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通告2、3、4号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通告

第 4 号

关于对通过三峡船闸和葛洲坝船闸的船舶

实施安保检查的通告

为了确保奥运期间长江航运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决定在8月1日至9月21日期间,对通过三峡船闸和葛州坝船闸的船舶(以下简称过闸船舶)实施安保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过闸船舶应按规定向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申请过闸计划,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保检查。检查合格后,按调度计划过闸。

二、从宜昌港上行过闸的船舶,应在宜昌港锚地接受长航公安局宜昌分局和宜昌海事局联合检查组的安保检查;从三峡坝上水域下行过闸的船舶,应在三峡坝上锚地水域接受长航公安局宜昌分局和三峡海事局联合检查组的安保检查;从黄柏河大桥内水域驶出的过闸船舶,应在驶离前接受宜昌市公安机关和宜昌市地方海事局联合检查组的安保检查。

但从宜昌港上行过闸的客船,在宜昌港客运码头接受安保检查;从三峡坝上水域下行过闸的客船,在过闸前上一停靠港口客运码头接受安保检查。

符合第四条优先过闸的载货船舶,由船方提出申请,经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核准后,在海事部门指定水域接受安保检查。

三、所有过闸船舶应向检查组提供一份在船所有人员名单(旅客除外)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码、载客人数、船舶所载货物名称及数量的清单,并加盖船章,同时准备好船员证书、船舶证书及相关文书。

四、经安保检查合格的客船、运输抗震救灾物资和鲜活产品的船舶,可优先过闸。

五、经安保检查合格后的待闸船舶,船上所有人员不得下船,不得装卸货物,不得同意其它船舶绑靠,拒绝叫卖生活物资的小船靠近,严禁外来人员上船;同时加强安全和安保值班,保障自身安全。

六、凡发现经安保检查合格后的待闸船舶有第五条违规情况,或发现可疑船

舶和人员,船方应立即向长航公安局水上110或三峡通航管理局举报。

七、所有过闸船舶应积极配合安保检查,拒绝、无理阻挠安保检查,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通告

第 2 号

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乘船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长江干线客运港站和营运客船火灾、爆炸事件发生,保障水路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长江航运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现

就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乘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进

站乘船。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船。

三、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严禁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

通货物托运。

四、旅客在进站乘船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乘船的,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港口客运部

门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五、各港站客运部门要严格落实治安保卫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配备安检设备,严格落实安检措施;加强对安检工作人员的教育

培训,提高主动发现和处置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能力。

六、港口客运部门工作人员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可以依法拒绝其进站上船;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立即报告长航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港口客运部门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乘船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通告

第 3 号

关于禁止滚装车辆装载或夹带危险货物进港上船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川江及三峡库区滚装港口和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船舶火灾、爆炸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长江航运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现就严禁滚装车辆装载或夹带危险货物进港上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滚装车辆装载或夹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进港上船。

二、严禁滚装车辆司乘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港上船。

三、滚装车辆司乘人员在进港上船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其它滚装车辆或司乘人员装载、夹带或携带危险品进港上船的,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港口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四、各滚装港口经营人要严格落实治安保卫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配备安检设备,严格落实安检措施,必须对滚装车辆逐一检查;加强对安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主动发现和处置滚装车辆及司乘人员夹带危险品的能力。

五、滚装港口工作人员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滚装车辆,可以依法拒绝其进港上船;检查中发现滚装车辆装载或夹带危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滚装港口经营人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滚装车辆装载或夹带危险品进港上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中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委员会发文稿纸

中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委员会发文稿纸

中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委员会发文稿纸

主送:局直属各单位党委,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中国交通物资中南公司党委,局机关党委,长江港口协会、长江船东协会。

抄送:交通部体改法规司,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局内党办、局办、组织部、纪检办、工会办、科教处。

主题词:行业文化 示范点 精神 通知

中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委员会发文稿纸

发文: [ ] 号 年 月 日封发

为了认真贯彻交通部党组关于加强交通行业文化建设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长江航运行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调动行业全体干部职工加快建设黄金水道、服务沿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长航局党委决定在行业内选树一批长江航运行业文化建设示范点,并向全行业广泛征集行业精神、行业理念表述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长江航运行业文化建设示范点的推荐范围和推荐标准

(一)推荐范围

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通信管理局的所属单位;长江航运总医院、中国水

运报刊社的所属部门;长江港口企业和船公司。

(二)推荐标准

1.被推荐单位(部门)领导重视并亲自抓好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有目标方案、有具体措施、有组织机构、有经费保障。

2.被推荐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对文化建设有较高的积极性,文化建设的氛围浓厚,干部职工参与程度高。

3.被推荐单位(部门)长期坚持开展文化建设,形成了一定的文化成果,具有较好的文化建设基础。

4.被推荐单位(部门)联系自身实际开展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有明显特色,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 行业精神、行业理念表述语的征集范围和征集标准

(一)征集范围

从长航系统各单位、长江港口企业和船公司的广大干部职工中广泛征集。

(二)征集标准

1.内容标准

行业精神表述语要集中反映长江航运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价值观,体现广大干部职工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行业特色,要求精炼、准确,具有思想性和超前性,能产生强大的鼓舞和激励作用。

行业理念表述语要充分反映长江航运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行为处事的根本原则,如发展、人才、安全、创新、经营等理念,有助于形成全行业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能较好地体现长江航运负责任行业形象。要求全面、客观,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对工作实践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2.形式标准

行业精神、行业理念的表述语均要求文字简洁,朗朗上口,易读、易懂、易记。行业精神表述语最长不超过40个字,行业理念表述语字数不限。

三、有关组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归口抓好有关组织工作。局直属各单位负责从所属单位(部门)中推荐文化建设示范点,并负责在本单位内广泛征集行业精神、行业理念表述语;长江港口协会负责从港口企业中推荐文化建设示范点,并负责在港口企业内广泛征集行业精神、行业理念表述语;长江船东协会负责从船公司中推荐文化建设示范点,并负责在船公司内广泛征集行业精神、行业理念表述语。

2.推荐文化建设示范点要遵循自愿原则,推荐之前要认真征求被推荐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宁缺勿滥。文化建设示范点名额分配表和申报表附后。

3.各单位要充分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行业精神、行业理念表述语的征集工作。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通信管理局组织推荐至少20条有代表性的、有较高质量的行业精神、行业理念表述语,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总医院、中国水运报刊社、长航局机关、长江港口协会、长江船东协会组织推荐至少10条有代表性的行业精神、行业理念表述语。每条表述语后请注明作者单位和姓名。

4.长航局党委将对各单位推荐的文化建设示范点进行考察并予以确认,并组织对征集到的行业精神和行业理念进行评比、综合、提炼。请各单位于3月底之前完成文化建设示范点推荐工作,于5月底之前完成行业精神、行业理念表述语的征集工作,有关材料请及时报送长航局党办。联系人:戴静敏;联系电话:(027)82767331,(027)82767321。

附件1:

长江航运行业文化建设示范点推荐名额分配表

中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委员会发文稿纸

附件2:

长江航运行业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表

中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委员会发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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