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

第三章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文书

一、名词解释题

1.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2.第二审民事调解书

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4.再审行政判决书

5.第二审民事裁定书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含( )。

A.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B.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C.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 D.人民法院认定的理由

2.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叙写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时,应当表述为( )。

A.原告×××诉称 B. 第三人×××称

C.被告×××辩称 D. 第三人×××述称

3.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案由部分包括( )。

A.案件的性质 B.案件来源

C.审判组织、审理方式 D.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4.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包括( )。

A.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B.案件事实

C.协议内容 D.人民法院认定的理由

5.民事判决书在叙述案件事实证据时必须坚持( )。

A.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客观性

6.叙写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把握( )。

A.针对性 B.法理性

C.事理性 D.逻辑性

7.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应做到( )。

A.明确具体 B.面面俱到

C.说理充分 D.符合法律规定

8.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 )。

A.申请回避 B.驳回起诉

C.罚款 D.解除财产保全

9.一审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 )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A.实体 B.程序

C.实体或程序 D.非实体非程序

10.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含以下内容:( )。

A.具体行政行为 B.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

C.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D.法院认定的理由

三、判断并改错题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标题写为:“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

2.诉讼费用的承担属于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因此写在法院判决结果的后面。( )

3.北京市第一中院20xx年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书,编号写为:〔2005〕京一中刑初字第127号。( )

4.调解书生效的日期是当事人协议的日期。( )

5.被告谢×应赔偿杨×经济损失,在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

6.根据《婚姻法》第×条之规定,判处孙×与刘×离婚。( )

7.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就可以了。( )

8.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只要列举出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即可。( )

9.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10.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处理结果中如果有赔偿数额的判决,只需写明赔偿的总数,而不需要列明各项的数额。( )

四、简答题

1.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撰写要求?

2.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应如何表述?

3.行政判决书书与行政裁定书的差异有哪些?

4.简述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作用。

5.如何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

6.行政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7.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包含哪些内容?

8.叙写第一审民事调解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9.民事判决书的结论部分的撰写要求有哪些?

10.如何写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

五、文书制作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20xx年5月29日,复兴装饰公司与海天旅游公司签订一份《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内容为:复兴装饰公司为海天旅游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以预算为准,承包方式为大包,总造价30万元,于开工后三日内支付20%,即6万元,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总金额的80%,即24万元。如设计发生变更或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可调整;

工程预算增加项目必须经海天旅游公司同意认可,追加增项预算事宜后,方可施工,特殊情况下双方签订洽商意见,以洽商内容为依据结算;预算外增项增款双方应及时洽商变更,并经海天旅游公司工程负责人认定后生效,在交验后六个月结清;工程竣工后复兴装饰公司通知海天旅游公司两天内组织验收,如未验收,海天旅游公司公司已经使用,即视为交验;合同期限自20xx年5月29日至同年8月29日,工程保修一年。海天旅游公司的代表人许××及复兴装饰公司的代表人吕××在合同上签了名并加盖了各自单位合同章。合同签订后,复兴装饰公司为海天旅游公司兴华路店进行装饰装修,并将完成的工程交付给海天旅游公司,海天旅游公司已使用。20xx年6月1日,海天旅游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6万元,其余工程款未付。复兴装饰公司索要不成起诉到北京丰台区法院,要求海天旅游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24万元。

被告海天旅游公司辩称:“复兴装饰公司的股东白××与我公司当时的总经理孙××(现已调离)是夫妻关系,双方签订合同违反了《公司法》第61条第2款关于公司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双方恶意串通,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过高,损害了海天旅游公司的利益,因此合同应属无效,应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复兴装饰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验收也未增加工程项目,在综合评定表、保修单及结算单上虽有我公司人员签字,但均未加盖海天旅游公司公章,我不认可,因此不同意复兴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合同;6万元的付款凭证。但海天旅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有恶意串通的事实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结果发生。海天旅游公司辩称工程没有验收并否认增项工程造价一节,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海天旅游公司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一节,未提交证据。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赵××系夫妻关系,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大街55号8号楼403室,两人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子吴×强、次子吴×峰、长女吴×艳。19xx年7月,吴××与其单位北京祥云啤

酒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吴××的名义交纳房屋预收款5万元。19xx年6月13日吴××拟产权声明一份。内容为:“我单位分给我的北京市西城区××大街55号8号楼403室住房一套,99年公司规定卖给个人,我和爱人赵××以及三个子女商定,同意长女吴×艳先出资5万元购买此房,产权归吴×艳。此房言明父母二位老人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中途不得催要此房。”20xx年10月18日吴××再次与北京祥云啤酒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吴×艳交纳房款。20xx年11月30日吴××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20xx年3月11日吴××病故,生前未留有遗嘱。20xx年9月8日,吴×艳准备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遭到其兄弟的反对,故吴×艳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

以上事实有吴××与北京祥云啤酒厂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房#5@p以及吴××的产权声明等证据证明。

被告赵××(吴×艳母亲)、吴×强(吴×艳哥哥)、吴×峰(吴×艳弟弟)辩称:原告的出资只是给吴××购房垫资,并不代表其拥有产权。涉案房屋应当确认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关于原告所称19xx年6月13日父母与三个子女共同签署的产权声明不是事实。实际上是原告起草,由吴××抄写,然后找其他几个被告签字证明原告的出资情况。现吴××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仅以出资情况说明是不能否定和变更的。吴××生前无遗嘱,故吴××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吴××于20xx年11月30日取得北京市西城区××大街55号8号楼403室的房屋所有权,但是,吴××在19xx年以声明的形式确认该房由本案原告出资,产权归原告所有。该份声明由被告赵××、吴×强、吴×峰签字认可。庭审中被告赵××、吴×强、吴×峰对原告提供的产权声明的原件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认定原告的证据有效。原告主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街55号8号楼403室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予以支持。

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一审行政判决书。

20xx年3月14日,杭州永新律师事务所何××接受姚××委托,代理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书。同年7月17日,商标局作出关于不予受理的通知,称由于律师事务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不齐备。永新律师事务所申请复议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通知。

永新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10月29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因而是不当的。(1)20xx年2月27日,国务院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制度后,一个机构是否是“商标代理组织”,不应以是否获得商标代理行政审批(许可)来作为区分。(2)商标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xx年4月30日发布的“工商企字〔2003〕第55号”文件作为评判原告是否具有商标代理组织主体资格的依据,是错误的。(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该所律师有权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民事法律事务的委托,并从事相应的代理法律活动。

被告国家商标局认为:(1)商标代理是一项经营性中介代理活动,而原告律师事务所从未提供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明,因此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原告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2)在商标代理的行政法规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并无不妥,其中对商标代理主体资格的规范是有效的。

市一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原告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商标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商标局拒绝受理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本题特别提示:20xx年2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2003〕5号文件,决定取消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而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项目。20xx年4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继续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业务限制等作出了行政性规定,并直接限制和排斥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

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二审行政判决书。

20xx年5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丽景花园的居民郭××等48人不服石家庄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将丽景花园划分为4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向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xx年1月12日,被告发出通知,将丽景花园划分成4个物业管理区域。原告认为:(1)丽景花园自竣工交付使用后,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聘请了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这些年来,丽景花园的物业管理正常,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物业管理问题。被告为什么要将早已配套完整的小区重新划分?(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的〔2003〕第11号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办法。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超越职权的行为。(3)按开发的先后顺序,丽景花园并非一个个独立的小区,而是整体以一个小区来建设的。整个丽景花园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娱乐活动场所,如配电房、变压器、供水系统及门球场、网球场、活动中心等,是无法分割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后,会使公共设施、设备所在地的业主,要为整个丽景花园去承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也会使娱乐活动场所所在地以外其他区域的业主,在行使使用娱乐活动场所的权利时受到影响。把丽景花园重新划分为4个物业管理区域,是人为地制造矛盾,是对广大业主利益的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将丽景花园重新划分为4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告是石家庄市××区内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职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被告对职权内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有自由裁量权。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是政府管理职能的体现。(2)《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办法,而河北省的具体办法尚未制定。为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被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和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并且未明令废止的石家庄市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据的。(3)以丽景花园为名的小区,建筑规模大,小区有业主3 000余人,不便于管理;由于建设时间、建筑物规划等因素,该小区客观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院落,或者有道路隔断成相对独立的区域;由于房屋的建成时间、规格、价格不同,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一致;从市政管理的角度,该小区又分属两个社区居委会管理;在该小区内,大部分业主要求按相对独立的区域划小物业管理区域,以便业主更好地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利。考虑到以上种种因素,为搞好治安管理和合理使用该小区配套设施,给业主、物业使用人创造和保持一个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被告才作出将该小区划分为4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被告的这一行政行为,主观上符合立法精神,目的是善意的,客观上也符合该小区现状。况且该行为只是对小区物业管理范围进行分割,不是对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的权属进行界定或干预,不影响业主对配套设施、设备主张共有或共同使用的权利。(4)被告先进行了摸底调查,征求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意见,又采用问卷形式广泛征求了业主意见,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后经集体研究决定,向区政府报告请示,再向相关人公示,才作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被告的这一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法院依法应当维持这一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xx年起,兴隆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在石家庄市××区和平大街135号开发建设了“丽景花园”商品房楼群,现共有楼房150幢3 000多套。按开发先后顺序和规格,该片区可分为一期、二期、三期。不同楼群之间,由围墙、道路等分割为相对独立的院落;院落之间有一些市政公共通道。其中,部分供电设备为小区自管,不属市政公共供电配套设施;该小区内其他一些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用房,尚未作出权属界定。20xx年9月,丽景花园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xx年1月12日,被告××区房管局发出通知将该小区划分为甲乙丙丁共4个物业管理区域。

上述通知张贴后,原告郭××等48名丽景花园的业主认为被告的这一行政行为违法,遂于同年2月28日向石家庄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于同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房管局将丽景花园划分为4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小区业主要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请示报告;(2)关于划分丽景花园的情况报告;(3)××区房管局公示;(4)对“公示”的回复;(5)丽景花园的情况简介;(6)××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通知;(7)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职责和权力。被告××区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所辖区域内包括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在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主要原则,同时授权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划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河北省未及出台相关的具体划分办法,但此前有已发布实施并且未被废止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及法律适用规则,这些未被废止的相关规定只要不与法

律、法规相冲突,应当继续有效。被告××区房管局适用《物业管理条例》,并无不当。被告××区房管局实施被诉行政行为时,依据丽景花园建筑物规模较大、分属两个社区、不同时间建设的物业区域相对独立等事实,考虑了业主自主管理的不同愿望、物业区域的配套设施、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活动等因素。上述事实证明,××区房管局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动机,符合法律授予其行政权力的宗旨。被诉行政行为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且具有可行性,符合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被诉行政行为是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是对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所在区域的界定,而不是对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权属的认定。丽景花园内如因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相关费用分摊等争议,可以通过市政公共设施的改造、完善,或者业主们相互协商、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被告××区房管局不能限制。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区房管局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物业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区房管局将丽景花园划分为4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确实存在,内容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规定,符合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该行政行为做出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原告郭××等48人的诉讼主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区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其要求撤销区房管局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的规定,于20xx年7月28日判决:驳回原告郭××等48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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