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习笔记

《婚姻法》网络学习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于19xx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第一部法律。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一、婚姻的定义: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三、结婚的必备条件:1.须有结婚合意 2.须达法定婚龄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禁止结婚的疾病

五、婚约问题

(一)婚约 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结婚。

(二)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

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六、夫妻之间的义务: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七、夫妻之间的权利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4.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八、离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九、财产分配 1.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2.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二篇:婚姻法学习笔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律协民事委员会婚姻法家庭法论坛 副主任 王芳律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婚姻登记瑕疵常见的类型:(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2)、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3)、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登记结婚;

(4)、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登记越权管辖;(5)、当事人提交假身份证或其它虚假证明;(6)、婚姻登记内容出现错误信息,比如出生日期。

2、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1)、严重的瑕疵影响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

(2)、一般瑕疵没有影响实质要件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更正完善,不能宣告婚姻的无效或申请撤销。

3、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程序救济:

(1)、婚姻登记机关只受理撤销胁迫结婚登记一种情形,且在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前提下。(但此条最高院认为并非绝对)

法条链接:《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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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婚姻登记瑕疵的主要救济渠道应当是启动行政程序:

A、行政复议范围:对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内容。

对其他婚姻登记瑕疵申请补充或更正的;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及第(十一)项。

B、行政复议期限限制为六十日。

行政诉讼时效限制为:三个月与五年。

结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打的期限限制不能满足婚姻纠纷行政诉讼的需要。

C、行政复议并非是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3)、总结: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除非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程序瑕疵。

4、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如何认定和处理?

(1)、对于当事人明知且默认同意,事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不得撤销婚姻登记。

(2)、对于当事人不同意结婚,在其并不知情时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进行结婚登记,事后也未共同生活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5、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被借用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借用人只能是非法同居。 2

6、一方使用虚假伪造的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结婚登记,婚后即下落不明的。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伪造者构成刑事犯罪。对该种情形不可确认婚姻无效或起诉离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当事人之间按非法同居处理。

7、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如何?

不足以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1、常见的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案件类型:

(1)、离婚诉讼中女方否认子女与男方有亲子关系,要求自己抚养子女;

(2)、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男方否认亲子关系,拒绝抚养义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请求确认与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

(4)、非婚生子女直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主张对方履行抚养义务;

(5)、继承纠纷案件中,因确认法定继承人身份提起的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6)、未成年人生父母主张与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具有亲子关系。 3

2、诉讼主体范围的理解:(1)、否认之诉的主体是“夫妻一方”,但也包括离婚后夫妻一方或成年子女;(2)、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主体较宽泛,表述为“当事人”,有子女、生父母、直系近亲属。

3、亲子关系否认诉讼中,起诉的当事人所举证据应达到必要程度,才能实现举证责任向被告的转移。

4、亲子关系认领诉讼的两种不同认定规则,不能绝对的适用第二款:

(1)、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认领,分有迫切抚养需要和其他综合因素来判断,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考虑。例如生父母认领未成年人不适用第二款(看是否保护未成年人)

(2)、对涉及到成年子女的认领,法院应当在真是血缘与当事人家庭和睦未定之间进行衡量。

(3)、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是否适用第二款? 不能适用第二款,因为其不属于第二款的当事人。

(4)、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关系的鉴定是否适用本条款? 不能适用本条款。

5、如何理解“可以”而非“应当”?

法官判案的四个原则:真实血缘知情原则、亲子鉴定同意原则、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等综合考虑。

第三条【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如何把握本条确定的请求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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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未成年”?

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排除在外;

(2)、如何理解“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对于上大学的子女,应当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款等满足其需要,不支持抚养费。

2、抚养费追索范围及时效

(1)、成年子女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

(2)、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可以包括当期已经发生费用、预计未来会发生费用。

(3)、被父母抚养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可以主张已经发生的、当期的、将来发生的抚养费。

判案的三个标准: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条链接:最高院司法解释《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若干意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1、对第一款所列情形应当是夫妻一方"主观故意",过失行为不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理由;

2、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全部共同财产”,还是可以只请求分割“部分共 5

同财产”?

法条链按: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3、如何理解“不损害债权人型益”?

分割后,债权人仍可以列夫妻双方为被告。

4、夫妻一方法定抚养人的范围:父母、子女、丧失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的兄弟姐妹。

5、疾病的重大情形及相关医疗费用的数额:指的是确切要发生,自己又无力承担。

6、分割财产后夫妻之间财产制适用何种?

分后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仍适用婚姻法共有的规定。

第五条【夫妻一方财产婚后的收益处理】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既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一方婚后所得的个人财产。

2、收益的分类:(1)孳息:法定孽息与自然擎息。 (2)投资收益: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 (3)增值: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原物和增值不可分)

3、确认收益归属考量的相关因素:(1)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及婚姻的伦理性 ;(2)尊重家务劳动的价值;(3)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平衡 ;(4)本条款对律师业务带来的影响 。

第六条【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 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对于以夫妻财产约定方式赠与房产行为是否可行使撤销权问题的争议;

2、本条文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1)三个条件-----夫妻双方己签订赠与合同;房产未过户登记;未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 (2)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与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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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是否有效?

有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对于赠与人对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公证效力有异议,作何处理?

法条链接:《公证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第七条【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1、本条立意原则是通过不动产登记来推测出资人真实意图,力争达到一方父母财产利益与配偶另一方财产利益平衡。

2、如何理解第一款的"出资" ?

(1)婚后父母出全部钱款为子女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推定该房产为自己子女个人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就推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自己子女用父母赠与钱款付首付款,以自己名义购买房产的,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出现了两种的看法:

A、 按照司法解释二第22条,应将父母部分出资视为对夫妻俩的赠与,除非父母声明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除外; B、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见人民司法期刊法官撰稿)

3、对第二款的理解:房产归属三个考量要素-----婚前、婚后、全部出资、部分出资、登记一方名下、登记双方名下。同时采用约定优先原则。

(1)婚前-----双方父母全部出资-----登记在双方或一方名下:按份共有;

(2)婚前-----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优先推定是共同共有,也有可能约定是按份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优先推定是个人所有, 也有可能是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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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后-----双方父母全部出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按份共有;

(5)婚后-----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先看房产登记。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的特殊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其它有监护资格人申请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 (1)宣告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 (3)变更后的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注意: 上述(1) (2)项适用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如简易程序、30日、一审终审等。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民通意见》第20条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律师注意区分原告是自始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婚后才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中,法官一般会判决给予其经济帮助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4、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中,仍然适用调解原则。

第九条【生育权纠纷】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法理基础: (1)生育权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 (2)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生育权,但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侧重于对妇女生育决定权的特殊保护; (3)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夫妻生育权行使的冲突并非是夫妻之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

2、解决生育权冲突的方式是允许男方解除婚姻关系。

3、对夫妻双方所签订的生育契约任何认定?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不能通过契约约定,因此该约定无效。

4、关于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男方是否能免除抚育子女义务? 不能,因为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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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买不动产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如何理解“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若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不适用该条。

2、任何理解第二款中“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3、产权登记一方如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一般情形下补偿数额计算公式:

购房方应补偿给另一方的价值=夫妻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和÷(购房总价款+ 贷款全部利息) ×离婚时房产市场价值×50%

(2)补偿款的确定并非是绝对均分,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法官可以给女方多分。

4、特殊情形下,房产可以判决给非购房一方:婚龄长、共同还贷占总购房成本比例高、非购房一方有偿还银行贷款能力等。

5、婚前购房一方还贷能力困难,而其配偶有能力继续还贷的,也可以将房产判 决给非购房一方,由其继续还贷。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如何理解“第二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 ?

(1)第三人只需举证其信赖了房产登记,就推定其为善意;

(2)夫妻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购买人事先明知产权登记错误、明知所出售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知出售方出示假的授权委托书、明知房产登记有异议在 9

册。

(3)夫妻另一方举证说明房屋出售价与市场同类房屋价格相差悬殊;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判断该对价有悖常情。 (同一时间、地段、房价或评估)

2、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但律师可以选择本司法解释第四条来寻求救济。

第十二条【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房改房是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它又分 为市场价房、成本价房、标准价房。

2、本条适用前提是只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3、对子女的出资可考虑作为借款与赠与处理,如查明是债权的,不支持子女一 方提出的房产增值价值的补偿。

4、律师业务中的房屋确权诉讼: (房产纠纷的其他诉讼可以中止审理或一并审理,如果原告诉求确权,需提交双方当事人借名买房的合意、实际出资、该房自己实际居住使用、自己委托装修施工、自己还贷等。但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予以驳回,例如借名买经济适用房、逃避限购令等)

(1)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起诉第三人(非直系近亲属)要求将房产确认为自己名下共有财产或第三人反过来起诉;(确认自己为房产权人,将被借名人为被告)

(3)父母或子女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

第十三条【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理解: 10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2、如何理解个人帐户中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利益?

养老保险金帐户分为:统筹帐户-----企业缴纳-----个人退休后直接领取个人帐户-----个人缴费个人工资的8%-(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退休后时从个人帐户领取退休金 领取退休金前提:缴费年数累计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

3、离婚后,一方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异的另一方能否再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

对婚姻期间个人缴费的8%可以。

第十四条【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诉前离婚协议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

2、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理解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3、经公证的诉前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仍然不生效,原因是附条件(即离婚)不成就,所以不生效。

4、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一方起诉离婚的,仍按该财产分割条款执行,应任何认定其效力?

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该协议有效。

第十五条【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夫妻一方继承开始但未分割财产权的属性:

非法定继承人夫妻一方只有对未来继承期待利益,并非配偶所得的实际财产。离婚时分割的应为夫妻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财产。

2、离婚后,法定继承人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其放弃行为是否有效?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 11

第十六条【夫妻间借款的处理】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1、本条所适用的前提: (1)借款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不适用此条款。 (2)借款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借款协议则不受保护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

2、如果夫妻发生借款,但无书面借款协议,或即使有协议也未约定还款金额及 期限,那么人民法院可判决借款方偿还对方一半还是全部?

离婚时给对方一半。

3、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适用

第十七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条件 (1)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2)夫妻一方有四十六规定的过错行为;(3)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4) 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并最终导致了夫妻离婚。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2、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

3、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要求 (1)原告起诉离婚-----原告请求赔偿-----离婚同时提出 (2)离婚被告请求-----可以在离婚同时提-----不同意离婚的-----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赔偿 (3)离婚被告请求-----同意离婚但一审未提-----二审提出只能调解-----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求。

第十八条【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 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注意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协议离婚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当事人约定仍对部分财产维持共同财产状况的-----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再分,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12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2、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另一方可起诉要 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为 起点,遵从一般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反悔-----可要求撤消原来的财产分割条款,但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行使,属除斥期间)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

4、协议或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分割对方隐匿或转移的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自发现财产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因某项财产存在客观分割不能的情况,法院告诉当事人另案处理的------具备条件时,由当事人可申请再行分割(适用本条)

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已分割财产,后失踪方又出现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按再审程序进行。

法条链接:《民诉法意见》第二百零九条

第十九条【本解释的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1、于20xx年8月9日公布,并于同年8月13日施行。本解释适用尚未审结的一、二审婚姻纠纷案件;2、若新旧司法解释出现矛盾,以本解释为准;3、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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