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

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 产 党的一项根本制度。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

一、民主集中制是富有深刻内涵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

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贯通,民主孕育着集中,集中包含了民主。两者相互以对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离开了民主讲集中,或离开了集中讲民主,都不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所要求的。

二、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的制度首先,民主集中制是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为基础的科学制度。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上的从实践中来和群众路线上的从群众中来推广到党内生活,就是党内民主,而集中就是把来自实践、来自群众的各种意见、建议集中起来,形成科学决策,再到实践中去实施并接受检验,变成群众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伟大实践。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过程的有机统一。

三、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了工人阶级政党组织建设的根本规律。党要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要有正确的理论、纲领和路线,还要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严格的组织制度来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

四、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内公正,充分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民主集中制的一条根本要求就是实行党内民主。在党内,所有党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党员和党组织都有发表意见、表达愿望的机会与条件;在党内实行讨论自由、批评自由,人人都可以畅所欲言,提出建议;所有党员都必须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监督,遵守党的纪律,在党规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凡属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都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集中制从组织制度上对党员的权利予以了保障。

五、民主集中制能正确合理地处理党内各种矛盾关系,有效地维护党内团结。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党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组成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根本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个人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矛盾,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正确合理地处理党内的这些矛盾、保持党内的和谐和秩序的规范。

六、民主集中制能够集中全党的智慧,统一全党步调,确保决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确保政令畅通,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最广泛地听取广大党员在实践中对党的决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使决策在实施中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推进我们的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合理性,是已被我们党的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所一再证明了的。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党就有凝聚力、战斗力,事业蓬勃发展;反之,党就缺乏生机和活力,事业受挫。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