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县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1、协调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2、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与服务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服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小区、计生办、计划生育生殖保

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2、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3、向流动人口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要意义,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意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b@2程序的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逐步规范流动人口依法管理意识。

4、尊重流动人口(农民工)主人翁地位,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利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口农忙返乡时期,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项目工程,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5、发挥计生协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的优势,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做好本地人员外出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外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b@2工作,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对已经外出的应予以补办,提高#b@2率。

2、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方便服务群众,减轻群众负担,热忱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地《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4、督促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努力提高验证率。

5、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承办。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1、及时了解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和怀孕情况,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情检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可享受与户籍地育龄妇女同等的免费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已婚妇女的孕情环情检查提供方便服务,填写检查结果要使用全国统一的《流

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检查者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或村(居)。

3、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村(居),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1、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素质教育,对流动人口开展经常性的生殖健康服务工作,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导医服务,指导流动人员落实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

3、动员流动人口孕妇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 卡》,定期做产前检查,并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六)流动人口“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工作制度

1、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流动人口孕检证明》等纸制证明,及时互通和交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2、在流动人口查验中对未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相符合,出现计划外怀孕等情况;或对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计生部门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联系会议制度或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共同管理的原则和办法,协调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七)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应用,纳入各县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信息交换平台运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指导,完善管理,提升信息交换、反馈、查询的质量和效率。

2、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3、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坚持每日上网,及时反馈。

4、做好对信息交换平台适时监控,加强流动人口提交信息的采集工作,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保证提交信息质量,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效率。

5、加快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反馈速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指导、培训和督查工作。

6、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节育、孕情监控等重要信息的统计与变更,健全流动人口信息档案资料,提高信息提交率和反馈率。

(八)督促、调研和考核制度

1、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加强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定期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b@2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率。

4、检查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以及“两地”协调制度落实情况,抽查宣传服务情况。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数据采集、上报制度

1、对流动人口登记及流入人口现居住地建立《信息登记卡》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组织、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录入工作。

3、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审核。

4、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并及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种报表。

二、乡镇(办事处)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向流动人口公开免费#b@2条件和#b@2程序。

2、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程代办工作制度,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

3、规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登记建卡工作,每季度对流入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对一次,及时变更信息内容。可利用计算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库。

4、要对流动人口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要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登记表。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制度

1、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指导他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2、积极为流出人口提供流出期间的“三生”服务。

(三)流动人口检查登记、审验制度

1、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检查,并登记造册。

2、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协议。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4、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负责审验是否合格有效。

5、负责审查流入人口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登记档案。

(四)每月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例会,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2、强化对专(兼)职人员、协管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五)流动人口报表制度

1、认真审核摸底采集上来的所辖村级基础数据,确保表内及表间的各项逻辑关系平衡。

2、按规定时间认真录入完成所辖村级数据。

3、通过系统软件提供的数据平衡校验功能,认真进行数据审核工作。

4、每月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种报表。

三、村(社区)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调查和登记建档制度

1、村(社区)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2、建立健全城市物业小区居民入住登记制度。对于新入住小区的居民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就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育龄妇女婚育史、避孕节育方法等作好详细登记,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和服务卡册,并将信息及时提供给社区。

3、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4、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制度

1、在流动人口聚住小区内设立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窗(栏)、黑板报等,宣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等;同时在小区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方便流动育龄人群随时免费按需领取。

2、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利用村(社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b@2程序、#b@2条件、流出人口名单以及流出人口#b@2情况。

 

第二篇:木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木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社事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村(居)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村(居)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 1

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居)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木耳生活。

7.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居)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村(居)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村(居)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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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整个信息采集工作,由镇社事办负责指导与检查。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即镇社事办巡查各村(居),各村(居)巡查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维护情况,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分别由镇、村(居)制定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用工单位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镇社事办每月对各村(居)工作进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记载。

(三)巡查人员

镇社事办对各村(居)工作的巡查,由镇社事办工作人员承担,各社事办对各(村)居民小组长信息采集情况、系统增减维护情况的巡查由站长、专兼职协管员或站长指定一名村(社区)干部承担;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或责任区内用工单位的巡查由承担责任区的专兼职协管员负责。

(四)巡查内容

1.镇社事办对各村(居)的巡查,主要包括该村(居)一周内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各采集点对变动房屋、人员的 3

信息采集情况,以及系统信息数的增减维护等内容。

2.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系统增减情况的巡查,主要查信息采集小组是否认真履行信息采集工作、所采集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内容,查是否按时对系统进行信息增减与维护等内容。

3.专兼职协管员对责任片区的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新增流动人口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并入户开展“三查三见面”。

b、原有出租房屋变动情况,发现变动的及时登记上门登记。

c、对片区内用工单位使用流动人口情况,及时收集人员名册。

(五)巡查要求

1.各级巡查组织要将巡查情况如实登记,并建立巡查台账,包括巡查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或防范意见,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

2.各级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3.巡查方式,应结合实际,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讲求实效。要将日常检查与各级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将自行组织巡查和联合开展巡查结合起来,做到巡 4

查工作的全覆盖。

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根据《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流动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3.全面推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协管责任制,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4.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搞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6.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负责督促使用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不得雇佣为依法申报暂住证的流动人口。

7.镇社事办和各村(居)负责对本单位业主的协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相关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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