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41006043 彭立宏

因为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来看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所以只是非常粗略的浏览了前三章(其中第一章是重点),也因此可能写不出什么深刻的读后感,我只能说是尽力表达自己看完之后的一些感受以及一些思考。

伯耳曼教授以西方社会面临的“整体性危机”为切入点,指出这种已临近的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在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并对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完全分离的现实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他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他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他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由此作者指出,为了解决现存的危机,必须改变自16世纪西方宗教改革以来对于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做法,唯有加强二者的紧密联系,才能解决西方社会面临的危机。随后,伯尔曼以法律中的宗教为题,指出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是法律中与宗教共通的特征。而在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这一章里,作者实质上在表明一个观点:即西方的法学从基督教而来,西方法律中基本的诸如公民不服从原则、理性原则、良心原则与法律生长原则都来源于基督教。之后又讲述了法律对于宗教的巨大反作用。而这些,都是伯尔曼教授就西方文化进行的分析,如果以本书内容对照中国的实际,我们会发现,两者存在极大的差异。

要谈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首先应该具备法律与宗教。尽管中国存在着诸如佛教、道教、乃至于基督教。可都没有形成气候。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地方,不信仰宗教的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中国的宗教因素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小到几乎可以忽略。正是因此,我关注地更多的是法律信仰。

伯尔曼在书中提到了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来自于人们的拥护,来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反观中国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已经拥有了大量法律法规,我们字面上的法律规则、乃至于法律体系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这种难以实施不表现为在需要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场合(在这里我想说,我们中国的这架国家机器真是太强大了),而在于绝大多数需要社会公民需要自行实施法律要求的场合下,我们的法律软弱无力。这其中的原因值得人深思,也许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们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

看到这个问题,相比于对答案的思考,我更想先提出一个疑问:法律的信仰需要我们信仰法律的什么呢?相信大家都会告诉我是法律的公正,或者把它拆开来理解,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那么,我们又为什么没有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信仰呢?

对中国而言,正义公平是我们以前没有的观念,我们需要挣脱以前的桎梏,新建这种观念。但我认为这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相反,这个过程非常漫长。之所

以这么说是因为在我看来,人是一种自私的动物,但人们对正义公平的信仰也正源于此。因为自私,所以我们容易对那些占有社会资源比我们多的人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希望自己能将这种相对劣势的情况扭转过来,这就产生了一种博弈。永远都有想要占据上风的一方,但另一方的制约也从未消失,这种角逐最终会归于公平的状态,人们也会明白在有多方制约的情况下,公平会是最好的结果,而对公平的信仰也就由此产生。一个新的信仰的建立需要长时间的文化宣扬和积淀,西方从正义公平的观念产生到将之变为一种信仰不也用了好几百年的时间吗?而中国经历的时间还太短,从封建时代终结至今才短短百多年时间,更何况期间还有数次战争和各种运动。这个博弈才刚刚开始,我们又怎能期望它马上就能呈现最终的公平状态呢?因此,我认为,我们需要时间。

但我们也不只是需要时间,如果没有积极主动的去改变现状,时间也只不过是不断的重复昨天的轨迹罢了。我们需要时间,是需要时间为我们带来更为平稳的心态去作出改变的行为以及面对未来的期盼和勇气。

写到最后,感觉自己又陷入了以前写应试作文的老套路,而且好像想表达的东西也总有种还没有表达清楚的感觉,但无奈笔力有限,目前或许也就只能写成这样了,期盼自己过段时间能有新的突破吧。

 

第二篇: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和对法律的信仰

浅谈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和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与宗教是人类两个其中最古老及最普遍存在的社会建构。他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 它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

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就如人们所说的宗教就像一个预防犯罪或者再犯罪的系统, 司法则是一个惩罚罪犯的体系。人们愿意投入更多的社会财富去建造监狱, 可是不愿意在预防犯罪上投入多一些。

在现代国家中,支撑法律运作的已经不再是“信仰”,而是大多数人的“信赖”。换句话说,公民的守法主要不是出于“信念伦理”,而是基于权衡后果的“责任伦理”。 一个很贴切的例子:一个十字路口有四个红绿灯,并且红灯都亮着,还站着四个警察,警察不行,还得有帮助警察的人。如果我们根本没有法律信仰,交通法规又算得了什么,恐怕人们真正关心的只是最后的罚单问题,那又要有多少警察才能够阻止人们不违反交通规则呢?

有句法谚叫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个判断即使不合于中国古时的情形,却至少是可以针对今日的。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提到在西方人们对法律传统的尊重发生的危机。其实并没有在我国出现。中国历史上连一套较为完整的信仰体系都不曾形成过,何谈以信仰为基础而发展出的法律信仰?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呢?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长久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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