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导读】20xx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将于1月中旬公布,作为国家公务员招考大部门银监会,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是什么?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更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所以,考生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应在答题过程中着重体现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和文字综合能力等几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银监会的工作目的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所以银监会监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金融稳定及金融创新的共同发展。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更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所以,考生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应在答题过程中着重体现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和文字综合能力等几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要求银监会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坚持“依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工作原则下,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保守工作秘密,无不良记录。

工作目标和原则:树立监管权威、提高监管有效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监管文化、推进政府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开拓进取银行业金融业创新。

二、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为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银监会工作人员一定要不断给自己“充电扩容”,苦练“内功”,提高业务素质。为了提升专业素质,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系统地学习银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知识,也要深入被监管机构调查研究。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深入地研究和掌握国内外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最新动态,学习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和风险监管技术,树立先进的银行监管理念,促进监管知识的全面更新。在本专业学精学透的基础上,逐渐向相关专业延伸,拓宽知识领域,扩大知识面,提高学习效率,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

三、心理素质

一方面,要具有坚强的意志。银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很多困难,所以工作人员要能勇敢面对困难,把处理矛盾作为锻炼自己的工具,在不断的解决矛盾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坚强的意志不是天生就有的,必须在不断的工作中反复磨炼,才能做到坚韧不拔。

四、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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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监管工作是一项既要腿勤又要脑勤的管理工作。如果没有过硬的身体素质,工作起来力不从心,就难以胜任工作。因此,作为银监会的一名工作人员要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注意休息,劳逸结合,在平时注意饮食均衡的同时,多参与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五、文字综合能力

在国考面试中,根据银监会岗位职责的不同,一般会招考监管类.法律类.统计类和IT类等工作人员,但是不论是哪个岗位几乎都要求同时要求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这里所说的‘读写技能’,首先就是足以应付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写作能力,也就是应用写作能力。”比如银监会相关文件的起草,是很多银监会工作岗位要求必须熟练掌握的,银监会工作人员要善于把工作和学习中的点滴体会记录下来,利用工余时间反复思考,加以归纳总结,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多作写作的练习,只有坚持勤学苦练,才会熟能生巧,运笔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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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银监会工作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银监会工作人员

个人贷款(含担保贷款、介绍贷款)、经商办企

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进行清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5?37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

银监会成立以来,广大工作人员围绕监管中心任务,按照银监会“以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开创银行业监管新局面”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约法三章”等有关规定,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树立了银监会的良好监管形象。但是,也有少数工作人员存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或为他人担保、介绍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等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将会妨碍公正履行银行监管职责。为了维护银监会的监管形象,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决定对银监会机关和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商办企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进行一次清理(以下简称“三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包括:银监会系统所有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个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指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除外,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

为他人担保贷款,指工作人员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介绍贷款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强令、授意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个人经商办企业指工作人员个人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入股农村信用社指工作人员(包括以其配偶、子女名义入股,属农村信用社员工的除外)以各种方式持有农村信用社的各种股份。

二、清理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各单位的清理工作从本通知下达之日开始,至20xx年11月30日前结束。清理工作的步骤和要求是:

(一)各级工作人员凡有上述清理范围中所列事项的,首先要进行个人申报登记。内容包括:一是逐项填报实际情况;二是按本通知的要求,列出清理计划。所有工作人员要如实申报有关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二)各单位在个人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认真核实,以确认个人申报登记的真实性;审核其清理计划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并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清理计划。

(三)各单位督促、指导和检查所属工作人员落实清理计划,确保清理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四)各单位将清理结果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并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发现清理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

(五)各单位在2005 年11 月底前对清理工作做出总结,并于2005 年12 月10 日前将“三项清理”工作总结报银监会,抄送会

纪委、监察局。银监会纪委、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三项清理”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和抽查。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法

(一)工作人员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和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

1.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对工作人员的个人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不管是否到期,都应在清理期限内进行偿还。对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本人做出还款书面承诺;对还款书面承诺到期仍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还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2.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

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贷款人所在单位责令其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转担保手续,不能办理转担保手续的,应落实保证责任,并以其本人财产补办抵押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3.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贷款。

对于工作人员介绍的贷款,由所在单位责令介绍人限期核实借款手续、落实借款人还款计划;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清收,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二)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

经商办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立即停止个人经商活动或退出所办企业,或者辞去在银监会的工作职务。拒不停止个人经商活动或退出所办企业、也不辞去在银监会工作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予

以辞退。

(三)工作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入股。

工作人员(包括以其配偶、子女名义入股,属农村信用社员工的除外)已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的,无论入股的形式与期限长短,所属单位都要列出计划,对其所持农村信用社股份进行清理。各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和农村信用社等有关方面沟通,以得到当地政府和入股的农村信用社对清退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根据工作人员所持股本形式,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 号)及信用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资格股与投资股的清理分为退股和转让两种方式。对于入股效益良好、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农村信用社的,要在11 月30 日之前进行退股或转让。对于入股资本充足率未达标、效益欠佳的农村信用社的,对所入的资格股,也要列出严格的退股计划,到符合上述文件要求时,办理相关的退股手续,对这部分股份要在本单位予以信息披露,接受监督;对所入的投资股,必须在11 月30 日以前进行转让清理。

自本通知下发后,禁止各级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或为他人担保、介绍贷款、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股。对于其他妨碍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如借银监会工作之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销保险等)予以禁止。发现有此类行为的,有关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进行纠正。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在各级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纪检监察部

门等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积极配合,以确保清理工作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开展保持共 产 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统一思想,充分重视并认真抓好清理工作。各银监局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分局(含监管办事处)的清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银监会机关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进行,会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汇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清理工作。对在清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对清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措施不力,以至影响清理效果的单位及负责人,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不如实申报本通知清理范围所列行为和存在清理范围所列行为而拒绝清理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本通知下发后,再有本通知禁止事项发生的,要给予行为者纪律处分。

20xx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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