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读后感

读《利维坦》有感

霍布斯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形成时期的代表人物,而《利维坦》无疑是他所有著作中影响最大、最为人所熟知的一本书。作为最早提出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的观点,虽然有很多局限性,但同时也对后世洛克、卢梭等政治学家的理论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

《利维坦》的第一、二部分主要阐述了霍布斯对于国家起源的观点。 在第一部分中,第一到九章主要讨论了修辞学和伦理学。

第十到十二章主要讨论了权势,第十三到十六章主要阐述了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等内容。第一到九章中,霍布斯提出人有无限的欲望,追求自身利益,对世界上的一切的事物都拥有权利。初读这一部分,觉得很困惑,如果说伦理学和国家的起源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的话,修辞学却是看似无关主旨的。但是,多读几遍后发现,霍布斯在阐述自己对于感觉、语言、推理等问题的观点时,给很多很关键的词语下了定义。比如,“激情”是“自觉运动最初的内在开端”、“意向”“厌恶与欲望”;“理性不像感觉和记忆那样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想慎虑那样单纯从经验中得来,而是通过辛勤努力(获得学识)得来的。”而这些关键词都是与伦理学分不开的,也恰恰是霍布斯推理国家起源过程的基础。

在第十到十二章中,霍布斯把“权势”解释为一个人基于“身体官能的优越性”“取得未来某种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并且他认为人类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是因为,如果“他不是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和美好生活也保不住”。

在第十三到十六章中,霍布斯正是提出了自然状态和自然律。众所周知,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所谓的“战争状态”,是“每

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而超脱自然状态的途径一靠激情(对死亡的畏惧、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靠理性(和平条件、自然律)。紧接着,霍布斯提出了十四条自然律。比较重要的是前两条——“寻求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和“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情况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和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这两条自然法,阐述了人类的目的——和平以及达成这以目的途径——转让权利,即契约。当涉及到“把权利转让给谁”的问题时,国家起源的最终理论就呼之欲出了。

第二部分中,在第十七到二十一章,霍布斯集中论述了国家及主权的诞生;其他则是围绕国家的法律、官员、发展与消亡等具体问题展开。

当一大群人订立契约,出让自己的部分权利,运用群体的力量塑造一个人格,以谋求共同的和平时,国家就产生了。“承当这一人格的人成为主权者。”霍布斯提出,“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人民,便全是一样的”。换言之,民主政体和君主政体在目的上没有什么不同。他还进一步指出,君主制中出现的贪污腐败、朝令夕改的现象,民主政体中同样也有,甚至民主政体还会出现过于感性、内部意见不合等其他弊端。因而,霍布斯坚定的支持君主制,认为唯有君主制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在霍布斯之前,国家起源一直是政治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国家神权说是最早的国家学说,这一学说出现在神权时代的封建社会,由于技术的落后和人们的无知,使人们对自己解释不了的

事抱有敬畏,认为这些事受到神的控制。这种观点认为一切政治权力都来源于神或上帝,国家由神为了保护现世的人们而建立,统治者是神在现世的代理人(君权神授)。1在中国的君主专制时代,这一学说盛行千年,的确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行政效率上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国家神权说是不可以论证的,也是暴君统治的护身符。借神权而强化君权,是为暴君张目,导致不负责的政治。

在古希腊时代,还出现了社会共同体说(自然主义说),代表人物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提到:“人类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没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满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来满足自己行为的需要。”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为了维持 “最高的善 ”而存在的政治共同体,2“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他们认为,一个人不可能拥有生活所需的所有物品和特质,因而人们会自发的走向合作,国家就是这样自然而然产生的有益群体。但是这个时期,国家、人等概念都是针对公民而言的,而公民在整个社会中占的比重很小,因而这一学说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之后,洛克和卢梭又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克的《政府论》(下篇)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3洛克也承认人是理性的,在自然状态中遵守自然法的规定。但与霍布斯相反是,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自然法范围内)和“一种平等的状态”。因为人生而平等,所以有互相爱护

的义务,因而自然状态是比较和平的。但是由于缺乏公共裁判者,当成员受到损害时,就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找第三者做裁判,第三者也会带有自己的立场;自己做裁判,更不可能公平)。所以,为了保护成员的权利不被侵害,要有一个仲裁者(只让出自然法,不让出自然权利)。洛克与霍布斯一样,把国家分为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他反对君主制得理由在于:如果君主是仲裁者,那么君主就没有仲裁者,君主依旧处于自然状态中。而议会是一个机构,一个群体,因而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洛克推崇议会制政体。洛克的学说否定了霍布斯对君主制推崇,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的思想做了总结,推动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卢梭则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没有太多交流,因而不会有冲突和战争,自然状态是相对和谐的。但这一自然状态也不是完美的,“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所以,人们要把所有人的力量都汇合起来,以抵抗来自自然的威胁,保证自己的生存。但是与霍布斯和洛克都不同的是,卢梭认为,人们应该把自己全部的权利交给一个共同体。他认为,当每个人都交出自己的全部权利时,就形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人们通过共同体可以获得与自己出让的权利相等的权利。同时,由于共同体代表公意(订立契约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所以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即“人生而自由,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与霍布斯的绝对主义不同,卢梭提出,当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时,特别

是当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被暴力夺去时,人民就有权利取消契约,用暴力将自由和财产再夺回来。

霍布斯在政治学方面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虽然他支持君主制,但是他所说的君主的权力是来自于人们达成契约后的权力转让而得到的,从根本上颠覆了“君权神授”的观点。在霍布斯的学说中,人是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这正代表了当时资产阶级的心声喝利益。在支持君主制的论证中,霍布斯提出的民主制(主要是议会制)存在的不足也是很现实的。

同时,《利维坦》给我留下最深的印象就是,逻辑推理很清晰,尤其是在第一部分,每一个概念的提出都是以前面的概念为基础,也是后面概念的来源。通过概念,就可以清晰看出霍布斯的推理过程,抓住全书的线索。

当然,霍布斯的不足也是很明显的。

第一,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一旦获得权利,就是绝对的、永久的,人民不能推翻他。4因为,契约是在人民之中达成的,而主权者只是权利的承担者(第三方),不是缔约方,因而,主权者无论作什么,都不是违反契约,所以人民没有正当的理由推翻他。如果人民企图推翻主权者,就是违反契约,是不义的行为。

但是我认为,霍布斯既然认为,人民通过达成契约、转让权利摆脱自然状态,那么如果主权者不是缔约方,主权者就依旧处在自然状态之中,而这是不可能的。同样,主权者应该也是来自于人民中的,因而他必然是缔约方。人们达成契约出让权利是为了追求和平、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如果主权者胡作非为,必然会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人民的目的没有达到,契约自然就不再存

在。所以,霍布斯的观点存在绝对主义的误区。主权至高无上,但是主权者不是至高无上的,当他不能维护人民利益的时候,人民有权推翻它。

第二,霍布斯虽然是唯物主义者,批判宗教和神学,但是处于政治利益的考虑,他不反对国家(主权者)利用宗教加强自己对人民的精神统治。

第三,霍布斯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也逃脱不了社会契约论长久以来受到的质疑。

由于,在现实中找不到一个国家从自然状态(无论是战争的还是和谐的)通过达成契约而形成的,而对于契约,不同人也有不同的理解。作为政治哲学中的概念,“契约”很难在政治科学(现实)找到确切的所指。是一种隐形的共识,还是成文的宪法?所以很多学者认为社会契约论是反历史真实的,非科学的学说。5当然,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社会契约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设计提供一种理想化的理论或范例,而非通过对现实的归纳提出一种可行的政治策略。

在读《利维坦》的时候,我认为霍布斯并不是认为人性本恶的。在第六章中他说:“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说来,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成为恶;轻视的对象则称为无价值和无足轻重。因为善、恶可轻视状况等词语的用法从来都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纯的、绝对的是这样,也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这种准则,在没有国家的地方,只能从各人自己的身上得出;有国家存在的地方,则是从代表国家的人身上得出;也可能是从争议双方同意选定,并以其裁决

作为有关事物的准则的仲裁人身上得出。”我觉得这段话可以理解为,在国家出现之前(即签订契约之前),人们都是遵从自己的激情(欲望与嫌恶),没有共同的善恶标准,也就不能说人性本善或本恶。

所以我觉得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社会中,人是无关道德的。之所以会出现“战争状态”不是由于人性本恶,而是因为人的欲望,在一个人们对周围一切事物都拥有权利的自然状态,欲望是无关道德、善恶的。

虽然《利维坦》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开端,有太多的不足、不完美,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提出国家有保障公共安全的作用,提出民主制(主要指议会制)存在的弊端,也值得人们仔细研读、反思

 

第二篇:读《利维坦》有感

读《利维坦》有感

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赵广宗 107551201107

通过阅读《利维坦》这本书,我对“利维坦”这个人造人的本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第一,利维坦,也就是国家,它的制造材料和创造者都是人,它是人们通过让渡权利共同订立契约的方式形成的一个拟制人格。第二,在国家中,主权者的权力具有正当性,且不可分割。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首先利维坦的创造者和制造材料都是人。因为它是由人们相互之间订立信约形成的,所以说它的创造者是人。之所以说利维坦的制造材料是人,这是因为国家(利维坦)是一个代表一群人人格的统一人格。人们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由于竞争、猜忌、荣誉造成的混战,需要建立一个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期谋求社会的稳定和幸福生活,于是大家把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指定一个人或者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它的人格,这个统一的人格就是国家。因此,作者说,利维坦(国家)的制造材料是人。

其次,霍布斯还进一步分析了国家的构成方式及其内容。霍布斯指出,利维坦是大家通过相互订立信约的方式形成的。人人通过共同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力,并将这项权力授予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由其代表大家行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

也就形成了国家。至于信约的内容,主要是指人们有关公共和平和安全方面采取行动的权力。它主要包括对内谋求和平,对外相互帮助抗御外敌,也可以称之为公共事务管理权和国防权。

再来分析第二个问题。国家中,主权者权力的正当性和不可分割性。首先,霍布斯指出,承当国家这一人格的人被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拥有主权。主权者拥有的权力具有正当性。

1、霍布斯认为,信约订立后,人们不可违约,否则视为不义。因为人人订立信约承认主权者所做的一切及按照主权者的意志适于做出的行为,并被称为是这一切的授权人。任何人要是不同意,便会破坏自己对这人所订立的信约,这便是不义。

2、任何人不得以消灭主权为借口,消除对主权者的服从。因为被大家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人格的权利是大家彼此间通过信约授予的,而不是由主权者对他们之中的任何人的信约授予的,于是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于是,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为借口解除对主权者的服从。

3、任何处于国家这个群体中的人,都必须承认主权者权力的正当性,无论其是否同意。霍布斯指出,由于多数人通过信约宣布了一个主权者,那么持异议的人这时也必须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声明承认主权者所做的一切行为。因为,如果持异议的人自愿加这一群人组成的群体,那么这一加入行为本身就说明其以默许的方式约定要遵守大家所规定的事情。如果他拒绝遵守或声明反对大家的信约,便是违反了自己的信约。退一步说,如果持异议的人不服从大家确定的主权者

的决定,就会被抛弃在自然力统治的战争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视为不义。

4、臣民不得抱怨及控告主权者。因为按约建立国家后,每一个人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主权者按照大家授权而行为。因此,抱怨主权者进行侵害的人,就是抱怨自己的授权行为。人们不能控告主权者,只能控告自己。

5、臣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或处死主权者。既然每个臣民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那么对于主权者按照授权的所作所为,就不能处罚。否则,就相当于由于自己的事情去处罚他人了。

其次,霍布斯在论证了主权者行为的正当性之后,便进一步分析了主权者的权力,即主权的范围。霍布斯指出,由于按约建立国家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的和平与安全。因此,对于承当这一目的的主权者,当然具有保卫和平与防卫的权力,也包括排除妨害和平与安全障碍的权力。具体而言:

1、言论与出版审核权。即决定公民的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那些有利于和平,以及决定一切书籍出版前的审查。因为人们的行为来自于意见,为了人们的和平与协调,良好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管理人们的行为。

2、立法权。通过立法,使每一个人都清楚哪些财物是他所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可以做的,排除他人的妨害,也就是通过立法确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定纷止争。正是因为主权建立以前,在自然力的统治下,所有人对所有东西都享有权利。这样必然引发战争。因此,

法律即为和平所需,又取决于主权。所以,立法是主权者为维护公共和平所应该做的事情。

3、司法权。也就是依法处理纠纷的权力。因为不裁决争执就不能不能防止人们相互侵害,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就形同虚设,每个人出于自我保全的本性就会运用自己的行为进行私力救济,因此必然引发纷争,这是按约建立的国家所极力避免的。

4、军事领导权。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判断什么时候和对多少人数的军队进行征集、武装并发放军饷,以及向臣民征集款项的权力。因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力在于军队,而军队的力量在于统

一。主权者按照信约的目的自然具有这样的权力,以对外御敌,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于是,军队的将领无论由谁来当,最高统帅始终都是主权者。

5、人事任免权。包括战时和平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和官员的任免。公众的和平与安全这一目的即由主权者负责,那他就具有权力决定最适合完成其职责的人选。

6、荣典权。即对于每一位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基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给予自己的评价以及他们希望别人对他们的尊敬,同时又考虑到人们对旁人评价与他人期望之间的差异,由此引发人们之间的竞争、猜忌,相互摧毁,最终削弱对敌人的防御力量,于是,就必须有主权者颁布荣衔法规,以一个公开的尺度衡量对国家有功或有才能对国家做出贡献的人的地位,以制止无休止的猜忌。

再次,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统一不可分割。因为国家主权的

内容对一个国家人民的和平与安全关系重大。如果对一个国家的主权进行分割,比如对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和国防权进行分割,就必然引发国家内部的混战,导致国家羸弱或解体,影响和平与安全目的的实现。因此说,国家主权统一而不可分割,“国分则国将不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