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春-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姚新春

经过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学习,我理解到它既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我们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基本依据。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江泽民同志的讲话要求,我认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明确监督主体,实施有效监督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环节,在每个环节又有不同的权力主体,只有分清各个环节中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职责,才能对选任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所以,对不同的权力主体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有权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就应对推荐的准确性负责;有权考察和评价干部,就应对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评价的公正性负责;有权决定干部的任用,就应对任用结果的正确性负责。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责任追究制,实行权责统一,解决有的地方主要领导权力过大、责任过小的问题。监督要突出重点。在考察环节,重点是监督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情况是否真实,考察对象对谈话人是否有打招呼的现象及对考察组是否弄虚作假等问题;在讨论决定环节,重点是监督组织部门和有关党委是否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对考察组提供的考察人选的德才素质等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在选拔任用全过程,重点是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此外,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

考察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责任制等制度。

二、坚持程序监督与用人标准和用人条件监督的有机统一,以用人标准和用人条件监督为重点,大力选拔“靠得住、有本事”的党政领导干部程序监督是提高干部选用工作质量的基础,对用人标准和用人条件的监督是提高干部选用工作质量的核心。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才能选拔出高素质的人才。当前应着力在用人标准的监督上下功夫。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增补工作中,对民意基础不好、年龄太轻或年龄太大、超职数配备的干部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严把质量关。要特别注意选用“政治清醒、信念坚定,善于学习、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图虚名,坚持原则、弘扬正气的人”。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制订分层分类和具体的、可操作的、客观公正的用人标准体系,并与之配套,建立内容细化、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监督体系。做到在检查用人程序时同步检查用人标准,把用人标准监督贯穿于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的全过程。

三、坚持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的有机统一,不断增加选任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为实现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开辟更广阔的空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只有公开透明,才能避免暗箱操作。

如果对选任工作更多的环节实行公开,尽可能扩大群众的参与度,选人用人上的腐败现象就难有藏身之地,幕后交易也就会逐渐失去市场。目前干部群众意见比较大的是人选的推荐结果不公开,参加推荐的人对依据什么确定考察对象心存疑虑。为提高群众参与程度、拓宽

群众的监督渠道,可考虑通过社情民意调查等方法,进一步调动群众对选任工作的关注热情;通过加大考察组及上级党委对群众反映问题直接调查核实的力度,并给署名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多种形式的反馈,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信心;通过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通过严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为群众监督创造良好的氛围,等等。

四、坚持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的有机统一

在发挥组织部门监督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的综合监督效能,形成多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监督格局,建立多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监督格局,要从这些部门各自的地位、权限、工作特点出发,明确划分其监督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可明确为,受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检举、申诉,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情节严重和组织部门移交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问题,负责核实处理;审计机关的职责可明确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拟提拔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审计、离任审计;新闻部门的职责可明确为,反映社情民意,对一些较典型的、有突出问题的干部选拔任用情况通过适当途径向上反映,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向有关党委反映并适当公开,以教育干部。而各级组织部门则要注意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搞好内外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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