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工作情况,经商自治区发改委、民委、财政厅、人事厅同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生工作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属于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培养任务主要由国家部属的重点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承担并组织实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招收学生;

2.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和人才培养的政策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有关招生计划的申报、组织优秀考生报名、考生资格审核、定向培养协议的签订、定向生就业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违约处理等项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

3.凡属内蒙古地区户籍的在职、非在职少数民族考生和10%长期在区内生活、工作的汉族考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在限定的时间内均可报名。考生自行从教育部网站或内

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下载当年全国统一定制的报考硕士研究生登记表或报考博士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并携带相关资料接受报考资格审核;

4.自治区鼓励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在职教师报考,攻读与本人所教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一层次学位;鼓励教育、科研、医学、民族文化艺术、信息技术、经济和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等领域的在职人员报考,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支持蒙汉兼通的应往届毕业生报考,主要攻读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特别是与清洁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环保等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凡属自治区非紧缺人才的专业,原则上不列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5.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必须服从自治区对人才培养方面的相关要求,服从对报考学校和专业选择方面的引导和调整,确保每一所为我区下达招生计划的学校均有人报考,拓宽考生的升学渠道,提高录取率;

6.考生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经学校复试合格,录取前必须按要求由培养单位牵头签订《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非在职)定向协议书》、《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非在职)定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定向协议书》),并认真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学籍管理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录取类别为定向,非在职学生人事档案及户口转入培养单位;在职学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被录取考生的学籍管理由培养单位负责,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2.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加强与培养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学生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习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在职学生工资福利待遇问题、非在职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问题等,全力做好服务工作;

3.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搜集考生入学前的相关信息,对考生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登记表》(附表1)与报考登记表、定向协议书等集中保管,建立考生个人档案;

4.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加强与已录取考生的联系,特别是对非在职学生,要及时发布有关就业信息;要求学生毕业前填写相关调查表,掌握其攻读专业方向、学业成绩、就业意向等,为今后的就业指导做好前期工作。

三、就业指导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厅[2008]10号)执行;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应遵守承诺,认

真履行招生录取阶段签订的《定向协议书》,毕业后回自治区就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3.在职人员或在自治区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非在职毕业研究生,一律按《定向协议书》要求派遣至原单位和就业单位工作;

4.非在职毕业研究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按照“双向选择、自主就业”原则在自治区继续择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由旗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或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暂时管理;

(3)旗县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建立毕业研究生资源库;免费办理户口、档案托管、待就业登记手续;免费开展就业政策咨询和优先推荐就业服务;免费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免费在有关网站注册并发布求职信息;免费参加人才招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免费为毕业研究生举办专场招聘会等。

四、违约处理

1.凡不愿按照《定向协议书》规定回自治区接受就业指导的

非在职毕业研究生,以及已在自治区就业但工作服务未达到《定向协议书》规定年限申请到区外工作的人员,须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违约申请,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为受理。在职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出违约申请;

2.办理违约程序如下:

(1)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于每年5月1日后开始受理当年毕业研究生的违约申请;

(2)填写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博士非在职毕业研究生异地就业申请表》(附表2)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博士在职人员异地就业申请表》(附表3)一式三份;

(3)一次性退还培养成本(包括免费教育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4)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解除《定向协议书》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方可到区外就业;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毕业生每年的培养成本按1万元人民币计算,每年的违约金为0.5万元人民币;博士毕业生每年的培养成本按1.2万元人民币计算,每年的违约金为0.6万元人民币。若毕业生违约,须一次性退还的培养成本及违约金数额为:(每年的培养成本+每年违约金)×学年数;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其培养成本及违约金可视情况减收或免收:

(1)所学专业为我区短期内确实无法安排就业、可在区外调剂就业的;

(2)学习期间选定为留校工作,所从事的岗位是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培养工作服务的;

(3)因所学专业特殊,国家级科研院所、国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拟录用的;

(4)参加国家级考试录为公务员或继续攻读学位的。

5.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违约毕业研究生一次性退还的培养成本及违约金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就业指导服务、非在职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和其他公共服务方面的开支等;

6.对于不履行《定向协议书》又不退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的毕业研究生,自治区教育厅将建立该毕业生的诚信记录档案,放入其毕业档案中,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其他必要的处罚。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20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下达20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经商财政部,现将20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及招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该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用。20xx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符合条件的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各招生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实际需求,重点向理工类及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推动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区加快发展,招生单位在招生计划安排中予以适当倾斜和重点支持。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高校(科研院所)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 —1—

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拟准考考生名单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疑问者方可发放考生登记表。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生的政审工作。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按规定报名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该计划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需求规划制订,各招生单位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育部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依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比例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本校生源不足,可在计划内调剂合格生源录取。对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区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理工科类和少数民族语言类考生给予适当倾斜。该计划博士研究生录取向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经我部审核后方可录取。

六、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民〔2010〕11号)执行。

—2—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生源组织的宣传、咨询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招生单位于20xx年12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份、应届生、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附件:1.20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名额分配表(略)

2.报考20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略)

3.报考20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略)

4.20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5.定向协议书(四种格式)(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3—

附件4

20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要求,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范围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少数民族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双语师资)、农牧业、医学、少数民族语言及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经济、能源和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4.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4—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调招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进行审核;

4.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民教处的由民教处负责,未设民教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

2.负责本地生源考生报考资格的公示与确认,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3.配合招生单位对本地区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对拟录取考生经过公示7天后完成录取工作。

三、招生计划

1.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并上报教育部;

2.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并向各省(区、市兵团)及招生单位下达;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 —5—

实际,制订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xx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6.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7.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生源范围内的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二)初试

1.报考该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6—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三)复试

1.教育部采取“单独划线”的特殊政策,统一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自行确定,一般不得晚于20xx年4月20日。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xx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7—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生源地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复试要认真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分省计划数,分省择优录取。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要进一步加大对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各招生单位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硕士、博士招生应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比例政策,招生计划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招生计划数在10人以下的招生单位应全部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须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须在招生单位拟录取后,由招生单位牵头并先行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再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招生单位公示和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向考生本人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学习其他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8—

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转入录取单位,户口根据考生自愿和招生单位要求决定是否迁移。在职考生不迁移户口,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录取单位。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6.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执行。

—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