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合同编号:2013202006000601-JR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鹰潭恒大绿洲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目 录

1 引言............................................................................................................................ 0

2 定义............................................................................................................................ 0

3 信托目的.................................................................................................................... 3

4 信托类型.................................................................................................................... 3

5 信托的规模................................................................................................................ 3

6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3

7 信托的成立................................................................................................................ 6

8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 8

9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8

10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0

11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1

12 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13

13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7

14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7

15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8

16 受益人大会............................................................................................................ 19

17 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21

18 信息披露................................................................................................................ 22

19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23

20 违约责任................................................................................................................ 25

21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26

22 合同生效................................................................................................................ 27

23 通知与送达............................................................................................................ 27

24 不可抗力................................................................................................................ 28

25 其他条款................................................................................................................ 28

26 填写说明................................................................................................................ 29


1    引言

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编号为2013202006000601-JR  的《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设立。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2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或信托:指“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2   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6000601-JR   号的《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3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4   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2.5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借款人、担保方等各方就信托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320200600060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编号:2013202006000603)、《保证合同》(编号:2013202006000604)。  

2.6   委托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2.7   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8   受益人:指在信托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的受益人在本信托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2.9   借款人:指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

2.10  抵押人:指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

2.11  保证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205860)。

2.12  担保方:指抵押人和保证人的合称。

2.13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37010188000270829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14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该信托募集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募集账户为: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谷大厦支行

2.15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16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8个信托月度,份额为2000万份;B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1个信托月度,份额为3000万份;C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3个信托月度,份额为5000万份;D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度。

2.17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资金。

2.18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2.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2.2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2.21  延长期: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或现金类信托财产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之日(不含该日)止。

2.22  《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6000602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3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指受托人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6000603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4  《保证合同》:指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6000604的《保证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5  鹰潭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指借款人正在开发建设的“鹰潭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鹰国用(2011)第4266号和鹰国用(2011)第5263号。

2.26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27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

2.28  信托年度对日: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后满一个信托年度的相应日期,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某年3月1日,则信托年度对日为次年3月1日,以后各信托年度对应日依此类推。

2.29  信托月度:指本信托成立之日,或每月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具体起始日期以《信托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3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向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将用于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名下鹰潭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的开发建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置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4    信托类型

4.1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4.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5    信托的规模

本信托规模拟为壹亿捌千万元(小写:¥180,000,000.00元),实际规模以信托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壹亿伍千万元(小写:¥150,000,000.00元);且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及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6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6.1 认购资格要求

6.1.1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的整数倍递增。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保留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拒绝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

6.1.2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6.2 委托人就交付的资金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该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

(3)已就签署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4)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3 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

6.4 必备证件

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证件签署本合同:

6.4.1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6.4.2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6.5 付款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份额数)份”。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信托募集账户或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

6.6签约

6.6.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叁份。

6.6.2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

6.6.3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6.6.4提交本合同第6.4条约定之必备证件。

6.6.5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6.7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贰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和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6.8认购的撤回

信托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如因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确认委托人的撤回申请有效的,应在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已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财产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6.9信托计划加入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签订信托合同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

7    信托的成立

7.1 信托计划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年1月31日至20##年2月28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7.2 信托计划成立

7.2.1本信托计划最低募集金额为1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信托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本信托计划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成立:

(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15,000万元,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

(2)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最低募集金额(包括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最低募集金额),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信托收益支付日支付给受益人。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前述利息仍分配给初始委托人。前述所返还的利息优先于利息返还时点的信托税费及信托收益(利益)进行分配。

7.2.2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息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

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时,按照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大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的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权利。受托人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在拒绝认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

8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预定为24个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如发生法律法规或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8个信托月度;B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1个信托月度;C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3个信托月度;D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度。

若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满足全体受益人按照本合同可获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且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

9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9.1信托财产的管理

9.1.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9.1.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9.1.3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9.1.4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9.1.5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9.2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和处分,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以信托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贷款期限及利率以《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用于借款人鹰潭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所需开发建设资金;

(2)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如借款人未按照交易文件约定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受托人可以行使担保权利,并以所获款项优先保障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3)抵押人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贷款期限内,经受托人同意后,抵押人可变更同等价值的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抵押人另行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予以约定;

(4)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保证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予以约定;

(5)信托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罚息、违约金和/或采取交易文件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同时,发生前述情形或借款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其他受托人可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

9.3 信托计划成立后,如发生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不损害受益人利益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0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0.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

10.1.1办理继承/承继需提交文件

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继承/承继法律文件包括: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10.1.2 办理继承/承继手续费

办理继承/承继确认手续受托人不收取手续费。

10.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0.2.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

10.2.2 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0.2.3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0.2.4转让手续费

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为拟转让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0.0%。转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10.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受益权可以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10.3.1 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0.3.2 办理赠与手续费

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为拟赠与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0.0%。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11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1.1信托利益的计算

11.1.1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信托费用后的余额。即: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11.1.2信托收益是指信托利益与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如果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所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变。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数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11.2信托利益的分配

11.2.1分配原则

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仅以将信托财产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且以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分配完毕信托利益剩余的部分作为浮动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享有。

11.2.2分配方式

(1)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信托月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位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 = 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信托月度之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2)本信托计划项下某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届时存续的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向该类受益人支付剩余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受益人剩余信托利益=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已分配的该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或延期终止的,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上述剩余信托利益。

11.2.3 具体分配操作时的技术性处理

分配信托利益时,如可分配的信托财产小于信托资金及按照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之和时,受托人将按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可分配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分配部分信托利益。

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收益分配时点,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应分配的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中尚有未变现财产的,受托人有权延期分配或分次将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按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利益。

11.3信托计划延长期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信托财产未变现或未完全变现,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全部受益人支付其应得的信托利益的,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

延长期内,受托人将通过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尽快变现信托财产。

12  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12.1信托税费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信托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12.2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3)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4)信息披露费;

(5)咨询服务费;

(6)财务顾问费(如有);

(7)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银行代理收付费(如有)等费用;

(8)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9)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0)资金汇划费;  

(11)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2)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没有以固有财产垫付的义务,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2.3信托报酬

12.3.1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财产,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受托人指定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为: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0200000309239114948

12.3.2受托人信托报酬支付方式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按照每年2%的费率收取。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仅以将信托财产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且以按照第11.2条规定计算的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分配完毕信托利益剩余的部分作为浮动信托报酬由受托人享有。

1、受托人信托报酬每日计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信托报酬=每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2%÷365。

受托人信托报酬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截至该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含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信托报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信托报酬。

2、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剩余的信托报酬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包括按照2%的年费率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

4、信托计划如进入延长期,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延长期信托报酬。受托人在延长期内的信托报酬=延长期内每日存续的信托资金×5%×延长期实际天数/365。

其中,延长期的实际天数系指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12.4银行保管费

12.4.1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本信托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保管费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人。

保管人指定收取保管费的账户信息为: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

账  号:37030117380000001

12.4.2保管费支付方式

信托计划期限内,保管人保管费按照每年0.05%的费率收取。

1、保管费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保管人指定账户,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资金×0.05%×2-2000万×0.05%×1/2-3000万×0.05%×1/4-5000万×0.05%×1/12。

2、信托计划存续不满二十四个信托月度或某类信托单位存续不满预计存续期限提前终止的,已经收取的保管费不予退还。

3、信托计划如进入延长期,不再另行支付保管费。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保管人已收取的保管费无需返还。

12.5咨询服务费

12.5.1为设立信托计划,新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咨询服务协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咨询服务费年化费率为:(  %-受益人平均年化预期收益率)/年。

咨询服务费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到新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12.5.2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

1、咨询服务费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新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咨询服务费=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资金×(  %-受益人平均年化预期收益率)×2-2000万×(  %-受益人平均年化预期收益率)×1/2-3000万×(  %-受益人平均年化预期收益率)×1/4-5000万×(  %-受益人平均年化预期收益率)×1/12。

2、信托计划存续不满二十四个信托月度或某类信托单位存续不满预计存续期限提前终止的,已经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

3、信托计划如进入延长期,不再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12.6其余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12.7信托税费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12.8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13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3.1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均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约定;

(5)保证就加入本信托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6)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4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4.1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信托报酬;

(4)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5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5.1本合同项下受益人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5.2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益人保证已经就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

(2)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有效性。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亲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场所按照受托人规定的程序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若受益人未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5)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  受益人大会

16.1 组成

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组织受益人大会。

16.2 召开事由

下列事由,除应当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外,还应当召开全体受益人大会:

(1)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2)解任受托人或选任新受托人;

(3)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提高保管人的报酬标准;

(6)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16.3 除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延长信托期限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外,以下情况之一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全体受益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2)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3)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于已成立或已开始推介的信托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6.4 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16.5 通知

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受益人,受益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6.6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6.6.1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受托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16.6.2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代表全部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16.6.3 通讯方式开会

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50%以上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6.7 议事内容和程序

16.7.1 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6.7.2 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16.8 表决

16.8.1 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16.8.2 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除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6.8.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6.8.4 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16.9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全体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受益人。

17  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7.1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终止:

(1)本信托的期限届满且未进入延长期;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

(3)借款人、担保方违反《信托贷款合同》、相关担保合同等任一交易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按照交易文件约定解除全部交易文件,且已取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相关方在交易文件项下应予支付的全部信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的;

(4)受托人依照《信托贷款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且信托财产专户已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

(5)借款人根据《信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提前还款,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

(6)信托进入延长期,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

(7)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8)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9)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受托人宣布信托终止之日为信托终止日。

17.2信托的清算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

受托人在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委托人在此确认,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

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3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3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信托终止,受托人以信托终止并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18  信息披露

18.1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自然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18.2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本信托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3)信托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4)信托进入延长期。

18.3 如在信托存续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受托人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18.4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本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19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19.1风险揭示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存在的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签署信托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本金和最低收益。

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19.1.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

19.1.2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信托文件所记载的预期收益率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

19.1.3信用风险

19.1.3.1受托人将根据《信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按期、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未履行或未能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可能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

19.1.3.2 保证人以其全部自有财产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如果保证人对其自身财产状况的陈述、保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保证合同的实际履行取决于保证人的履约情况。如果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规定,从而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在信托存续期间存在由于金融政策等的变化导致担保人借款不能按照预期顺利实现续贷从而影响担保人现金流,进而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可能性。

19.1.3.3 抵押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因土地使用权采取分割抵押的方式,在处置时,可能因同一抵押物上存在不同抵押权人而出现持有抵押权实现的障碍从而影响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担保能力。如果抵押人对该土地使用权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另外,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贷款期限内,经受托人同意后可变更同等价值的抵押物,抵押物的变更以及抵押物变更手续的办理,有可能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19.1.4流动性风险

发生担保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后,受托人将按照该等合同的规定实现担保权利。就担保权利的实现而言,影响担保人自有财产的某些内在风险以及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可能影响受托人对保证人行使担保权利,也可能影响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且实现担保权利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此外,实现其他担保权利的收入回收距违约时点尚有一定时间滞后,而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会对通过该程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19.1.5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19.2风险承担

19.2.1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9.2.2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19.2.3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0  违约责任

20.1一般原则: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2委托人违约

20.2.1违约事件

委托人发生如下情形(“违约事件”)的,视为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做的任何陈述、保证虚假、不真实或存在任何遗漏;

(3)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约定。

20.2.2违约责任

委托人发生20.2.1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事件的,受托人有权行使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委托人赔偿受托人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本合同履行后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若委托人违约导致本合同项下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还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信托财产和其他受益人的实际损失;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3受托人违约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义务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20.4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3)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4)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21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21.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22  合同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23  通知与送达

23.1 联系方式的告知及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应在本合同中准确、完备地填写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人、受益人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未经告知的,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受托人。

由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原因造成通知不能送达或送达有误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可自行选择以本合同规定的任一信息披露方式披露。

23.2 通知的送达

23.2.1委托人、受益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就信托存续期间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1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4)由电子邮件发送,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的当天视为通知已经成功送达。

23.2.2受托人选择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的,通知送达日期的确定适用本条第23.2.1款的规定;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com)公告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的,自公告之日起15日即被视为送达。

2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25  其他条款

25.1《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25.3本信托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5.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5.5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5.6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合同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

25.7弃权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将来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行使。

25.8 如信托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25.9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委托人持有壹份,受托人持有贰份。

26  填写说明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其他机构盖章)

法人或其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

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本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资金使用方的经营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信托资金无损失。信托终止,受托人以信托终止并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信托募集与信托费用的约定

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募集以及信托财产投资事项,在此一致确认如下:

一、信托的募集事项

1、信托推介期:20##年1月31日至20##年2月28日。

2、信托的预期存续期间:信托计划成立日起    二十四      个信托月度。

其中:A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8个信托月度;B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1个信托月度;C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3个信托月度;D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度。

3、信托最低募集资金总额:1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对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4、信托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某类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如果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所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变。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数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5、信托投资者应当将认购资金划入如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171467416909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谷大厦支行  

6、前述信托募集账户内信托的认购资金将于该期信托计划成立日划入如下信托财产专户(“保管账户”):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37010188000270829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二、信托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1、受托人信托报酬年化费率:2%/年,以信托计划期限内每日存续的信托资金为基础计算。若信托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固定信托报酬年化费率为5%/年,以延长期内存续的信托资金为基础计算。

2、保管费年化费率:0.05%/年,以信托计划期限内每日存续的信托资金为基础计算。若信托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不再另行支付保管费。

3、咨询服务费年化费率:(  %-受益人平均年化预期收益率)/年,以信托计划期限内每日存续的信托资金为基础计算。若信托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不再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三部分  手抄条款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申明书及所有相关信托文件,自愿加入信托并依法承担相应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亲自摘抄本签字页如下括号内文字处)                

                                                                    

                                                                    

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第四部分  认购条款

一、投资者(委托人)基本信息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二、认购情况

认购份数:               份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认购信托单位种类:

认购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金额¥           万元整)。

三、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

账户名:                                  

银行账号/卡号:                           

开户银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签署页)

委托人:

(自然人签名)

(法人或其他机构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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