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孜煤矿“1.18”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孜煤矿“1.18”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xx年1月18日9时30分,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矿业股份公司)海孜煤矿(以下简称海孜煤矿)Ⅲ1011风巷发生一起运输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09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1月18日,海孜煤矿掘进一区技术员颜春辉值班,5时召开早班班前会,早班一队出勤23人。一队队长伊扬班前会安排当班进尺2棚,掘进工作面安排11人施工。尹书华、徐开业、张开峰、等5人负责向掘进工作面运送铁料(尹书华、徐开业两人跟料车,张开峰在无极绳绞车机尾处警戒)。当班由于掘进工作面处于过断层期间,队长伊扬在掘进工作面指挥。约8时50分,第一车铁料运至掘进工作面卸完后空车返回(此时无极绳绞车梭车在后,叉车在前),当行进至距掘进工作面约200米处时,叉车掉道,尹书华、徐开业两人联系张开峰一起复轨。约9时20分,尹书华挂好手拉葫芦进行起吊作业,徐开业、张开峰两人观察,准备将叉车后轮复轨。在起吊过程中(叉车吊起距道面100mm左右),张开峰到叉车里侧(面向掘进工作面迎头左帮)观察叉车起吊高度,此时手拉葫芦链条突然滑齿,叉车下落时前端向巷道左帮方向移位,挤到张开峰胸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时,当班下井带班矿领导为采煤副总工程师康福昔,位于Ⅲ1012工作面。掘进一区跟班队长伊扬和副队长杜朋成位于Ⅲ1011风巷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技术分析

事发地点位于巷道变坡点附处,无极绳绞车采用后推式(叉车在前,梭车在后)的牵引方式,向下运行时前轮悬空致使叉车掉道。起吊叉车时,使用的手拉葫芦链条突然滑齿,叉车下落时前端向巷道左帮方向移位,张开峰在观察

叉车起吊高度时因站位不当,被挤到胸部致

死。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起吊叉车使用的手拉葫芦链条突然滑齿,叉车下落时移位,张开峰由于站位不当,被叉车挤到胸部致死。

2.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叉车掉道后,未按规定进行汇报,复轨时无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未严格执行复轨时下方严禁站人的规定。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海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冒险复轨行为,未采取有效手段开展掘进工作面巷道特定条件下无极绳绞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工作。

(3)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意识差,危险因素辨识能力不强,未认真执行联保互保制度。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机电运输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作业,要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进行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斜巷运输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处理掉道事故时必须设专人指挥,严格按规定进行复轨。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海孜煤矿要对井下无极绳绞车辅助运输系统进行全面认真的排查,辨识无极绳绞车运行中各环节的危险源,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关键环节管控,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开展针对性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职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意识,规范职工操作行为,杜绝违章作业现象,提高危险源识别能力,增强联保互保能力。

(四)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明确公司及各矿生产、机电等管技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到人、责任明确、管理有力、监管到位,对无极绳绞车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

 

第二篇:矿山事故调查报告

矿山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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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事故的上报

1、 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厂(坑、采区、队)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

2、 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3、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 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电镀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 事故的调查

1、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师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队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队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 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或矿级有关领导。

(2) 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的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 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的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队事故的直接责任

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严格审查、处理部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 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 破坏性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 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 受伤的人数、受伤部位、性质和程度;

(3) 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

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记忆事故类别;

(4) 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 事故发生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

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

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 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坑长、区长、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 训与安全教育等;

(7) 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护管理办法等;

(8) 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9) 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

8、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

(1) 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 重伤及以上是否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认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 分析事故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 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 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帮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

护、通风不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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