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厅〔2008〕10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调剂、双向选择”的原则,结合近年来我区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应恪守承诺,认真履行招生录取时签订的《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职/非在职)研究生定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定向协议书》),毕业后回自治区就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条 在职人员或在我区已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一律按《定向协议书》的要求派遣到原单位和就业单位工作。非在职未落实就业单位“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由各招生学校和科研院(所)及时派遣回自治区。

第三条 非在职“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在我区继续择业;

2.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由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暂时保管半年,半年后转寄生源所在地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3.非在职“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要积极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主动登录新疆人才信息网,及时发布个人求职信息。

第四条 凡不愿按照《定向协议书》规定回自治区接受就业指导的非在职毕业研究生,以及已在自治区就业但工作服务未达到《定向协议书》规定年限申请到区外工作的人员,须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违约申请,由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代为受理。办理违约处理程序如下:

1. 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后开始受理当年“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的违约申请;

2.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非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3.按照新发改收费〔2010〕2305号文件精神,违约毕业研究生一次性退还培养成本并加收该费用30%的违约金;

4.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解除《定向协议书》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毕业研究生方可到区外就业。

第五条 违约金的计收及使用。“骨干人才计划”硕士毕业生每年的培养成本按1万元人民币计算,每年的违约金为0.3万元人民币;博士毕业生每年的培养成本按1.2万元人民币计算,每年的违约金为0.36万元人民币。若毕业生违约,须一次性退还培养成本及违约金数额为:(每年的培养成本+每年违约金)×学年数。

违约毕业研究生退还的培养成本及违约金由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代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并专项用于“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和非在职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 对于不履行《定向协议》又不退还和缴纳培养成本及缴纳违约金的“骨干人计划”毕业研究生,我厅将建立该毕业生的诚信记录档案,放入毕业生的档案中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七条 “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其培养成本及违约金。

1.继续以“骨干人才计划”系列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暂不缴纳硕士阶段培养及违约金。如其博士毕业后违约须一并缴纳硕士和博士期间的培养成本及违约金;

2.按照《定向协议书》回到我区就业或回到原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根据在我区工作服务的年限进行减免。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

人才硕、博士非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申请表


附表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申请表

 

第二篇:20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

附件4:

20xx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生管理办法

为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基本任务和措施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双语师资)、农牧业、医学、少数民族语言及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和经济、能源、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4.招生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等特殊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规划与组织全国的招生工作,并监督执行情况;

2.协调各招生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进行审核;

4.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有民教处的由民教处负责,未设民教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各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

2.配合招生单位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3.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

理所在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完成录取工作。

三、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1.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及长远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制订年度招生建议计划(含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上报教育部。

2.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特点,制定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6.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7.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报考方式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方式相同,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二)初试

1.报考该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三)复试

1.教育部采取“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特殊措施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3.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自行确定,一般不得晚于5月上旬。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 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

自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复试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不得再单设其他复试条件,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要进一步加大对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原则上,各招生单位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要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招生单位拟录取后,由招生单位牵头并先行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再与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发放录取通知书给考生本人。

七、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带来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户口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单位。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6.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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