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20xx年初中招生计划

古田县20xx年初中招生计划

发布时间:2014-04-14发布单位:古田政府网【字体: 字体:大 中 小 】

初中招生

1、今年全县小学毕业生3008人,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升入初中。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常住户籍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就读,督促各中心小学于7月5日前将小学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分别送乡镇(街道)、中学、教育局各1份。各中心小学要将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和义务教育登记卡转给相关中学,严禁建立双重档案不按规定跨校就学。

2、杉洋镇、鹤塘镇、大桥镇、吉巷乡、平湖镇政府要提前做好本乡镇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划片招生工作,既要考虑社会稳定又要兼顾事业发展。

3、玉田中学、新城中学招生对象为原新城镇常住户籍和20xx年划入文河社区、新秀社区管辖的新建小区的小学毕业生,户籍认定截止时间为20xx年5月31日之前,用抽签分组办法定校就读。玉田中学、新城中学今年初一年级不得招收借读生,原则上初二、初三年级也不招收借读生。

4、城东街道除原新城镇常住户籍外的小学毕业生,桃溪片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升入九都中学就读,其他及翠屏社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升入古田七中就读。具体方案由城东街道制定并组织实施。

5、城西街道(含金泰社区)除原新城镇常住户籍外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按照原划片招生规定升入古田六中、松吉中学就读。具体方案由城西街道制定并组织实施。

6、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初中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城东、城西片区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分别安排在古田七中和古田六中、松吉中学就读,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学籍、收费、教学管理等各方面将与本籍学生享受同等的待遇。具体的方案由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篇:20xx年招生文件

CYQD00-2014-0010

乐清市人民政府文件

乐政发〔2014〕30 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 2014 年乐清市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2014 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

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5 月 29 日— 2 —

2014 年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为规范 2014 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一步推

进依法办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治理义务教育阶 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一〔2012〕1 号)、浙江省纪 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纪 发〔2012〕7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对象

(一)具有乐清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乐清市范围内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乐清市籍合法出国并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

子女;

(四)要求在我市就读的台胞子女;

(五)市政府引进并服务于我市的引进人才子女;

(六)符合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

(七)除以上六类对象外,符合借读条件或者确因特殊原因

需要在我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小学招生对象要求 2008 年 8 月 31 日前(含 8 月 31 日)出— 3 — 生,初中招生对象要求已学完小学全部课程内容。

二、施教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在户籍所

在地学校入学有困难的,在拟入学学校学额允许的情况下,可以 按下列规定就近入学:

(一)我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工作、生活需要跨镇

街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

(二)因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等原因,户口尚未落实的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到现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三)移民子女在移民地学校就近入学。

(四)对下列适龄儿童、少年予以照顾,由市教育局统筹安

排在非户籍地学校入学:

1.省绿叶奖获得者和 2013 年度温州市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的

子女;

2.乐清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拔尖人才子女;

3.烈士子女;

4.温州市学科骨干教师;特级教师;乐清市级及以上名校长、

名教师、名班主任及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近三年获

得乐清市级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

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及以上荣誉的教育工作者的子女;

5.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的

子女。— 4 —

(五)驻扎在我市范围内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军人生活地

学校就近入学。

(六)乐清市籍出国华侨、华人子女在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学校就近入学。

(七)台胞子女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

(八)市政府引进并服务于我市的引进人才的子女在实际居

住地学校就近入学。

(九)符合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原则上在实际居住地学校

就近入学,但根据我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高积

分新居民,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十)中重度视残儿童少年、听残儿童少年分别到浙江省、

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重度智障儿童少年到乐清市特殊教

育学校就读;轻度智障儿童少年及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

地学校实行随班就读;生活不能自理,但有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

儿童少年实行送教上门。

三、报名要求

(一)我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房屋产

权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 月 23 日起按批次

规定的日期到所在辖区施教小学、初中或者相关学校报名;但因

特殊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学校就近入学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

供相应材料:

1.因父母不在原户籍地工作、生活,需要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还应当提供经商或者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

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 1 年以上的劳

动合同)、房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实际居住地的相关

材料、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学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在

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1 年(含)以上参保情况证明;

2.因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等原因,户口尚未落实的,还

应当提供现监护人户口簿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3.移民子女,还应当提供移民证或者移民协议或者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照顾对象子女,由监护人填写就学申请表,并于 6 月

11 日前向市教育局普教科提供相应证明材料,6 月 24 日起由市教

育局统筹安排。

(三)下列适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填写就学申请表格,持

相应证件材料,于 6 月 9 日前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6 月 16 日前送市教育局普教科,6 月 24 日起由市教育局和学区按 政策规定及各校事业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1.外来引进人才子女:凭《乐清市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就读申请表》、《乐清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通知书》(《乐清市 外来专家聘用证》或者《乐清市外来人才居住证》)、户口簿、房 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实际居住地的相关材料、人事派遣 (劳动合同)、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市委组织部 人才办统一审核;— 6 —

2.华侨、华人子女:凭父母原籍户口证明、现监护人手续、 现监护人房产证、儿童本人的护照及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件 和复印件,报市侨办统一审核;

3.台胞子女:持台胞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我市实 际居住地证明材料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市台办统一审核;

4.无我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子女:持父母单位有效证明、原籍 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现役军人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原 件和复印件,直接报市教育局普教科。

(四)符合温委发〔2013〕5 号文件规定的新居民子女,根

据所在地公办学校招生批次安排,由其监护人分别于 6 月 30 日、 7 月 12 日持下列证件到相关公办学校进行报名登记:

1.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夫妻双方同 时外出务工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外出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 护条件的证明;

2.我市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或者《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实际居住地的相关材料;

4.在我市经商或者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 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学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 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1 年(含)以上参保情况证明;

6.儿童预防接种证;

7.经我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查验— 7 — 过的父母婚育证明;

8.非起始年级随父母或者监护人来我市就读的,还应当出具 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五)中重度智障儿童少年,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四、工作安排

(一)施教区划分及公示

6 月上旬,市教育局根据学校位置、生源分布、招生传统及 今年生源数量,在充分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学区 意见基础上,划定并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招生范围。

(二)计划下达

6 月上旬,各公办招生小学、初中根据施教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数据及学校办学条件初步确定本校施教区招生对象,如实

填写当年毕业生人数及新学年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人数,并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学区审核同意。6

月中旬,根据全市生源实际及学校办学条件,市教育局编制下达

各校(含民办学校)新生招收事业计划。

(三)招生宣传

各校要认真宣传本实施方案,并就本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

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张贴招生通告,为规范招

生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校所登招生广告和宣传资料需报

市教育局严格审核。— 8 —

(四)报名登记

6 月 23 日起,适龄儿童少年在本方案规定的批次日期内到施

教区公办学校进行报名登记。

如报名登记人数达到或者超过学校当年事业计划,招生学校

需及时在学校公示栏张贴书面公告告知家长,同时停止下一批次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登记。

(五)招生录取

6 月 25 日起,有关公办小学、初中根据学生报名及入学资格

审核情况,进行本校施教区范围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等各批次的

录取确认工作。各学校要及时公布各批次的招生人数、学生名单

等信息(含电脑摇号或者抽签等录取情况)。

(六)公开派位

在对施教区内户籍学生依法予以保障后,如公办初中、小学

某一批次报名人数超过该校事业计划该批次剩余学额的,由招生

学校对最后一批次报名对象自行组织摇号或者抽签(每生限报 1

所公办学校)。公开派位具体时间,第一、二期分别为 7 月 2 日

前和 7 月 13 日。

(七)招生公示

8 月 27 日,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所招收的新生再一

次进行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招生总数、施教区内学生数、政策照

顾学生数以及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所在地和房

产所在镇街、村。— 9 —

(八)学籍上报

9 月 12 日前各校将《新生编报表》上报所在学区,9 月 17 日

学区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按规定正式建立新生电子学籍。

五、公办学校招生

2014 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继续实行以户籍为主划

片招生,采取分期分批报名录取、超额摇号或者抽签的招生办法。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免试、免费、就近的原则,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

少年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

小学“阳光招生”。

(二)招生批次安排

第一批:在施教区范围内同时拥有户籍和其父母房产证的适

龄儿童少年;现役军人子女;华人华侨子女;台胞子女;引进人

才子女;照顾对象子女;

第二批:在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但无父母房产证的适龄

儿童少年;

第三批:在施教区范围内其父母拥有房产证或者正在办理房

产证,但没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批:在施教区范围内其父母拥有房产但无房产证,且没

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批:符合温委发〔2013〕5 号文件规定的新居民子女,— 10 — 以及随父母工作、生活确需跨镇街的我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六批:其他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我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分期分批报名时间

分期 公办招生学校 招生批次 招生报名时间

第一、二批 6 月 23 日-24 日

第三批 6 月 26 日

第四批 6 月 28 日

第五批 6 月 30 日

第一期 市实验小学、乐成一小、建设路小学、丹霞路小学、虹桥一小、虹桥二小、虹桥三小、柳市一小、柳市二小、柳市三小、北白象一小、大荆一小;乐成一中、乐成实验中学、虹桥一中、虹桥实验中学、柳市一中、柳市实验中学、大荆一中 摇号抽签 7 月 2 日前

第二期 其余公办学校

第一批 7 月 3 日-4 日

第二批 7 月 6 日

第三批 7 月 8 日

第四批 7 月 10 日

第五批 7 月 12 日

摇号抽签 7 月 13 日

(四)录取程序及方式

公办学校按批次招收适龄儿童少年。

1.依法确保的批次:第一批和第二批的适龄儿童少年。

2.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批次:如学校招收第一批和第二批的

适龄儿童后没有学额,则不再启动招收第三批的适龄儿童少年。

从第三批开始,如招收该批次学生后有剩余学额,可启动程

序招收下一批次学生。如学校事业计划的招生空缺学额超过某批— 11 — 次报名名额,则该批次适龄儿童少年予以全部录取;如招生空缺

名额少于该批次报名名额,则实行电脑摇号或者抽签等随机方式

予以确定。

六、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应该始终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生名额、

方式和程序均应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

标准和方式,但不得突破事业计划,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

相关的学科知识笔试和面试,不得通过培训等机构搞变相招生考

试,必须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时间组织报名和招生录取。当报

名人数超过计划人数时,鼓励民办学校通过摇号或者抽签方式招

生。2014 年,我市民办学校录取时间原则上不迟于6 月 25 日。民 办学校所招新生名单及总人数统一进行公示,及时接受家长和社会

监督。民办学校所招的本市户籍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报生源所在地

学区和市教育局普教科。

市教育局根据学校审批规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对招生计划、规模、师资状况等进行监管,指导学校切实做到免试入学;

收费情况由市物价局进行全程监督。

七、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特殊教育学校与全市普通初中、小学招生同时进行。各有关

学校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管理,及时推荐盲聋儿童

少年、中重度智障儿童少年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并采用

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方式分别安排轻度智障儿童少年和生— 12 — 活不能自理但有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从而确保有

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实现义务教育符合政策条件

的学生“零拒绝”。

八、招生纪律

(一)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精神建立以校长为第一

责任人的学校招生工作小组,做好新生入学报名相关工作,严格

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特别要严格把握好小学入学年龄、学校招

生范围和相关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招生办法。

(二)严禁各校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严禁任何学校

以任何借口提前接收学生荣誉证书等有关证件;严禁到有关小学、

幼儿园等单位拉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登记费

用和押金。

(三)严格控制择校行为。严禁公办学校随意跨施教区招生。

(四)严格把握和审核新居民子女入学条件。严禁突破事业

计划招收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不得擅自接收已被其他

学校依规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随意招收插班生。凡我市的

公办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条件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按招生批次

符合政策条件的新居民适龄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由教

育行政部门、所在学区统筹安排的新居民适龄子女就读。

(五)严格控制班额。为确保在 2016 年我市能顺利通过省

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验收,根据创建指标要求,小学每个

班不超过 40 人,初中每个班不超过 45 人,坚持小班制试点的小— 13 — 学、初中原则上不超过 38 人。确因施教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含符

合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过多需突破事业计划,或者校舍不足等

特殊情况需突破班额的,必须书面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并积极创造

条件尽快予以解决。

(六)认真、及时做好招生公示。各招生学校必须及时公布

各批次的招生人数、学生名单等信息(含电脑摇号或者抽签等录

取情况),真正做到招生工作全程公开,严禁各校以开学初的分 班名单代替招生公示。各校要努力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 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 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情况核实及电子学籍信息内容采集、输 入、审核、确认工作。凡持假身份证、假房产证等材料申请入学 的,一经发现,由招生学校立即予以清退,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 由有关学区根据政策重新统筹安排入学。同时,对擅自修改或者 伪造户籍、产权证明、婚育证明的,将依法通报公安、住建、民 政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入学

一律实行常态编班,并要做到有据可查。对违反上述招生入学有 关规定,提前招生、无序招生或者擅自超计划招生的学校,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或者 降低学校办学水平等级等处理。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有违规操

作的,将追究校长责任,按照“先处理人,再处理事”的原则,— 14 — 予以党政纪处理。民办学校违规操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全市通 报批评直至停止招生等处理;对于超计划招生的学校,一律在次 年相应减少其招生计划。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户籍迁入时间。为维护事业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全市

招生工作稳定、顺利开展,2014 年新生入学户籍迁入时间截止

2014 年 5 月 31 日。5 月 31 日及以前迁入的适龄儿童少年,由迁 入地学校列入事业计划;6 月 1 日及以后迁入的适龄儿童少年, 原则上要求在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入学。

自 2015 年起,新生入学户籍迁入截止时间提前至开学前一

年(如:2015 年秋季入学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31 日;2016 年秋季入学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

(二)户籍未登记、年龄不足儿童的入学。户籍尚未登记的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招生学校根据学额规定予以接收的同时, 应书面告知家长无身份证号的学生不能建立电子学籍,将影响学 生以后的升学,并提请家长加紧办理户籍登记。凡未满六周岁

(2008 年 9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儿童,根据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设置,入学时不予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

(三)符合入学年龄条件,确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延缓入

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由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 15 — 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报市教育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需持有关证明在 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 校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四)如出现公办学校施教区学龄人口(含符合政策条件的

新居民子女等)超过当年事业计划,则超计划部分的学龄儿童少

年由所在学区协助市教育局统一安排。

(五)房屋产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

且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该房产证

在入学时可视同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同等考虑。房产证正在抵押的, 由抵押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字和单位盖章,

并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入读学校,代替

房产证报名。房产证正在办理的,凭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5@p

及市住建局收件收据为依据。

(六)出现特殊情形的,还应当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是一项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

面广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招生学 校要正确宣传,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今年我市所有符合政策条 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期入学。

招生咨询电话:大荆学区62221139;清江学区57158600;虹桥

学区62379622;城区学区27816112;柳市学区62784916;北白象学

区 62991363。招生投诉电话:62523805、62522332、62521704。招— 16 — 生投诉电子邮箱:pjk@yq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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