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企业审计计划书大纲

某集团企业审计计划书大纲

一、评审会计报表的内部制度

(一)调查了解并描述报表编制的内控制度。

1. 调查了解会计报表编制的岗位责任控制情况。即看各环节的工作质量要求是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范围是否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制约和配合关系是否协调。

2. 调查了解会计报表编制程序控制情况。主要了解有无制定结账日程表和结账程序以及对结账质量的控制情况;了解企业的对账制度,看有无定期地进行账证、账户、账表的核对;了解企业的试算平衡控制情况,向企业索取“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试算平衡表”和“明细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并与有关账户进行核对,检查其试算平衡工作的正确性。

3. 调查了解内部会计稽核控制情况。主要调查了解企业有无对报表编制的审核和检查制度。

(二)验证企业报表编制程序的执行情况。

1. 通过查询或实地观察,了解报表编制各环节责任的落实和遵守情况,评价各环节运行是否合理,各项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 运用抽查法检查报表编制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效,重点检查结账、对账、试算平衡和财产清查的工作质量。

3. 抽查部分报表,初步审查报表编制工作质量,以便了解会计人员对报表编制原理和编制方法的掌握情况。

(三)对财务报表内控制度进行评价(略)。

二、审查财务报表编制的正确性

(一)审查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正确性。

1. 审阅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看其是否具备了资产负债表的全部要素。

2. 审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排列与分类是否恰当。

3. 核对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户的一致性。

4. 核对报表中小计、合计项目的计算。

(二)审查损益表编制的正确性。

1. 审阅损益表的构成要素,看其是否完整。

2. 审阅损益表的项目与格式,看其项目排列是否恰当。

3. 核对损益表项目与有关成本费用账户的一致性。

4. 复核损益表中利润的计算是否正确。

5. 审查利润分配表项目的真实性。

6. 核对利润分配表与损益表有关项目的一致性。

(三)审查现金流量表编制的正确性。

1. 审查现金流量表的外观形式,看其内容是否完整,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2. 索取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工作底稿,并审查下列内容:与资产负债表核对有关项目资料来源的正确性;与损益表核对有关项目资料来源的正确性;与相关账户的余额或发生额核对有关项目资料来源的正确性。

3. 对照账户检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直接法)的正确性。主要核对以下内容。(1)核对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账款、应收票据等

账户,看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编制的正确性。(2)核对投资收益账户,看投资的现金收益项目编制的正确性。(3)核对应交税金、应收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看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项目编制的正确性。

(4)核对材料采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账户,看购买货物支付的现金项目编制的正确性。(5)核对财务费用账户,看支付借款利息项目的正确性。(6)核对应交税金,看缴纳税款项目编制的正确性。(7)核对应付工资账户,看支付员工工资项目编制的正确性。(8)核对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账户,看其他现金支出项目编制的正确性。

4. 对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账户和发行股票的文件,看发行股票在收到的现金基础上项目编制的正确性。

5. 对照账户和其他有关文件,检查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编制的正确性。具体检查如下内容:核对股本、股票溢价账户和发行股票的文件,看发行股票收到的现金项目编制的正确性;核对应付债券账户和债券发行文件,看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编制的正确性;核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户,看向其他企业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编制的正确性;对照应付股利账户,看支付股利付出的现金项目编制的正确性;对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账户,检查偿还债务付出的现金项目编制的正确性;对照财务费用账户,检查筹资费用项目编制的正确性;对照长期应付账款账户,检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项目编制的正确性。

6. 对照账户审核非常项目产生现金流量的正确性;核对资本公积金账户,看捐赠现金收入的正确性;核对营业外支出账户,看捐赠支出和罚款现金支出的正确性。

7. 核对财务费用账户,审查汇率折算差额的正确性。

8. 复核报表项目计算的正确性。

9. 索取或编制一张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明细表,并对照账户,审查其内容的正确性。

10. 对照账户,审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间接法)有关项目编制的正确性。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对照累计折旧账户,审查计提累计折旧项目的正确性。 (2)对照待摊费用账户,审查待摊费用减少计算的正确性。 (3)对照应收票据账户,审查应收票据减少计算的正确性。 (4)对照应收账款账户和坏账准备账户,审查应收账款净额减少的正确性;对照无形资产账户和递延资产账户,审查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减少的正确性。

(5)对照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与存货相关的账户,审查存货减少项目的正确性。(6)对照预提费用账户,审查预提费用增加计算的正确性。(7)对照应付账款账户,审查应付账款增加计算的正确性。(8)对照应付票据账户,审查应付票据增加计算的正确性。 (9)对照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审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计算的正确性。(10)对照固定资产清理、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账户,审查出售长期资产损益计算的正确性。(11)对照财务费用账户,审查长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正确性。(12)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审查增值税收缴净额计算的正确性。

三、审查会计原则的遵守情况

(一)索取会计政策说明书。

(二)抽查与会计政策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以验证会计原则的遵守

情况。

1. 检查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看其是否遵守了一致性原则,并调查其变化的理由。

2. 检查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应付债券等有关资产和负债项目,看其是否遵循了实际成本原则。

3. 检查并评价坏账准备的计提、折旧方法的使用及应收票据贴现数的情况等,评价其对稳健原则的遵守情况。

4. 检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列示以及其他对当期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评价其对重要性原则的遵守情况。

(三)评价会计原则变更的影响。 对于会计原则发生变更的,要计算其对资产、负债、损益所产生的影响,并检查其在报表附注说明项目中是否得到正确反映。

四、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项目审计中发现的与会计准则不符的事项需要进行调整。收集各项目审计的工作底稿,将需要调整的项目进行调整。

五、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

(一)计算或验证下述反映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指标。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二)将上述指标与上期数字进行对比,分析其增减变化的趋势,对异常变化进行重点检查和核实。

(三)写出分析性复核的结果,为确定实质性测试的重点和范围提供

依据。

六、审阅报表附注与说明

(一)调查和了解会计报表附注与说明的内容。

(二)索取有关部门对会计变更事项的审批文件。

(三)审阅报表附注与说明事项有关的会计核算和其他资料,以验证所说明事项的真实性。

(四)审阅附注与说明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评价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五)审查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长期合同中会计方法的变更,看其是否进行了说明。

七、审阅报表的揭示与表达方式

(一)审阅会计报表的揭示是否按现行有效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进行反应,企业有无合并或少列有关项目。

(二)审查会计报表的格式是否为规定的格式,企业有无调整。

(三)审核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如报表各项目的计算和相互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等。

八、审查外币报表的换算

(一)索取一份外币报表与换算报表。

(二)评价其功能性货币选用的合理性。

(三)索取外币报表换算工作底稿。

(四)复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使用汇率是否合理及换算金额的正确性。

1. 资产负债类项目是否按决算日市场汇率折算。

2. 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是否按历史汇率折算。

3. 将来分配利润项目与折算后的利润分析表项目相核对。

4. 复核折算差额计算的正确性与报表列示的正确性。

5. 核对年初数与上年折算数的一致性。

(五)复核损益表与利润分配表各项目折算的正确性。

1. 复核发生额的项目是否按平均汇率折算。

2. 复核发生额项目以决算日汇率折算的是否在附注中说明。

3. 复核平均汇率计算的正确性及计算方法的一致性。

4. 核对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与损益表中该项目的一致性。

5. 核对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是否按其他项目计算列示。

6. 复核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是否按其他项目计算列示。

(六)复核现金流量表项目折算的正确性。

1. 检查有关增减长期负债、增减长期投资以及增减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项目,是否按决算日汇率进行折算。

2. 检查有关资本的净增加额项目,是否按发生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3. 核对其他项目与折算后的其他报表的一致性。

4. 核对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栏内流动资金增加净额项目与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栏内该项目的一致性。

5. 检查外币折算差额是否单独列示,并核对其金额计算的正确性。

(七)审阅外币折算报表的表述。

1. 审阅外币折算报表是否按我国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表述。

2. 审阅外币折算报表项目与母公司会计报表项目的一致性。

九、审查合并报表

(一)调查了解合并报表编制的基础。

1. 审核合并范围(纳入合并报表的条件)。

2. 审核合并报表内容(种类)。

3. 审核子公司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包括子公司会计政策差异、母子公司往来业务、债权债务、投资资料、子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变动资料。

4. 审核母子公司决算日和会计期间的一致性。

5. 审核母子公司之间会计政策的一致性。

6. 审核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包括核算方法、子公司由于损益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权益变化的处理)。

(二)索取或编制合并报表数据汇总表(或合并报表工作底稿)。

(三)对照检查汇总表(工作底稿)中有关数据与所属单位财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

(四)审查合并资产负债表调整项目的正确性。

1. 审查母公司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的抵消,并审查合并差价列示的正确性。

2. 审查母子公司间债权与债务项目的相互抵销,包括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内部持有债券。

3. 审查坏账准备的数额是否进行了调整。

4. 审查由于内部销售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是否在固定资产项目中进行了抵销,并与合并损益表相核对。

5. 审核合并报表中少数股权是否正确列示,并将金额与子公司会计记

录相核对。

6. 核对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与合并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一致性。

(五)审查合并损益表调整项目的正确性。

1. 审查内部销售商品已实现对外销售部分,是否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进行了抵销。

2. 审查上期存货包含的内部销售未实现利润是否在年末未分配利润和营业成本中进行了抵销。

3. 审查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部分销售的抵销。

4. 审查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发生的投资收益是否与其相应的利息支出相互抵销。

5. 审查母公司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收益是否进行了抵销。

6. 核对少数股东本期损益是否为子公司净利润项目扣除母公司投资收益的余额。

7. 核对净利润计算的准确性。

(六)审查合并利润分配表抵销项目的正确性。

1. 审查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 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项目、盈余公积项目和母公司报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与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投资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应付利润项目是否进行了正确的抵销。

2. 审查非全资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 审查是否将子公司利润

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与母公司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目、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应付项目进行了正确的抵销。

3. 审查合并利润分配表抵销产生的合并差价的计算与处理。

(七)审查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的编制。

1. 审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否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

2. 复核少数股东本期损益是否作为流动资金来源处理。

3. 复核少数股东增加对子公司的投资是否作为流动奖金来源处理。

4. 复核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是否作为流动资金来源处理。

(八)检查合并报表汇总计算的正确性。

(九)审核合并报表附注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十、审查期后事项

(一)比较被审财务报表与最近财务报表,看有无重大变化的项目。

(二)向管理部门查询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日间有无重大经营活动和重要的经营环境的变化,重点调查有无下列(非调整)事项及是否对其进行了披露: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企业合并或购买控制权;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变动;开展新的经营或活动、扩大原有经营范围等。

(三)通过审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有关账目、财务报表和查询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日止的资本、长期负债、营运资金等有无重大变动,重点调查有无下列(调整)事项及是否对其进行了调整:已被证实的某项资产价值的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处于协商中的债务重整事项已达成协议;宣告分

配股利;发现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发生的错误或舞弊行为;由于税法变动,改变了对资产负债表日以及之前的收益适用的税率;发现资产负债表日前某些事项的会计错误;销货退回;产品验收不合格;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企业的一部分已不再持续经营的业务等。

(四)向管理部门查询报表日后会计估计或判断基础有无重大变动。

(五)结合账户余额审计查询报表日后账上有无异常调整事项。

(六)向审计单位律师查询有关诉讼、赔偿情况。

(七)向税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的税务缴纳和税务纠纷情况。

 

第二篇:跟踪审计计划书

二连浩特党政大楼二号楼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计划书

20xx年05月09日 来源: 内蒙古众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党政大楼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的一系列审计监督,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间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内蒙古众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内蒙古众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连审计项目组承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计单位职责:

(一)负责政府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制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三)负责将出具的报告交有关部门;;

(四)做好基建部门与跟踪审计的审计机构协调工作。

第五条 政府基建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时、完整向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三)做好与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协调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单位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根据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审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核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依据受托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三)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审核咨询意见;

(五)对投标报价、经济洽商、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六)对隐蔽工程进行勘查;

(七)对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进行核查,提出相关审计咨询意见;

(八)对工程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审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方案的论证、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三)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第八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对隐蔽工程进行查勘;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结余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三)工程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合理;

(四)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六)审定工程项目建设总造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书、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招投标资料等相关资料;

(二)审计单位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计,提出审计阶段性报告。

第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部门或基建部门委托的代理公司在招标公告前5日向审计单位提供招标文件;

(二)审计单位在3~5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三)基建部门根据审计咨询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二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基建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单位;

2.审计单位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签订正式合同,报北京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日书面通知审计单位;

2.审计单位查看后(如发现问题)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单位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

2.审计单位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

3.审计单位经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基建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部门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作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在3日内对当月完成的形象进度提出监理意见;

3.审计项目组对工程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计,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2.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内容进行确认,在3日内提出监理意见;

3.审计单位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造价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另作要求;

4.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作为结算依据。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10日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日内提出监理意见;

3.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在接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二连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将索赔申请批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

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审计部门;

(二)审计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

(三)基建部门按照审计意见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由财务部门会同基建部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竣工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审计单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单位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提供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众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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