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及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培训心得

南阳市依法治校及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培训班学习心得

西峡县阳城镇中心小学 吕和峰

20xx年8月4日-8月5日,《南阳市教育局依法治校及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培训班》在南阳市银河宾馆举办,我有幸参加了本次培训班的学习。 此次培训班邀请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副局长薛万庆,南阳市教育局法制办李长路主任,南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内保大队大队长惠元杰,南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反恐突击队队长胡达,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一级法官卢国伟,分别就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面开展依法治校,提高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我市防“暴”、“恐”形势及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等做了专题讲座。

听了专家教授的讲座我了解了很多关于依法治校及校园安全防范安全教育的法律常识,受益颇深。

依法治校对我国当前的教育管理有着重要意义。我认为依法治校的基础是明确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随着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依法治教治校显得刻不容缓。就依法治校的实施我谈一些实践体会如下:

1.实行依法治校,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就是校规校纪,包括校长、行政、教师的管理和学生的管理等各种活动,要求规范的东西都叫规章制度,学校的校规校纪等同于制度,不仅相对学生,也对教师、行政人员同样有效。有规章制度才有法可依,学校依法治校,必然有各方面健全的规章制度,所以健全规章制度是依法治校的第一个方面。首先要强调制定章程。制定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校名、层次、规模、基本制度、重要的财务制度等等。如在制度中,教育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如何开展、教师职责如何分配,教师教育教学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应当如何进行都应当有章可循。

2.实行依法治校,制定规章制度,要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实行依法治校,在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后,如何颁布呈现,应该做到公开,使每一个相关对象都知晓,这一个必需的程序。这有两个作用,一是相关对象有这个权利,让其知道,可以提高认同感和执行力;同时,如果缺了这个步骤,这个制度从法律上讲就无效。平时要注重对师生组织必要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习,特别是校长,要更多地了解法律法规,为制定学校制定章程、处理事务进行明智的决策。

3.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学校可以借助法律法规和司法途径避免更大损失。比如,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这是常会发生并且容易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理很难。因此有的学校为回避体育活动事故,就干脆取消体育活动,甚至体育课也不上。停止学生的正常的体育活动,这是因噎废食。如果一旦发生学校责任之外的意外事故,那学校在协商不果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司法途径来解决,借助法律来推卸不应有的包袱,维护合法权益,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4.在实行依法治校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恰当合理的办法来完善章程,处理问题事务。依法治校要切实维护好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明确其职责,督促其积极履行好义务,这是依法治校工作的关键。

现在学校的安全管理,都需要贯彻法律的意识和观念。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校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引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学校管理存在的疏漏,也有与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辨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因素。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只要不是恶意伤害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理清和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

在我国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当了解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主要包括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和教师在安全管理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有任何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没有尽到,都属于学校管理的过错,都要由学校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

结合学校教育管理实际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的责任概括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特别是学校的领导,要积极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二是组织参加劳动和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三是组织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考虑场地、灯光、组织管理等安全要求;四是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五是要关注晚离校学生在校的活动和回家途中的安全;六是要防止踩踏事故,特别是加强晚自习和其他晚间活动的管理;七是不得组织带领未成年学生参加具有危险性或者应当由成年人参与的活动;八是不得出租场地用于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出租校园停放校外车辆;九

是学校不得聘用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的人员担任教职工;十是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一些学生家长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老师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就要承担学生行为的后果。这种看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担任监护人。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学校管理实际中,只要学校方面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1.正常来校或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2.静校后(放学后)、假期和节假日等非学校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来校或者滞留在学校不走的;3.家长或外来者在校的活动,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后果;4.学校和教师正常管理和教育,学生自杀、自残的行为;5.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的。

总之,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和每一名教职工都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做到预防与正确处理并重,才能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创建真正的平安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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