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文件编制标准

1  总则

1.0.1  为统一我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促使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除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及电力工程以外工程建设的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其他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环境条件和有关规范等具体情况认真编制。

1.0.5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  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洞探及物探、触探等。

2.1.3  原位测试  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documents

    是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的总称,包括勘察纲要、原始资料、文字报告、成果图表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评价有据、结论可靠、建议合理、宜于保存,并应根据工程特点,重点突出,有明确的针对性。

2.1.5  原始资料  original material

勘察过程中形成和搜集的各种记录、观测数据、试验测试数据、像片、录像以及计算书、各种草图、报告书原稿等,是编写勘察报告的依据。

2.1.6  岩土工程勘察纲要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utline

或称岩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书,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整个勘察项目的质量起计划指导作用。

2.1.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整理、综合归纳、研究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文件。一般由文字报告、图表以及必要的附件组成,简称勘察报告。

2.1.8  岩土参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a geotachnical 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数。

2.2  符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cc---曲率系数;

e---孔隙比;

    IL---液性指数;

    Ip---塑性指数;

    n---孔隙度、孔隙率;

    Sr---饱和度;

    ω---含水量,含水率;

    ωL---液限;

    ωP---塑限;

    Wu---有机质含量;

    γ---重力密度(重度);

    ρ---质量密度(密度);

    ρd---干密度。

2.2.2  岩土变形参数

    α---压缩系数;

    CC---压缩指数;

    Ce---再压缩指数;

    Cs---回弹指数;

    Ch---水平向固结系数;

    Cv---垂直向固结系数;

    E0---变形模量;

    ED---侧胀模量;

    Em---旁压模量;

    Es---压缩模量;

    G--剪切模量;

    Pc---先期固结压力。

2.2.3  岩土强度参数

    c---粘聚力;

---内摩擦角;

P0---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f---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I---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u---无侧限抗压强度;

    ---抗剪强度。

2.2.4  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Rf---静力触探摩阻力;

    Fs---静力触探头侧壁摩阻力;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Ps---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qc---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2.2.5  水文地质参数

    B---越流系数;

    k---渗透系数;

    Q---流量、涌水量;

    R---影响半径;

    S---释水系数;

    T---导水系数;

    u---孔隙水压力。

2.2.6  设计参数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Ko---静止土压力系数;

Ka---主动土压力系数;

Kp---被动土压力系数;

Qs---单桩总侧阻力;

Qp---单桩总端阻力;

Qu---单桩极限承载力;

Qpa---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Qsa---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s---沉降量。

2.2.7  其他符号

    Fs---边坡稳定系数;

 ID---侧胀土性指数;

    KD---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Pe---膨胀力;

    UD---侧胀孔压指数;

    Fs---附加湿陷量;

    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St---灵敏度;

    aw---红粘土的含水比;

    p---压缩波波速;

    s---剪切波波速;

    δ---变异系数;

s---总湿陷量;

    ---泊松比;

    ---标准差。

3   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编制

3.1  勘察纲要的编制依据

3.1.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

3.1.2  由建设单位提出满足设计要求的工程勘察技术委托书。其格式宜按附录A执行。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的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荷载、基础形式、地下室开挖深度与埋深、勘察阶段、勘察目的与技术要求以及对勘察工作的特殊要求等。

3.1.3  具有座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复杂体型建筑物宜附单体建筑平面图。

3.1.4  岩土工程勘察所依据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3.1.5  拟建工程场地的地形、地质条件的调查资料及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建筑经验。

3.1.6  当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2   勘察纲要的编制原则

3.2.1  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的编制深度应按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地区研究程度和建设单位的技术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2.2  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勘察资料。

3.2.3  勘察纲要的编制要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勘探作业方法。

3.3  勘察纲要的基本内容

3.3.1  前言(或概述)

    1  建设单位、拟建工程名称与地理位置、设计单位及勘察阶段;

    2  拟建工程项目的性质、层数、建筑面积、单体的平面尺寸和形状、建筑物结构与基础形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荷载、地下室层数与开挖深度等;

    3  拟建工程场地的周边环境条件,如交通、地面与地下障碍物及地下管线的分布(如建设单位未提供时应加以说明)、相邻建筑物规模与距离、边界坡度条件等;

    4  工程勘察所执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5  场地及附近已有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概况与资料的研究程度、利用价值。

3.3.2  场地的工程地质概况

    1  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特性与水文地质条件概况;

    2  场地所处区域的地震动参数(或设防烈度)及其他地震工程地质特性

    3  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埋藏分布条件、有无特殊性土、不良地质作用是否存在等;

    4  当有资料时可对古旧建筑物基础、古河道、掩埋的冲沟和暗塘及地下管线等障碍物的分布情况加以说明;

    5  场地附近同类建筑的建筑经验。

3.3.3  勘察方案

    1  勘察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

    2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判定;

    3  勘探点、线的布置原则;

    4  勘察工作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工作量(可按不同的勘探手段用表格形式表示)。

3.3.4  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1  岩土工程测绘的要求和标准;

    2  勘探、测试与取样的技术要求、标准;

    3  勘探点的定位、测量技术要求和标准;

    4  室内试验项目种类及技术要求;

    5  注意事项。

3.3.5  勘察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控制

    1  勘察施工组织设计;

    2  勘察施工进度计划;

    3  勘察机具、仪器、设备型号性能说明书;

    4  安全保障措施;

    5  质量控制措施。

3.3.6  预计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

3.3.7  其他

    1  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纲要审批人的签名;

    2  勘探点、线平面布置图;

    3  勘察作业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3.8  勘察纲要的编制格式宜按附录B执行。

3.4  勘察纲要的编制深度

3.4.1  对甲级工程或规模较大的重要工程应按本标准要求专门编制,对其他工程可适当简化,或采用表格形式表示。

3.4.2  对大型或复杂工程,勘察纲要可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3.5  勘察纲要的执行与变更

3.5.1  勘察纲要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实施并严格执行。

3.5.2  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满足要求或无法执行时,应对纲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3.5.3  勘察纲要的变更应经审批人批准,必要时可出具业务联系单通知建设单位,较大的变更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协商,并形成文件。

4     现场原始资料

4.1   一般规定

4.1.1  现场原始资料是指在工程现场所取得的勘探测试等资料,包括: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测绘/调查、勘探、测试、分析、检验的各种原始记录、照片、素描、实际材料图、电子媒体资料、图表、曲线、计算书等。所有现场资料均应及时分类整理,在勘察报告提交后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不得散失或擅自处理。

4.1.2  现场原始资料是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取得的第一手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并应保持其原始面貌,严禁涂抹和重色覆盖;严禁用重抄的资料代替,当需要修改时,可将被改部分圈去,在旁边写上应更改的内容;当需誊清时,应附上原件。

4.1.3  所有现场原始资料均应注明资料名称、工程名称和编号、完成日期,并有记录者(或试验者、测试者)和检查校审者的签名。

4.1.4  现场原始资料应在现场进行检查、校对。认定不正确或不可靠的资料要在现场及时解决或补做工作,严禁室内回忆、编造。现场资料如未采用应签注说明,完整归档。

4.1.5  现场原始资料与试验资料不一致时,不得单凭试验资料整理或修改原始记录,应通过综合分析或现场复查决定。

4.1.6  所有野外原始资料必须用铅笔书写,字迹清晰。

4.1.7  野外原始资料的记录格式应按附录C执行。

4.2   测量

4.2.1  在工程场地或场区所进行的地形测量或其它测量工作,其所有原始资料均应符合工程测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所有原始记录经检验签字后方可应用。自动记录成图时,应拷贝软盘或光盘归档。

4.2.2  勘探、测试和试验点位置(坐标)及高程的司测,应按工程测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在勘察报告中说明引测依据和坐标与高程系统。

4.3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4.3.1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时形成的原始记录、照片、录像、素描、实际材料图,以及各种原始图件,应及时检查、整理、校对。现场填绘的工程地质图件,应及时清绘、核对。

4.3.2  各种岩石标本、化石标本、土样等应及时鉴定、编录、登记。

4.3.3  从外单位搜集的资料,可根据需要进行摘录或复制,并应说明完成单位的名称、原始资料名称、完成的时间和人员姓名,并对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进行确认。

4.3.4  对原始资料的核对和对工程地质测绘成果的检查,应在现场进行,并作出检查结论,提出检查意见。

4.4   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

4.4.1  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勘察纲要的要求进行,施工人员不得自行变更。

4.4.2  工程地质钻探与编录

1  工程地质编录应由编录人员按岩土工程勘察钻探记录表逐项填写。备注栏内应记录钻探方法、钻具、钻头及其长度,套管、取土器类别,钻进过程中孔内情况的变化(如漏水、卡钻、掉钻等)。

工程地质编录人员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2  记录中有关岩土描述的内容可参照附录H;

3  回次进尺宜控制在1.0—2.0米,但不得超过钻具的有效长度,并应按回次逐段编录,不得合并回次进行编录。岩(土)芯盒内应填写回次进尺岩心卡片;

4  当一张记录表不够用时,可使用续页。续页的表头可以简化,一般只需注明工程编号、孔号和页次即可。当钻孔终孔时应标明“终孔”字样,并及时装订,以免丢失。

4.4.3   井探、槽探、洞探的编录可以利用岩土工程勘察钻探记录表,也可对表头、备注等内容适当增删。

4.4.4  岩、土、水样

1  岩石、土、水样应注明取样深度、孔号、样号、岩土名称、编录员与取样日期、样品质量等级等,同时应在原始编录上记录有关内容;

2  土试样采集在编录中,应注明土试样质量等级;

3  岩样标签应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封闭在包装内,一份标识在包装外面;

4  水样标签应标明取样地点、时间、编录员、用途等内容;

5  所有标签应用不退色的笔墨填写,一般应刷蜡保护,以防止浸水后字迹不清。

4.4.5  地球物理勘探

1  对物探资料的初步解译应在现场进行,应注意多种手段的配合和钻孔验证,反复对比分析,以求得正确的结论。应做好相关原始资料的记录、归类和归档;

2  物探方法自动化程度较高,现多采用自动记录,微机处理打印出图,一般可按微机打印原件归档。

4.4.6  原位测试

1  标准贯入试验

1)  标准贯入试验原始记录应包括编号、贯入起止深度、杆长、分段贯入击数等各项内容;

2)  当标准贯入试验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填注在备注栏内;

3)  应对标贯器内土质进行描述,必要时留取样品。

圆锥动力触探

1)  圆锥动力触探原始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编号、试验类型栏内注明锤重(N10 ,N63.5 ,N120)、探头型号、试验起止深度、杆长、锤击数等内容;

2)  可参照钻孔揭露的岩性绘制N'~H曲线。

静力触探

1)  静力触探现多为全自动记录,微机处理打印图表可直接归档;

2)  自动记录时表头要人工输入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孔号、探头编号、标定方法、标定系数、标定日期、孔口高程、地下水位深度、仪器编号、贯入速率等,表尾测试记录员要签名,并签注测试日期等;

3)  当程序自动整理触探曲线,提供压缩模量、承载力及桩侧摩阻力等力学指标时,要提供原程序所选用的经验公式,工程负责人可根据地区经验另选公式,但应在原始记录中注明理由及新选公式。

4  平板载荷试验

1)  平板载荷试验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载荷试验记录表记录。若使用传感仪自动记录,可按微机打印图表归档;

2)  自动记录时表头要人工输入工程名称、编号、试验点号、深度、地层性状、平板尺寸、试验方法、加荷方式等,并应有有关责任人签字;

3)  对试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分析原因。

5  螺旋板载荷试验

可参照载荷试验记录。如使用等沉降速率法加荷试验,记录中应加以说明,并提供等沉降速率法整理资料的经验公式。

6  旁压试验

1)  旁压试验可按旁压试验记录表记录,并根据弹性膜约束力校正曲线修正。当使用高压旁压或自动记录时,均可按微机自动记录保存归档;

2)  自动记录的表头和表尾应参照旁压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填写完善。

7  十字板剪切试验

1)  十字板剪切试验可按十字板剪切试验记录表记录;

2)  自动记录时应按自动记录表的内容,填写表头、表尾,签名要齐全。

8   波速测试

1波速测试应注明工程名称、编号、试验点号、深度、试验方法、试验日期等,并应有有关责任人签字;

2自动记录时应按自动记录表的内容,填写表头、表尾,签名要齐全。

4.4.7  水文地质抽注水试验

1  钻孔内水文地质抽、注水试验的水位观测应按钻孔水位观测记录表记录;

2  注水试验可按钻孔注水试验记录表记录;

3  单孔抽水试验可按钻孔抽水试验记录表记录;

4  当进行群孔抽水试验时,主孔(抽水孔)可按钻孔抽水试验记录表记录,观测孔可使用钻孔水位观测记录表记录;

5  抽水试验时,抽水孔内结构、含水层厚度、类别(完整井、非完整井)、套管深度、滤管长度、直径等应在岩土工程勘察钻探记录表备注栏填写清楚;

6  抽(注)水试验结束后,对孔内水位的恢复观测应按钻孔水位观测记录表记录;

7  抽(注)水试验结束后,应测量孔深,并把试验后孔深填写在岩土工程勘察钻探记录表备注栏内。

4.4.8  水文地质压水试验

    1  钻孔压水试验应注明试验条件(试验标高、栓塞类型、测压设备、工作管长度、直径、钻杆内外径等)和试验参数(压力表压力、水柱压力、压力损失、试验压力、压入流量等);

    2  应绘制栓塞安装示意图。

5  室内试验原始资料

5.1  一般规定

5.1.1  土工试验室必须取得山东省建设厅颁发的土工试验室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5.1.2  鼓励土工试验数据处理和成果分析采用土工试验软件。

5.1.3  试验原始资料是试验结果的记实,应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不允许随意更改、删减。数据写错需要划改时,用两条平行线将原数据划掉,然后将正确数据另写在上方,并在其上加盖印章。废除数据应保持能看清字迹,严禁就字改字、涂抹和用重抄的资料代替。

5.1.4  所有土工试验原始资料均应注明工程名称或编号、试样编号、试验日期,并有试验者和校核者的签名。

5.1.5  所有土工试验原始资料必须用碳素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5.1.6  土工试验图表和记录的格式应按附录D执行。

5.1.7  在试验报告提交后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5.2  样品试验项目的委托与验收

5.2.1  样品试验项目的委托包括土工试验的委托、水样分析的委托和岩石试验的委托。

5.2.2  样品试验项目的委托应由工程负责人根据工程要求填写相应的试验委托单,并由审核人签发后,提交试验室进行试验。

5.2.3  土工试验委托单、水样分析委托单、岩石试验委托单应一式两份,并由工程负责人和土工试验室负责人签字,各执一份以便备查。

5.2.4  样品的验收应由试验单位接到样品后按照样品试验委托单要求对来样进行验收,并填写样品验收记录单。验收后进行登记、编号。

5.3  试验原始记录

5.3.1  土试样开土记录

土试样开土记录应由开土人按土试样开土记录表如实填写;若与所要求试验项目不符时,应及时反馈给工程负责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加以说明。

5.3.2  界限含水率试验记录

1  界限含水率(液、塑限)试验记录表(1)适用于圆锥仪液限、滚搓法塑限试验。应标明圆锥入土深度;

2  界限含水率(液、塑限)试验记录表(2)适用于液、塑限联合测定法。

5.3.3  土粒比重试验记录

  土粒比重试验(比重瓶法)记录适用于粒径小于5mm土的比重试验。

 5.3.4  颗粒大小分析试验记录

1 颗粒大小分析试验记录表(筛析法)适用于砂土的颗分试验和天然坡角试验;

2  颗粒大小分析试验记录表(密度计法)用于粘性土的颗分试验;

颗粒大小分析试验记录表(移液管法)用于粘性土的颗分试验;

粒度分析曲线图

粒度分析曲线图是颗粒大小分析试验结果的一种表示形式,宜和颗粒大小分析试验表配套使用。

5.3.5  固结试验记录

1  固结试验表(1)适用于标准固结试验,并可与固结试验表(2)配套使用;

2  固结试验表(2)适用于需要测定沉降速率时的固结试验;

3  需绘制以孔隙比e为纵坐标,压力P为横坐标的e-P关系曲线。如工程需要测定原状土的先期固结压力Pc,求压缩指数Cc、回弹指数Cs时,应绘制e-logP曲线。

5.3.6  黄土湿陷试验记录

1  黄土湿陷性试验记录表(1)适用于测定黄土的湿陷系数试验和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试验;

2  黄土湿陷性试验记录表(2)适用于测定黄土的自重湿陷系数试验;

3  黄土湿陷性试验记录表(3)适用于测定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试验。

5.3.7  击实试验记录

5.3.8  渗透试验记录

1  变水头渗透试验表(南55型仪)适用于(南55型仪)测定粘性土的渗透系数试验;

2  渗透试验表(70型仪)适用于(70型仪)测定砂性土的渗透系数试验;

3  渗透试验表(玻璃管法)适用于测定砂性土的渗透系数试验。

5.3.9  直接剪切试验记录

    直接剪切试验记录表适用于快剪试验和固结快剪试验。表中曲线图宜用1mm×1mm细线方格网和10mm×10mm粗线方格网。

5.3.10  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记录

5.3.11  三轴压缩试验记录

1  三轴压缩试验表(1)适用于不固结不排水剪三轴试验和固结不排水剪三轴试验;

2  三轴压缩试验表(2)适用于固结排水剪三轴试验。

5.3.12  有机质含量试验记录

    1  有机质含量试验表(烧灼减量法)适用于测定有机质含量大于、等于15%的粘性土和粉土的试验;

2  有机质含量试验记录(重铬酸钾容量法)适用于测定有机质含量不大于15%的粘性土和粉土试验。

5.3.13  自由膨胀率试验记录

5.3.14  有荷载膨胀率试验记录

5.3.15  膨胀力试验记录

5.3.16  收缩试验记录

5.3.17  水质分析试验记录(容量法)

      

6  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和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

6.1.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了解工程结构的类型、特点、荷载情况和变形控制要求;

2  掌握场地的地质背景,考虑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和随时间的变化,评估岩土参数的不确定性,确定其最佳估值;

3  充分考虑当地经验和类似工程的经验;

4  对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岩土工程问题,可通过现场模型试验和足尺试验取得实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5  必要时可建议通过施工监测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

6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性应定量分析;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分析。

7  在地基基础方案论证比选的基础上,推荐最佳方案。

6.1.3  岩土工程的分析评价,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区别进行。对丙级岩土工程勘察,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钻探取样试验资料进行;对乙级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详细勘探、测试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对甲级岩土工程勘察,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必要时应对其中的复杂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结合监测对评价结论进行检验。

6.1.4  当场地或其近邻存在岩溶、土洞、塌陷、滑坡、崩塌、淹没、泥石流、采空、地面沉陷、活动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和湿陷性土、红粘土、软土、混合土、填土、膨胀岩土、风化岩与残积土、污染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应对场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6.1.5  当场地土或地下水可能对建筑材料产生腐蚀性影响时,应评价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2  天然地基

6.2.1  对于地基承载力与变形能够满足要求,有可能采用天然地基的工程,宜优先考虑天然地基,对天然地基的分析与评价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地基的整体稳定性和均匀性,提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有关试验曲线;

2  根据设计要求,核算地基持力层和下卧层承载力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3  核算建构筑物地基平均沉降是否超过容许值及其差异沉降或倾斜是否满足要求,并提供沉降计算有关参数。

6.2.2  当在预计埋深条件下,地基土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岩土层的性质及埋藏条件和地下水位等因素综合分析,在调整基础埋置深度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提出相应建议,并论证其可行性。

6.2.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6.3   桩基

6.3.1   对于桩基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桩基的适宜性;

2  对桩基类型、桩的规格和桩端持力层提出建议;提出各有关岩土层桩周摩擦力特征值和桩端阻力特征值,嵌岩桩要提供岩石饱和抗压强度特征值;

3  对桩端持力层的选择进行分析论证,对桩端入土深度、进入桩端持力层深度、桩端标高、桩顶标高提出建议,估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特征值;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

5  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

6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7  对桩基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其他建议及注意事项;

    8  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  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特殊岩土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6.3.2  当需用静载荷试验或其他方法验证或确定单桩承载力时,可提出有关建议。

6.4  地基处理

6.4.1  当需地基处理时,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论证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和适宜性,提出地基处理方法。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2  提出地基处理的初步方案,明确地基处理的目的、处理范围、处理厚度,并对处理效果进行评价;

3  对地基处理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初步评价;

4  提出地基处理施工和监测中应注意的事项。

6.4.2  当任务需要时,可对地基处理进行专门的试验研究。

6.5   基坑工程

6.5.1  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2  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3  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提供地下水的性质及埋深和变化幅度,地下水的流向,土的渗透系数。分析评价各层地下水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包括静水压力、动水压力等对基坑开挖时可能产生的流沙、管涌等,特别是基坑开挖至承压水位以下时,应对突涌灌槽的可能性作出评价;

4  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

5  分析基坑环境条件、周围邻近建筑物管线、地下构筑物设施及周围道路情况等,并作出与基坑工程相互影响的评价。

6.5.2  根据工程重要性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提出是否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的建议。

6.6  地震工程

6.6.1  当工程有抗震设计要求时,勘察报告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地震的抗震设防烈度;

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评价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3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4  对场地与地基的抗震措施提出建议。

  

7  文字报告

7.1   一般规定

7.1.1  岩土工程勘察文字报告的编写应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14.3的规定执行。

7.1.2  文字报告的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拟建工程概况;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7.1.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建议;对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7.1.4  文字报告应按不同勘察阶段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编制,一般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7.1.5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工程,尚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施工勘察并提供相应的施工勘察阶段的文字报告。由于该阶段的勘察工作要求和目的各不相同,本标准对其不作统一规定。

7.1.6  文字报告章节划分和名称可由报告编写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应层次分明、叙述清楚、数据准确、论证有据、结论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7.1.7  文字报告的插图和插表的位置应紧接有关文字段,并有相应的图名、表名和图号、表号。

7.1.8  文字报告中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

7.2    可行性研究阶段

7.2.1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文字报告应符合可行性研究设计的要求,对拟建场地(或几个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为合理选择拟建场地提供依据。

7.2.2  可行性研究阶段文字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

2  勘察手段和勘察工作量完成情况;

3  场地自然地理、区域地质、地震概况;

4  场地地质、岩土和水文地质条件;

5  不良地质现象;

6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7.2.3  在叙述拟建工程概况、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时,应以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为依据,并应写明工程的主要目的、要求、委托单位及工程性质等。

7.2.4  在叙述勘察方法和工作量完成情况时,应着重叙述勘察工作量布置的原则;勘察工作量完成情况可列表表示。

7.2.5  在论述自然地理、区域地质、地震概况时,应简要阐明场地及附近的山岭、水系、地貌、地层、构造和地震背景,明确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

7.2.6  在阐述场地地质、岩土和水文地质条件时,应描述场地的地层、构造、岩土性质、地下水类型、水位等。当场地内有特殊性岩土时,应有针时性的论述。

7.2.7  当场地或场地附近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阐述不良地质作用的种类、分布、发育阶段、发展趋势和对工程的影响,并提出避让或防治的建议。

7.2.8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7.3   初步勘察阶段

7.3.1  初步勘察阶段的文字报告应符合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要求,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为合理确定建筑物总平面布置、选择地基基础结构类型和防治不良地质现象提供依据。

7.3.2  初步勘察阶段的文字报告,应在初步查明场地岩土条件的基础上,针对工程性质进行编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

2  勘察手段及完成工作量;

3  场地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

4  地基土分析与评价;

5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6  结论与建议。

7.3.3  工程概况、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主要应阐述勘察任务的来源、目的、要求及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

7.3.4  勘察手段及完成工作量,应阐明其确定的原则与依据,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方法亦应进行必要的说明,完成的工作量可用表格形式详尽列出。

7.3.5  场地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一般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特征,应包括场区及其附近的地形起伏特征和所处的地貌单元(类型);

2  如场地位于基岩出露地区或山区,则应叙述其地质构造、地层岩性、风化程度等情况;

3  地基土的构成与分布特征,应自上而下分层(或分亚层)对其土性进行详细的描述,土层的分布特征应对其分布范围、埋藏深度、厚度及其变化等加以叙述。对于厚度小于0.5m的特殊标志层或其工程性质对拟建工程将会引起不良影响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详细描述;

4  应按岩土层(或岩土单元)分别提供原位测试与室内土工试验所得的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按岩土单元统计分析岩土的主要参数,给出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

5  若场地内地基土的分布和性质有明显差异时,宜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加以详细的说明;

6  水文地质条件应叙述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及其变化,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并评价对场地和建筑物的影响等,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地下水腐蚀性评价;

7  当场地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应对其成因、类型、分布、发育阶段、发展趋势及对工程的影响作出评价。

7.3.6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作出初步评价。

7.3.7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以及地基土的分析与评价,应按本标准第6章“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的规定执行。

7.3.8  结论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综述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对场地内各类建筑地段的稳定性、适宜性作出评价和建议,提供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指标;

2  必要时应对建筑物总平面布置提出调整的建议;

3  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以及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并提出建议;

4  对场地详细勘察阶段时应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

7.4    详细勘察阶段

7.4.1  详细勘察阶段的文字报告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有明确的针对性,以满足拟建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和岩土工程施工的需要。

7.4.2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7.4.3  详细勘察阶段的文字报告应包括:

1  前言;

2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3  地基土的分析与评价;

4  结论与建议。

7.4.4  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任务来源、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名称;

2  拟建建(构)筑物名称、性质(包括层数、高度、结构型式、荷重、基础类型、地下室层数与基础埋置深度等)和主要技术要求;

3  勘察工作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勘察目的及工作量的布置原则和采用的主要勘察手段;

4  完成的钻探、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的工作量,可列表表示;

5  外业工作起止日期;

6  勘探点的测放依据;

7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勘察方案和工作量的变更、勘探点的位移情况等。

7.4.5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叙述如下内容:

1  地形地貌及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地表起伏、河塘(沟、暗浜)分布、地面高程、地貌类型、附近建筑、地下管线及障碍物分布情况等;

2  地基土的分布和性质:应按本标准7.3.5.3的内容进行阐述;应提供各层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数理统计成果表、地基土物理力学指标设计参数表;

4  地下水:应按本标准7.3.5.6的内容进行阐述;

5  不良地质现象:应按本标准 7.2.7条的内容进行阐述,还应包括厚层填土、暗浜(塘)、墓穴、地下洞室等的性状、埋深、分布范围的详细描述;

6  场地地震效应按本标准6.6的内容执行。

7.4.6  地基土的分析与评价:应针对工程性质结合场地地基条件以及可能采用的地基基础形式,按本标准第6章“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的规定执行。

7.4.7  结论与建议应明确阐述下列内容:

1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中与工程设计、施工有关的主要结论;

2  对地基基础设计方案的建议;

3  工程设计中各种岩土参数的建议值及注意事项;

4  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岩土工程问题、处理方法和有关注意事项的建议。

8  成果报告的附件

8.1  一般规定

8.1.1  不同勘察阶段、不同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工程项目,其勘察报告应附相应的图件和表格,一般宜按表8.1.1中的要求提供。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3.1的规定确定。

不同勘察阶段的附图、附表           表8.1.1

注:表中“++”表示必须提供的图表;“+”表示应提供的图表;

“Δ”表示可提供代表性图表;“O”表示视具体需要而提供的图表;

无代号的空格表示不需要提供的图表,如甲方需要提供可协商确定。

8.1.2  当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单位要求时,勘察报告可附下列附件:

1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

2  区域稳定性调查与评价专题报告;

3  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专题报告;

4  遥感解译报告;

5  工程物探专题报告;

6  专门性试验或专题研究报告;

7  重要的审查报告或审查会(鉴定会)纪要;

8  其他要求附在报告中的文件。

8.1.3   如建设单位需要下列文件时可单独提供:

1  岩土工程测试报告;

2  岩土工程检验或监测报告;

3  岩土工程事故调查及分析报告;

4  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报告;

    5  专门性岩土工程问题的技术咨询报告。

8.1.4  附件中图表的图例,应按附录G执行。附录G中未作规定的图例,应按有关的标准执行。

8.1.5  图表上的字体规格,应与图幅协调,主次分明,汉字宜采用仿宋体。拉丁字母和希腊字母、物理量的主题符号应采用印刷斜体,上下标应采用印刷正体;非物理量的代号、书写符号、计量单位应采用印刷正体。

字体规格可按表8.1.5选用。

          字  体  规  格           表8.1.5

8.1.6  附件中图表和成果的格式宜按附录E执行。

8.2   平面图和剖面图

8.2.1  拟建工程位置图

1  拟建工程位置图或位置示意图可作为报告书的附图;当图幅较小时,也可作为文字报告的插图或附在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的角部;当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已能明确拟建工程的位置时,可免去该图;

2  拟建工程位置图或位置示意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拟建工程应以醒目的图例表示;

      2)  城市中拟建工程应标出邻近街道和知名地物名称;

      3)  不在城市中的拟建工程应标出邻近村镇、山岭、水系及其重要地物的名称;

      4)  规模较大较重要的拟建工程宜标出经纬度或大地坐标。

3  拟建工程位置图或拟建工程位置示意图的比例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定。

8.2.2  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1  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建筑物的轮廓线、轮廓尺寸、层数(或高度)、设计地坪标高及其名称或编号;

2)   相邻已有建筑物的轮廓线、层数及其名称;

3)  勘探点的位置、类型和编号;

4)  剖面线的位置和编号;

5)  原位测试的位置和编号;

6)  已有的其他重要地物;

7)  方向标、必要的文字说明。

2  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的比例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勘察阶段确定,宜采用1:500,也可采用1:200或1:1000、1:20##、1:5000;

3  剖面走向应由左向右,由上向下;剖面顺序应先横向,自上而下;后竖向,由左向右编号;

4  勘探点和原位测试点均应标明地面标高。无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标明地下水稳定水位深度或标高;

5  勘探点和原位测试点过密的地段,可在本图适当位置引出放大,也可单独出图;

6  可行性研究及初勘阶段,尚未确定拟建建筑物平面位置时,可不绘拟建建筑物的轮廓线,并将图名改称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7  占地面积较大的工程,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应以相同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绘有地形等高线,标明工程平面控制点的坐标。当文字报告分区叙述评价工程地质条件时,应在平面图中标明分区,否则应专门绘制工程地质分区图。勘探点和原位测试点宜有坐标,可列入“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或列表放在本图的适当位置。

8.2.3  工程地质剖面图

1  工程地质剖面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探孔(井)在剖面上的位置、编号、地面标高、勘探深度、勘探孔(井)间距,剖面方向(基岩地区);

2)  岩土图例符号(或颜色)、岩土分层界线、接触关系界线、地层产状;

3)  断层等地质构造的位置、产状、性质;

4)  溶洞、土洞、塌陷、滑坡、地裂缝、古河道、埋藏的暗浜、古井、防空洞、孤石及其他埋藏物;

5)  地下水稳定水位;

6)  取样位置;

7)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曲线;

8)  标准贯入、波速等原位测试的位置及测试结果;

9)  标尺(剖面较短时在左边,剖面较长时左右各一)。

2  分层编号的顺序应从上到下由小而大,除夹层和透镜体外,下层编号不应小于上层编号。需要时可标明地层年代和成因的代号;

3  当已知室内地坪设计标高或场地地面整平标高时,宜用锁线标明在剖面图上;

4  工程地质剖面图的比例尺,应根据地质条件、勘探孔的疏密、深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水平比例尺宜采用1:500,亦可采用1:200或1:100;垂直比例尺宜采用1:100,亦可采用1:50或1:200。但水平与垂直之比值不宜大于1/10。在基岩及斜坡地区,水平比例尺与垂直比例尺宜相同;

5  绘制剖面图上的岩层和断层倾角时,应将真倾角换算成视倾角,并考虑垂直比例尺和水平比例尺的不同,准确绘制。上覆土层较厚,岩层倾向倾角不能确定时,可不表示倾角;

6  剖面图上个别钻孔较深,且下部某层厚度较大时,可将该层断开画出,但应标明实际尺寸;

7  除按实际钻孔(探井)绘制剖面图外,需要时也可用插值法绘制推测的剖面图。

8.3    钻孔(探井)柱状图

8.3.1  柱状图的岩土描述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内容执行。

8.3.2  当钻孔较深且某层很厚时,可将该层断开画出,但应标明实际尺寸。

8.3.3  必要时,应绘制探井展开图,以反映探井各侧面地层情况。

8.4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8.4.1  岩土平板静力载荷试验成果图表

岩土平板静力载荷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编号;

2)  试验技术条件;

3)  试验点平面及剖面示意图,井(坑)展开图;

4)  岩土性质指标;

5)  压力与沉降关系曲线;

6)  沉降与时间关系曲线;

7)  试验数据及计算成果;

8)  附注。

2  岩土平板静力载荷试验成果图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验技术条件应写明地面标高、岩土名称、地下水位深度、试验深度、压板尺寸、设备型号、设备自重、加荷方式、稳定标准、观测仪器、试验开始及完成日期;

2)  岩土性质指标对粘性土和粉土一般应包括天然含水量、天然重度、天然孔隙比、饱和度、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塑性指数、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对原状砂土一般应包括天然含水量、天然重度、天然孔隙比、饱和度、最小和最大孔隙比、相对密度、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对岩石和特殊性岩土应写明相应的主要指标;

3)  试验数据及计算成果应包括加荷次序、单位压力、累计沉降量、沉降增量、比例界限压力、变形模量、极限荷载压力。

8.4.2  静力触探成果图表

静力触探成果图表应绘制成深度与贯入阻力关系曲线;

静力触探成果图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深度为纵坐标,以贯入阻力为横坐标;

2)  对于单桥静力触探,横坐标为比贯入阻力,对双桥静力触探,横坐标为锥头阻力、侧壁摩阻力和摩阻比;

3)  在静力触探成果图表中应写明工程名称和编号、试验编号、地面标高、仪器型号、记录方式、试验日期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8.4.3  动力触探成果图表

1  动力触探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孔号;

2)  地面标高;

3)  地下水位;

4)  动力触探规格(N10、N63.5或N120);

5)  贯入锤击数;

6)  深度与锤击数关系曲线。

8.4.4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图表

1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孔号;

2)  地面标高;

3)  地下水位;

4)  板头尺寸、板头常数、率定系数;

5)  仪器型号;

6)  测量方式;

7)  测试成果数据;

8)  原状土十字板不排水抗剪强度、重塑土十字板不排水抗剪强度与深度关系曲线、灵敏度。

2  现场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图表的“测试成果数据”应列成表格,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编号;

2)  试验深度;

3)  土名及特征;

4)  原状土十字板强度;

5)  重塑土十字板强度;

6)  灵敏度。

8.4.5  预钻式旁压试验成果图表

1  预钻式旁压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孔号;

2)  地面标高;

3)  地下水位;

4)  仪器型号;

5)  旁压试验曲线图;

6)  测试数据(压力、测管水位降、测管水位降倒数);

7)  初始压力、临塑压力、极限压力、旁压模量。

    2  测管水位降及测管水位降倒数可用旁压器中腔体积及体积的倒数替代。

8.4.6  波速测试成果图表

1  波速测试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孔号;

2)  地面标高;

3)  地下水位深度;

4)  测试方法(单孔法或跨孔法)

5)  测试仪器型号;

6)  测试成果数据(距离、时间、波速)

7)  深度与波速、深度与模量关系曲线。

8.4.7  钻孔抽(注)水试验成果图表

1  对于稳定流抽水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编号;

2)  地面标高;

3)  稳定水位;

4)  抽水试验平面位置图;

5)  抽水孔结构及地层柱状图;

6)  抽水试验成果表;

7)  涌水量与时间及水位降与时间关系曲线;

8)  涌水量与水位降关系曲线(三次或三次以上水位降时);

9)  单位涌水量与水位降关系曲线(三次或三次以上水位降时)。

2  抽水试验成果图表中应有抽降次序、试验日期、累计时间、水位降深、涌水量、单位涌水量、渗透系数、渗透系数计算公式;

3  多孔抽水试验除上述项目外,尚应有观测孔的水位降深,并应绘制带有抽降后水位线的剖面图;

4  群孔抽水试验、简易抽水试验的成果图表,应根据有关规范编制。

8.4.8  钻孔压水试验成果图表

钻孔压水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试验条件(试验标高、栓塞类型、测压设备、工作管长度、钻杆内外径等);

试验参数(压力表压力、水柱压力、压力损失、试验压力、压入流量等);

栓塞安装示意图;

P--Q曲线及其类型、岩体渗透率等;

8.5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8.5.1  土工试验成果必须由取得土工试验上岗证的责任人签署,并加盖“山东省土工试验室资质证章”方能提交使用。

8.5.2  土工试验成果报告表(或分层土工试验汇总表)

    1  各栏土(岩石)的指标均应标明指标名称、符号、计算单位。界限含水量应注明测定方法;压缩系数及压缩模量应注明压力段范围;抗剪强度指标应注明三轴或直剪,注明不排水剪(快剪)、固结不排水剪(固结快剪)或排水剪(慢剪);

    2  当工程需要时,可增加最小孔隙比、最大孔隙比、相对密度、不均匀系数、曲率系数;

    3  当进行高压固结试验、渗透性试验、固结系数试验、湿陷性试验、膨胀性试验及其他特殊项目试验时,应在本表中增加有关特性指标;

4  当该工程未做某些项目时,可将冗余的栏目删去。

8.5.3  颗粒分析成果图表

    当勘察报告需要时,可附颗粒分析成果图表。

8.5.4  固结试验成果图表

1  勘察报告宜提供固结试验成果图表;

2  固结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不同压力下的孔隙比值;

2)  e--P曲线图;

3)  不同压力段的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

4)  必要的文字说明。

    3  如勘察报告不提供固结试验成果图表,则应在土工试验成果汇总表中提供不同压力下的孔隙比值。

8.5.5  高压固结试验成果图表

    1  当进行高压固结试验时,应提供高压固结试验成果图表;

    2  在土工试验成果汇总表中加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和再压缩指数;

3  高压固结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不同压力下的孔隙比值;

2)  e--P曲线图;

3)  先期固结压力;

4)  压缩指数和再压缩指数;

5)  必要的文字说明。

4  当需要提供固结系数时,应绘制固结系数试验成果图表。

8.5.6  剪切试验成果图表

1  勘察报告中宜提供剪切试验成果图表;

剪切试验成果图表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试验方法(三轴或直剪);

2)  排水条件;

3)  不同垂直压力下的抗剪强度值(对直剪);

4)  抗剪强度与垂直压力关系曲线(对直剪);

5)  主应力差与轴向应变值(对三轴);

6)  主应力差与轴向应变关系曲线(对三轴);

7)  摩尔圆和强度包线图(对三轴);

8)  抗剪强度指标值;

9)  必要的文字说明。

    3  如勘察报告不提供直接剪切试验成果图表,则应在土工试验成果汇总表中提供不同垂直压力下的抗剪强度值;

4  对于测孔隙水压力的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应绘制有效应力与轴向应变关系曲线、孔隙水压力与轴向应变关系曲线,并列表提供相应的数值;

5  工程需要时,应绘制应力路径曲线。

8.5.7  岩石试验成果汇总表

8.5.8  水质分析报告

为判别水对混凝土及钢筋腐蚀性需进行水质分析时,应提供水质分析报告,其内容宜按附录D执行。

  9  排印、装帧和归档

9.0.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幅面(自动记录除外),以A4或A3为宜。图表较大时可加长;当长度和宽度均需超过A3时,可采用A0、A1或A2。

9.0.2  勘察报告的文字和图表,均应字迹清晰,线条均匀,编排规范,无遗漏和错误。

9.0.3  勘察报告应有良好的装帧,一般应一册合装。图纸较多且幅面较大时,图纸与文字报告可以分装。

9.0.4  勘察报告的装订的次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面;

    2  扉页;

    3  目次;

4  文字报告;

5  图表;

6  附件。

9.0.5  勘察报告的扉页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编号;

3  勘察阶段;

4  批准人(签名);

    5  审定人(签名);

6  审核人(签名);

7  编写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8  提交报告单位;

9  提交报告日期;

10  加盖“山东省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专用章”。

9.0.6  所有原始资料和勘察报告应按附录F的内容进行归档。

1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0.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0.0.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0.0.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10.0.4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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