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最近,我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深入解读和系统学习,对于其中关于交通违法入罪部分尤有感触。下面,我简单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本次全国人大刑法修正案

(九)对刑法的修改是一次比较重大的修改,体现了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要求,其中涉及交通法规的有: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校车或旅客运输超载的这一条。 刑九修正案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草案还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公安部公开的数据显示,当前,机动车超速、超员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一旦严重超速或者超载,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0xx年,全国发生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29%、48%;20xx年,全国发生25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48%、44%;20xx年,全国发生16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81%、38%,所以规范校车、客车超员超载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保障。

在大部分人看来,交通违法仅仅是违反规章制度而已,最多是罚点钱,扣点分,甚至不算违法,更涉及不上犯罪,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而且危险的。身为交通工作者的我们深知:交通安全无小事。

修正案将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也是“民主立法”的体现。

基于对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和广大群众要求对严惩该类行为的呼吁,适当提前刑法的介入时间,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将有利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学生、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达到风险预防早期化、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我们深知,我们无法用统一的素质和道德标准去要求每个人,那么,法律就将是我们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交通工作者肩负着保障交通

安全的神圣使命,我们应该进一步发挥法律的宣传和教化作用,强化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更加珍爱生命、守法出行、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