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大学生谈谈《民办教育促进法》

作为一个大学生谈谈《民办教育促进法》

在写这篇文章之前,其实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什么了解。稍微百度了一下,我感觉民办教育最大的不同就是私人或者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在其他方面,例如老师及学生的权利及义务,政府的管理及扶持,法律对学校的约束及保护等等,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所享有的各种内容都相差不大。

作为一名民办大学的学生,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民办大学处处的不如人意。

就拿学习资源来说吧,相对于一所稍微有点实力的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确实投资还是有所克制,没有国家那么的大方。我们学校也算是一所实力蛮突出的民办大学了,我们也拥有一所很现代化的图书馆,但是说句实话,里面的图书很大一部分都是充胖子的。此外,因为课程原因,我们经常还要跑到华科去做实验。辛亏我们还有个华科可以依靠,那些没有“靠山”的学校呢?他们的学生或许就无法完成这样的学习内容了。

还有就是学习环境。几乎绝大多数民办学校实力弱与公立学校,所以成绩较突出的学生都会选择公立学校就读,久而久之,民办学校的学术气息和学习氛围肯定难以提升。

师资力量差距也是相当大的。毕竟因为这种种原因,学校的办学实力已经拉开了好大的距离。资历高点的老师当然会选择实力更强的学府,这个无可厚非。其实有些民安学校也有好多学术造诣很高的老

师或者教授,甚至国内的学术权威。但是终究还是太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更有的他们只是学校请来挂个名的噱头。

学校的教学态度也是有很大差距的。就像一句话说的,“一本院校搞学术,二本院校搞技术,三本院校搞纪律”,虽说话很少,但却是句句精辟。

我自己是将民办学校分为两种的,一种“商人”办的,一种公益人士办的。而公益人士大多是建建小学高中,这个一般规模不会很大,并且一般都是在比较贫困和偏僻的地方,所以相对来说学校各方面都是很不错的。然而民办大学一般都是商业性质的私人或团体办的,这个性质是很难改变的,所以他们办这些学校也是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既然办教育是为了商业盈利,那么又何从去搞好教育呢?就像一个退休了的老教授说的那样,“没有哪一个国家是把学生作为盈利对象的”。教育和盈利显然是矛盾的,那么像这种商业性的民办学校为什么还会存在呢?难道国家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吗?

其实,国家肯定是有意识到这一点的,所以在20xx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说并不是在每个方面都改善了民办学校所面临的尴尬境地,但是他对民办学校各方面要求都在明显的向公立学校靠近。 民办教育从80年代初兴起至今已有20年左右的时间,民办教育已经发展成为拥有6万多所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在校学生1000多万的规模,20年间,也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经济建设人才,同时民

办教育也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扩大了教育的总量、有效的利用了教育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教育需求,提供了帮助,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民办教育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社会上还存在对民办教育认识还不到位甚至歧视的现象,一些民办教育政策得不到落实,从民办教育的内部来说,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都有待提高,特别是教师队伍还不够稳定等等。而《民办教育促进法》正是因此而生。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教育被统一纳入国家教育部门的监管之中,这对民办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和促进性有很大帮助。

民办教育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这基本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至少可以和公办学校学生平起平坐,而不至于学而无用。

私立学校有他的弊端,但是只要严格遵从《民办教育促进法》办学,我相信它对我们整个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第二篇:浅谈《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12月28日通过,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一、立法意义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教育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培养大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的情况下出台的,它对于民办教育在发展进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规范教育行为,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有着现实性和指导意义。过去虽然有不少教育法规文件,但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教育法规却很少,因此,常常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受教育者处于尴尬的境地。现在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大胆地面向社会依法办学了,也必将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有序地发展。

二、发展前景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民办教育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各级各类私立学校如雨后春笋,它将与公立学校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且有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民办教育有坚实的经济基础 。

一般而言,民办学校都有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身后有地产、企业、开发商、公司集团及政府机关作坚强后盾,甚至还有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民办教育这一社会性公益事业长期捐资赞助,他们支持和倡导民办教育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为培养地方所需专业人才服务,为社会输送合格劳动者服务。仅就教师个人收入而言,“民办教师”的工资通常都是“公办教师”的3至4倍。这正如社会个私企业员工待遇优于国企而致使许多国企破产、工人失业一样,公立学校单凭国家财政养活一班人,而在国库有限、地方经济又滞后的情况下,迫使被强校兼并或取谛办学资格,这便使得民办学校如虎添翼,更显其优势。生源就是学校的生命线。

其次,民办教育有雄厚的师资力量。

众所周知,“公办教师”吃的是大锅饭,拿的是国家钱,讲究“资格”二字。其教师途径多是人事部门的指派,或周边学校的相互流动,或通过人情关系的借调等,师资力量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素质和能力保障。而民办学校则不同,它讲的是诚信,靠的是质量,崇尚“能力”二字。其师资来源广阔,优胜劣汰,竞聘上岗是它优于公立学校的用人机制。它能够面向社会自由招贤纳士,凡是有教师资格和能力的社会公民都可以被吸收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教师”为了取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他们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有更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私立学校,他们能真正体会到同工同酬,优质优酬的工作回报与快乐,看到自身的价值所在,从而发挥出更大的工作热情与动力。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大部分民办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发展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第一、招生工作难。特别是办学初期,学校在软件设施即人才质量方面没有让社会信服的资本和理由而导致招生困难。对此,我们应大力学习宣传《办民教育促进法》,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媒体、报纸、标语、广播、电视、墙报、专题报道和知识竞赛等形式,让社会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性质内容,明白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平等的办学权利与义务,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形同姐妹,其培养的学生同样可以升学与就业。只要措施得力,宣传到位,消除社会、家长和孩子的顾虑,取得他们的信任,招生工作难终会雨过天晴,苦尽甘来。

第二,生源素质差。这是招生工作难的直接后果。私立学校起初几年的学生大多是有名望的公立校招剩下的二、三类苗子,他们普遍是思想和学习双差生,为混张文凭或被父母所迫而来。对此,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切实将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面向全体学生,促使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强化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以及优秀班主任的选拔与培养,帮助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切实改变只教书不育人的状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此外,还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活跃学校生活,使学校对每一个学生都有强大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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