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卫生法规读书报告

《口腔职业法规》读书报告

姓名:刘钰佳

学号:2011519016

班级:2011级口腔(1)班

依法行政是现代化法制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口腔健康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在一个国家发展口腔卫生事业和提高社会大众口腔健康水平中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研究是依据政府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群众对口腔卫生保健的需要,运用现代管理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我国口腔卫生保健与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互关系,为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提高口腔卫生服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提高社会大众口腔健康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

在学完《口腔职业法规》这门课之后,我受益匪浅。我意识到仅仅靠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术并不能使患者完全满意,要想使患者的口腔健康状况有所提高,常常要求患者行为的改变,而患者对口腔医生的满意度不仅与口腔医生已有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有关,更多的与医患沟通的有效性,患者的社会心理因素有关。随着医患关系的严峻化,我们医生必须要熟练掌握相关卫生法规以时刻提醒自己保护自己,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这本书是我即将进入临床实习必须学习的一本书,我们可以把它当做疾病诊治的最基本工具,也可以当做是为了更好的对病人表达有效的信息,提升病人的信任度,提高相互协作和沟通的技能的一本书。我国的口腔卫生法规是由一系列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所组成。口腔卫生法律法规分两大组成部分,一部分是专门制行政法规和规章,另一部分是存在于其他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

1、口腔卫生工作基本原则

口腔疾病与肿瘤和心血管疾病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人类三大重点防治疾病

[1],全球口腔疾病防治经验证实,若不有效控制,口腔疾病发病率会随着经济发展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对公众的口腔健康甚至全身健康都可造成极大危害,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2]。我国口腔卫生服务的需求巨大,但口腔卫生服务利用严重不足,口腔卫生服务水平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口腔卫生服务需求,既影响了我国居民口腔健康水平,也制约我国口腔卫生工作的发展[3]。我国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口腔卫生工作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口腔疾病患病率仍然较高,口腔疾病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解决我国人民口腔健康问题,必须走预防为主的道路。且我国是人口大国,口腔疾病的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且不仅要动员全

国的口腔医疗队伍,还要联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研单位、医学院校、传媒单位、教育部门及相关企业等做到研究、预防、治疗、宣传相结合,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口腔卫生保健的目标。

2、如何更好的处理医患关系?

(1)、相互尊重是相当重要的,我们要把病人当作病友,要亲切对待患者,公平对待,不可以以歧视性的眼光区别患者;

(2)、指出正确的口腔卫生知识和纠正不良饮食习惯;

(3)、解释有关治疗的注意事项;

(4)、给出坏消息;

(5)、与家长和小孩商谈治疗程序。

3、我国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我国现在还没有独立的法律规范口腔卫生保健工作,这就导致了我国口腔卫生服务领域的许多行为和措施不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因此,论证是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口腔卫生法律是摆在卫生法规和政策研究者和制定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更新速度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口腔卫生保健的需求。例如,目前所知的公共口腔卫生措施如局部用氟、窝沟封闭等,即使效果良好,没有科学口腔卫生工作策略,也难于大面积推广使用,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4]。这就要求卫生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各地口腔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居民的实际需求,掌握现有口腔卫生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制定和修订更加相关的口腔卫生政策来适应社会现状和居民对口腔卫生保健的需求。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国家法律性质的口腔保健或口腔医疗服务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结合我国国情和居民对口腔卫生保健的需求,制定我国的口腔卫生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我国口腔卫生保健的目标、机构、人力资源、公共卫生工作等内容,促进我国口腔保健工作的法制化发展。其内容应包含以下方面:制定目的、口腔卫生行业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具体口腔卫生工作的规定、口腔医学的研究、口腔医务工作者的职责以及奖惩措施等。自建国以来,我国卫生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国情和国民对口腔卫生保健的具体需求,颁布了一些列口腔卫生政策,来规范口腔卫生行业。但是并没有形成完整而规范的政策体系,为使我国口腔卫生政策的内容能够及时满足居民的口腔卫生保健需求,

我国应制定口腔卫生工作的一个长期发展策略,来全面规定我国口腔卫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具体目标,并根据社会发展需求每五年将框架内容或具体目标数据

更新。各地方卫生部门则需要以国家制定的发展策略为母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来制定各地的口腔卫生发展策略,并以此指导当地口腔卫生工作开展。

4、我国口腔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不均衡

我国城乡居民口腔卫生资源占有程度差距巨大,口腔卫生经费和资源配置不均衡,必然表现为群众对口腔医疗服务的享有程度不公平。少数人过度的口腔医疗消费,而还有相当部分欠发达地区群众甚至还难以享受基本的口腔医疗服务

[5]。我国现有的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在配置口腔卫生服务资源的公平性方面有待完善。想要彻底改变这个现状,必须从制定公平合理的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入手。政府在制定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时,要将保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口腔卫生服务放在优先地位,构建合理分工、经济有效的口腔卫生服务体系,均衡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区之间的资源配置[6]。合理配置口腔卫生资源,使之能与群众的需求相匹配,是口腔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口腔医疗机构和人力资源是口腔卫生资源的核心部分,直接影响着口腔卫生服务的能力[4]。我国幅员辽阔,是人口大国,目前各地区各民族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这就导致了口腔卫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实现卫生资源的公平配置。口腔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成为限制我国口腔卫生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这种现状,卫生部门应及时了解全国口腔卫生资源的分布状况,做好需求预测,将牙病防治工作纳入公共卫生发展计划中[4],加快制定和更新口腔卫生法规和政策,将合理导向口腔专业人才,科学合配置并利用好人力资源,增加对基层口腔卫生保健机构的财政投入和科技支持,将口腔疾病的预防、治疗和修复项目纳入国家医疗保险之中等措施以法规或政策的形式加以规范,促使口腔卫生资源的公平分布,逐步实现口腔卫生资源的公平配置[4],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口腔保健的目标我国城乡居民口腔卫生资源占有程度差距巨大,口腔卫生经费和资源配置不均衡,必然表现为群众对口腔医疗服务的享有程度不公平。

总而言之,口腔卫生法规与口腔医学关系紧密,口腔卫生法规是口腔医学中重要的组成学科,也是重要的基础知识,学好口腔卫生法规的知识,将有利于推进口腔医学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学好口腔卫生法规将会为我们口腔医学生今后的

发展有很大的作用,我们将会在日后的实习中多加练习与病人的沟通技巧以及与患者相互促进,从而为日后在临床发展中奠定扎实的法规基础,减少医患的不良行为,使医患关系趋于一个良好而又稳定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医疗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孟君,刘仁富.我国卫生政策的制定依据[J] .中国卫生政策,1990,1(1):57-59.

[2] Canada. An Act Respecting Dental Hygienists, SNS 2007, c29 [Z].2008-8-19.

[3] 翟晓棠.口腔科辅助人员教育的中日比较[J]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10(4):39-41.

[4] 魏怡.瑞典牙科预防保健工作概况[J].口腔医学研究,1987,3(2):112-113.

[5] 赵同刚主编.卫生法[M].第3 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

[6] ,赵宁波,郝媛媛译.2020 口腔健康全球目标[J] .医界先锋牙科, 2012,(2):34-36.

 

第二篇: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拿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只感觉此书特别薄,似乎“浅显易懂”。当读完这本薄薄的著作后却愈发地有了厚重的感觉。“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利亚短短数语道出了此书的内涵与深意。读完此书之后我也是受益匪浅。

一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本该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即君主统治的工具。经济落后、民主政治欠缺发展基础、思想封建保守不开化等综合性原因导致了真正公平正义民主的法律没有产生的基础。君主为了巩固王权降服臣民必然会对对他的王权有威胁的人进行制止,于是刑罚便出现了。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体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臣民的自由就会减少。所以,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要“依法制刑”,否则必定会导致对犯罪公民既定刑罚的增加。因为,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同时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二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法律含混性

法律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没有固定的法典,所以定罪量刑时以判例为主,而判例又常常具有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性,虽然适用性较强但缺乏稳定性。一

个社会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成文法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语言本身就包含含混性,况且法律语言专业性又较强,非法学专业的大部分人都看不懂。所以为了使所有人尽可能多的读懂法律就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就要求其解释主体务必稳定权威即只有立法者才有法律解释权,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三 逮捕与审讯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须依据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由法律来确定。因为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本准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犯罪嫌疑的可靠性一般用这样的公式:如果某个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审判时每个人都应由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

一切优秀立法既包括确定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也包括确定证据的可信度。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证人对审判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审判公正,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除了公开作证指控外还可以秘密控告。公开控告比较适合共和国的,秘密控告虽然会让人感觉虚伪和诡秘,但是由于制度的软弱,秘密控告又是必不可少的。至少秘密控告可以有力地揭露一些鲜为人知的犯罪,有利于打击犯罪。

审讯时是禁止用提示性讯问的,因为这样容易将犯罪嫌疑人误导,从而直接得出结论反而违背了罪犯的本性。更可笑的是人们竟然要求被告人在回答讯问时必须宣誓!历史表明,人们最常滥用的就是上天这一珍贵的恩赐。如果说所谓贤明者也经常亵渎它的话,那么罪犯又凭什么要去遵从它呢?既然撒谎会对罪犯有好处那么谁会去以牺牲自己为代价来信奉神灵呢?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犯罪讲出真相。

那么为了让罪犯交代罪行通常都采取什么方式呢?多数国家采取了刑讯,刑讯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刑罚的政治目的是对他人的威慑,刑讯则采取了一种极端的方式即通过严酷的刑罚来摧残罪犯的身体和心智从而逼出供词。但实际上无论刑罚怎么严厉,在任何领域的犯罪都没有怎么减少甚至增加了。所以,刑讯必须宽严适中,要让罪犯从心底有悔过而不是严刑拷打之后承认犯罪。

对犯罪进行查证并对其确定性做出计算之后,需要为犯人提供一定的时间和适当的方式为自己辩护。而且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辩护的时间范围。刑法要求具有及时性,所以往往会缩短犯人的辩护时间。如果是凶残的犯罪而且证据确凿,那么就没有必要为罪犯提供辩护时间。但实际上在刑讯过程中会有很多无辜者被错逮捕、被错按了罪名,所以为罪犯提供辩护时效就是必要的,毕竟我们都希望看到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只有这样才会让大家对法律信赖、才会督促大家遵纪守法。

四 关于刑罚的实施的宽和

众所周知,法律不惩罚意向,即只有危害行为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并不是说犯罪刚开始以某些行动表现出来犯罪意向就不值得处罚,刑罚的及时性要求尽快对这种犯意进行制止,只不过刑罚的程度不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的实施就需要合法与合理的双重考虑。严酷的刑罚使人触目惊心只会带来越来越多的暴政,人们的抱怨越来越多反而忤逆心更强——因为人们不屈于暴政所带来的刑罚。为了摆脱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过的罪行。历史表明,刑罚罪严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的国家和年代。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强,刑罚的宽和必定逐渐成为人心所向。

五 关于死刑

历来各国的刑罚种类繁多,死刑是从古至今都没有变的一个刑罚,只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死刑的文明程度提高罢了。但我们可以扪心自问: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既然滥施极刑从没有使人改恶从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对现存的刑罚包括死刑产生怀疑。试想,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们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这种惩罚将是长久的,让罪犯陷入漫长的苦难中比死刑更具有力量。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劳役会使苦难平均分配于人的整个生活,而死刑却把它的力量集中于一时。长期的苦役足以震慑旁观者。既然一个生命可以在它存留时多做出贡献又能以其所受的刑罚给世人以警醒,那么我们何不选择保留这个生命放弃死刑呢?

六 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和必定性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一味地拖延时间只会掺杂更多的私人情感与专断因素带来严苛的刑罚,给犯人身心造成最大的伤害。法官懒散无所事事,犯人默默忍受无穷痛苦,那将是多么残酷的对比!

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用,而对于受刑人则应尽可能不要那么严酷。刑罚是为了给予人们震慑防止人们犯罪,严酷的刑罚只会增加更多的对司法者甚至法律的仇视。刑罚的及时性是有益的,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至少刑罚的及时性可以保证其权威性,使得人们信赖刑罚的公正合理,对刑罚产生敬畏而不是恐惧。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正所谓“罪刑法定”,这条原则恰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总的来说,刑罚不仅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地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

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刑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刑罚的做出必定是合理公正的,只有这样才会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民主制度下的刑罚是有节制的刑罚、是仁慈的刑罚。必要时需要对某些罪犯给予恩赦,毕竟宽和状态中的刑罚是最易接受的。

七 犯罪的分类

我们知道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有些人在衡量犯罪时考虑更多的是被害者的地位,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这种所谓的“慈悲”、“仁道”虽然照顾了少数人的利益却牺牲了更大的多数人利益。根据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及罪犯主观意识、行为危险性等因素可对犯罪作出如下分类:

1.叛逆罪:由于其危险性较大,因而是最严重的犯罪。

2.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一切合理的社会都会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宗旨。在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另一部分是侵犯实物。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法律认为,所有臣民都平等地依存于它,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这种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权利日益完善,公民的权利日益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的国体,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可见公民安全是受到重点保护的,任何人不得肆意侵犯。

3.侮辱罪:人身侮辱有损于人的名誉也就是说有损公民的受尊重权。“名誉”这个词是一个被用作高谈阔论的基础,却不带有任何稳定确切含义的词藻。但人人都希望有个好名誉,谁不希望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大家呢?

4.盗窃:盗窃是以窃取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不法行为,对于不牵涉暴力的盗窃,应处予财产刑。一般来说,盗窃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

而财产刑往往迫使盗窃者付出比盗窃数额还大的赔偿,所以应该以劳役刑代替财产刑,以盗窃者自身的完全被动来补偿他对社会的非正义践踏。若盗窃中加进了暴力,那么刑罚也应该是身体刑和劳役刑的结合。

5.走私:走私是地地道道的侵犯君主和国家的犯罪。走私者为了谋求个人利益不惜国家名誉、法制。 走私犯并不会名声狼藉因为走私行为没有给大家带来什么不便甚至给大家带来好处。走私罪也是法律自身的产物,关税愈高,渔利也就越多。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这是对走私者极其公正的刑罚。

八 与犯罪有关的几个问题

1.关于债务人:信守契约,保障贸易,这两条原则迫使立法者用破产的债务人的人身向债权人担保。但是破产的债务人的利益就收不到保障了,债务人为了清偿债务很可能倾家荡产,财产、名誉、精神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导致债务人自杀的悲剧。所以把故意的破产者和无辜的破产者加以区别是必要的。一事物在政治上造成的麻烦同它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同它的不可实现性成反比。如此看来就应该区别对待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无辜四种情况。对债务人的责任也应合理考虑。

2.关于庇护:在一个国家的疆域以内,不应当有任何一块土地独立与法律之外。法律的力量应该形影不离地跟踪着每一个公民。而庇护往往是提倡犯罪,整个历史表明,庇护在国家和舆论当中造成过巨大的动乱。不论怎样,只要做到不让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就是防范犯罪最有效的途径。

3.关于悬赏:以悬赏的方式去买取罪犯的头颅暴露了君主自身的软弱,而且这种法令亵渎了一切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因为悬赏一方面把人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它没有减少犯罪反而增加了犯罪,人们会为了赏金不择手段地出卖他人,社会道德会被利益熏陶。

4.关于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是警察的职责,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典进行工作。

5.关于自杀和流亡:自杀是不能接受严格意义的刑罚的犯罪,自杀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小,它是个人对生命的轻视,是一种思想上的堕落与行为的悲观。如果对流亡者回国后对他处罚就等于阻止人们弥补已经给社会带来的损失,让他们永远地缺席下去。然而禁止国民出国则会增加国民出国的欲望,国民的好奇心会催促着他们想方设法出国。事实证明:那种把臣民禁锢在自己国家之中的法律是无益的和非正义的。国民享有人身自由,任何人都不得限制其出入的自由除非为了巨大的公共利益。

6.难以证明的犯罪:世界是复杂的,尽管立法者司法者尽全力去把犯罪加以分类区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难以证明的犯罪,比如通奸、同性恋、溺婴。通奸是由于人们过分追求某种需求所引起的,这种需求是天生的、永恒的。通奸更多的体现的是道德因素,比如对婚姻的不忠,我们不能说违背婚姻就是犯罪,因为在很多地方维系婚姻的不是夫妻感情而是世俗偏见、家庭权威等。同性恋是受法律严厉惩罚的,它的基础是社会性的并受奴役的人所具有的欲望,而不是独立自由者的需求。他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意念,但随着社会文明开化程度的提高,同性恋也是可以合法化的。防止溺婴犯罪好的办法是,用有效的法律保护弱者免受暴政的侵害 , 对那些不可能由美德的龙袍加以掩饰的过错吹毛求疵。

7.关于虚伪的功利观念:立法者所酿成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滋生错误和非正义的土壤。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如此。那种禁止只能解除没有犯罪意念的人的武装,而那些胆敢触犯最神圣法律的人怎么会去遵守那些细枝末节呢?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最后的结果是侵害行为不断造出新的侵害行为,犯罪横生。

九 如何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那么如何预防犯罪呢?这时候就需要人类社会最神圣的“法律”来作一规划。首先必须保证法律的明确性,即使法律通俗易懂,人人知法懂法才会遵法;其次,保证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法律少为某些阶层服务,只有服务大家,大家才会对法律产生信赖从而爱护它遵守它;再次,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互相监督的成员中很难营私舞弊。最后,奖励美德和完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当优秀的对人民有益的行为出现时,国家机关就应该予以表彰,让全社会知道遵纪守法的好处;完善教育似乎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但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情感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得来长久的收益,如果一个国家人人都熟悉法律、判断理智,那么想必这个国家就是和谐民主的发达法制国家。

通过阅读我得知: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这是我更加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了深刻了解,要想切实贯彻这一原则必须保障法律的明确性、禁止类推,刑罚必须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及时性,当刑罚真正全面的与犯罪对称,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曙光就会普及每一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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