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产品认证证书管理办法

CQC产品认证证书管理办法

(CQC/CP009-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CQC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

2. 产品认证证书类别

2.1 CCC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和许可认证合格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2.2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自愿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中心自愿性产品认证要求和许可认证合格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2.3 CB测试证书: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认证与测试组织IECEE-CB体系内电工产品测试合格证明文件。

3 证书的内容

3.1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CCC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一)证书编号;

(二) (二)申请人、产品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三) (三)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时);

(四) (四)产品的名称、系列、规格、型号;

(五)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六)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

(七) (七)发证机构全名、印章;

(八) (八)签发人手签章。

3.2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

(一) 证书编号;

(二)申请人、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三)生产厂编号;

(四)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时);

(五)产品的型号、名称;

(六)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七)认证模式;

(八)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

(九)发证机构全名、印章;

(十)签发人手签章。

3.3 根据IECEE01、02文件规定,CB测试证书内容包括:

(一)证书编号;

(二)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三)产品的名称、规格、注册商标(需要时)和型号;

(四)依据标准的标准号及版本号、修订号;

(五)测试报告的编号;

(六)发证日期、发证机构全名;

(七)签发人签字。

3.4 如申请人提出需要在证书上打印产品注册商标,应提交商标注册证明、使用合同。

3.5 除CB测试证书外,1张证书原则上只能有1个生产场地。

4. 证书的形式

4.1 CCC认证证书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4.2 CB测试证书采用英文形式和IECEE规定的格式。

5. 证书的有效期

5.1 CCC认证证书有效期按《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5.2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按《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和特殊要求》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5.3 CB测试证书不申明有效期。

6. 获证企业使用证书的权利和义务

6.1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权在认证合格的产品及其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

6.2 证书可用于广告宣传。(CB测试证书除外)

6.3 获证企业应保证获证产品质量稳定,认证产品变更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证书和认证标志。

6.4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中心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和认证标志。

6.5 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6.6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6.7企业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7. 对伪造、假冒、涂改、出租、转让及滥用认证证书者,除暂停或撤消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8. 认证证书的发放

8.1 企业可直接派人持证明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持委托单位的委托函到CQC领取认证证书。

8.2 企业也可委托CQC邮寄认证证书。如委托邮寄,企业应将其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其他证明材料以正式公文(委托函)通知CQC。

CQC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CQC/CP003-2002)

1.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CQC产品认证的全过程。

2. CQC产品认证的类型

CQC的产品认证活动涉及: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IECEE-CB测试证书的颁发和认可;CQC自愿性产品认证。

3. CQC产品认证的依据

3.1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按国家统一发布的标准目录执行。

3.2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依据为中国对外声明所采用的IEC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国家差异。

3.3 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IEC标准、其他国家先进标准及CQC补充技术要求。

4. CQC产品认证的范围

国家授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见《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范围见《CQC颁发/认可IECEE-CB测试证书目录》。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的范围见《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目录》。

5. CQC产品认证的主要阶段

CQC产品认证分为五个阶段:

a. 产品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颁发CB测试证书无此阶段); d.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e. 获证后的监督(颁发CB测试证书无此阶段)。

6. 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6.1 产品认证申请

6.1.1 凡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人”在网上或以书面向CQC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1.2 CQC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合格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和“送样通知”。

6.1.3 在确认申证企业已交纳认证费用后,CQC将向检测机构/CB实验室下达测试任务。

6.1.4 申证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CB实验室。检测机构/CB实验室收到样品并确认无误后,通报CQC并开始按认证时限进行计时。

6.2 产品型式试验

6.2.1 接到样品后检测机构/CB实验室将按申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6.2.2 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CB实验室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送交CQC进行评定。

6.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6.3.1 对初次申请认证的企业,CQC在收到检测机构产品试验合格结果的报告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工厂检查通知,同时向CQC工

厂检查组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函。

6.3.2 检查人员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申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一定的样品对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6.3.3 工厂检查合格后,检查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工厂检查报告,送交CQC进行审核评定。

6.4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6.4.1 CQC合格评定人员接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后,根据CQC对认证结果的评定要求做出评定。

6.4.2 CQC领导将根据评定结果签发认证证书。

6.5 获证后的监督

6.5.1 CQC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认证监督主要包括:

a. a. 验证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b. b. 验证获证产品是否满足认证标准及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6.5.2 CQC将按批准的认证监督计划向获证企业发出认证监督检查和年金收费通知,同时向监督检查组下达监督任务通知,获证企业应根据要求做好准备。

6.5.3 监督检查组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同时按CQC的规定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抽样样品由获证企业按CQC的要求送指定检测机构。

6.5.4 CQC合格评定人员对监督检查组递交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检测机构递交的“抽样检测试验报告”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获证企业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第二篇:CQC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的条件与实施办法详解

CQC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的条件与实施

1、什么是产品认证证书的状态,证书都有哪些状态,每种状态代表什么含义?

产品认证证书状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书效力”。产品认证证书状态一般分为以下5类:有效(正常)、暂停、撤销、注销、证书过期。下面对这5种状态进行具体说明: “有效”状态表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证书可以继续保持。 “暂停”状态表明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其获证产品实施跟踪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其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或者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企业或产品本身出现了需要暂停证书的情形,由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向认证机构主动提出暂停申请,则认证机构会根据其具体情形作出暂停其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暂停期满后证书状态可能恢复也可能被撤销,在申请人提出恢复申请后,视具体情况由认证机构判定是否能够恢复其证书效力。

“撤销”状态表明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其获证产品实施跟踪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其较为严重的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则认证机构就会根据其具体情形作出撤销其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撤销”状态表明认证证书无效,并且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原证书。

“注销”状态表明该产品认证证书具有注销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形,依据规定或证书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的申请,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注销”状态则表明产品认证证书无效,并且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原证书。

“证书过期”状态表明该产品认证证书已经超过了证书有效期,属于无效证书。

2、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状态信息如何查询?

一、CQC网站查询:

可以登录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cn),在“信息查询”中输入“证书编号”,了解产品认证证书目前所处状态。

二、CQC产品认证在线申办系统查询

如产品认证证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则认证委托人(或持证人)在产品注销、暂停(恢复)、撤销状态生成当日即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产品认证在线申办系统”,点击左侧的“证书处理通知书”,了解产品认证证书所处状态信息,同时也可自行打印所需要的“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恢复)、撤销通知书”。

三、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

可以登录到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www.),在“查询专区”中输入“证书编号”,了解产品认证证书目前所处状态。

四、挂号信通知

注意查收或提醒委托的认证咨询代理机构注意查收中国质量认证证书以“挂号信”方式按“申请人地址”邮寄的“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恢复)、撤销通知书”(“挂号信”自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恢复)、撤销状态生成的五个工作日后(标准换版除外)寄出)。

五、挂号信退件查询

挂号信寄出后,因“申请人地址”不详等原因,部分“通知书”将被退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将在一个星期内对“退件通知书”进行登记,并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cn)相关栏目中进行公示,供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查询。

六、向委托的认证咨询代理机构查询

除上述方法外,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应经常与委托的认证咨询代理机构保持联系,督促其及时关注自己获证产品认证证书的状态变化,同时,遇到变化时要求其及时通知自己,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获证后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持续关注哪些问题?

一、经常关注有关标准的换版信息,了解具体换版时间要求及是否需要补做差异实验等具体问题:

由于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证书将被认证机构按照暂停处理。因此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应当经常跟踪获证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信息,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了解:

(一)一旦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CQC会在第一时间在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当中发布“标准换版公告信息”,对换版/变更流程、换版/变更时限要求以及补做差异实验等具体问题进行公告,因此,请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经常关注CQC网站上此类公告信息,以便及时了解标准换版/变更最新要求,避免延误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间。

(二)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可以通过购买最新版标准,在相关网站查询最新标准发布信息等多种渠道进行了解。

(三)对于一些信息交流不便的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可以委托认证咨询代理机构协助其跟踪获证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变更信息,同时,认证机构相关工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电话联系等方式提醒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关注标准换版/变更相关信息。

二、当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备案:

由于产品认证证书的信息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证书将被认证机构按照暂停处理。

因此提示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一旦发生了产品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与认证机构取得联系,视具体情况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

三、注意查收或提醒委托的认证咨询代理机构注意查收中国质量认证证书以“挂号信”方式按“申请人地址”邮寄的“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恢复)、撤销通知书”(“挂号信”自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恢复)、撤销状态生成的五个工作日后(标准换版除外)寄出)。

“挂号信”信封上会特别注明“#5@p/通知书”字样,“挂号信”收件人姓名按照申请时申请人留下的联系人姓名填写,同时考虑到联系人可能发生职位调动等原因,特别在收件人栏目内添加了“公司负责人收”的字样。由于信件内容是通知书原件,因此请认证委托人(或持证人)企业查收后务必妥善保管,如收取信件的联系人已不负责认证工作,请务必将此信件转交企业负责人或认证工作负责人。

4、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注销的情况有哪些?

一、发生以下情形,CQC将对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暂停”处理

(一)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

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二)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三)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违反国家颁布的或CQC相关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五)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六)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或CQC相关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七)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八)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九)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二、发生以下情形,CQC将对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撤销”处理

(一)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四)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五)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对由于第一点暂停原因中第(五)、(六)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八)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九)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如违反认证实施规则中的特殊要求等)

三、发生以下情形,CQC将对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注销”处理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二)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四、特定情形的处理

(一)对于ODM生产厂,当原获证产品或ODM获证产品的其中之一因产品检测不合格,认证证书被暂停、注销、撤销时,CQC对原获证产品认证证书和ODM获证产品认证证书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二)对于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相关方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接受/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一些特殊情况需对其认证证书进行处理的,由CQC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安排和处理。

(三)对于已暂停的认证证书,若在证书暂停截止期限内又出现了其它应暂停认证证书的条件,则发现问题的CQC相关部门将提出意见追加暂停条款,并相应缩短认证证书暂停期限。

5、CQC对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暂停、撤销、注销处理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CQC对产品认证证书进行任何一种暂停、撤销、注销处理都是一个从受理、提出处理建议,到评价、最终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CQC对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理大致通过以下工作流程完成:

一、提出暂停、撤销、注销建议或申请:

能够提出暂停、撤销、注销建议或申请主体包括CQC和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自己,其中撤销证书的建议只能由CQC提出,具体如下:

(一)CQC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监督检查结果(包括常规监督检查和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等)证明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违反国家颁布的或CQC相关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证书标志使用错误等)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的,经认证机构评定人员确认后,通常会做出证书暂停或撤销处理;

(二)在国家有关部门、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日常执法、常规/非常规抽查结果中发现问题,由CQC提出处理建议:在国家有关部门、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日常执法、常规/非常规抽查结果中证明获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存在问题的,CQC会主动收集此类信息,其中根据国家抽查/省级抽查的相关信息结果,针对具体情形,CQC首先对相关认证证书进行暂停/撤销建议,然后对出现问题的展开调查;对于地方(省级以下)抽查信息,CQC首先采取书面调查或现场调查(如特殊监督检查、提前的飞行检查(关注抽检不合格品的情况))方式查明实际情况,视实际调查情况,确认需进行处理的证书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认证委托人(或证书持有人)也应当在被告知存在问题后,主动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抽查结果,积极配合进行纠正或整改。

(三)发生了其他获证后证书被认证机构暂停、撤销、注销的情况或由申、投诉引发了需对证书进行处理时,CQC经过相关调查后可直接对相关证书提出暂停、撤销、注销建议。

(四)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也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直接向CQC提出暂停或注销认证证书申请,邮寄至生产厂所属CQC各分中心或有关部门,CQC各分中心或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直接受理。但对于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未整改合格前不允许申请注销证书。

二、材料审核及提出处理意见

CQC接收到建议人提交的材料后核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经由评价人员复评后提出处理意见。

三、初评、复评及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CQC有关部门收到处理意见相关资料后依据有关要求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评和复评。对存有疑义的处理意见,将组建处理小组对不同意见进行分析,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四、批准、通知书发放及信息发布

最终处理意见经CQC中心领导批准后做出认证决定。

CQC于最终处理意见批准当日将认证证书处理信息通过产品认证在线申办系统发给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或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委托的相关人员)。CQC综合业务部客户服务中心于证书处理决定批准后2-5个工作日打印《暂停认证证书通知》、《恢复认证证书通知》、《撤销认证证书通知》、《注销认证证书通知》,并寄发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告知其原因及下一步要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认证证书持有人已获知该信息的记录。并在中心网站公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信息。并将信息报CNCA信息中心。

认证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与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执法(稽查)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合作,及时收集监管执法、各级专项监督抽查、相关方投诉、媒体曝光及其他市场或行业监管部门的违法信息,对涉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相应规定对相关认证证书采取暂停、撤销等后续处理措施。

6、暂停/撤销/注销通知书包括哪些内容?

暂停/撤销/注销通知书中一般都包含以下内容:暂停/撤销/注销原因,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编号、暂停期限、受理恢复申请或变更申请的部门、暂停/撤销/注销通知书生效日期等内容。

7、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注销后还能否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一、对于被暂停的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暂停期间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委托人(或持证人)应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向现有和潜在的所有相关采购方告知认证状态,并暂停宣传或声明本通知涉及产品的获证信息。必要时,请召回已出货产品。

二、对于被撤销的产品认证证书,自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委托人(或持证人)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停止宣传或声明本通知涉及产品的获证信息。

三、对于被注销或到期的产品认证证书,自认证证书注销或到期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或持证人)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宣传或声明本通知涉及产品的获证信息。

四、产品认证证书被撤销、注销后,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应将证书原件交回CQC综合业务部产品认证客户服务中心,最长存放年限为3年,逾期将予销毁。

8、撤销、注销后的证书效力如何,还能否恢复或重新获得?

一、产品认证证书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持证人可以在6个月以后向CQC重新申请认证(同时在6个月以内,任何认证机构都不会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被撤销认证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在受理持有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的认证申请时,CQC将严格审核、确认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已被撤销认证证书。

二、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由于质量存在问题(如工厂检查不通过、抽样检测不合格、国、地抽不合格等)被暂停证书的,证书暂停后不受理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相应证书或全部或部分型号规格。

9、产品认证暂停期限是如何确定的,暂停期间是否需要交纳年金?

一、暂停时限确定:

(一)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12个月,且需至少在监督检查前的1个月提出申请;由于没有交纳相关费用而被暂停证书的,由于认证证书的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工厂搬迁原因被暂停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12个月。

(二)对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除第1点情形外,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为3个月。

(三)对于CQC自愿性认证产品,证书暂停的期限为12个月。

(四)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二、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必须交纳年金。

10、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后什么时间可以提出恢复申请?

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须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内(暂停期限详见《暂停认证证书通知》)填写CQC产品认证证书恢复申请表(CQC认证证书恢复申请表下载)提出恢复申请。未在暂停期限内申请恢复的,视为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恢复申请,将对相应的认证证书予以撤销。

鉴此,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应在获得证书被暂停信息后,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暂停原因。同时,为争取到更为充裕的时间,建议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能够视情况尽早向CQC提出恢复申请。

11、我对产品认证证书处理有异议,该怎么办?

一、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如对产品认证证书处理通知书中显示的证书处理决定有异议,或者对通知书涉及的相关信息不明,或者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所属辖区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分中心、CQC各产品认证部门以及综合业务部客户服务中心(010-8388 6666或010-8388 6130)进行咨询。

二、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如对参与产品认证证书处理决定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或工作态度有异议;认为认证中心各部门及其人员有违反认证规定的行为可向CQC总部进行投诉(CQC总部受理申、投诉电话:010-83886203)。

三、同时,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有对相关证书处理决定进行了解和咨询的权利。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可要求CQC提供作出相应证书处理决定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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