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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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编辑]

根据19xx年2月28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部长会议所批出的《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指出:

劳动国防委员会创立国家计划委员会,目的是创制一套单一的国家电气化计划,并监督其实践。

起初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只负责研究经济情况,和在某几方面撰写报告,

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

例如媒矿区的重建与发展。要说到全国性的经济计划,则可追朔到1925至19xx年间发怖的年度目标数字,为经济的各方面题供指标。其后则进化为计划全苏联的经济、并计划国家的发展计划。

“a) 建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全国及地方经济的基础和计划。”[1]

19xx年1月31日,第二届所颁布的苏联宪法第1条,苏联政府的最高权力包括:“h)为全苏联、某些工业和与涉及国家利益的私营企业建立经济的基础和计划;代表苏联签署全国性的协议。”[2] ? 19xx年12月5日苏联第八届临时苏维埃,颁布苏联宪法第十四条,指出苏联的高级官员及政府需:“a)制订苏联的国家经济计划”。第七十条订明最高部长会议的成员包括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苏联宪法(1936)(19xx年12月5日版本)ru:s:Конституция СССР (1936) редакция 5.12.1936 г.

? 19xx年10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苏联宪法。整部宪法没有提及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篇幅。

?

第十六条:经济的主管部门需依照国家计划和社会发展,并需考虑

不同产业和地区的原则,结合中央管理和经济自主的企业、协会和

组织。

o 第九十二条:苏联的最高国家和行政机关代表国家“5) 执行统一

的社会经济政策,并管理国家经济,包括科技发展的方向、

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

合理使

用自然资源的措施;设计并批核苏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批

核其实施之报告。”

o 第一百零八条:苏联最高苏维埃实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o 第一百三十一条:部长会议“2) 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当时并将

来的苏联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计划和国家预算,并设法实行之,且

将实行之情况报告最高苏维埃。” o

 

第二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xx]19xx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xx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釆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l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曰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xx19xx号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l+2.8+2.75+14+2=22.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