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

傅儒成 (浦江县环境监测站)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自七十年代末在我国实行以来,它在贯彻“以防为主”的环保方针,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合理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通过调查,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1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先建后评,补课上车,后患无穷

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这种环评滞后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环评制度的作用的发挥。把环境影响评价变成了对既成事实的说明和污染行为的解释,究其原因,主要是:

(1)个别领导环境意识差,为了保住项目或者快上项目,往往“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支持经济发展,特事特办,特事快办为由,要求环保部门简化环评审批手续,从而严重干扰了环保部门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一些有严重污染的项目顺利地闯过了环评关。这一点在引进外资项目,国有企业的技改项目,开发区内的部分建设项目上表现得十分明显。

(2)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法制观念弱,不择手段地逃避环评,部分项目建设者为了使项目尽快上马,早日建成,以缩短投资周期,早出经济效益没有严格按照环评审批程序办事,而是钻环评制度的“空子”。采取“边建边批”的办法,项目建成了;环评手续也办妥了,环评制度成了建设项目可有可无的“点缀”。

还有部分项目建设者,明知有些重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控制很严。如事先报批,势必无法通过,于是,明知故犯,置环评制度于不顾,采取“满天过海”的办法,偷偷地建了再说,待到被环保部门发现要绳之以法时,便四处活动,找关系,托人情,走后门,为其项目寻找保护伞。而环保部门一方面碍于各种情面,另一方面也无奈于“木已成舟”,只好为其补办手续。

以上这些在个体私营企业举办的建设项目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3)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失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计划、土管、工商、金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如明确规定: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这一招在目前市场济的形势下显得十分有效。因为,不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就无法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没有合法的经营地位。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各职能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把好环评审批关,致使有部分污染项目逃过了环评,而环保部又无权要求各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4)环保部门自身执法不严,监督不力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1.2 就事论事,环评质量低

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差,不能为环保部门审批提供切实可靠的参考意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概况部分主要是根据企业单方提供的数据资料编写,缺乏必要的调查核实手段,而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技术上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不能完全真实的提供有关建设项目方面的数据资料,致使该部分的许多数据“失真”、“失实”。当然,由此而推算出的有关污染方面的数据也就不可能准确可靠了。

(2)缺乏对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状况深入细致的调查,没有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充分,正确的预测和分析,因而也不能就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作出科学的评价,同时也就不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与区域环保目标相脱节,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建设项目的污染行为目前还是普遍的采用浓度标准评定法:即以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是否能够达到标准来评定项目是否可行,而没有引入总量控制的概念,没有应用前几年功能区划的成果,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容量,来分析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项目的污染行为能否控制在区域环境的承受能力之内,从而评定其是否可行。

2 对策建议

(1)广泛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自觉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但公众和部分领导对这项制度还缺乏了解,究其原因,同我们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有很大的关系,把每年“六五”期间的短期突击宣传和平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的广泛持久宣传结合起来,把平时利用新闻媒介的广泛持久宣传和抓住典型违法事例进行新闻曝光的重点突出宣传结合起来。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牵头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必要时制定相应的法规,改变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环保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使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3)加强环评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写质量.

(4)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总量控制”的轨道,运用功能区划的成果,抓住环境容量这个核心,通过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产生的污染量和保持项目所在区域功能不变,目标不减的条件下项目的最大允许排污量,提出相应的污染物消减量,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污染治理措施,分析其经济技术可行性。这不仅克服了环绕影响评价与区域环保目标相脱节的状况,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有利于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质量,同时也有利于优化项目选址。

(6)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程序,对于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环评制度的建设项目敢于顶住压力,顶住人情面子,真抓实管,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决不心慈手软,树立环评制度的法律权威。

严把环评审批关,对不符合编写要求,质量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有权退回重新编写至符合要求。对经环评认为不可行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卡住不放,以免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注:该文发表于《环境科学动态》19xx年第2期。)

 

第二篇: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xx年1月第1期(总第134期)

广西轻工业

GUANGXIJOURNALOFLIGHTINDUSTRY

资源与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丁昌福

(广西南宁新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3)

【摘

目的、一般原则及程序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要】在对公众参与的定义、

广泛的信息公开等方法是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方法。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得出了合理地选择参与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关键词】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X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673(2010)01-52-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02

1前言

“公众参与”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公共事务表达意

保证在知情原则。公众参与工作中首先要进行信息公开,公众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开展公众意见调查。

真实原则。应真实地向公众披露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并保证它们的及时有效。

平等原则。应尽最大努力建立信任感,不回避矛盾和冲突,避免主观和片面。坦诚交换意见,并充分理解各种不同的意见,

广泛原则。应设法使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公众参与进来,尤其不能忽略弱势群体以及那些持反对意见的公众。

主动原则。公众参与并不只对公众有益,它是一个双赢的建设项目业主以及接受委托实施公众参与的单位应以积过程。

极主动的态度,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以及所涉及区域公众的特点,选择恰当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式,并鼓励和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力争达到最好的公众参与效果。2.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一般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一般程序如图1所示。

见,并且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治理产生影响的行为。这里的公民是广义的,也就是说公众参与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方面专家在人代会、政协会议、专家咨询会之外场合对重大建设项目决策表达的意见和发表的见解。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就是公众就建设项目潜在的社会环境影响以及与之相关的减缓措施等与建设方及管公理部门进行交流的过程。广义的公众参与可分为信息公开、参与决策三个不同的深度,在环境影众意见调查或公众咨询、

响评价中所指公众参与主要侧重于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或公众咨询。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全面地了解环境背景信息,发现潜在环境问题,提提出经济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通过公众参与,有效并切实可行的减缓不利社会环境影响的措施;平衡各方面利益,化解不良环境影响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效的公众参与应该是公众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良性互动的过程。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一直在不断的研究与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索中,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

[1]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自从20xx年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后,20xx年发布的《环境

[2]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

图1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一般程序

3影响公众有效参与的因素及对策

从图1中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程序来看,公众参

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使得公众参与实施有了具体的指导依据。

与对象、公众参与计划、信息公开、公众意见调查等环节可能会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一般原则及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3.1公众参与对象

公众主要指不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审批和施

2.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一般原则

丁昌福(1964-),男,广西桂林人,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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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设的有关单位、专家和个人。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选取的对象多仅于直接或间接受影响的团体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团体或个人非常少。而公众参与要求选择的对象应具有较高的代表性,但目前我国选择的对象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基本未考虑公从的教育、社会背景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都环境影响评价法》

比较重视专家的意见,对一般民众的意见不太重视,这会引起少数人,特别是一些受到建设项目影响较大的少数的意见得不到充分的重视[3]。

因此,在对公众参与对象进行选择时,需要考虑到各方面专家、个人等。如在环境影响范围内受的影响因素,包括单位、到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包括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妇联等;环境影响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社会团体,如工会、专家方面包括环境问题专家、社会问题专家、经济学家、公共卫生专家、熟悉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等;个人主要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群,包括各类不同年龄、性别、民族、党派,并具有不同受教育水平、职业和宗教信仰的群众。同时在选择参与对象时,还需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3.2公众参与计划环节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制定公众参与的计划,包括公众参与的工作等级、执行工作参与计划的人员、资金、时间表等。目前公众参与计划中,工作等级不明确,对一些影响范围较大的,需要受到全国性广泛关注或省内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仅在项目的局部地区进行,公众未能及时参与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

在安排公众参与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宗教、文化背景和管理体制;公众的数量和特点,如民族、平均教育水平、对环境知识的了解程度和社会背景等;所需传达的信息的情况,尤其是技术性信息的专业程度和理解的难易程度;执行公众参沟通技巧、演讲水平和对与计划人员的技术水平,如组织能力、特殊方法的掌握程度等;可用于公众参与的资金和其他辅助条件的情况等。3.3信息公开环节

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保障公众获得环境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决策等方面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从政府部门的要求和角度出发的,未在制度参与决策的方法,在信息公开过程,存在上明确公众获取信息、

信息公开的次数和时间不够、信息公开范围不合适、信息公开内容不完全等问题,并不能保证公众获得足够的信息[4]。

因此,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时,需要按规定的次数及时间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进行公开,如除三级公众参与外,一、二级环境影响评价应进行至少两次信息公开,第一次在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协议后到正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前,第二次在完成环评报告初稿后到环评报告送审前。信息公开的范围应能覆盖环境影响范围及项目审批机构影响范围的主要

特别是第二信息公开的媒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应按要求进行,

内容,根据三个环境影响评价级别不同,其公开的内容应有相应的区别[5]。应向公众公告如下基本内容:建设项目情况简述;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3.4公众意见调查环节

公众意见调查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进行环研讨会、论证会、调查问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采用小型座谈会、

听证会、热线电话、互联网等各种不同的方法,对公众对建卷、

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和社会现状、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等的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接受程度、对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补偿措施和拆迁或移民安置办法的意见等进行调查。但一些环评公众调查不够深入,甚至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公众参与评价结论的真实性。

因此,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会上环评单位应提供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全部原件,由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中应明确反映对公众参与调查的技术审查意见,为评价单位修改环评报告和审批部门批复项目提供依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4结论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及必不

可少的程序,但在实际的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公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众有效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来。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提到的方法及程序,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对象、公众参与计划、信息公开、公众意见调查等环节进行仔细认真地安排,以使公众能最大限度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来,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S].2002-10-28.

[2]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S].2006-02-14.[3]朱莞,姚建,谭渊.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研究[J].四川环境,2007,26(6):88-91.

[4]王中华,张学芳.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广西轻工业,2007,23(3):84-85.

[5]楚宪峰,冯强,田建茹等.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提高的途径[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33(12):17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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