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宝安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成

因及对策

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事关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此外,公安机关合法、合理及妥善地管理处臵涉案财物,对维护社会公正、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正因为涉案财物管理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今年3月初,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一场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专项治理行动,目前该行动已经到了整改建制阶段。通过前期的排查清理及现在的整改工作,笔者发现我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既有违规扣押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不规范现象,还有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外部的配合、协调机制薄弱问题,更有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的处臵规定有限等问题。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我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逐一浅析。

一、我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严重。在这次涉案财物管理专项行动中,通过对全局35个办案单位的全面清理排查,发现各办案单位在日常办理行政、行事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扣押(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扣押物品没有使用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填写不规范、扣押后没有及时处臵等)、

不及时移送、未按规定返还给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未按规定呈报销毁违禁品及管制刀具、未按规定将赃款赃物及时上缴国库,现金与实物、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混合保管、涉案财物因缺乏专人保管容易丢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形成了我局涉案财物管理中“有单无物”、“有物无单”、“有案物”、“无案物”等大量的执法“怪现象”,反映我局在执法办案中存在严重不规范的问题。

(二)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沟通不足、配合与协调机制薄弱等问题。由于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于办案过程中,很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是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配合不够有关。如: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虽然“物随案走”是原则,可是在实践中,“物随案走”却很难坚持到位。以我区司法实践来看,检察院除了“赃款”外,其余物证一律拒收,对物证的要求仅以照片、清单等形式附卷即可,而法院对没有查扣随案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不予裁判(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第四条),检察院与法院对“物随案走”的态度不一致导致公安机关处理涉案财物时出现两难境地。考虑法院、检察院保管涉案财物的空间有限,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附涉案财物的名细表,且笔录中必须要有对每一项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等全面调查,

对涉案财物的涉案性不仅要有直接证据还要有间接证据证明。由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对涉案财物的处臵上没有坚持“物随案走”原则,且对涉案财物处臵上的特殊要求也仅仅停留在内部掌握层面,公安机关也很少主动与上述两司法机关就涉案财物管理问题进行专门的座谈、沟通、协调,导致很多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漏判等现象。

刑事办案中,涉案财物管理三机关沟通、配合不紧密的另一现象是有些涉案财物即使法院判决后也没有得到及时处臵。一方面是公安机关是通过检察院获得判决书的,方式是检察机关每半年向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发送一次,导致涉案财物的处臵有滞后性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很多办案单位在取得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没收赃款赃物、上缴国库”等的规定不理解,不知如何具体操作,法院的涉案财物执行人员在获得判决书后也很少与公安机关联系,导致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判决与执行之间出现脱节的现象。

另外,就涉案财物管理而言,公安机关与我区工商、财政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也存在协调不够的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打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时,经常会查扣大宗的假冒伪劣产品,对于此类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在保管上存在场地有限的问题,而且在法院判决没收或销毁时也缺乏处理相关物品的经验,往往需要借助我区工商、财政等部门的专门知识和力量,而公安机关内部又没有专门

的机构与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联系,这些都给基层办案单位处理这类涉案财物带来了许多不便与困难。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的处臵的规定非常有限。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现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即脏款赃物;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涉案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扣押、收缴、追缴以及扣押、收缴、追缴涉案财物后如何处理涉案财物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法规方面,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却非常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财物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扣押物品和文件,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两种。上述措施主要从侦查取证的角度做出规定,而对涉案财物的处臵、保全、追缴、返还等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是对于上述

“追缴、没收”的决定权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处臵涉案财物,即公安机关推定刑事诉讼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追缴、没收的决定权主体是法院,然而,事与愿违,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侦办过程中查扣随案的不属赃款赃物的其他财物,应当依法返回原主,原则上由查扣的侦办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作裁决。”即除了赃款、赃物,法院不对其他涉案财物做出判决,即使这些涉案财物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就是说法院仅承认其是赃款、赃物的处臵决定权主体。司法实践中,除了权属明确的汽车等价值比较大的供犯罪使用的罪犯的财物,法院予以判决没收外,法院并没有对其余作案工具及物证做出判决。故大量被扣押的物证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不仅给公安机关带来财政负担,也容易出现管理不善、涉案财物丢失,甚至导致队伍产生腐败的问题。

二、我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成因

(一)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成因。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成因既有办案人员执法为民、法制社会的理念淡薄的主观原因又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等客观原因,既有执法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的因素,也有法制部门、预审部门在审核案件过程中没有严格把

关的问题。另外,对办案单位处理涉案财物不及时、不恰当的现象,执法监督部门并没有及时通知其改正,很少因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追究办案人员执法过错,涉案财物管理也未纳入执法考评、民警绩效考核系统。

(二)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配合、协调不够的成因。涉案财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到案途径、保管方法、处臵方式也不同,更何况保管涉案财物需要一定的空间资源和人力资源,这些特征都导致涉案财物管理存在一定难度,各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待涉案财物管理时难免会因为畏难而相互推脱。由于涉案财物的来源与保管责任主要在公安机关,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并没有意识到(或者说这种意识并不强)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案件当事人(有时也包括善意第三人)的切身利益,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社会公正、社会和谐稳定,它们并没有意识到涉案财物管理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侦查、起诉、审判、对涉案财物的执行)中,而不仅仅是侦查过程。因此,其它司法行政部门往往认为涉案财物管理只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即使在办案、执行过程中遇到涉案财物方面的问题也很少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座谈、协调。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有限的原因。如前所述,我国现行两大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和

《刑法》)对涉案财物管理主要是从侦查取证的角度来规定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案件的办理侧重于对人的调查和对人的追究刑事责任,而忽视对涉案财物的调查、处理。这种在刑事司法体系中“重视人而轻视物”的司法办案观念直接影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

四、我区涉案财物管理的对策

(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广大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在涉案财物管理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重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涉案财物处臵,通过对涉案财物及时恰当地处臵维护社会公正、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与此同时,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杜绝违规、违法处臵涉案财物现象。

(二)公安机关要完善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把涉案财物管理作为执法规范化的一项重要环节来抓。目前,我局在涉案财物管理专项行动中,已对全局办案单位20xx年前的涉案财物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清理整治,对过去执法不规范的行为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以后的涉案财物管理也进行了建章定制阶段,出台了《宝安公安分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规定教导员是涉案财物的主要负责人,办案单位指定一名非办案人员专职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全局办案

单位已做到办案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各单位设立了涉案财物保管室,分局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办过程中。

(三)把涉案财物管理纳入执法监督、执法考评、民警的绩效考核系统。法制、预审、监察等部门应该把涉案财物管理纳入到执法监督体系;法制、预审部门在审核案件过程中要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并把关,对办案单位呈报案件时应该对涉案财物呈报处臵而没有呈报的,原则上退回办案机关,一律不予审核、审批,对办案单位处理涉案财物不及时、不当的行为要及时通知办案单位整改,把涉案财物的管理纳入日常执法考评系统,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要跟踪、监督落实到位。

(四)其它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该摒除“涉案财物管理只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的错误观念,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对各自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多多交流,必要时可以就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定期举办座谈会、协调会,形成办案协调机制。另外,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要彻底转变侦查取证“重视人、轻视物”、“重视口供、轻视物证”的司法办案观念。

(五)完善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使涉案财物管理有法可依且依据明确。我国立法机关不仅要在行政案

件中详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而且还要完善刑事法律对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立法者要改变“对涉案财物管理侧重侦查取证、忽视后续处臵”的观念,要看到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给涉案财物管理带来的严峻挑战(如:高科技时代如何避免涉案财物中科技产品不及时处臵导致的严重贬值问题;汽车等奢侈消费品长时间保管带来的自然损耗问题)。由于刑事案件涉及多个执法机关,因此,刑事法律对涉案财物的处臵不仅要详细规定处臵方式,而且要明确处臵决定权主体。

综上所述,涉案财物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公安等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把其作为执法规范化、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郑星 三级警员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法制科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二篇: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

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涉案财物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不是孤立的,都有其产生的特殊原因。本文一方面分析这些产生的问题,一方面试着尝试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涉案财物 管理 问题、原因及对策 姓名: 李柏

工作单位:江永县公安局粗石江派出所

职务: 民警

通讯地址:江永县公安局粗石江派出所

联系电话:0746-5851152

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

因及对策

为深入推进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江永县公安局粗石江派出所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优势,依照上级会议精神,严格遵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努力打造人民满意警队。该所以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建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

小组。为了严格规范民警在涉案财物管理中的行为,所长和每位民警签订了责任书,坚持“谁办案谁担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立了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在涉案财物的提取、扣押、保管、移送、发还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现就公安机

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 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1、 主要包括涉案财物的追缴和保管两部分

对涉案财物追缴主要了解基层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的界定及具体类型,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判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有关涉案财物的问题主要存在的环节及原因,在刑事侦查阶段是否注重对受害人财产的保护及保护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案外人的非涉案财物如何加以保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侦查阶段是否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对“及时返还”如何理解和把握。对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是否应当规定保管期限,以多长时间为宜;对理想的涉案财物保管模式的设计;目前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保管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保管费用如何承担;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对涉案财物的招领有无相关的催告程序,实践中效果如何;对无人认领的财产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之后,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2、 涉案财物管理存在问题

涉案财物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管理。将管理问题解决好,其余的方面就容易解决,但实际工作中,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还存在着许的问题。一是源头管理不规范。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行政治安案件中,案件承办人对于涉案物品扣押的自主性、随意性较大。二是日常管理不规范。在基层办案单位在提取到涉案财物后,通常放在单位内部自行保管,比如摩托车、自行车等存放数量多了,

因为没有专用场所存放,露天存放,而遭受损失。三收取范围不规范。对于扣押的款项没有专门单一的规定或制度,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扣押的界限不清楚,存在乱收或者不收的现象。四是管理主题不规范,对涉案财物没有确定专人保管,而是实施谁办案谁负责的做法,办案民警存在私自保管涉案财物的现象。五财物处置不规范,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规范。

3、涉案财物不规范原因分析

产生多种对于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体制运行上的问题,也有实践操作上的问题。总结出以下几点;一是思想不够重视,由于公安业务繁重,警力不足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存在着“重打击防范,轻财物管理”的思想,虽然重视执法质量,但通常忽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二是人员交流频繁,公安机关定期的人员交流制度,加上正常的人员升迁、调动、学习、进修等制度,使案件主办民警经常需要进行变更。三是办案责任心不强,一些民警对有关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学习不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随意扣押现象比较普遍,总是以一切服从方便办案的原则,忽视了相应程序规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处理甚至根本无法处理。四是制度保障不健全。关于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还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二、 涉案财物管理的对策措施

1完善立法 。立法应明确界定涉案财物的范围;应对“及时返还被害人财物”的“及时返还”作出清晰的解释;应赋予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存款、汇款的扣划权;应对善意取得制度在追赃中适用与否以及适用范围和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2完善管理制度 。应废除任何形式的罚没回拨财政制度;应建立合理的退赃制度,不同情形下的退赃应有所区别,使退赃具有公平性,并兼顾社会效益。应建立涉案财物的保管制度,建议非涉案物品而被扣押的应及时返还,不便返还的应“物随人走”,交由羁押场所保管;对于涉案物品应建立统一的物证管理机构,集中由专门人员保管,各办案单位根据需要,履行法律手续后可以提取;同时应规定物证保管。以制度管人,管物,使执法办案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3严肃纪律,严格执法 。既非立法因素也非制度原因,仅因民警个人原因而致的执法失范,应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使执法规范起来。

4 加强民警纪律作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止民警随意扣押、没收财物、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做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