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退役士兵展开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定点机构申请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大力促进退役士兵大力就业,结合我培训中心实际情况就相关职业(工种)提出定点培训申请。

黄石市博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立足于黄石理工学院,临磁湖万顷碧波,倚青龙山千亩青翠,草木葱茏,鸟语花香,环境优雅宜人。我中心目前建有电工电子省级合格实验室等20余个以及新冶钢电气工程实训中心,还有与机电学院共同建设的湖北省机电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专业教学实验设施齐全,并与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武汉大学三校展开专本科学历教育,全面提高退伍士兵技能水平和文化层次。

我中心会着眼于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坚持因材施教,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实践环节,保证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并结合退役士兵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创业培训课程,积

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附《黄石市军转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定点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定点培训机构实习设备情况表》各一张。

黄石博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011-8-7

 

第二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20xx年04月14日 17时28分 110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劳动人事  “退役士兵”  “职业技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通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加强基层政权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的骨干和生力军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2.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等学历教育。  3.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培训机构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可参加教育培训。从20xx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开始,在其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教育培训形式。退役士兵可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也可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根据就读学校学制确定。  (三)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学历教育培训,由省、市、县(市)区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所属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

校以及其他经批准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承担。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原则上由退役士兵所在的县(市)区承训机构负责。大榭开发区划入北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划入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划入市本级代为培训。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培训的,可免试就读所在县(市)区的相关学校,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的退役士兵就读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退役士兵就读鄞州区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大榭开发区的退役士兵就读北仑区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招收退役士兵学员的高等院校名录和招生政策,就读相关学校。  原从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的待遇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退役士兵因专业等原因要求跨区域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由市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统筹协调。  (四)招生办法。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要求和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遴选工作,制订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于每年6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根据招生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经资格审查后,将退役士兵报名的有关材料分别交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由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指导所属承训机构做好录取工作。  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省教育厅发布的招收退役士兵学员的高等院校名录及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三、教育培训的机构建设、教育模式、教学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加强承训机构建设。各地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承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任务。根据辖区退役士兵的数量及培训专业要求,加大承训机构建设力度。采取依托现有承训机构扩大办学规模、增设专业和新建培训机构等形式,建立健全符合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教学培训体系,确保满足退役士兵培训需求。  (二)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各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培训需求和就业形势,确定培训专业和课目,制定相应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大纲。要采取多种培训模式,强化实践环节,原则上退役士兵的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坚持科

学管理。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教学和育人相统一。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如退役士兵人员较多,所学专业相对集中,也可单独编班。各承训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四)做好就业服务。各地要根据承训机构推荐、政府促进以及市场调节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机构要与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紧密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积极指导和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就业。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承担录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四、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助及保障  (一)教育培训的经费补助范围和补贴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在承训机构的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的,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后,各教育培训机构予以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  退役士兵生活费补贴,按退役士兵实际受训时间,由承训机构严格管理、按规定发放。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不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二)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和管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的结算,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后,直接拨付承训机构。市财政对余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奉化、宁海、象山等地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教育培训绩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退役士兵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核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各地要尽快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之间协调、联系制度和合作共商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对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军分区、人武部负责利用兵役登记、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档案审核和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健全制度,严格考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把教育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和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广大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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