达到所在地区质量领先水平,凡申报没有评上省结构优质工程不得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申报项目应有QC小组质量管理成果且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和绿色施工目标。

(四)工程项目符合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标。

(五)工业和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条(一)—(四)款各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六)住宅小区及组团除符合本条(一)—(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完善并投入使用;

(七)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五)外,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 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第十一条 工程获奖后,对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分别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工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安济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可按《评选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市的建筑业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凡是我省施工队伍在天津、上海、北京、山西等外地施工的工程,均向所在地河北省建设厅驻地施工队伍管理处申报。没有设管理处的直接向省建协质量部申报。承担工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可直接向省建协质量部申报。

(二)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由承建企业审查后将其填入《安济杯奖申报表》中一同申报。

(三)各市建筑业协会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安济杯奖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认真进行审查,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进行推荐。推荐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时,应对被推荐工程汇总、排序后上报。

第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质量安全部依照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1、《安济杯奖申报表》一份;

2、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复印件一份;

3、承建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4、反映工程概貌及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6张;

5、各申报单位将以上资料刻录成电子光盘,与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1、安济杯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建设单位应出具变更证明。

4、监理及主要参建单位必须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否则在工程获奖后将不向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工程复查及评审

第十六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复查小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每个复查小组由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3—4人组成。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复查程序及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各专业的工程质量。

(五)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现场复查后,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安济杯奖工程,评选结果在“建协金桥网”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六章 表彰

第二十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安济杯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向安济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向项目经理和总监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安济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创安济奖经验专辑。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安济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做出撤消该工程安济杯奖称号的决定,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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