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消费状况调查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消费状况调查 亲爱的同学:

您好!我们是商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11-1班的同学,将就我们学校“学生消费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只需要占用您宝贵的几分钟时间,真诚希望您认真作答。对于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们表示由衷感谢!

一、基本情况

您的性别:﹙ ﹚ A:男 B: 女

您是几年级的学生?﹙ ﹚ A: 大一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您是否独生子女: A.是 B.否

您来学校以前的户籍性质:( ) A: 城镇 B: 农村

二、单选题

1.您平均一个月用去多少生活费?( )A.800元以下

B.800—1300元 C.1300—1800 元 D.1800元以上

2.您现实中的消费来源( ) A.父母给予 B.勤工助学

C.奖学金 D.3项兼有

3.您每月消费的主要项目是什么?( ) A.伙食 B.购物(服装、饰品、化妆品) C.学习费用(书籍) D.交际

4.您平均每月的伙食费(包括零食饮料)为多少?( )

A.500元以下 B.500-900元 C.900-1300元 D.1300以上

5.您每月学习方面的花费(包括文具、书籍、复印等)为多少?( )

A.30元以下 B.30-60元 C.60-90元 D.90元以上

6.您平均每月的电话费(电话卡、手机费)大约为多少?( )

A.30元以下 B.30-70元 C.70-110元 D.100元以上

7.您是否有定期出去聚餐的习惯或请朋友吃饭的行为?如果有,平均每 月用于这方面的支出大约为多少?

A.50以下 B.50-100 C.100-200 D.200以上 E.没有

8.想买东西钱不够时怎么办?( ) A 先向别人借了再说 B 向父母要钱 C用自己平时存的钱 D 其他(放弃购买等)

9.您的个人消费理念是( ) A.能省则省 B.事先做好消费计划再花钱

C. 看到喜欢的就会买 D.毫不在乎肆意挥霍 E.其他

10.您对自己找兼职工作赚钱有何看法?( ) A.不考虑,浪费时间 B.

看机会 C.很感兴趣,锻炼自己的能力 D.生活所迫无可奈何

11. 您认为目前大学中的消费氛围如何?

A 很好,完全符合同学的要求 B 较好,对同学的消费有积极影响

C 一般,不太符合同学的要 D 较差,缺乏学校的有序引导 E 极差,文化消费市场比较混乱

 

第二篇: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建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院在册的国家计划内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效果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 产 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上海建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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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业的学生可对不及格的课程申请参加最终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缓考

学生在期末考试期间,除重病外,一般不得请假,如须请假,本人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系部核实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缓考缺考或不合格者,一般不能再次申请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旷考

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凡擅自缺考者,不得参加当学期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重修

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在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申请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重修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如实记载,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2、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3、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向所在系部申请重修,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否则成绩无效。

4、凡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其所在系可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和表现,决定是否在在校期间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报教务处备案。其以后该门课程重修成绩最高只能给予60分。

5、重修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再次重修。

6、重修课程须按规定标准另行付费。

7、本条规定从2005级学生开始试行,具体操作方案见《重修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免修

1、成绩优秀(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 5

3、结业的学生可对不及格的课程申请参加最终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缓考

学生在期末考试期间,除重病外,一般不得请假,如须请假,本人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系部核实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缓考缺考或不合格者,一般不能再次申请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旷考

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凡擅自缺考者,不得参加当学期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重修

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在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申请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重修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如实记载,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2、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3、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向所在系部申请重修,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否则成绩无效。

4、凡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其所在系可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和表现,决定是否在在校期间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报教务处备案。其以后该门课程重修成绩最高只能给予60分。

5、重修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再次重修。

6、重修课程须按规定标准另行付费。

7、本条规定从2005级学生开始试行,具体操作方案见《重修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免修

1、成绩优秀(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 5

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另定。

2、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学期成绩总评,按学生平时学习、完成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平时、期末测验的成绩及学习态度和学习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期末考查形式为主: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考查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

3、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折算标准: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因体质上原因不能修习室外体育项目,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院的证明,体育教研室审核,并得到教务处批准,改修体育教研室指定的项目;凡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不参加修习者,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十七条 补考

1、每学期必修课程中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完成,补考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记载。

2、毕业前凡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毕业前的大补考,补考成绩按合格与不合格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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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业的学生可对不及格的课程申请参加最终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缓考

学生在期末考试期间,除重病外,一般不得请假,如须请假,本人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系部核实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缓考缺考或不合格者,一般不能再次申请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旷考

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凡擅自缺考者,不得参加当学期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重修

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在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申请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重修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如实记载,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2、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3、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向所在系部申请重修,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否则成绩无效。

4、凡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其所在系可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和表现,决定是否在在校期间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报教务处备案。其以后该门课程重修成绩最高只能给予60分。

5、重修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再次重修。

6、重修课程须按规定标准另行付费。

7、本条规定从2005级学生开始试行,具体操作方案见《重修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免修

1、成绩优秀(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 5

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该门课程的自学读书笔记,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开课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提前一个学期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免修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

2、免修须提前一学期(该学期的第12周前)申请办理,过后不再办理。

3、凡自学考试的课程名称、教材及考纲与本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全相同,学分与学时折算大于等于课程的学时,取得自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并提供相关资料可以申请免修。

4、留级学生已修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可予免修。

5、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等;

(2)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

6、免修课程不免学费。免修课程的学时数可用作选修其他选修课程。 第二十二条 辅修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三节 考勤、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劳动、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並获得批准。请假期满的学生,须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校以及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1、每周自星期日晚上到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在此时间内,学生不得无故旷课。

2、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明,并填写请假条。

3、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生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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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或舞弊者,视具体情节与态度作相应处分,舞弊者取消其下一轮正常补考。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与转学的条件

已在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1、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困难,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转专业(转学)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者。

2、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使其专长能更有效发挥者。

3、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专业的全过程在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低分录取的专业转入高分录取的专业;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经所属系主任同意并向拟转入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进行考核。两校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7

3、学生跨市转学,须本校推荐,经市教委批准,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文通知本市教委和本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 休学、停学、退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专科为六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出具相应书面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报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符合复学条件的,由教务处出复学通知书,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并编入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全面复查。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复学资格。 8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以转入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但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否则不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年内考试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四门的,或连同以前学年不及格课程(含补考、重修)累计达六门的,或一学期内所有考试课程经补考均不及格者;

2、留级过的学生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3、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六年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则视为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发给所学课程成绩单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课程成绩单、肄业证书及退学证明。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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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业的学生可对不及格的课程申请参加最终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缓考

学生在期末考试期间,除重病外,一般不得请假,如须请假,本人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系部核实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缓考缺考或不合格者,一般不能再次申请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旷考

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凡擅自缺考者,不得参加当学期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重修

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在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申请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重修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如实记载,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2、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3、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向所在系部申请重修,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否则成绩无效。

4、凡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其所在系可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和表现,决定是否在在校期间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报教务处备案。其以后该门课程重修成绩最高只能给予60分。

5、重修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再次重修。

6、重修课程须按规定标准另行付费。

7、本条规定从2005级学生开始试行,具体操作方案见《重修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免修

1、成绩优秀(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 5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课程考试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思想品德鉴定均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一门至两门课程在离校前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或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其不及格课程可在一年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重修或补考,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修或补考课程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习中途因故退学,已修满两个学期以上(含两个学期)的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肄业证书;未修满两个学期课程的学生,其已修读的课程经考试合格的,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委注册。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学校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 11

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按《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活动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均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 12

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推荐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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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 14

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

规定期限离校,档案、外地学生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

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xx年9月1日起施

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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