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20xx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

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月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课题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五、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

1.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的开放共享。 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3.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六、加强监督检查

1.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3.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涉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承担单位资质、课题组织等方面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为准。对于20xx年1月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总预算的课题,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科目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针对本通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施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实,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第二篇: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校财发[2007]171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工业大学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进度,根据已公布的国家、省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军工计划项目

军工计划项目指: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委下达的计划项目。 根据《国防科研计价管理办法》[1995]字第1765号和《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装计[2006]132号文件执行经费管理。

军工科研项目计价成本,包括从项目论证阶段到试生产阶段所发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费、管理费等八项内容。

具体计价范围和计算方法:

一、设计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技术资料的购买、复制和翻译费,设计用品费,设计评审费,设计跟产费等。计算方法为:

(一)论证、调研、设计评审、设计跟产等费用,按预计参加人次乘以人均费用(本单位人员工资费除外)计算:

(二)支付外单位计算费用=Σ(计算时数×小时费用率)

二、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制中研制产品:必须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元器件的费用(包括购买、运输和整理筛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应用试验费、型谱外专用电子元器件研制费和燃料动力费等。计算方法为:

(一)原材料费用=Σ(原材料预计耗用量×计划单价):

(二)构成产品实体的外购成品费用(不含分承包或外协的部件)=Σ(外购成品件数×计划单价):

(三)研制项目在研制过程中(试验过程除外)直接消耗的水、电、风、气、煤、燃油、天然气等动力燃料费用,均按计划单价和耗用数量计算。

在计算材料费用时,可适当考虑受订货起点限制所增加并且应在该项目科研费中分担的费用。

三、外协费指项目研制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外单位协作所发生的协作加工费用。包括工艺外协和工件外协等(不含项目承包单位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

四、专用费指专用于某一项目的费用。包括:

(一)专用测试设备仪器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确需购买或自制的专用测试设备仪器的费用,包括购臵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自制设备仪器的料工费等。一个单位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军品(含民品)科研项目,共用的专用设备,其购制费在某一受益科研项目的成本应按使用工时比例法分摊计算。计算方法为:

专用设备仪器购臵费=Σ(某设备台数×单位计划单价);

自制专用设备仪器费=Σ(某设备台数×单位计划成本);

某项目应分摊的设备仪器费=Σ(某项目计划使用工时数/全部项目计划使用工时总数×共用的专用设备仪器费)

(二)专用工艺装备费。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艺规程制定费、专用工艺研究费、工艺装备购制费。设计定型前的工装费可直接列入科研项目成本,试生产阶段的工装费在科研成本和生产成序:中各负担50%。计算方法为:

设计定型前的工装费=Σ(设计费+材料费+加工费);

试生产阶段的工装费=Σ(设计费+材料费+加工费)×50%

(三)零星技术措施费。指为完成研制任务而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工程费。包括设计、施工、材料消耗、器件购臵等费用。计算方法为:

零星技术措施费=Σ(规定限额内的单项计划成本

(四)样品样机购臵费。指为项目研制必须购臵的并能反映研制项目整体或部分性能、特征、结构、原理及技术指标的实物所需的费用。计算方法为:

样品样机购臵费=Σ(样品样机台数×计划单价)

(五)技术基础费。指为配合本科研项目需直接开支的标准、计量、情报等技术基础费用。

五、试验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用于工艺试验、仿真试验、综合匹配试验、例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阶段性试验、定型试验、储存试验和打靶、发射、试飞、试航、试车等各种试验验证费用,包括试验过

程中所消耗的动力燃料费,陪试品、消耗品的费用,研制单位外场试验的技术保障及参试人员补助费用。在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进行试验时研制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直接消耗性费用(没有收费规定的,可与军队试验基地和其他承担指令性试验任务的单位协商)。计算方法为:

试验费用=Σ(预计次数(或小时数)×每次(或每小时)计划费用)

六、固定资产使用费指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按规定比例分类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固定资产包括科研用设备仪器和科研用房屋建筑物。根据学校现有科研规模、固定资产总值等具体情况,为方便计算,学校按4%提取。

凡使用某国防科研项目项下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购臵建设的设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七、工资费指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认定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类企业中从事军品研制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支出。具体分摊计算方法为:

某项目应分摊人工费=年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标准人数×年人均计划工资费用×研制年限

八、管理费指研制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包括劳保用品费、办公费、公用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外事费、交通运输费、

图书资料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环境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科研器材毁损和报废(盘亏减盘盈)、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学校按12%提取(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国防973)、武器装备探索研究(探索一代)学校按5%提取管理费)。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

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文件执行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相应负责单位、973项目报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或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批复下来,来款后携带到款通知单和项目经批复的预算(计划书),经科技处认定后到财务处下拨预算,按下拨的预算额度使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教财[2002]65号文件执行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臵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臵、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臵、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臵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一)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二)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1、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学校提取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横向协作科研项目

横向协作科研及“四技服务收入”项目按合同规定开支范围管理。劳务成本据实列支,军品项目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20%,民品项目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30%,设计、软件类项目不超过50%。

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到款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一、到款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军品项目学校按照6%的比例提取,民品项目学校按照7%的比例提取,各院(系)按1%提取;

二、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军品项目学校按照4%的比例提取,民品项目学校按照5%的比例提取,各院(系)按0.5%提取;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军品项目学校按照2%的比例提取,民品项目学校按照3%的比例提取,各院(系)按0.5%提取。

对于通过技术市场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合同按免、退税总额的30%收取合同认证及其它相关费用。

另外,民品横向科研项目中可列支如下费用:

技术中介费:对于非学校在编科研管理人员所介绍的科研项目和合作资源,待学校科技处、项目负责人和中介方三方认定、合同签定、经费到校后可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计入劳务成本。

其它规定

一、其它部委及省、市等纵向科研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测试费、试验费、设计费、加工费等,如由校内有关单位完成,需签订正式合同,经科技处核定、认可后支付,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其经费可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结束经验收后,结余经费可进行结算,学校不再提取结余经费,院(系)、项目组结余经费分配比例由各院(系)自行决定,项目组部分分配比例为发展基金40%,奖福基金60%。

863计划、支撑计划、民品973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四、研究生助研津贴、奖福基金、奖励基金(学校根据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给与项目组奖励)等均采用实名制领取,据实列支,在职人

员打入工资卡,其它人员柜台支取。

五、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财务处 科技处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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