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学习健康生活演讲稿

让学习科学化,让生活健康化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计科1103班的许明星,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让学习科学化,让生活健康化》。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当今大学生毕业时的水平呈现略微下降的趋势,并且身体素质得分较之前几年有了明显的下降。这就意味着,当今大学生要科学学习,健康生活已经刻不容缓。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知识更新咄咄逼人,即使你曾经受过高等教育,也还是不够的,所以未来需要会学人才。要想会学,也需要一定的方法,方法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我们将会陷入“死读书、读死书、读书死”的窘境。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合理规划学习任务,及时总结自己的学习方法,合理和利用时间,要持之以恒,若学学停停,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或“临阵磨枪”将无法学成,这样的学习态度只能装“半瓶水”,从某种意义上讲,态度决定人们生活的质量,态度决定学习成绩的优劣,态度决

定事业的成败,态度决定人生。在学会知识的基础上将所学的东西应运到实际中来,在理论和实践中找到自己的立足点,做到学知识,学技能,学方法三个层次,如此,才能举一反三,成为学习的强者。

俗话说:健康是革命的本钱。只有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我们才能够有力有心地去应对生活学习中的各种挑战。面对现实,我不禁要发一通感慨,“我们曾经的斗志上哪里去了,是什么让我们变得如此的懒散?”我们何不多出去走动走动,呼吸呼吸新鲜空气,感受感受自然的美丽?合理地安排作息时间形成良好的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饮食规律,“学习之余参加一些文体活动”不但可以缓解刻板紧张的生活,还可以放松心情、增加生活乐趣反而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作为年轻人,我们要用一颗成熟活泼的心情面对生活。生活习惯代表着个人的生活方式。良好的生活习惯不仅能促进个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也能对人的未来发展有间接的作用。所以我们要活着、健康的活着、有品位的活着。

以更加认真的态度、更加振奋的精神,让我们自己真正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从而让“科学学习,健康生活”成为自己的自觉追求,帮助我们成人成才。同学们,让我们那颗年轻的心,热情地搏动起来,科学学习,健康生活,做一名走向世界的当代大学生!

 

第二篇:关注食品安全 科学健康生活

关注食品安全 科学健康生活(《食品安全法》知识讲座授课稿)

来源:市局消保科 发布时间: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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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食品安全法》

张晓东

大家好:

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五月上旬政工科要求我给大家介绍一下《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内容,局领导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接到这个任务时感觉压力很大。《食品安全法(草案)》今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食品卫生法》将同时废止。三个月来,《食品安全法(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评论,对于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讲,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方面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这部法律在6月1日才开始实施,我们也没有什么具体的工作实践,所以今天就我个人的理解和学习体会给大家汇报一下,希望大家批评指

正。

今天学习的主题是“关注食品安全,科学健康生活”,因为我们不仅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职责,我们每个人也是社会的成员,也离不开衣食住行,关注食品安全,科学健康生活是我们在座每一位都需要的。今天的学习我想分四个部分向大家介绍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

一是回顾一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历程,更好的理解《食品安全法》的意义和特点;

二是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食品安全法》的部分亮点条款和规定,比较一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有什么进步;

三是看一下《食品安全法》赋予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哪些新的职责;

四是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更加科学健康的食用食品。

【引子】 不得不说的几件事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回顾

提及食品安全事件,大家可能马上会想到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龙口粉丝事件以及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也在逐渐地改变我们的生活和饮食习惯。

追溯较早的食品安全事故,大家应该还记得19xx年上海毛蚶风暴。19xx年1月至3月,上海市发生了一次世界历史上罕见的甲型肝炎暴发流行事件,每天发病人数均超过10000例。在卫生防疫部门的跟踪检疫下,确定这是由毛蚶携带的甲型肝炎病毒所致,至当年5月13日,共有310,746人发病,31人直接死于本病。从此,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涉及到因假酒、农药残留、食品或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造成的食物中毒,导致人员死亡和大批人员集体住院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涉及的总人数为2~4万人,但这一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大约为20~40万人。从各种案例和数字来看,足以让我们触目惊心,这个定时炸弹就在我们身边,随时爆发。因此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让我们食得安全,食得放心,这些工作刻不容缓。 在这里,我们不再一一回顾每一起事件的发生过程,只简单的看一看这几件事;

一是阜阳奶粉事件。20xx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从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安徽阜阳市发生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97名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其中阜阳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

分,并责令辞职;副局长杨伟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公平交易局局长杨树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获刑6年;周棚工商所副所长李亭君涉嫌犯有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被刑拘,获刑2年;周棚工商所副所长白启祥涉嫌犯有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被刑拘,获刑2年6个月。阜阳奶粉事件第一次真正让我们知道了执法不作为,监管不严要受到司法的制裁。

二是“苏丹红”事件。20xx年3月2日与3月3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xx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进行检测时,首次发现“苏丹红一号”。从3月5日开始,“苏丹红”用于食品的情况不断被广东、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的工商、质检部门检出。在对苏丹红源头的追溯中,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凸显。追回程序、下架退市等监管细节迫使各级工商机关深入研究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的具体措施。

三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xx年9月,一场突袭的问题奶粉风暴席卷全国,三鹿等奶制品企业的婴幼儿奶粉中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截至11月底全国诊疗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万余人,并有多名患儿死亡。国务院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

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影响颇巨的三聚氰胺事件对整个食品行业产业链产生严重冲击,国产奶粉爆发全行业危机。这次事件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与我国对食品的生产标准制订不完善,对生产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对产品监测不力有关。鉴于我国国情,食品安全监管之路任重而道远。

在每一次食品安全时间之后,我们都可以总结出很多的第一次,这些年来我们在食品监管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我们总还是感到惴惴不安,为什么我们努力构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突发事件面前总是漏洞百出,不堪一击?我们期待《食品安全法》能够给我们提供答案。

【第一部分】 五年磨剑 惠及民生

——从“基层民声”到“国家大法”的诞生历程

《食品安全法》草案20xx年2月28日上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至此这部汇集了民智、堪称“精雕细琢”的法律终于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20xx年12月进入立法程序到今年2月顺利出台,15个月的立法过程中,《食品安全法》草案几易其稿,最大范围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调整过法律名称、范围和立法节奏。内容方面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添加剂许可制度等一系列制

度建设满足甚至超出了民众的期待,为这部与所有人都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打上了审慎、民主、务实、负责的注脚。在该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第一时间向中外媒体解读说:“这部法律应该说是五年磨一剑,磨了很久,因为它太重大,它涉及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略)

20xx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xx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xx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xx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xx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xx年5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xx年11月和20xx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xx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xx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xx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xx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略)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

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

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

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

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略)

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

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是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五是既要加强行政管理,又重视行政责任,既加强行政处罚又重视民事赔偿,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

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四、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从“卫生”到“安全”,食品安全立法不仅是法律名称的变化,更是监管理念的提升,是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的切实之举。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一)这是一部回应民声的法律――倾听社会民众呼声,采纳代表的建议,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立法进程

“红心咸鸭蛋”“致病的福寿螺”“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得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

“谁能保障我们餐桌的安全?”公众的疑问直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软肋”:

――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 ――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性的评价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

――缺乏有效的机制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

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违法企业和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须切实监管,严法惩治。”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群众反映的社会难点,也是全国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连续多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一直高居前列,“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成为全体代表的共识。 20xx年的全国人代会期间,陶仪声等30名全国人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20xx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江苏、安徽、河南等10多个代表团的445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14件议案,要求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或修改食品卫生法。全国人大代表徐景龙曾指出,没有食品安全的核心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重大缺失。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

民之所需,我之所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采取了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及时提请审议。

20xx年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国

务院着手修订食品卫生部法案,在研究、吸纳了全国人大代表等提出的建议基础上,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20xx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二)这是一部体现民主的法律――4次常委会审议、7次法律委审议、1万余条群众建议,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真谛

讨论、审议、调研、公开征求全民意见??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就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个缩影。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地征求了各方意见。20xx年12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地人大常委会以及中央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草案的二次审议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20xx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

法律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成为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成为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个月内,广大群众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了1万多件意见和建议。大家普遍认为,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是立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具体内容,大家各抒己见:如关于法律名称问题,有人建议沿用“食品卫生法”,有的建议改为“食品安全卫生法”,还有的认为应叫“食品质量安全法”;针对“生产者生产在本乡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内容,有人提出,这样会给监管部门推卸责任、放弃监管留下借口,但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这一规定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民的实际情况,是立法的亮点?? 在万余条建议中,“食品监管体制”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内容,大家指出了现行监管体制的弊端,也提出了调整的建议,不一而足。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在4次常委会审议以及7次全国人大法律委逐条审议中一直延续。

草案二审稿中,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给予了明确。但是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虽然明确由卫生部牵头监管,但各部门的责任交叉依然比较突出,且行政级别相同,协调难度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食品的安全状况很难有大的改观。”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必须实行或者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另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则建议,成立一个跨部门的机构如专门委员会来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食品安全。

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推迟原定的审议计划,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最终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协调、指导监管工作。一直关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说:“这一调整使监管体制更为系统和完整。”

一个标点、一个字词、一条规定、一项制度??法律的制定汇集了广大民众的智慧,凝结了立法工作者的艰辛劳动,凝聚了各方共识,普及了法律知识,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三)这是一部顺应民心的法律――针对“三鹿事件”、保健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做出系列规定 近30万名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震惊海内外,伤透了数十万家长的心,人们强烈要求杜绝、严惩这类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三鹿事件”,在食品安全法

中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从法律制度上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三鹿问题奶粉”是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但长期以来,作为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一直是监管“盲区”。针对这一现象,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从农田到餐桌都不留有空白。

早在去年3月,就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9月份才开始作为一个问题来处理。有关人士表示,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针对这一漏洞,食品安全法强调相关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也是导致“三鹿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了隐患。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还特地重申了事故报告制度,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同时还加大了对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的行政处罚。 “吃肉怕激素、吃菜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学平说,“社会上流行的顺口溜,表明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缺少信任。食品安全法针对‘三鹿事件’做出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也顺应民心。”

此外,就保健食品是不是要纳入本法、名人代言食品广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讨论,最终也都在法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光焘指出,这些针对性的修改顺应了民心、体现了民意。

(四)这是一部彰显民本的法律――多项制度创新凸显了“民生为本”的立法情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立法过程和法律条款始终贯穿着“民生为本”的思路和原则。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风险监测制度、统一食品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

强化食品企业责任??无论是哪一方面的制度创新,其目标都只有一个: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理顺监管理体制,加强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做到环环相扣、加强全程监管。

――建立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李援指出,这一制度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注重外在的卫生干净扩展到注重内在因素的无毒无害,更加关注百姓的健康。

――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的现实,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说,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强化食品添加剂监管。针对我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用突出等问题,食品安全法强调:“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确保对人体的健康无害是制定食品添加剂目录的第一要义。

――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仅靠人数少的队伍去监管分散量大的食品企业,无疑难以保证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强调各监管部门尽责的同时,还强化了食品企业的责任和自律。

一条条法律规定,一项项制度创新,都体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对以人为本理念的坚持,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从基层民声到国家大法,立法者的“民本”情怀贯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全过程。

【第二部分】 浓墨重彩 众望所归

——《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谓亮点突出,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大家一起看一下食品安全法的几大亮点。

【亮点1】 从“卫生”到“安全”,体现了监管理念的

提升

按照通常的立法程序,一般的法律案经三次审议后就会通过,但《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过后,反复打磨,立法的审慎和精细超乎寻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与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直接相关。”19xx年10月30日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对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食品检验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以及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空白等问题,食品安全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尤其是在三次审议之前,‘三鹿奶粉’事件暴露的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如何解决,都需要法律反复推敲,如今出台的法律都作出了回应”。

“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而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定条件和措施。从狭义上来讲,食品卫生就是指食品干净、未被细菌污染,不使人致病。因此,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也可以说食品安全就一定卫生,但卫生的食品未必安全。 本法从“卫生”到“安全”,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

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这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亮点2】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从“田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人们笑称,“五龙治水,等于无龙治水”,“三鹿事件”可谓是这一监管体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互通等。

《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确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食品安全工作;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等方面做了重要规定。同时进一步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的主导地位,明确其职责和义务,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细节的监管起到重要的统一、协调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监管体制调整后,各部门要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这样才有可能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才能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亮点3】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 ‘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

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是有标准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都是不合格的食品,但绝不等同于有毒食品。笼统地把不合格的食品称为有毒食品又夸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当前国际上公认的办法是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框架体系。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各种说法不一的情况出现,与我国缺乏一种风险评估机制有很大关系。

风险评估可以告诉人们,对于某种食物每人每天吃多少是安全的。以“红心鸭蛋”为例,科学家分析苏丹红是什么东西,人吃进去多少是安全的,然后实验分析“红心鸭蛋”中苏丹红的含量是多少,吃多少这样的红心鸭蛋才会造成危害。最后得出结论:一个普通人要每天吃2000个这样的红心鸭蛋才会造成危害。这就是一个风险评估的过程。

【亮点4】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举例说,“黄花菜”,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

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 “打架”的食品标准肯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的限量标准;2.食品生产卫生规范;3.食品中各种致病物质及其他相关成分的检验方法标准。

三大标准中,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标准。而卫生规范是食品安全标准中最具控制意义的标准。

【亮点5】食品添加剂“必要”方可用

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但添加剂却因此背上骂名。

同时,食品添加剂本身在使用中也存在监管不力、滥用突出等问题,导致社会上“谈添加剂色变”。

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国疾控中心营

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说:“如果没有食品添加剂,超市里的食品货架基本上就空了。食品添加剂应用如此广泛,对其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为此,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这里特别强调了两点:

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是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的,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

二是强调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质量、营养等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有必要,仅仅是美化食品的添加剂就可以取消。

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

此前的“面粉处理剂过氧化苯甲酰”风波也曾引起社会关注。粮食部门提出生产工艺改进,面粉加工可不用这一处理剂,要求将其从食品添加剂目录中删除,然而食品卫生专家认为,不能证明对人体有害就将其从目录中拿掉是违背科学的做法。

【亮点6】问题食品必须被召回和下架

食品行业最需要“良心”,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亮点7】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食品检验实行负责制 在不少老百姓的印象中,出问题的不少都是免检产品。比如,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鹿奶粉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同时,新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在食品违法行为盛行,而食品检验制度与检验机构客观上不能杜绝食品违法行为的情况之下,执法者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会进行选择性执法。第一个原因是寻租。食品生产者为了逃脱监管机构的监管,出于

巨大利益的驱使,很可能其中有一些生产者仍然会向监管者缴纳租金或者保护费,而监管者当中的个别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仍然可能会铤而走险放松对某些食品生产商的监管。对此我们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而类似的教训在新法实施后是否会出现,现在还很难说。其次是出于财力人力匮乏的客观原因而不得已实行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的存在,使得食品生产商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采取法律规避策略,降低法律实施的效果。例如,食品生产商可能花钱买内线,及时打探有关食品安全检查的日期等消息,从而及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从而给公众造成“守法经营者”的假象。这样的教训不是没有,之前那些造成众多结石奶粉的违法生产商,有的甚至还获得了不少的先进称号、荣誉称号。食品检验实行负责制将有效杜绝了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

【亮点8】十倍损害赔偿可圈可点

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迄今为止中国立法者规定的最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远远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两倍数额。对有害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规定高额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实属必要,该规定可以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时候,往往要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当这三种责任企业都要承担的时候,消费者的索赔还能实现么? 《食品安全法》规定,非法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首先要先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对于企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管其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除了要求一般性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也是该法的一个亮点。法条对企业还设立了一个资格处罚,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亮点9】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名人、明星代言会使广告的效应叠加,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因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也高度关注,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像现在这样不负责任,心安理得

地收下巨额的广告收入”。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商家在向他们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从追捧明星、信赖名人的消费者那里赚回了高额的利润。商家就抓住消费者的“追星”心理,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名人、明星等个人广告推荐者的法律责任并无规定,这也让他们毫无顾虑,而消费者因为特缺乏法律依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哑巴吃黄莲”。 《食品安全法》有望结束这种局面,按照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亮点10】保健食品,法律规定“硬杠杠”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是将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原来草案并没有对此作出专门规定,认为它可以和普通食品采取同样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在审议草案时,常委会与会人员比较集中地提出,保健食品目前已经发展成为相当规模的产业,产值已达亿万,同时存在不少问题。部分企业擅自

生产保健食品,有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食品安全法》吸收了各方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目前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部门是由食药监部门负责,与普通食品相比,保健食品多了一道审批程序,它的说明书和产品必须经过事先审批才能投入生产。第五十一条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亮点11】“重典”治“乱相” 罚款翻倍严惩失职渎职 明知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但是不法分子仍然将其掺入牛奶以牟利——“三鹿事件”惨痛教训敲响的警钟,振聋发聩。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规范和要求,但是如果生产者没有良心和道德,再多的规范也枉然。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

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亮点12】食品进出口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家标准

对于食品进出口,本法规定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在涉及食品进出口的相关条款中,新法强调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条款明确了进口食品,在我国要和国内食品享受同等待遇,同样要受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约束。

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纵观整部《食品安全法》,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心下滑,特别是经过“三鹿奶粉事件”,中国食品工业遭受重大打击的大背景下,可以说,《食品安

全法》的出台,既是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又是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要求,同时也符合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心声。

【第三部分】 职责所系 任重道远

——《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工商部门的权限

1.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第四条第三款“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第29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事项,是实质审查。

3.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权和查处权。

(1)对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义务的监督检查权。第32条规定要求食品经营企业“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对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34条规定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安排患有上述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对经营的不符合规定食品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

第38条规定了11种情形的食品不得经营。其中第(二)、

(五)、(六)项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的内容列

入,实现了两部法律的对接。第(八)、(九)项将“超过保质期”和“无标签的预包装”(三无食品)作为禁止行为,填补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只做禁止性条款而无罚则的不足,为工商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

违法经营第(一)、(三)、(四)、(八)、(十)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第(七)(九)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于违反第(二)、(五)、(六)项的由于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竞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处罚,但是否其他如抽查检测、扣押、查封的权限,目前争议很大,可能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或总局的部门规章中明确。

(4)对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

第39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的不足,并确定了罚责,解决了工商机关监管依据不足问题。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39条第二、三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为工商机关在流通环节推行的进货台帐制度确立了法定依据,但淡化了索证索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营者的负担。但仅局限在食品经营企业上,而对90%左右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无要求,这将对今后对此类业户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带来难度。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对食品经营者存贮食品的要求和检查库存食品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40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的要求与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41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突破了《食品卫生法》,为监管散装食品质量奠定基础。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监督和处罚权。

第42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对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监督和处罚权。第4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变相提高了食品经营的门槛,如很多食品是需要低温贮存或冷冻的,需要食品经营者购置一定的冷藏设备,这对于很多农村食杂店来说无疑增加了成本,提高了门槛。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食品经营者依法运输食品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

第37条第6项规定“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1)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的监督和处罚权。第50条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2)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览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方)对场内食品经者审查、检查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52条第一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3)对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53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召回制度,并作为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对于经营者来说,一是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通报给食品生产者。二是要配合生产者的对召回的食品立即停止

销售。

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停止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4)对依法发布食品广告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54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广告法》竞合。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15)对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并处置以及其他食品经营单位依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70条第3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4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6)对食品经营者不得聘用法定禁止从事食品经营管理人员义务的监督和处罚权。第92条规定“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许可证。

4.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检验权。第60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77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5.对违法行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第77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6.对流通环节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权。第82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如检测信息、食品经营单位违法信息等。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部门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的法定权限的同时,也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

1.依法监管管理的责任。第6条 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

安全监管工作中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2.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第71条第二款规定“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本条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分为2种情形,一种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种是接到举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点可能性很多,可能在流通领域,也可能在餐饮领域,也可能是村屯的婚丧宴,也可能是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费,无论是那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获知相关信息,都应该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调查处理责任。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明确了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相关职能部

门的及时处置的责任。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职责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卫生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并按照职责分工,封存进入流通环节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受理、处理、答复和移交食品违法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的责任。第80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受理、处理、答复和移交相关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责任。并要求不属于本部门责任的,应以书面的形式移交。

5.食品安全信息互通的责任。第8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市级以下工商部门获知到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的信息的可能较低,更多的是通过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获知的相关信息,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情况、监督抽查情况等,此类信息应该与相关部门建立互通机制。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渎职和不作为的责任。第95条规定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加大了行政不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并首次将“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列入法律。

7.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责任。第94条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三、关于流通领域食品卫生许可的问题

经国务院59次常委会议决定,食品流通领域的卫生许可证由工商部门负责发放。20xx年 4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指导、属地审核”及“谁许可、谁监管”的要求,《办法》

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机关,依法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审核发放具体机构和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

(二)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及许可事项。《办法》要求,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办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办法》明确,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主体类型、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基本方式。为把好食品流通

主体资格准入、严格审查程序,《办法》要求,审核机关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审核机关对应当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办法》指出,“必要”是指以下情形:(1)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2)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3)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4)审核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扁鹊传说】

扁鹊,战国时代名医,被尊为医祖。

《淮南子》中有句名言:“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圣人常治无患之患,故无患也。”

根据典记,魏文王曾求教于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谁是医术最好的呢?”扁鹊:“大哥最好,二哥差些,我是三人中最差的一个。”

魏王不解地说:“请你介绍的详细些。”

扁鹊解释说:“大哥治病,是在病情发作之前,那时候病人自己还不觉得有病,但大哥就下药铲除了病根,使他的医术难以被人认可,所以没有名气,只是在我们家中被推崇

备至。我的二哥治病,是在病初起之时,症状尚不十分明显,病人也没有觉得痛苦,二哥就能药到病除,使乡里人都认为二哥只是治小病很灵。我治病,都是在病情十分严重之时,病人痛苦万分,病人家属心急如焚。此时,他们看到我在经脉上穿刺,用针放血,或在患处敷以毒药以毒攻毒,或动大手术直指病灶,使重病人病情得到缓解或很快治愈,所以我名闻天下。”魏王大悟。

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等到错误的决策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弥补得好,当然是声名鹊起,但更多的时候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食品安全监管更是如此。

【第四部分】 健康生活 源于科学

——帮您揭开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的模糊认识

【因噎废食】:

【出自】:《吕氏春秋·荡兵》:“夫有以噎死者,欲禁天下之食,悖。”

【解释】:原意是说,因为有人吃饭噎死了,就想让天下人都不吃饭,这太荒谬了。比喻要做的事情由于出了点小毛病或怕出问题就索性不去干。

【谈虎色变】:

【出自】:《二程全书·遗书二上》:“真知与常知异。尝见一田夫曾被虎伤,有人说虎伤人,众莫不惊,独田夫色动

异于众。”

【解释】:色:脸色。原指被老虎咬过的人才真正知道虎的厉害。后比喻一提到自己害怕的事就情绪紧张起来。 用上面两个成语来形容我们对食品安全的态度,可以说是并不为过。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我想不是我们的食品安全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而是我们没有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食品安全。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些食品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 食品包装上常见的质量标志

1、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由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国家质检总局在建立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创建了一种既能证明食品质量安全合格,又便于监督,同时也方便消费者辨别,全国统一规范的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母“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企业在使用食品市场准人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自行缩放,但不能变形、变色。《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当食品最小

销售单元小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不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必须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 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为正圆形,意为保护。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正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相比有三个显著特征:(一)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环境。绿色食品生产从原料产地的生态环境入手,通过对原料产地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因子严格监测,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基础条件。(二)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绿色食品生产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通过产前环节的环境监测和原料检测;产中环节具体生产、加工操作规程的落实,以及产后环节产品质量、卫生指标、包装、保鲜、运输、储藏、销售控制,确保绿色食品的整体产品质量,并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三)对产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是一个

质量证明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标志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施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依据认证认可规则和程序,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等环节进行审查验证,向经评定合格的农产品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4、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在有关通知中规定,在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等可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的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言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5、有机食品认证标志

有机食品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有机品种类目前包括粮食、蔬菜、奶制品、禽畜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有机食品在不同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ORGANICFOOD”,中文译为“有机食品”。 其认证标志由两个同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组成。内圆表示太阳,其中的既像青菜又像绵羊头的图案泛指自然界的动植物;外圆表示地球。整个图案采用绿色,象征着有机产品是真正无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以及有机农业给人类带来了优美、清洁的生态环境。凡符合《OFDC有机认证标准》的产品均可申请认证,经OFDC颁证委员会审核同意颁证后,授予该标志使用权。标志在使用时只能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能变形和变色。

2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我们可以感觉到两种景象其一是一只手向上持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其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有机食品概念的提出正是这种理念的实际应用。人类的食物从自然中获取,人类的活动应尊重自然的规律,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可持

续的发展空间。

6、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19xx年,国家推行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并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制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凡国家公告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在保护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注册登记后,可以将该标志印制在产品的说明书和包装上,以此区别同等类型,但品质不同的非原产地域产品。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型,灰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中央为红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椭圆型下部为灰色的万里长城。在椭圆型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域产品"字样,字体黑色、综艺体。在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上印制标志时,允许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7、中国环境标志

中国环境标志于19xx年8月由中国国家环保局正式颁布。

图形由清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环境标志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8、食品包装CQC标志

食品包装CQC标志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简称CQC)实施的以国家标准为依据的第三方认证,是一种强制性认证,分为食品包装安全认证(CQC标志认证)和食品包装质量环保认证(中国质量环保认证标志)。CQC标志认证类型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环保、有机产品等,认证范围包括百余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先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安全QS标志。但是通常不会注意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如果食品包装不合格的话,也会影响食品的质量。因此,只要留心查看食品包装上是否有CQC标志就可以了。

二、食品安全的5大误区

苏丹红事件、即食面致癌风波、长肉剂??近两年来,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恐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还存有不少误区,对食品安全的恐惧度远远大于危害度。

误区1:食品就应该是100%安全的

“世界上没有100%安全的食品,而且食品安全问题会

永远发生。科学家和企业仅仅能将风险降低到一定的水平。”两专家指出,要找到一个适宜自己国情的平衡点。安全的概念,在政府、学者和消费者眼中并不是一致的。对于消费者来说,肯定希望是零危险,但这是不现实的。食品安全的目标一是保护到消费者不出现危害为止,二是对潜在的危害也要防止。但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这与国家的国力、科技水平和社会供应的充足程度有关,不能因噎废食。打了个比方,玉米、花生都含有黄曲霉素,如果因此不用来榨油,那所有人都没油吃。

误区2:全天然食品就安全

“很多人认为不常见不熟悉的食品就不安全,纯天然的、没有添加剂的就是安全的,事实不见得这样。”专家指出,营养素是天然的,但马铃薯里的营养素含量高,吃多了也会导致心脑血管疾病。再比如,马铃薯虽含有对人有害的龙葵素,但含量小,人们认为这是安全的。一旦这是转基因马铃薯,人们就会觉得安全感大打折扣,其实到目前为止,全世界科学家都没有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们的健康有什么危害。因此,食品安全要与老百姓对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教育进行互动,让老百姓认识到食品风险的存在,这样就不易产生恐慌。

误区3:吃了含致癌物的食品就会得癌

近期“红心鸭蛋”事件曝光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专家

指出,一方面我们要引起重视,另一方面也不必过于恐慌。其实“红心鸭蛋”中的苏丹红含量很有限,吃了含有苏丹红的食品还没有吸一支烟的危害大。食物中含有致癌物和吃了就致癌是两回事。判断某种物质是否对人体有害,要有个“量”的概念,也就是说,人体摄入某种物质达到了一定的量,才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平时要平衡膳食、科学膳食,不要老盯着一种食品吃。

误区4:重视化学性污染,忽视食源性疾病

“大家都瞩目苏丹红等化学性污染事件,而忽视发生在身边的腹泻等疾病。”专家指出,食源性疾病指凡是通过食入病原体而患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食水产品、乳制品、生食蔬菜的监控。

误区5:将假冒伪劣视作食品安全问题

专家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是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而不是食品质量问题。一些食品安全问题是由假冒伪劣产品所造成的,而非食品本身的问题。可是,如果都将矛头指向了食品,会直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产生恐慌心理。

三、“垃圾食品”真面目

国外有个词汇叫做“空能量食品”(empty energy),和“垃圾食品”的意思比较接近。意思是说,这种食品让人长胖的效率挺高,可惜其他营养素都特别少,既没有什么蛋白质,

也没有什么维生素,钙呀铁呀一律都微乎其微??结果就是让人虚胖。这种东西用来养猪养鸡都不行——肥肉多,瘦肉少,爱得病,养人恐怕就更差了点。

什么是垃圾食品?

按照我对各种说法的总结,垃圾食品可能包含下面这三层含义:

(1)营养质量比较差——

意思是,我们高高兴兴地把它填进肚子里,结果它不能发挥应有的营养作用,比如说,要钙没钙,要钾没钾,维生素少得可怜。可是它们又占据了我们的胃,其他有用的食品必然就吃得少了,最终就会导致人们营养缺乏,妨碍健康。

(2)容易让人不知不觉中发胖——

意思是,虽然这些食品营养素含量比较低,促进人体发胖的成分却很高。比如说,高脂肪,高糖,大量淀粉,而且吃起来还不容易觉得饱,所谓“好吃你就多吃点“。多吃的结果呢?当然人就容易胖。

(3)不利于预防慢性病——

总是吃大量糖和精制淀粉,血糖上升特快,容易促进人体衰老,也不利于预防糖尿病。总是吃油脂特别多的食品,特别是油炸食品和香酥食品,容易发生血脂异常。再说了,油、糖和精制淀粉都促进发胖,而人一胖,各种慢性病自然就接踵而来。

按照以上标准来衡量,您认为,以下食品当中,哪些是垃圾食品,哪些不是呢?

A.可乐等汽水 B.汉堡包 C.曲奇 D.麻花、馓子 E.糖块 F.薯片薯条 G.方便面 H.膨化小食品 I.白酒 J.月饼 K.速冻汤圆 L.水果罐头

从营养素角度来说,鸡肉汉堡和速冻饺子并不能被称为垃圾食品,因为其中蛋白质含量比较高,而且也含有一定量的B族维生素。方便面、饼干和月饼入围也有点勉强。真正无可争议的是可乐、白酒和糖块。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以下食品的“垃圾指数”吧。

A.可乐等汽水——

可以说是典型的“垃圾食品”。其中除了糖分和磷之外,几乎不含有人体所需要的其他营养成分。非常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食物当中磷已经过多,而过多的磷会妨碍钙的吸收,促进钙的流失。膳食中有了粮食之后,也不需要额外的糖分,甚至糖分容易令人肥胖。

垃圾指数:★★★★★

B.汉堡包——

主要成分是面粉和肉类,其中含有淀粉、蛋白质、脂肪和铁、锌等矿物质。有一定的营养价值,主要问题是脂肪过多、纤维太少,维生素C和其他抗氧化成分不足。如果同时搭配大量的蔬菜,下一餐再吃些粗粮豆类,它可以成为正常

饮食的一部分。

垃圾指数:★★

C.曲奇——

主要成分是面粉、糖和高饱和脂肪的油脂。如果用黄油来制作,还含有一部分维生素A、D;如果添加鸡蛋,也能增加B族维生素和维生素A、D的含量。但总体而言,它的脂肪含量高达30%以上,而且脂肪酸比例严重不平衡,不仅容易令人发胖,而且对心脏健康无益。

垃圾指数:★★★★

D.麻花、馓子

属于典型的油炸食品,除了面粉和油脂,还含有糖或盐,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都不足。煎炸油通常经过长时间加热,脂肪酸发生有害化学变化,引入多种有害成分;为了改善口感,常常添加明矾,是食品中铝污染的来源。薯片薯条中的“丙烯酰胺”类毒物,在这些食品中照样能够找到。如果一定要吃,记得只能偶尔为之。

垃圾指数:★★★★☆

E.糖块

主要是蔗糖,含糖量通常在90%以上,和家里的白糖差异不是很大。在所有的糖果类食品当中,巧克力算是营养最好的,也只不过含4%~5%的蛋白质,却有40%的脂肪和将近55%的白糖。

F.薯片和薯条

薯片和薯条的原料基础很好,是富含钾和B族维生素的马铃薯。可惜在煎炸过程中吸收了大量油脂,维生素损失严重,而且形成了不利健康的“丙烯酰胺“类物质。当然,煎炸油当中的其他有害物质在所难免。同时,它们往往经过过度调味,含盐量较高。考虑到它仍然含有少量维生素,较多的钾,还有一部分膳食纤维,其垃圾程度比传统的油炸食品略低。薯片与薯条相比,薯片的煎炸程度更高,所以比薯条垃圾程度更高。垃圾指数:★★★★☆

G.方便面

主要成分是面粉和油脂,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低,膳食纤维少,油脂含量在16%~20%之间,远高于米饭、馒头、面条、面包等常见主食品。其汤料包中含有大量盐分和味精,酱包或油包中含有大量脂肪,而且难以保证新鲜。它的油炸程度不太高,丙烯酰胺含量较低,也不用加入明矾,故而垃圾程度低于其他煎炸小食品。

垃圾指数:★★★

H.膨化小食品

主要原料是各种粮食和淀粉,常用小麦粉加上淀粉,蛋白质含量低,维生素不足。表面有调味料,其中含盐量较高。过去的爆米花等膨化食品几乎不含有脂肪,但如今为了改善口感和香气,其中往往也会加入油脂,脂肪含量在5%~25%

之间,因品种而异。含有氢化植物油的产品最不健康。 垃圾指数:★★★

I.白酒

虽然很多产品标榜是“纯粮食发酵”,但粮食中的种种有益成分并没有进入白酒,因为白酒是经过蒸馏的产品,除了酒精和水分,以及香气物质,其他营养素都被除去,可以说在营养上是一无所有。白酒的酒精度数较高,而酒精本身就是一种有毒物质,既损害肝脏,又妨碍营养吸收,代谢中还要额外消耗B族维生素。红葡萄酒和啤酒营养价值略高,是因为它们不像白酒那么“纯”,所以能够保留原料中的一些营养成分和健康成分。垃圾指数:★★★★★ J.月饼

和大部分糕点一样,属于高糖分高脂肪低纤维的食物,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低,能量很高,多吃容易增加体重。但因为月饼的馅料品种繁多,每一种的具体特性都不同。一般来说,豆沙、五仁之类馅料所含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较多。蛋黄馅料含有维生素A、D和多种B族维生素,但也含有过高的胆固醇。各种所谓的果料产品,其实主要来自于水果香精和色素,并不能代表水果的营养价值。添加植物奶油和猪油的产品最令人担心,因为它们非常不利于心脏健康。好在月饼本来就是一年吃一次的东西,没必要对它太过苛求。垃圾指数:★★★☆

K.速冻汤圆

主要原料是糯米粉、不同馅料、糖和动物脂肪。它总体而言属于糖和脂肪含量偏高的食物,热量略高,纤维不足,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因馅料而异。它的优点是不需要高温烹调,不产生毒物,所以垃圾程度比各种油炸食品低一些。用植物油和坚果仁制作的汤圆优于用猪油和植物奶油制作的汤圆。

垃圾指数:★★☆

L.水果罐头

水果罐头是水果经过切块、热烫、加糖煮制灭菌之后的产品。在煮制过程中往往会损失大部分维生素C,但大部分矿物质和几乎全部的膳食纤维得以保留下来,虽然远远不及鲜水果,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健康价值。例如,山楂罐头富含果胶的特性并无变化;黄桃罐头当中的胡萝卜素仍然得以保存。如果用它们替代蛋糕、曲奇、慕斯等西式甜食,反而有利于控制能量。所以,说它是垃圾食品,略微有些勉强。只是一定要知道,无论如何,水果还是以鲜为贵。 垃圾指数:★★

不过,在现实情况下,人们常常会扩大打击面,把那些高脂肪或高糖分的食物,一股脑地斥为“垃圾食品”,汉堡们和方便面们不能幸免,果脯蜜饯、蛋糕饼干,甚至营养价值相当高的奶酪都被纳入其中,因为怕吃多了升高血脂,就

连其中的营养成分也视而不见了。

四、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

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形、营养价值,以及为保存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的物质,绿色食品的加工产品,在生产中应该以更高的水平,合理使用添加剂,开发出各种花色品种的产品和不断的创新,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根据目前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由于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认识的误区,人们往往认为天然的食品添加剂比人工化学合成的安全,实际许多天然产品的毒性因目前的检测手段,检测的内容所限,尚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而且,就已检测出的结果比较,天然食品添加剂并不比合成的毒性小。

在卫生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以下天然的原料禁用:八角莲、土青木春、山莨菪、川鸟、广防已、马桑叶、长春花、石蒜、朱砂、红豆杉、红茴香、洋地黄、蟾酥等59种。因此绿色加工食品的生产中,生产厂在使用天然食品添加剂时一定要掌握合理的用量。天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效果在许多方面不如人工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技术也需求很高的水平,所以在使用中要仔细研究、掌握天然食品添加剂的应用工艺条件,不得为达到

某种效果而超标加入。虽然绿色食品的附加值较高,但仍然需要控制产品成本,因为天然添加剂的价格一般较高,这就要求绿色食品的生产厂家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科学使用天然食品添加剂的复配技术可以减少添加剂使用量和更新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复配可使各种添加剂之间产生增效的作用,在食品行业中称为“协同效应”,“协同”的结果已不是相加,大多数情况中可以产生“相乘”结果,可以显著减少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降低成本,最近我国对于复配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法规可能有重大调整,各绿色食品的加工企业不妨相应地进行生产工艺技术的革新,使绿色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提高功效。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中研发最活跃,发展、提高最快的内容之一,许多食品添加剂在纯度,使用功效方面提高很快,例如酶制剂,许多产品的活力、使用功效等年年甚至每季度都有新的进展。所以绿色食品的加工企业应时刻注意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的新动向,不断提高产品加工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水平。

第二、如何正确看待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的作用。

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持或增强食品的营养,改善或丰富食物的色,香,味等。

(2)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要性。

实际上,不使用防腐剂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这是因为变质的食物往往会引起食物中毒的疾病。另外,防腐剂除了能防止食品变质外,还可以杀灭曲霉素菌等产毒微生物,这无疑是有益于人体健康的。

(3)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用量。

对健康无任何毒性作用或不良影响的食品添加剂用量,用每千克每天摄入的质量(mg)来表示,即mg/kg。

(4)不使用有毒的添加剂。

【结束语】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知识就跟大家一起学习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帮助。

祝大家端午节快乐!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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