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三: 法律文书制作实训
(一)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法律文书制作综合实训,使学生全面了解各类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审批制度、开具机关,能够熟练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熟悉其法律上的要求、效力及后果。
实训的要求
1、实训时间为4-6学时。
2、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按小组办理所需的法律手续,制作各类法律文书。
3、实训必须在教师的组织下进行。
4、实训后应由教师根据学生制作文书的质量,进行讲评并打分。
(二)实训的器材
各类文书、稿纸、印泥等。
(三)实训的方法
本实训采取综合实训方法进行,学生分别按照事先设计的案情进行文书制作。
(四)实训的内容
1、办理相关手续。
2、制作各类法律文书。
(五)实训的要点
本实训需参加实训的学生全面、灵活制作各类法律文书。
(六)实训的步骤
1、接触案件,办理相关手续。
2、制作相关文书。
3、交纳所制文书。
评分标准:
各种手续办理情况 50
文书制作情况 50
法律文书制作综合实训设计
由指导老师分别组织学生熟悉、完成制作下列法律文书: 文书一:立案决定书
文书二:拘传证
文书三: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文书四:拘留证
文书五: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文书六:现场勘查笔录(实例)
文书七:询问证人笔录
文书八:呈请拘留报告书
文书九:取保候审决定书
文书十:××××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文书十一:××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文书十二:传唤通知书
法律文书写作实训
20xx年12月13日一早,某市城市信用社保卫股副股长李德军发现金库被盗,遂打电话报案。李称当日早上7时,他和保卫股股长罗某、工作人员高某打开金库,发现现金袋少了4个,就拨打110报案。现场勘查后发现,根据12月台票显示12日晚放入金库的8个现金袋少了4个,丢失现金362260.59元。金库位置在信用社的二楼,金库外面是枪库,几支半自动步枪完好无损。调查获悉,进入金库有两个途径:一是经过枪库后打开金库的铁门进入;一是通过枪库里面的备用门而入。枪库门、金库门丝毫未损,仅仅在备用门上有一点新鲜擦痕,发现一枚不清晰的手印和一个看是脚印的模糊痕迹,鉴定为平板脚特征。勘查结果表明,作案人是先打开枪库门,然后再打开金库的备用门进入现场的。警方判断为内盗案件,根据脚印特征和其他方面情况断定为工作人员高某所为,决定对其执行拘留。拘留后经审查认为高某符合逮捕条件,于是提请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市检察机关20xx年3月批准了逮捕。
实训要求:请根据上述材料写作相关诉讼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与公文写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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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
X公刑拘字(2007)X号
李XX,男,19xx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 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
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xx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视。
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XX、刘X
20xx年9月10日
案例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9xx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郭XX19xx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xx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xx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xx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xx年,郭XX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郭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正。(申请书制作日期为20xx年12月20日)
公 正 申 请 书
申请人:郭XX,女,19xx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本人19xx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
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xx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xx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xx年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正。
申请人:郭XX
19xx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案例三: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xx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
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此案长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XX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
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XX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xx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 19xx年12月5日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xx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xx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XX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
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他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形式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xx年5月7日决定以第104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市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诉字(2007)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xx年12月5日出生,汉
族,出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xx年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xx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房,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
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20xx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案例四: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20xx年5月间,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与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xx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
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后于20xx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守所,7月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20xx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
20xx年8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
20xx年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理。
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作出
判决,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秦×浩,男,22岁(19xx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 鲁×成,男,23岁(19xx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李×,男,20岁(19xx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
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xx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xx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生于19xx年7
月12日,汉族,出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xx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xx年8月29日作出(2007)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xx年5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xx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xx年7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
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许XX
审判员:张XX
20xx年11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案例五: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杰(男,19xx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19xx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孙×林找了工作。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他们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20xx年5月以后,由于孙×杰与孙×林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20xx年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
20xx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
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xx年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林非常生气,便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
钱,为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xx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xx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xx年5月31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
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xx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20xx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日向XX 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
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X杰再也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原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X林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
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朱XX
审判员:王XX
20xx年12月3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案例六:请根据下列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xx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市××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20xx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xx年下半年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20xx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
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皆老、相守终身。 20xx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xx年3月,赵某向张经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红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
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而且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xx年4月16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并解除自己与赵某婚姻关系,而且要求家庭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xx年8月2日生于××省××县,现住XX市XX区XX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xx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xx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xx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xx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xx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20xx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刑 事 自 诉 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
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1、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xx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xx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只是每月寄一次钱给我,一年不回一次家,并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xx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为由走不开回绝了。我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20xx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让我接受现实,否则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遭到我拒绝后,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1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xx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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