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

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着其独特的方面: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写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因此它的最基本的对象就是民事案件,它的主要任务是: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进行诉讼。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作为一个法律依据使案件有法可依。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律意义。

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所以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法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因此学习和了解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更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国家将来的建设者和新世纪的人才,应该更能够利用民事诉讼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篇:对民事诉讼法概念的理解

对民事诉讼法概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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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概念的理解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调整对象与法律本身的关系。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可见,民事诉讼即为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既是诉讼活动,又是诉讼关系。这种活动和关系是依法进行和依法产生的。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一为诉讼活动,二为诉讼关系。 在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在我国:一是指19xx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二是19xx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即现行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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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虽不是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形式出现,但对民事诉讼起着拘束性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因其保障民商法而同社会主义市场有直接的关系。而就其本身的特性而言,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部门法之间是根据所调整的对象而区别的。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这种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基本法是相对宪法和其他民事程序法而言的,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一般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与修改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和民法、刑法等均属于国家基本法,是一切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它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共同构成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而言的,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属于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他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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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民事程序法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权益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协调各种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共同构成了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

1.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

公证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一种。19xx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证暂行条例》是调整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活动的规范依据。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1)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诉讼前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证证明方式予以保全,在当事人起诉后,把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又有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的调整对象是公证活动;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2)活动性质不同。公证活动属非讼性质。它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之前进行的,公证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非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活动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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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性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之后进行的。(3)程序不同。公证法规定的是公证程序,公证活动应依照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活动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2.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对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起到很大作用。19xx年6月国务院修改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人民调解的主要规范依据。人民调解法也是程序法,它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密切,主要表现为:(1)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地位作了明确规定。(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它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但是,人民调解法与民事诉讼法又有重大区别:(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而,人民调解属非讼调解,这种调解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①,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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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法,但仲裁法是调整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律,属非讼性质。针对仲裁与诉讼有联系的问题,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规定。这些有联系的问题主要是:(1)《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规定了凡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能由仲裁机构受理,但仲裁无效的除外。(2)《仲裁法》第26条规定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第259条规定了涉外经济纠纷以当事人有无书面仲裁协议为根据,来划分涉外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以及当事人选定仲裁后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平行管辖制度。(4)《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5)《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了涉外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的程序。(6)《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第260条规定了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执行程序及对其不予执行的情形。

可见,民事诉讼法不仅是规定民事诉讼的法律,而且对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在民事程序系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其具有的保障作用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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