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常校办〔20xx〕5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常州校区20xx-20xx年校园绿化规划》的通知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部门文件

河海常校办?2010?5号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2010-20xx年校园绿化规划》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美化校园环境,实现把校区由“生态园林单位”建成为“景观式校园”的目标,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特制定《河海大学常州校区2010-20xx年校园绿化规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常州校区2010-20xx年校园绿化规划

管委会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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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2010-20xx年校园绿化规划

为进一步美化校园环境,实现把校区由“生态园林单位”建成为“景观式校园”的目标,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在结合校区绿化现状和新的校园规划的基础上,特制定2010—20xx年的校园绿化规划。

一、制定校园绿化规划遵循的原则

1、校园绿化规划应与校区基本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围绕校区整体规划进行。

2、校区绿化规划的制定以美化校园为目的,丰富环境育人的内涵。

3、校园的绿化建设、养护要根据投入来统筹安排,分清层次,突出重点,做出精品。

二、20xx年实施计划

1、在现有校园绿化面貌的基础上,结合整体规划计划在12#、16#前种植层次分明的观赏植物,与8#楼前的绿树形成相连的天然绿色屏障。通过植物把学生社区和其他区域隔离开;更换颓废老化的草坪,局部修补园路。

2、根据校区的整体规划,全面完成学生社区的绿化建设。在改善各学生宿舍楼周围的地势沉降、黄土裸露、植物搭配粗狂、影响采光的基础上,结合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适当调整、种植部分植物、草坪,设计、建设园林小品,进一步改善学生社区的绿化环境(结合女生宿舍楼的布局现状,通过植物、地势调整,添置坐凳、园路及小品等,把现有的女生楼环境布置成四季有景、 - 2 -

时时有花的庭院)。

3、根据现有绿化要求,移植西区主干道边简易黄杨绿篱,打开通道,抬高雪松,使人能够步行其中;进一步完善校区西、南围墙及工程训练中心周围墙面的垂直绿化。

4、在20xx年校园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二食堂东北角的环境面貌,适当布置园路及石凳,形成环路,使人能够步行其中。加强现有植物的养护,作为基建苗圃适当添置易移栽的植物,从而彻底改变现在卫生死角的环境面貌。

5、校园东区河塘,在维护现有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用自然垫步法布置小型休闲区域,以园路贯通河塘四周。

6、配合东大门亮化美化改造项目的实施,同步做好校区东大门改造的相关绿化配套工程。

三、20xx年实施计划

1、为进一步增加校园的文化底蕴,计划在一食堂前“杏花春雨”等处添放中英文对照的景点简介牌;通过安放名人雕塑、石刻小品等来进一步加深校园的文化底蕴。在图书馆南侧绿地、第一教学楼内庭等处,结合环境改造在适当的位置安放教育界、水利界的先辈雕塑来弥补校区人物雕塑的空白;在“师泽亭”等处安放书形、竹签等勉志石刻小品来进一步加深校区的人文景观建设。

2、配合做好校区第二实验楼周围的环境建设,在结合现代化建筑的基础上,通过现代园林的措施使整体环境达到不是自然胜于自然的绿化效果。

3、进一步巩固现有景观的效果,根据实际效果需要,计划更 - 3 -

换若水广场零散小块的草坪(国旗两边的草坪于20xx年更换,零散小片草坪铺植于20xx年)和局部苗木。

四、20xx年实施计划

1、全面巩固现有的绿化景观效果,局部更换师泽亭(改造于20xx年)、教学楼内庭院(改造于20xx年)、实验楼内庭院(改造于20xx年)、文体馆前(改造于20xx年)的草坪;同时结合改造在教学楼内庭院安放具有文化底蕴的园林小品来增加校园文化底蕴。

2、加大现有植物的养护,通过修剪、施肥等养护措施达到美观整齐自然的绿化效果。

3、进一步完善校区教学楼连廊、工程训练中心等处的垂直绿化效果。

通过三年的环境建设,将会从根本上改变校区的整体绿化面貌,真正实现环境育人、四时有景、步移景异的景观校园。 - 4 -

 

第二篇: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文件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文件

河海常校政?2008?49号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校区科技项目管理规范、有序,科技经费收入使用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技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校区科技规模、水平有较快的增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分类:

第一类项目:国家、部省设立的基础研究、人文社科类项目;国家专项计划项目(如“973”、“863”项目等);学校特别重点支持的项目(学校特别重点支持项目以校科技处定期发布通告为准)。

第二类项目:国家、部、省、地级市(厅)政府部门、新北区以及各大流域机构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计划项目、及与境外机构的合作项目。

第三类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一般研究项目(横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登记管理

第三条 立项审批与登记

1、第一、二类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凭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校区财务部经费到帐通知单(首付款即可)到科技部办理立项登记手续,凭立项登记表再到财务部办理经费使用本。

2、第三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法律与甲方谈妥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的科技服务合同(合同文本可到科技与国际合作部领取或在网上下载),经院、部等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区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校区公章。合同生效后,须凭财务部到款通知单(首付款即可),到科技部办理立项手续,办手续时,需交科技部合同原件一份,并填写一式两份立项登记表,再到财务部办理经费使用本。

3、独自申报或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各级、各类项目,须经院、部等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科技部备案,经校区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校区公章。

4、凡未在科技部办理立项手续的科技项目,在职称申报、年终考评、评优、报奖等工作中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条 各类科技经费必须进入校区财务部管理,在项目立项并办完经费使用本后,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项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按到帐经费限额使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

第五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申报国家、省、部各级各类项目,校区采取优惠政策,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及“863”、“973”项目等;校区设立专项经费, - 2 -

按下表予以配套(不含委外费)。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文件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文件

第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费分配比例:

对第一类项目,校区及各学院、各单位不提管理费。 为鼓励科技人员争取大项目,凡第二类单项项目超过100万元部分按3%提成,超过200万元部分按2%提成,超过500万元部分按1%提成。

为鼓励科技人员争取大项目,凡第三类项目单项项目超过100万元部分按5%提成,超过200万元部分按3%提成,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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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按2%提成。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文件

科技部提取的经费70%主要用于重大、重点项目的联系、组织、科技基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的开支及专家的评议酬金等业务费用;校区基金项目专家评审、验收酬金,申报各级基金、优秀论文、成果评奖等费用。30%用于发展基金。

各学院、部提取的经费用作科技活动、年终奖励和发展基金。

第七条 对于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协助研究的纵向、横向科技项目,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需经专项审批。委外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委外经费部分校区提取3%的管理费,科技部、院、部不再提取管理费。

由校区与校外单位(含企业)共同申报的国家、省、市获得的项目,若是校区为第一责任单位,委托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可不受40%的比例限制。该委外经费部分校区不提管理费,也不提供配套经费。

第八条 在项目合同中未明确且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协助研究的科技项目,课题组应先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辅证材料,经项目所在单位和科技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项目提成比例按第七条执行。

项目委外风险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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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使用,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条 科技经费开支范围如下:(各类基金、纵向项目有管理办法的按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其它纵向项目及横向项目按此办法执行)

1、科技业务费

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成果查新检索、印刷出版、评审费、差旅费、住宿费、租赁费、资料费、测试费、邮寄费、通讯费、手机购置费、交通费、税费、成果鉴定费、申报专利费、专利保护费、办公用品等,凭有效凭据报销。

2、科研津贴、咨询费、研究生助研费、用工费

该类支出不超过总经费(不含委外经费)的40%额度控制使用。项目组人员可提取14%的科研津贴;咨询费控制在8%以内;研究生助研费、用工费等控制在18%以内。咨询费、研究生助研费和用工费提取时,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上述活动的真实性,明确领款人的身份,方可在财务部报销。研究生助研费经造表签字后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科研津贴及咨询费在1万元以上的经费提取,仍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其他经费的报销、提取,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直接到财务部办理。上述经费的提取,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由个人负责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外聘三个月以上相对固定的高级科研人员根据与校区签订的聘用合同支付的薪金(不超过总经费的40%额度控制使用)。

3、设备购置费

凡是项目中所需仪器设备、电器设备、科技材料等,按《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河海大学常州校 - 5 -

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经费购置设备返还对方单位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资产管理部不负责采购,由项目组自行购置、凭有效#5@p报销。其余各类科研经费购置的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且批量1万元以下的设备,由项目组自行购置、凭有效#5@p报销,但单件800元以上的设备需到资产管理部办理验收建帐手续。单台价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设备,须先经科技部批准,校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报销。专控商品需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件大于等于5万元)需填写《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申购5万元以上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否则不予验收,财务不予报销。

4、项目接待费

第一、二类项目(无经费管理规定的)按项目经费实际到款数(不含委外经费)的7%,第三类项目(横向项目)可以为实际到款数(不含委外经费)的12%,凭有效#5@p报销。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经济责任,科技部负责对科技项目完成情况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科技项目若出现风险,其风险经费按项目经费使用比例共同分担。项目负责人须自筹资金冲抵。

第五章 项目经费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下达项目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故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或有关院、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技部,并提出项目及剩余经费处理意见,经科技部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第一、二类项目,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向科 - 6 -

技部提交鉴定或验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一份,并在半年内办理项目结算手续。结余经费换经费本用于继续研究。

第十四条 第三类项目(横向项目)结项时需提供对方加盖公章的结项证明,到科技部填写一式两份结项登记表,然后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并在半年内办妥结项手续。结余经费由项目组自由支配(提取现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个人负责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经项目组同意,可以转入再研基金经费本,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上述项目因各类原因在合同到期后不能按时结题的,原则上可延期2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结题。如有特殊情况,须提交再延期申请报告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将冻结该项目经费的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校区财务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经费在结项前不得挪作商业投资、买卖股票、经商等非科技活动支出,一经发现按挪用公款论处,凡违纪追究纪律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的技术评审、鉴定:项目完成后,可向科技部申请成果评审、鉴定,科技部经审核后,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评审,并向有关上级部门申请组织鉴定,代为办理相关 - 7 -

手续,发生的费用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在鉴定后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科技部存档。上报的材料有:

1、《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2、《技术鉴定证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技术性证书;

3、《项目经费结算表》;

4、研究实验报告或调研报告、学术论文或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报告;

6、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应遵守《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保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申报专利则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由科技部代为办理,申请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海常校政[2005]33号(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通知生效之日前所签定的项目,仍然按原规定执行。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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