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有限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1. 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名称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用于证券投资,以获取证券投资收益,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3.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规模为10亿人民币,在中信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500份(包括500份)、

4.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11月5日止,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即告成立,本信托合同生效。推介期内,如信托资金募集规模提前完成或签订信托合同达到500份,信托计划可提前成立。

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支付信托财产时一并支付。

5. 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期限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20xx年11月5日止。信托计划提前成立的,信托计划到期日不变。

6.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 委托人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三. 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20万元人民币,并可按5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增加。

7.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信托计划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合伙企业,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收益权、参与定向增发等。

8.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1、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9. 托资金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一)主要风险 1、政策法律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内,国家政策的调整有可能会对信托资金的经营运作产生各种决定性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及收益性。

2、经营风险

不能排除合伙企业基金管理运作方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可选择的权益投资项目很多,选择不同的项目可能在以后产生不同的收益,甚至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基金到期损失的风险,进而影响信托计划的兑付。

3、操作风险:在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等不足,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信托资金的安全。

4、道德风险

项目也存在因项目相关人员蓄意违法、违规,与其他利益主体串通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受托人将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措施、以及市场变化走向,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科学的判断,及时采取策略,尽可能地降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2、引入了优先受益权和一般信托受益权结构安排。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利益后,一般受益人才能获得剩余信托利益。一般受益权是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拥有一般受益权的投资者只有在优先受益人优先在信托利益中受偿后才能得到偿付。一般受益人以其出资为限保证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收益率。

3、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4、受托人委托一家有保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信托资金账户进行监管。

5、受托人派出四名投资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参加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投资顾问共计5人,与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4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9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每位成员均具有一票否决权。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相转换。

6、合伙企业制定严格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加入合伙企业基金的

本信托计划资金安全。同时: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合伙人1)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活动;2)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3)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4)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5)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6)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7)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10 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与收益分配

(一)信托收益计算

1、信托收益可能来源于股权红利、资本利得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再运用收益、手续费收入、其它收入等。

2、信托净收益率=信托净收益÷信托计划资金总额

3、两年期信托计划预计受益人可获取年信托净收益率为8.09%/年。信托计划成立起满两年后,未赎回的信托资金根据市场变化,于开放日前60个工作日,由受托人经与一般受益人协商确定延续期预期收益率,并公告。

(二)信托收益的分配

1、委托人于开放日赎回的,在开放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委托人分配赎回部分的全部本金和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

2、委托人未申请赎回的,则于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分配两年的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全部信托本金和后两年的信托收益。

3、信托管理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0.3%/年,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方式计算并一次性收取。

4、信托计划推介费、资金代理收付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

1.5%/年,信托计划成立1个月内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5、信托财产保管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0.2%/年,信托计划成立1个月内从信托财产中支付第一年保管费,信托终止时支付剩余保管费。

11. 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

信托当事人所涉及的税务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税务部门的政策办理。

12.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披露

在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向受益人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价值;如信托于当日提前终止,每信托单位将获分配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在信托生效后每年编制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收益情况以及与本信托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临时披露

如果发生下列影响信托计划存续基本条件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当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临时披露:

1、信托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

2、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的执行。 信托期限内,如发生对受益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在知晓该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

委托人认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应于信息披露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调整意见书面告知受托人,否则即视为默认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得当。

13. 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信托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但信托持有的股权、股权收益权不能转让及股票等有价证券不能在公开市场卖出时,不得终止信托;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信托清算小组。

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要求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的,并经受益人大会决议审计的,按要求进行审计,所需审计费用从本信托财产中支付;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要求审计或受益人大会决议不审计的,受托人按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4、信托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受托人送达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5、清算小组在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支付。

(三)信托财产的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托财产的清算分配。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xx年5月1日

中信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中信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增发申购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以及股票在二级市场变现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信托计划终止时,将分配至信托计划名下的投资收益进行兑付,以回报受益人。 第二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

第三条 信托当事人及其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资金数额(简称信托资金)。

第四条 信托生效

本信托计划原则上分三期发行,每期募集期一个月,自该信托成立之日起2年内完成募集。首次推介认购期自20xx年5月5日起。

推介认购期内募集资金总额达10亿元可提前终止;

本信托在推介期内募集资金达5亿元(含3亿元),即可成立。受托人待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根据工作情况宣告本信托计划具体成立日,并由受托人在第一次信息披露中披露。

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 受益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且受益人是唯一的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

自然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须将信托资金缴纳至受托人营业地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信托计划,须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同时签订合同。

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支付信托财产时一并支付。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属委托人独立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即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将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及其他优质权益、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增发申购等。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中的现金部分在向受益人分配前,受托人可以运用,但运用方式仅限为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投资国债,或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

3、信托资金的使用监管

(1)设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保管银行设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2)受托人派出四名投资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参加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3)保管银行履行保管职责,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九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受托人报酬;

2、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付的其它费用(简称信托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银行保管费、税负、公告费、登记费、差旅费、通讯费、保险费等税费;

(3)信息披露费用;

(4)代理机构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5)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6)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

(7)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第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按照本合同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信托财产; 2、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和信托管理费;

3、按照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负责召集受益人大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三)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有权组成受益人大会;

2、根据本合同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3、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

4、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用于偿还债务;

5、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一)主要风险:

1、政策法律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内,国家政策的调整有可能会对信托资金的经营运作产生各种决定性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及收益性。

2、经营风险

不能排除合伙企业基金管理运作方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可选择的权益投资项目很多,选择不同的项目可能在以后产生不同的收益,甚至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基金到期损失的风险,进而影响信托计划的兑付。

3、操作风险:在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等不足,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信托资金的安全。

4、道德风险

项目也存在因项目相关人员蓄意违法、违规,与其他利益主体串通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受托人将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措施、以及市场变化走向,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科学的判断,及时采取策略,尽可能地降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2、引入了优先受益权和一般信托受益权结构安排。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利益后,一般受益人才能获得剩余信托利益。一般受益权是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拥有一般受益权的投资者只有在优先受益人优先在信托利益中受偿后才能得到偿付。一般受益人以其出资为限保证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收益率。

3、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4、受托人委托一家有保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信托资金账户进行监管。

5、受托人派出四名投资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参加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投资顾问共计5人,与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4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9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每位成员均具有一票否决权。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相转换。

6、 合伙企业制定严格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加入合伙企业基金的本信托计划资金安全。同时: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合伙人1)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活动;

2)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3)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4)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5)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

6)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7)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预计收益以及收益分配放方式

(一)信托收益计算

1、信托收益可能来源于股权红利、资本利得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再运用收益、手续费收入、其它收入等。

2、信托净收益率=信托净收益÷信托计划资金总额

3、两年期信托计划预计受益人可获取年信托净收益率为8.09%/年。信托计划成立起满两年后,未赎回的信托资金根据市场变化,于开放日前60日,由受托人经与一般受益人协商确定延续期预期收益率,并公告。

(二)信托收益的分配

1、委托人于开放日赎回的,向该委托人分配赎回部分的全部本金和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

2、未申请赎回的,则于开放日后十天内向委托人分配两年的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日后十天内分配全部信托本金和后两年的信托收益。

3、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信托收益,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收益。

4、受托人将信托收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机构投资者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投资者转让。

(一)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受益权依法可以转让,但非经受托人同意不得分割转让。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前往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行为无效并不能对抗受托人。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需有确定的受让人,应同受让人一起持本合同、双方的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转让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未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或未办理转让登记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人数和资格证明办理转让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及收费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

第十三条 信托的终止、清算及税务处理

(一)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

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务一方无权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本信托计划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信托计划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二)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1、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进行信托计划财产的清算,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即清算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3、受托人应当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送达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的税务处理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本信托计划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二)出现以下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五)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七)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八)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新受托人选任方式

受托人依法终止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委托人选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即视为委托人违约。违约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此给受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受益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披露

1、信托计划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就该信托计划下信托合同数、信托资金总额等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三个月受托人进行一次定期信息披露。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月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并按季将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临时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影响信托计划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计划事项和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信托目的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受托人将于知悉该情况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的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邮寄,并可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受托人网址公告。

3、另需时来函索取时寄送。

4、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四)上述信息披露事项如委托人认为属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应于受托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要求调整意见书面告知受托人,否则即视为默认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得当。

第十八条 通知、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一)通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通知另一方。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上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地点为受托人住所地,公告之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在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不当用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本合同任何一方亦有义务就此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商业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将其中的任何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合同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为止。

受托人有权向相关的交易方披露其信托受托人的身份。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事务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诉讼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应相应顺延。

(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签字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如委托人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则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但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四)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

(五)资料备查

委托人、受益人可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阅信托文件及项目资料。

第二十二条 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在空白处填写有关资料,且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

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收付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委托人:

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 真:

(二)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即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受

益人为信托________(优先/一般)受益权人,即该受益人持有本信托计划的 (优先/一般)受益权。

(三)本合同信托资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四)用于信托财产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帐号或卡号

银行帐号(卡号): 开户银行: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公章或签字):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