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卫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卫办?20xx?13号

通知

南江县卫生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心卫生院,各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xx?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到“资料印发到人、学习培训到人、考试考核到人、落实执行到人”,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请在卫生部网下载)

二〇一〇年x月二十五日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

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 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十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二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五条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五章 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

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篇:关于印发《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测人字[20xx]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x月x日

附件:

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测绘行业技师考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三条 技师考评工作按照严格标准、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列入测绘行业技师考评范围的职业有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制图员、工程测量员、地籍测绘员、房产测量员。

第五条 技师考评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综合管理技师考评工作;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技师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技师的综合评审工作;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者;或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可申报技师。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者;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第八条 考评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鉴定站办理申报手续,填写《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申报表》,提交评审材料和有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评审材料可以是论文、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总结等。

(二)鉴定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并将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的成绩及评审材料上报“中心”。

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三)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职业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评审。

(四)“中心”将技师考评合格的人员情况汇总,报国家测绘局人事司验印后,向考评合格的人员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鉴定站违反本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测绘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十条 技师评审工作小组和鉴定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并停止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技师的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得申报技师考评;已经取得职业资格的,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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