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学习心得

以制度为依据 以法规为准绳 从严从细、更精更准地开展贷款审查工作

-----我学习“三法一指引”的几点体会

银监会颁布“三法一指引”后,给贷款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笔者作为基层联社的贷款审查人员,针对“三法一指引”的新特点、新规定,结合平时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工作难点、疑点,梳理出以下观点供同仁参考。

一、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应注重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法一指引”要求贷款人对贷款申请资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要向申请人提出要求,并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而有的申请人为达到申请成功的目的,提供虚假资料或随意篡改资料,调查人员为了达到贷款营销的目的往往在只是确保还款来源地情况下给以忽略。审查人员在审查时就应着重注意对其一是申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二是主体资信程度真实性、有效性审查。要着重注意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账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申请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最好是对上两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情况作介绍,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突增突减要做说明。在征信系统中查询后,对征信系统登记不及时的,要向有关金融机构电话核实或派员核实,并在审查报告中如实反映。

二、对申请资料内容和用途的审查要注重其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一指引”明确要求,贷款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这里面涉及到有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的情况,但必须确保其合法合规才能有效,主要包括印章、签字等情况的核实和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同时还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资料上加盖“经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信用社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原件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统一改盖“经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还要审查调查报告是否是双人签字,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签。才能确保调查环节和调查资料的合法、合规。而对申请用途的合法性审查,要重点注意属于特种行业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是否涉及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等。

三、对担保贷款的审查要注重其有效性、可操作性。

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以审慎性原则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以及有无实际代偿能力。此外,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无效;国家机关,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无效;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批准担保无效。

对公司担保审查。首先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次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以及签订担保合同的签订人有无该公司的法定授权。最后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抵押贷款审查。首先,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其次,审查抵押物详细清单。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账面价、评估价、认定价值等。

最后,审查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现实中,特别要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实时了解土地价值状况,避免因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要重点注意在有关抵押物手续完整、资料齐全、价值合理情况下是否存在隐含难以变现的因素,以评价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对合同、协议的审查应注重其规范性、严谨性。

贷款合同是一笔贷款法律凭证的最终书面依据,由于省联社统一制定了格式合同,联社审查人员主要是对格式合同的审查,要重点审查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内容有:借款种类,即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等确定的类别;借款用途,即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借款数额,即合同标的;借款利率,即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借款期限,即借款使用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归还贷款的资金渠道;担保条款,即债权实现的保障条款。同时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三法一指引”还要求,对借款支付方式应明确约定,因此,要对照借款人申请的用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采用受托支付,以及支付的时间、金额、交易对手账号等。而 “三法一引”明确要求采取受托支付的,即使签订了自主支付方式的协议,也应视为无效。

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妥批准或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此外,在注意合同的规范性、严谨性时,要注意规避容易忽略的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1.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对此,信用社应向对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说明。

2.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即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要实现主从合同的统一。

3.要正确填写合同的条款,比如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等。

4.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问题都是在签订合同时容易忽略的细节。总之,贷款审查是一项知识面广、技术性强、实践操作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我们只有在平时工作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不断充实更新知识,才能适应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促进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篇: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重点

一、关于起草背景

银监会制订这套文件,是基于其监管中发现的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流程不够科学、细致,从贷款调查到贷后管理的整个贷款过程中缺乏环环相扣的有机的精细化的管理理念。贷款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最为薄弱;贷后管理中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意愿不强,监控能力和手段有限,往往不能在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经营出现不利因素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适度介入贷款项目的经营,维护贷款安全。

二是贷款被挪用现象普遍。由于目前粗放的贷款管理模式,尤其是贷款支付环节的薄弱以及信贷文化的不健全,我国商业银行难以对约定的贷款用途进行风险监控,导致贷款难以收回,增加贷款人的信用风险,甚至信贷资金被普遍挪用,违规进入股市、房市。信用风险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等市场之间的跨市场传递更为隐蔽,给银行体系带来带来系统性风险。

三是虚假交易骗贷案件频发。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佳,市场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约束不够规范,往往诱发虚假交易,甚至无交易划转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频频发生。

案件频发不仅直接影响了贷款资金的安全,也会导致信贷资源在地区间、行业间配置的信息不准确,从而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同时,银监会了解到实施实贷实付原则是国际商业银行通行良好做法。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良好做法,可以将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习惯做法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可对目前贷款监管法规和政策进行系统化调整与完善。

二、关于立法目的

银监会立法的目的是维护贷款资金安全,真正保护好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改变传统的贷款观念,营造借贷双方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健康的信贷文化;实施贷款支付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

为此,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罚则约束诸方面遵循一系列指导原则。主要是要强化依法监管贷款用途,提高信贷风险管理的质量;突出贷款支付管理,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提高贷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合同或协议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控制;强化贷款管理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

银监会认为,贷款新规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关于《个贷办法》

《个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个人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个人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审慎控制相关金融风险。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个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同时,防范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三是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个贷办法》在支付管理方面的要求是《个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个贷办法》关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上述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虑个体经营贷款与个人消费贷款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别,个体经营户在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通常事先不确定交易对象且现买现付。对此,《个贷办法》作出以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规定,可以满足农村经济和个体商户的实际发展需要。

银监会认为,《个贷办法》就贷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个贷办法》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此外,《个贷办法》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已就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银监会强调,《个贷办法》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 “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总之,通过对个人贷款业务的规范管理,可以进一步巩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良好基础,为个人贷款业务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流贷办法》规范的贷款人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贷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参照执行。这主要基于银监会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贷款业务,其产品特征和业务运作模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类似;二是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组织、技术、管理上存在客观困难,难以全面执行《个贷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要求。

贷款新规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银监会指出,贷款新规在起草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讨论修改,充分考虑了境内外做法和各方意见。特别是在设计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时,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由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四、关于《流贷办法》

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为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流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总则第9条、受理和调查第13条、发放和支付第23条等指出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的必要性,这是《流贷办法》的要义和精髓。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等因素,同时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也多是源于贷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流贷办法》的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流贷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

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

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 M,

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 N,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Q。

Q = M - N

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流贷办法》为了防范超额授信风险,消除贷款资金挪用隐患,要求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同时,明确了贷款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银监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首先,《流贷办法》明确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事人约定。《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

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贷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其次,《流贷办法》进一步严格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二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是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流贷办法》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要求,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三是规定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五、关于《固贷办法》

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说明,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范围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不论贷款人内部如何界定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投资的界定遵照国家统计部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

2、关于贷款发放的要求

贷款人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根据项目进度发放贷款。贷款资金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对于按实际进厦分期付款的工程施工和设备制造支出等事项,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由借款人、承包商和中介机构或者借款人和承包商联合出具的证明项目进度及质量的共同签证单。共同签证单的具体格式和技术细节可通过借款合同予以明确。贷款人应预存出具共同签证单各方的签章样本。贷款资金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发放之前也应确保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实际发放贷款相匹配,每次放款金额应以项目未来一定时问(该期限应按审慎原则确定)的实际需要为基础确定.

贷款人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根据项目进度发放贷款。贷款资金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对于按实际进行分期付款的工程施工和设备制造支出等事项,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由借款人、承包商和中介机构或者借款人和承包商联合出具的证明项目进度及质量的共同签证单。共同签证单的具体格式和技术细节可通过借款合同予以明确。贷款人应预存出具共同签证单各方的签章样本。贷款资金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发放之前也应确保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实际发放贷款相匹配,每次放款金额应以项目未来一定时问(该期限应按审慎原则确定)的实际需要为基础确定.

3、关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要求

《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金额。为方便项目总投资金额较小的借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但小于5 0万元的,允许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应通过借款人账户即时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不得滞留在借款人账户。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是指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商品或劳务的第三方。集团公司作为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不得支付给未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下属单位。

固定资产贷款用于置换项目的现有负债,原则上应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即时支付给债权人,对归还他行贷款等不具备即时支付给债权人条件的,可以在贷款资金发放后支付到借款人在他行的存款账户。无论是即时支付给债权人,还是支付到借款人在他行的存款账户,必须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还款凭证。

借款人申请用贷款置换前期自有资金投入的,贷款人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借款人能够提供有效的前期投入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贷款人必须确认借款人的资本金比例符合要求,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等依法不得以贷款置换的借款人自有资金投入。

4、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要求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应要求借款人说明贷款资金使用用途,并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贷后管理中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贷款人应按该条的规定及时采取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等有效措施。

5、关于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是指该账户只办理该笔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没有借款人其他资金的账户。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非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可以是“一般结算账户”。

6、关于固定资产银团贷款

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包括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贷款)均应执行〈办法〉。银团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由代理行负责,对代理行实施支付管理的授权及具体要求应在银团贷款合同中加以规定,代理行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和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做好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7、关于风险限额管理维度要求

《办法》第六条关于贷款人应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定的规定属原则性要求,主要针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银行,在具体适用上可根据不同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太小灵活掌握。

8、关于《办法》的溯及力

《办法》实施后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无论其贷款投向是新建、在建还是已建项目,均应遵守《办法》。《办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执行《办法》。

六、关于《项目指引》

项目融资方面有下述突出条款:

1、项目融资的定义

第三条规定,该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2、项目融资的支付操作依据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3、项目融资的账户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银监会20xx年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

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为贷款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意防范违规导致的风险。

银监会要求: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准确理解贷款新规的监管要求。其次,我们将严格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贷款新规开展业务,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第三,进一步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努力使贷款新规深入人心。据此,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三个方面积极推进该项工作:一是组织多层次培训;二是及时调查研究完善新规;三是加大宣传督导力度。杨家才主任还表示,监管当局将适时实施执法检查,依照办法查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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