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2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在宁波市,二级非法人机构设在宁波市以外,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部分在宁波市以外。总机构应当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

2.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在宁波市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宁波市内。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

2.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新设立或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新设立或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种登记管理

(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应将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报送的备案资料及时传递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应根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同时在《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当月月底将一份转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一份留存。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需做税种核定的跨地区总分机构,结合财预[20xx]10号文件,在收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当天进行税种核定,并将《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与《税种核定表》一并存档。

对于此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总分机构各局应参照上述程序,在5月底前完成补充或修改税种核定工作。

(二)原总分机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衔接问题

1.原企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一律在总机构纳税,取消所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税种核定。

2.原企业跨地区二级法人分支机构保留税种核定,三级及三级以下非法人分支机构取消税种核定。

3.对《通知》中列举的全部属于中央收入的14家企业,不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保留税种核定。

4.跨地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取消税种核定。

各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税种核定和取消工作,此项工作应在本年x月底前完成。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确定

总机构应将依照《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每年的6月x日前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20xx年总机构应将上半年比例在4月x日前报送。下半年分摊比例在6月x日前报送。

四、申报管理

1.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季度(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将本期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税款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在季度(月)终了1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季度(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随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

五、信息反馈

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及时反馈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相关信息,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及时反馈上级管理部门,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正式文件尚在会签,待下发后按正式文件执行。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xx]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xx]221号

颁布时间:20xx-4-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xx〕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xx〕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xx〕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应执行国税发〔20xx〕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xx〕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x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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