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本耀司

山本耀司:对混日子的年轻人,挥出重重一

山本耀司

2015-12-31 08:04:56

来源:搜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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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理想国imaginist

山本耀司,日本服装设计界巅峰人物。著名电影导演维姆·文德斯曾说“山本耀司是个诗人,他用服装替代语言,他的创作就是剪刀的语法。”对于他的服装,人们喜欢引用他自己的一句话来加以解释:“还有什么比穿戴得规规矩矩更让人厌烦?”在其迄今40多年的服装设计生涯中,山本耀司不仅以其反时尚的设计风格震撼了整个欧洲时装界,还借助时装向这个无趣的世界重重挥拳。

理想国最新出版《关于山本耀司的一切》,呈现了山本耀司四十年设计生涯的轨迹,精选了不同时期对山本耀司的深度重磅访谈,配上近千幅珍藏摄影作品,可谓山本耀司设计生涯的完全记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购买)。

今日微信,分享其中山本耀司自己的一篇文章。文中山本耀司犀利地评析了日本当下年轻人着装的“恶趣味”,并由此进一步狠狠批评了浮躁、物质的日本社会。究竟有多狠呢,文中不少观点让主页菌读之震惊。图文无关,配图为书中插图。 现在的我,有那么一点焦虑

这次迸发的言论有点过激。

仅仅因为年轻就觉得在社会上应该站在优先的位置,对于不知道为何坚信如此的年轻人,对于让他们安于现状的、不费力的、保守的日本社会,我挥出了重重的一拳。

作为时装设计师,在流行和时尚中应该起到怎样的作用,处于怎样的位置,以及他们面对着 21 世纪又会有怎样的变化,最近我对此非常有兴趣。1960 年代后半叶到 70 年代的时装,虽然逐渐式微,却是狠狠地流行过。那种衣服,就是以身体为原型,准确地做出小一号的衣服,肩宽很窄,有时候会再加上一个老气的袖子。我想继续说下去的就是,这种衣服外行也做得出来。那在这样的流行之中,时装设计师究竟承担着一种什么作用呢?常有人说,流行是从街上开始的,设计师只是追着它跑而已。这大概就是一般流行的基本要素吧。川久保玲好像在什么杂志上说过 : “简单安逸的时代实在让人厌恶,无法忍受。 ”制衣者肯定也是一样。但对于消费者来说,简单安逸的服装,应该也具有现代的意义与价值吧。

另一个我非常想说的就是,一种只有在日本发生的特殊现象。那就是 :被叫作“大小姐”的这种人,或者是靠着父母援助生活的年轻人,他们都穿着世界级的高级名牌,这是一种异常现象。从日本人本身的文化论、精神论来看,也一定会变成这个样子,我也不会用什么深奥的话来分析, 但这件事在我来看就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是非常异常的状态。欧美的年轻人,是绝对不会穿这么昂贵的衣服的。他们能用二手店或者跳蚤市场买来的便宜衣服,把自己打扮得非常有型。大部分的衣服都只有两三千日元就能买来。我觉得这才是年轻人特有的帅气。

话说回来,日本又是怎样的呢?叫嚷着名牌、名牌,甚至一路追到意大利去的也大有人在, 还有人为了买仿冒品跑去香港。 如果是过了一定年龄,也完成了育儿工作的阿姨,作为一种消遣,跑去奢侈购物什么的,也不是不能理解,但为什么年轻人也要这么做呢?我认为这是只有在日本才会发生的特殊现象。那种女孩,我不觉得她们是“女人” ,是愚蠢的小女孩。她们被宠坏了,觉得年轻就了不起,年轻就最伟大。我又年轻又貌美,你一定想约吧?她们脸上就这么写着。对于过了 25 岁的女人,就侮辱性地以“欧巴桑”称之。但这居然也被默许了。就是因为日本的

男人们觉得这种小女孩是“鲜肉” ,新鲜、肉感、性感,就是可爱啊,所以才把她们哄得七荤八素,不辨方向。

日本人是这样一个人种 : 因为生活在岛国,所以相互体谅,甚至相互纵容。大家都觉得好, 而你逆着行事, 就会遭到排挤。有问题意识的人、有反抗意识的人,一定会被这种村落社会所排除在外。而被排挤在外的人中,具有果断行动的话就投奔海外。虽然我也不确定这么做到底好不好。

总之,现在这个世界就是一个恶趣味的时代——穿着普拉达,带着爱马仕戒指,背着路易 · 威登的皮包,穿着芬迪或费拉加慕的皮鞋,全身都包裹着名牌, 开着不知道谁给她买的宝马或是保时捷。她们会读《装苑》吗?应该不会吧。她们要读时装杂志大概也是 VOGUE 或者是日本杂志里特别制作的专题《意大利名牌》 、《世界名品》这种。全都是守旧的, 毫无疑问彻底沦为了保守派。总之, 只要装作有钱的样子就好了,这种恶趣味,在现在的日本已经弥漫成了一股难以遏制的风气,这就是病!

那么与此相对,说起来日本的时装设计师又在做些什么呢?不过是将我和川久保玲做过的 80 年代的前卫方式再重新思考一番罢了。尝试将服装弄坏,涂抹甚至剥离。放眼看看比利时和奥地利,越来越多的年轻设计师效仿安特卫普出身的德赖斯 · 范诺顿 [Dries Van Noten],他们并不制造所谓作品的服装,而是作为潮流的引领者,做出与时代合拍的、轻松的,褒义的安逸、简单的服装。

一路支撑着高级成衣的专业设计师也都说要去做高级定制,蒂埃里 · 穆勒,让 - 保罗 · 高缇耶都这么说。阿瑟丁 · 阿拉亚也是如此。

所谓高定,简而言之就是法国的国策产业,也是法国人最重视的领域所在。在它已经逐渐石化的今天,工会有所动作想要做些什么。想要反抗这种古老价值观的年轻人已经出现,但那些以前年轻过的设计师却都接受了资助打算做高定。这样的话,要领导未来时代的年轻人们,他们如果把这叫作街头的话,那么街头和设计师就会背道而驰,越来越远,产生距离。今后要如何联结现实和设计师呢?我认真地思考着。那些曾经的叛逆青年,被称为“可怕的孩子”的设计师,为什么会被改造得想要去做高级定制了呢?现在,整个世界都是保守的,华丽的服装最好卖。意大利风尚正凌驾于全球。我猜想,在这样的环境下,巴黎大概是想借复兴高定来重新夺回领导地位吧。所谓意大利时装,其实真的是很保守的。

法国的记者们, 经常把普拉达的衣服当作是恶趣味的象征代表。 我觉得,缪西娅 · 普拉达 [Miuccia Prada] 所做衣服的样式,虽然外行也能做,但在这类服装里,缪西娅确实是做得最好的。无论是细节的处理,还是剪裁、缝纫以及衣料的

搭配上,都做得很好。但即便如此,我也不觉得这样的衣服能帮助将来的年轻人解决什么问题。好像经文一样,它说只要你念就能得救。说的就是那样的衣服吧。 另外,为什么日本的年轻姑娘,会有这样不可一世的姿态呢?我指的是这些 ,16 岁左右到 22 岁左右的小姑娘。要让我说, 这些女孩从高二、高三开始就已经是一副“娼妓”面孔了。受到了电视节目的影响也很大吧,也可能是那些控制日本色情业的成年人的战略吧。

在这种事情上,我的想法可能是很老土。这个年龄的“年轻” ,正该是向大人提出疑问、向自己提出疑问、向社会提出疑问、向大人们所建立的规矩提出疑问,并为之苦恼的时期才对啊。因此,这也正是该去思考、去烦恼、去阅读的时期啊。但现在完全不是这样。就只有色诱,脱了水手服 [ 校服 ] 就换上高级时装,除了名牌就是名牌。现在所谓的名牌,就是指意大利时装和某些法国的奢侈品牌吧?全都过时啦,都是老早以前的牌子呢。所以,我们这些设计师的工作就是要面向她们,把这种强烈的反对意见传递出去,不是通过语言,而是通过我们制作的服装来告诉她们,那些都太老土了,弱爆啦。我就是这么想的。同时我也强烈地感到, 在这一点上, 设计师们的能力也还远远不够。当然,这也包括我自己。

我呢,非常喜欢玩重金属和摇滚的年轻人。所谓摇滚,不就是精神本身的反抗吗?为了走学校的正统路线而勉强自己迎合,开什么玩笑,他们才不干呢。去玩摇滚,去当暴走族,这些都是反抗。所以我很喜欢这些孩子所穿的衣服。白天干着体力劳动,晚上就去玩乐队,这是我心目中“愤怒的年轻人”的形象之一。这其中也可能有一些人仅仅是外在的“摇滚”而已。不过,日本是否真的有能孕育摇滚的环境,这话且另当别论,欧洲的朋克也是因为有阶级社会的原因所以才会走上这条路,而且也很容易和毒品扯上关系。

总之日本就是实在太轻松了,太太太轻松了,干什么都不会饿死。我非常讨厌 “飞特族” [Freelance Arbeiter, 自由打工者 ] 这种说法。所谓 “飞特族” ,完完全全是社会娇惯姑息的产物。什么也不干,也有人给你饭吃。随便打个工也能把日子过下去。如此放任着年轻人的日本社会就诞生了完全不同的两类人,一种就是“ 飞特族” ,另一种就是全身名牌的有钱人家的脑残大小姐。而且最近居然还有人一开口就讨论家庭出身,或者是从什么大学毕业。这不是完全回到了过去了吗?太保守了。我为他们感到悲哀,十几岁就过着如此享乐的生活了,那以后怎么办呢?转眼之间,人就老了啊。

浮躁。我觉得“浮躁”就是这个时代的关键词。因为现在正是一个丢失了哲学和思想的时代,以前的人们会为马克思的理论而倾倒,拼命学习不同哲学家的思想

和研究。姑且不论人们为此到底有多么苦恼,这年轻的苦恼该如何克服,人们有着可以成为教科书般的思想领袖。但现在没有这样的人了。失去了指引,也没有共鸣的痛苦思想。所以连自己的肉体也成了轻浮的噱头。说得夸张点,日本的年轻女孩,全都是“妓”!她们不是为生活所迫不得不为娼的女人,而是纯粹为了玩乐而为之的卖春。

为什么要说它恶劣?因为日本的社会容忍了这种用年轻的魅力,偶尔来换点钱的整体氛围。因此,作为有钱人象征的时装用潮流、名牌来压垮了日本。思考关于成年人的深刻疑问,在痛苦中寻求的解决方法,那些都被认为是过时了、过气了。不单是年轻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今后生活中最重要的东西就这些了,这样真的好吗?自己所感到的烦恼到底是些什么?虽然我自己会思考这些疑问,但真正去直面和解决这些疑问的人都已经很少了,在色欲横流的世界里混混日子,也就渐渐淡了。

现在所有的时装学校都是以设计优先,如何踏踏实实地去做一件衣服却不会去教。这都是要经过训练与锻炼的,就连狗都是需要训练的,但日本现在的年轻人却完全缺乏锻炼,学校教育中也没有。我所说的训练是非常痛苦的,甚至会让你自问为何我要这么做。但我想大声地告诉大家,很多东西只有经过训练之后才能去了解、去发现。钢琴练习也很痛苦吧,其实这些基础的东西都是一样的。但这种痛苦,现在的人们已经无法承受了。 一旦经历了这些痛苦, 你就会获得全新的发现。现在的年轻人,对于我这一番老年人的怒言,大概已经烦死了。

我偶尔会去练练空手道,但经常是头脑中记住了动作,身子却不听使唤。相比于大脑思考,身体要更快地行动。为了达到这一点,就需要不断重复的训练与锻炼,这样才能使身体比大脑反应更快。就是这的, 说得夸张点, 请你们更信任一些经过磨难而看到、 而收获的东西吧。如果你看不到那些,那你所做的东西就还很肤浅。这也是我大声对所有《装苑》的读者,或是有志于在时装界发展的人说的。

摄影:松本康男,2002 模特:德国著名的现代舞编导家,被誉为“德国现代舞第一夫人”

现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品味好的人、会画画的人可能有几十万吧。想要成为设计师的年轻人,都打扮得非常时髦,但我觉得没这个必要。在接受训练的时候,穿脏脏的 T 恤和牛仔裤就好,套一件旧夹克每天去上学。这样的经历年轻时一定要有的。经历过这样的时期,你才可能看见新的事物,才会发现以前自己办不到的事,突然豁然开朗,一下就能做到了。这就是我最想说的。就算是用鞭子抽,我也希望

年轻人能做到这一点。一般的学校教育已经是很荒谬了,但就算进入了为求职而设立的专门学校,也完全没有相关的训练与锻炼。现在的学校啊。

再回来说我自己,空手道已经练了 6 年了。这其实和钢琴课很像,就是不断地重复基础练习。一年半以前我拿到了黑带的初段,但这之后依然是每周两次做着基础的重复练习。也因此,才能做到“身体行动比大脑思考更快” 。

体育运动让我对人类拥有的潜能与潜力的厉害之处感到惊异。举个例子来说,一般的体育运动,都需要体能与力气的支持,所以也会有年龄上的极限,但是武术就没有这么回事。比如说我练的这个,身高在一米八九,体重二百斤左右的壮汉,我都能一招击倒。这就是我训练的内容。这虽是最终的目标,但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和学钢琴一样,重复基础、基础。说了那么多空手道的话也不知道合不合适,但它无关年龄,而是需要把自己身体的潜能运用到极致。

简而言之,一般打人的时候呢,最简单地想都会觉得是要用手。但实际上,拳击也好,空手道也罢,都并非如此。拳击靠的是后背的力量,空手道靠的是腿的内侧和脚腕的肌肉,以及腰部的扭转,都不是靠手。不是有那种玩具飞机吗,用皮筋一拉,就飞出去了那种,和那个一样。就是将身体扭转到极限,将全身的力量蓄积起来,然后在瞬间发力攻击。但到了真打架的时候人就会慌,为了不临阵慌乱,同样需要训练。

那是不是山本耀司就会去打人呢?完全不是这样的。如果真的遭遇到了不讲理的情况,被一直打,我都会忍,但他如果再一直不停这么打下去我可能就会重伤或者死掉,那种情况下我才会出手。这是在训练过程中,形而上的有趣想法。练习空手道,我感觉对于自己的生活方式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只不过真的遇到事的时候,比如在街上有人挑衅, 有人没事找事的时候, 我能够冷静面对, 不慌张。冷静地平息事端,但绝对不会认输。能冷静劝解,就是我最想要的。而其实我练空手道真正的原因,是为了拥有可以坚持长途飞行的体力??

想要轰轰烈烈生活的人, 全都离开日本去了国外。 好像不得不这么做呢。我也想脱离开日本,在另一种意义上??

以上选自《关于山本耀司的一切》,广西师大出版社·理想国,20xx年12月出版

(责任编辑:孙钰 UC014)

 

第二篇: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与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与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家伟,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颖,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博,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颖,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博,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百货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开百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方家伟,被上诉人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仁乐购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宝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乐购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颖、孙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开百货公司与乐购各门店自19xx年开始建立买卖服装的合

同关系。20xx年,开开百货公司与乐购方通过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就再次签订双方之间合同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最终,开开百货公司于同年7月28日在20xx年《商品购销合同》中签字盖章。在该合同首页处有康仁乐购公司致供应商告知书一份,内容为康仁乐购公司经其他商业零售公司的合法有效授权,有权代表其自身及其他商业零售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其他商业零售公司完全接受并履行康仁乐购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条件和条款,犹如《商品购销合同》的原始一方。告知书后附有商业零售公司名单。开开百货公司在该份告知书确认栏处盖章。该合同甲方由康仁乐购公司盖章、乙方为开开百货公司。合同对商品价格、瑕疵交货、货款结算与支付、合同期限等方面均做了约定,其中瑕疵交货约定为乙方如未能依订单所载品名、规格、数量、品质、日期供货,或预计在未来某一时间内会无法按照订单所载供货而未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认可,应依正常销售的百货商品以订单总额20%承担违约金、促销销售的百货商品以订单总额40%承担违约金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前述违约金甲方有权于缺货确认的次月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货款结算与支付约定为乙方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未提供增值税#5@p,不得要求结算货款,货款最迟不晚于送货日后60天内付款;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12日。合同还约定为了提高乙方与甲方之间结算的效率,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后盖章的各乐购商业流通集团所属门店有共同统一结算之权利,即指在本合同中共同盖章之各门店,可以互相转扣,转扣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履行的内容,也包括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所履行的内容,结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支付的所有款项、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所有款项以及甲方依据本合同抵销权规定有抵销权的任何款项。

原审法院另查明,宝山乐购公司授权康仁乐购公司代表其与供应商签署20xx年度《商品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宝山乐购公司完全接受并履行康仁乐购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商品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条件和条款,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落款日期为20xx年1

月1日。

原审法院再查明,合同签订后,开开百货公司自20xx年始共向宝山乐购公司供货71,852.62元,其中已开具增值税专用#5@p金额为35,484.74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5@p金额为36,367.88元,应付款金额为64,667.36元,已付款金额为16,207.90元。开开百货公司表示供货金额与应付款金额之间的差异是由于双方之间约定支付货款的金额为开开百货公司供货金额打九折之后的数额,一折部分作为折扣,以乐购方向开开百货公司开具其他#5@p的形式予以冲抵。宝山乐购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期间,乐购方于20xx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开开百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开开百货公司未按订单数量发货视为缺货,应扣除开开百货公司缺货违约金共计1,353,435元。开开百货公司收到该扣款表格后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乐购方,对该扣费开开百货公司除自认26,789.13元缺货扣款外,对其余缺货扣款均表示异议,并提供了一张列明包括“超量定单”、“过期条码”、“门店盘点拒收”等均为乐购方原因导致缺货在内的不应扣款理由之表格。由于双方对缺货扣款争议较大,开开百货公司于20xx年初终止了与乐购方的所有业务往来。并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开开百货公司与康仁乐购公司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第1条第1.4.2(1)款和(2)款、第3条第3.1款、第4条、第5条第5.1款、第15条、第27条第27.2款、第31条第31.4款和第31.5款;2、判令宝山乐购公司支付货款49,304.26元,并赔偿开开百货公司利息损失(按年利率8.217%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3、判令康仁乐购公司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向开开百货公司释明其要求宝山乐购公司支付因低价倾销产品、以拒收#5@p的方式拒付货款844.80元的诉请部分,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开开百货公司表示其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宝山乐购公司补这一部分货款的差价。

原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涉及开开百货公司所称补差价部分的货物,在上述开票金额

中已包含该部分货物。嗣后,开开百货公司认为该部分货物的价格低于其定价,又补开了差价部分的#5@p,但均被退回,开开百货公司随即将补开的#5@p作废。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开百货公司与康仁乐购公司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开百货公司提出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双方均为在一定领域有一定市场地位的资深民事主体,故不存在利用优势或者没有经验的情形,且该部分条款均是开开百货公司与乐购方在多次协商沟通的情况下,开开百货公司才最终于20xx年7月28日在合同上盖章确认的,故对开开百货公司要求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基于该合同合法有效,从合同中的告知书结合授权委托书等看,康仁乐购公司仅为授权签署合同的代理人,该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归于委托人宝山乐购公司,故本案买卖合同主体应系开开百货公司与宝山乐购公司,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至于康仁乐购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当事人的除外。在本案系争合同首页的告知书中有开开百货公司盖章确认,可见开开百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是知道康仁乐购公司与宝山乐购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开开百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系争合同约束康仁乐购公司和开开百货公司,且康仁乐购公司与宝山乐购公司分别在工商登记注册,彼此之间系相互分离的民事主体,开开百货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康仁乐购公司对本案系争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开开百货公司要求康仁乐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货款,宝山乐购公司抗辩称对已开票部分属应付货款,但扣除缺货违约金后不存

在未付款项,未开票部分的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属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其不应支付开开百货公司未开票部分的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开开百货公司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未提供增值税#5@p,不得要求结算货款,但考虑到双方现已结束业务往来,从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对开开百货公司要求宝山乐购公司支付未开具增值税专用#5@p部分的货款予以支持,然开开百货公司亦应及时开具#5@p;关于缺货违约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宝山乐购公司提出在货款中直接扣除缺货违约金,原则上由其举证,而其仅提供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包括开开百货公司的缺货扣款异议表,来证明应扣除缺货违约金的数额,但就前述证据而言,无法看出缺货违约金数额的原始依据出自何处,只能从开开百货公司列明相关缺货原因归于宝山乐购公司的表格中得出确实发生过缺货的情况,考虑到宝山乐购公司未能提供缺货违约金具体数额的原始依据,但又确有缺货的客观事实存在,故从公平角度出发,酌情认定处理。

至于差价部分的货款,因开开百货公司已将涉及差价部分的货物#5@p悉数开具给了宝山乐购公司,上面均列明了货物单价,证明双方就该笔货物的价格已通过开#5@p的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故开开百货公司要求补其差价,于法无据,难以支持,若其认为宝山乐购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倾销,因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开开百货公司可另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开开百货公司向宝山乐购公司供应货物,宝山乐购公司理应支付货款,开开百货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对缺货部分承担相应的扣费。经折抵,宝山乐购公司实际还结欠开开百货公司钱款38,459.46元。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因双方就缺货扣费事宜一直在交涉过程中,且如前所述双方之间既存在缺货的事实,又存在缺货具体数额不够明确的情况,而开开百货公司也有部分#5@p未开,故在未判决认定宝山乐购公司应付金额前,开开百货公司要求宝山乐购公司承担利息损失不妥,难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宝山乐购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开百货公司货款38,459.46元;

二、对开开百货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开开百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利用优势地位,采用欺诈、违法手段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应当撤销部分条款;2、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性质为合同型联营,实际又是按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履行,故应认定双方间为委托代理销售关系;3、上诉人并不存在违约事实,被上诉人不应扣上诉人的货款,除被上诉人康仁乐购公司以乐购总部名义用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上诉人要扣除货款外,其余被上诉人并未提出主张;4、上诉人于20xx年7月28日在合同上盖章,被上诉人康仁乐购公司以乐购盖章需一定程序为由,要求上诉人将全部合同交给被上诉人康仁乐购公司,被上诉人康仁乐购公司于同年11月13日才通知上诉人取回合同,其他门店只是在原审庭审时才追认合同,故在合同生效之前,被上诉人扣上诉人货款,没有合同依据;5、关于差价款问题,被上诉人利用强势低价倾销,强迫上诉人接受其价格,上诉人开具了部分#5@p并不意味认可其价格,上诉人并未放弃差价部分的请求;6、乐购所有门店是统一经营,被上诉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独立人格,被上诉人康仁乐购公司应当对其他门店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亦应当对分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康仁乐购公司、宝山乐购公司均答辩称:1、从往来电子邮件看,自20xx年9月起,双方就扣款问题已进行交涉,对违约扣款事实双方是认可的,只是理由、细节存在分歧;2、合同首页明确,被上诉人康仁乐购公司系代理其他门店与上诉人签约,与其他被上诉人是代理关系,且乐购各门店均在当地工商局注册,是独立民事主体,康仁乐购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亦不需承担分公司的连带责任;3、合同约定,上诉人根据系

统记录开票,被上诉人根据#5@p付款,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上诉人系在一定领域有一定市场地位的资深民事主体,其有一定的能力辨别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并作出是否签约的决定。上诉人在自愿签约并已实际履行后,再以被上诉人利用优势地位,采用欺诈、违法手段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部分条款,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从合同的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间更符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实际为委托代理销售关系,依据不足,本院无法采信。合同首页明确,康仁乐购公司仅为授权签署合同的代理人,该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归于委托人,康仁乐购公司的行为即为其他签约门店的行为,并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事后追认情况,且各被上诉人分别在工商登记注册,属于独立民事主体,故上诉人上诉称康仁乐购公司应对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且总公司应对分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主张在货款中直接扣除缺货违约金,其提供了往来电子邮件及上诉人的缺货扣款异议表,来证明应扣除缺货违约金的数额,但未提供缺货违约金具体数额的原始依据。原审法院考虑到缺货事实客观存在,从公平角度出发,酌情认定扣款数额,并无不妥。关于差价部分的货款问题,原审法院已有详尽阐述,本院不再赘述。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元,由上诉人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时彦

审 判 员 陈俊 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 书 记 员 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