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产品进行适当的产品标识,防止误用,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对生产过程中各阶段的检验和试验的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状态标识,确保只有经检验和试验合格或经批准的产品才能转序使用、安装和交付。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从物资进公司到产品交付的全过程中对标识(包括产品标识和状态标识,唯一性标识,下同)和可追溯性的控制和管理。

3 相关文件

3.1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2 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3 QP/RHQ014-2015C 顾客财产控制程序

3.4 QP/RHQ003-2015C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 术语与定义

4. 1 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标识。

4. 2 可追溯性:一个过程的可追查的范围和程度。

5 职责

5.1 技术处负责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策划和归口管理。

5.2 物资采购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进货物资的标识和保持。

5.3 质检中心进货检验人员负责进货物资的检验或验证后的检验状态的标识“待检品”、“已检合格”;产品检验人员负责过程产品、最终产品的标识和检验后的检验状态“合格品”、“不合格品”、“待处理”、“返修品”、“报废”的标识。

5.4 检验人员负责“紧急放行”产品的标识;负责标识移植或遗失后重新标识的确认; 负责交检产品“待检验”标识的保持。

5.5 各库房负责库房内相关物资标识的实施和保持。

5.6 销售处销售人员负责顾客提供物资的产品标识和“待检验”标识,并保持。

5.7 各车间负责生产产品的“待检验”标识;各车间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已有标识的保护和保持。

5.8 储运车辆负责包装物和进厂化工原料检验状态的标识。

5.9 生产部门负责中间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标注标识。

5.10 质监科负责对包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检验报告单上标识产品检验状态。

6 工作程序

6.1 产品标识的方式

6.1.1 产品标识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标签、铭牌、单据、记录、印章、油漆书

写或其他标记等。公司规定出公司产品以最终产品的标识加上“合格证”作为出公司产品的标识。

6.1.2 标识应清晰、牢固、耐久,并符合规范要求。

6.1.3 进货物资的产品标识的内容可包括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材质、生产公司名、批号或进公司日期、数量、颜色等。

6.1.4 必须向顾客发放《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6.2 检验和试验状态的分类

检验人员按《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检验后,对产品作出检验状态标识,用油漆或石笔书写于钢板表面,检验和试验状态分为: “待检验”、“合格品”、“不合格品”、“待处理”、“返修品”、“报废”六种。

6.3 进货物资的产品标识

6.3.1 采购人员在购回物资时,应保持物资原有标识(如标签、铬牌、包装上的名称、型号规格等标识、出公司合格证等),对要求具有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还必须随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保证书)等来作为该产品的标识(不需要进行再标识)。

6.3.2 顾客提供的物资由接收人员用标明名称、规格、数量、合同号以及用于何种产品的《顾客财产记录单》以及用其本身铭牌等来标识。顾客提供的图样和技术资料,用顾客图样或资料原有编号或名称以及《顾客财产记录单(技术资料)》进行标识。

6.3.3 检验员在进货检验中应确认和保持产品标识,在检验过程中做好产品标识转移工作.

6.3.4 检验合格入库后的产品,库管人员应按如下要求保持或实施产品标识:

a) 原材料用其本身所带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标签来标识。带有标明品名等的外包装的物资,以其外包装上品名、型号、规格等及原有的产品标签或合格证来标识;不能整件发出时,要留下原有标签或合格证作为产品标识, 而发出的零星产品, 如可能产生混淆,则凭入库检验单“合格”印章来标识或用原有标签或合格证的复印件来标识。

b) 库房内产品堆放后,由库管人员用堆放区域、货位、标签等来标识; c) 进货检验合格的产品,如直接进入生产现场,一般用其随带的合格证、

标签来标识; 如其不具备时,则凭入库检验单“合格”印章来标识。

d) 顾客提供物资按《顾客财产控制程序》,用《顾客财产记录单》及单上标注的“标识”内容来进行标识。《顾客财产记录单》中“标识”栏内容,一般用“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于何种产品、合同号”等,根据具体情况,在能标识清楚的前提下,可选择其中的几项即可。

6.3.5 当进货物资紧急放行时,由进货检验人员用《紧急/例外放行申请审批表》并按其所注明的唯一性标记在物资上进行唯一性标识,该《紧急/例外放行申请审批表》和唯一性标记即为产品标识。《紧急/例外放行申请审批表》上的“唯一性标记”,可用“材质、规格、合同号、批号、数量”来作标记。也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简化。

6.4 进货物资的检验状态标识

6.4.1 进货物资由采购人员负责填写《入库单》,随物资同行作为“待检验”状态标识;?若同批进货物资较多,可将该批物资放在“待检验”区内作为状态标识,若“待检验”区内放不下,则应将进货物资集中堆放并在上面放“待检验”牌来标识。

6.4.2 进货物资经检验后,检验员应将不合格的进货物资放入“不合格”区域内或以“入厂物资检验单”上盖“不合格”印章或出据《不合格通知单》来标识;合格的用有检验员盖上“合格”印章的《入厂物资检验单》来标识,也可堆放在“合格”区内或用“合格”标牌、标签来标识。

6.4.3 允许在库房内划出专门区域作为“待检验”区、“不合格”区。

6.4.4 接收入库的(堆放在“待检验”和“不合格”区域除外)?进货物资均为合格产品,用货位、货架上的产品标识或物资上的标签作为物资的“合格”状态标识。

6.4.5 因生产急需执行紧急放行的进货物资用其唯一性标识和《紧急放行/例外接受申请单》来作为“待处理”状态标识。

6.5 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标识

6.5.1 库房中物资整件发出时,用其原有的合格证或产品标签作为产品标识;当零星发出时,如可能产生混淆,则以《出库单》或标签来作为产品标识。

6.5.2 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以其对应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分别作为产品标识和“待检验”、“合格品”、“不合格品”、“待处理”、“返修品”、“报废”等检验状态标识。

6.6 最终产品的标识

6.6.1 最终产品的产品标识一般采用印记;用油漆喷刷车型代号公司名代号、

分组代号入库日期等进行标识。

6.6.2 最终产品的检验状态标识用生产记录来标识。检验记录作为最终产品“合格”或“不合格”标识。

6.6.3 最终产品在包装(充装)时,生产部门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并保证易于识别。

6.6.4 最终产品入产品库后,产品库管理人员应按质检中心出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单,按产品的种类、等级等进行标记存放。

6.7 出公司产品的标识

6.7.1 出公司产品以最终产品的标识加“合格证”来作为出公司产品的标识。

6.8 唯一性标识

6.8.1 当合同、法律法规和顾客财产(物资财产)及进货物资,在发生《紧急放行/让步接受》等对追溯性有要求时,应规定“唯一性标识”并进行记录,由技术处填写《唯一性标识登记表》,并通知有关部门。

6.8.2 唯一性标识的规定

a) 当法律、法规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则以法律、法规号或法律、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作为唯一性标识。

b) 当合同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则以合同号作为唯一性标识。

c) 当有顾客财产(生产物资)时,按6.3.4d)条款的规定作唯一性标识。 d) 当进货物资发生《紧急放行/让步接受》时,按6.3.5条款的规定作为唯一性标识。

e) 当最终产品出现不合格品而又进行“例外放行”时,则用《不合格品通知单》表码号和编号作为唯一性标识。公司除非顾客自愿要求以外,不执行产品例外放行的规定。

6.8.3 技术处在填写《唯一性标识登记表》时,一定要明确或确定出唯一性标识可追溯的范围。

6.9 可追溯性控制和管理

6.9.1 紧急、例外放行产品,可通过其上的唯一性标识和《紧急/例外放行申请审批表》中对应的使用和流向记录进行追溯。

6.9.2 顾客提供的物资用对应的《顾客财产记录单》进行追溯。

6.9.3 当合同要求时, 有关人员应按要求做好标识或记录,以便顾客或其代表进行追溯。

6.9.4 当按本公司承诺或合同要求进行服务时,服务人员在服务完成后所填写的有关《服务记录表》,可作为追溯服务质量的证据。

6.9.4 工作、检验记录上有关人员的签名可作为追溯其工作质量的证据。

6.9.5 各种质量记录可作为追溯产品质量控制的证据,如不合格品可通过有关检验记录进行追溯,文件和资料的发放现场或区域和数量可通过其“文件发放登记表”进行追溯。

6.10 公司对实施批次管理的产品:

6.10.1生产分厂按批次实施工艺、工位卡管理,详细记录投料、加工、检验的数量、质量、操作者、检验者和批次号,并按规定保存。

6.10.2 质检中心使用产品的批次标记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6.10.3 销售处负责批次产品交付前的清况和交付后的分布、场所的记录。

6.10.4 技术处记录批次采购物资的合格证明,记录批次中不合格品审理结果与处置结果,以便于追溯。

6.11 当出现不合格品时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用其相应的记录进行追溯。

6.12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管理

6.12.1 “待检验”状态标识牌由各库房及车间保管,“合格品”、“不合格品”、“待处理”、“返修品”、“报废”状态标识牌由检验人员保管。使用后, 若状态改变或转入下一工序,应由下道工序人员及时交回原标识牌。最终产品标识由质检中心登记、保管,技术处负责制作;“合格证”由综合办负责订制和保管。

6.12.2 各检验员使用的专用印章,由质检中心发放,发放时检验员应签字领用,调离岗位时必须退回质检中心。检验员对领用的专用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7 质量记录

7.1 顾客财产记录单

7.2 紧急/例外放行申请审批表

7.3 不合格品通知单

7.4 文件发放登记表

7.5 入厂物资检验单

 

第二篇:产品标识规范

产品标识规范

产品标识规范

产品标识规范

产品标识规范

产品标识规范

产品标识规范

产品标识规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