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马加爵事件有感

读马加爵事件有感

外面正下雨,小小的,密密的,看着在房间外轻摇的叶子,忍不住想起马加爵,记得他事件刚发布时,还没有太大的反应,可现在却不自觉的痛心他,看了好几遍他的遗书,脑海是他让我感觉字字含血带泪的话语:他不想杀人,他不是坏人,他受尽了欺凌,是残酷的现实让他这样,周围的人都太无情太冷漠,给他的只有白眼和屈辱,而被关心的滋味他也许未曾领略过。他有朋友吗?他以为有,然而,最后他却发现那人是如此的虚伪与可恶,他也和别人一样歧视着自己……那一刻,他知道自己的人格尊严是彻底的一文不值,因为被世界抛弃被冷落加上自尊心被极度践踏,他选择了很极端的做法:杀害了几名同学·很多人都叫他杀人狂魔,可是要知道杀人那一刻他需要多大的胆量、他该是何等的愤怒……

从昨晚开始到现在一直和朋友讨论着马加爵,几乎都说他该死、心理变态、神经病、脑不好、死了是好事……我无法理解他们的看法,只能拼命的说马加爵不坏,他们说我傻说我懂什么说我还小看不到事情本质,我不认同,对于马加爵我感到的是痛心,看着他的遗书,鼻子会酸,看着他的照片他的没钱买鞋子的情况我很震撼……

马加爵穿过的最好的衣服是囚服;

马加爵是个孝子,不忍父母伤心;

马加爵偷偷做苦工却欺瞒父母说过得很好;

马加爵在大冷天只能洗冷水澡;

马加爵一天只能吃两个馒头

马加爵受屈辱、歧视了;

最后,马加爵杀人了,他受到社会无限的的谴责……

可是要是在杀人前他能听到一句窝心的话、得到一点温暖,他还会那样做么?我想不会。

我知道被杀害的同学的家长会悲痛欲绝,我也因那几条生命的逝去感到无奈,祈祷他们在下面过得好。

希望大家可以从马加爵得到得到一点点启示:不要瞧不起人、要对自己的话负责任。

在我们受到排斥、侮辱时,不要太难过太在意他人的说法,善待自己与他人。

愿马加爵和那四位同学,安息。 风,还在吹,雨,继续的下……

广东省高州市新垌新垌中学高一 吕婉思

 

第二篇:--由马加爵事件引发的哲学思考-对人生意义的追求.ppt.Convertor

“马加爵事件”背后的教育反省

马加爵是云南大学即将毕业的学生,曾经是村民、父母、老师和同学眼中的优秀学生,如今他从一个优秀的学生蜕变成一名行将走向刑场的杀人凶手,不管其成因如何复杂,但多少折射和暴露了我们当今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显然,如果我们不从教育的角度加以深刻反思,也许将来会有第二、第三甚至更多的可怕的“马加爵事件”的再次发生,那样不但将是中国教育的灾难,更是国家和民族的灾难。全观“马加爵事件”的发生,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教育应该做如下反省。

第一, 我们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是否脱节了?

家庭是每一个孩子出生与成长最为密切的地方,父母显然是孩子接触最早、

影响最大的“老师”。无论是中小学基础教育还是大学高等教育,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都始终应该肩负着义不容辞的教育责任。父母不能仅仅负责为孩子提供衣食住行,更应引导孩子健康地成长与发展。

可是,现实生活中,不少的家庭父母往往把孩子送进学校就“万事大吉“了,认为学校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摇篮,教师是教育孩子的最好人选。事实上,现在的学校尤其是大学不再象过去那样是典型的“象牙塔”、“伊甸园”了,西方文化与意识形态的侵蚀,加之商业与市场经济的渗透,学校校园充满了浓郁的社会氛围,其中不乏许多不良的社会现象。很显然,完全依靠学校来承担教育的功能是有局限性了。这样,我们就不得不思考:我们的家庭和父母是否也应该多配合学校来一同作好孩子的教育工作呢?类似“马加爵事件”在社会的发生,是否意味着我们当前的教育已经人为地割裂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融合?

第二, 我们的教育理性价值与工具价值是否失衡了?

教育是面向人类未来的事业。德国著名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说,“真正的教育应先获得自身的本质。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而只是教学的技术而已。”简单地说,教育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追求:一是追求理性价值即完善个人的目的性价值;二是追求工具价值即社会功利价值。

但是,当前人们往往只看到或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工具价值,忽视教育在培养个性、使个人潜能得到尽可能发展方面的价值;也往往过分要求教育出即时的、显性的功效,忽视或轻视教育的长期效益。这种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结果,一方面,使教育失去理性作用,失去主体性;另一方面“欲速则不达”,急功近利反而没有达到正常的功利目的。对此,我们是否应该质问:教育的理性价值与工具价值两者是否在逐渐失衡?这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生的浮躁与市井心态?导致了学生缺乏理想、缺乏激情,缺乏“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求学精神?

第三, 我们的知识教育与情感教育是否发生偏差了?

从教育的内容来看,教育包罗万象,教育传授知识、技能、情感、态度等多方面。其中,文化知识教育是最基本的,直接从书本学习前人积累总结的经验和理论是学生学习最为便利的手段。众所周知,没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知识做铺垫,发展学生其他方面的能力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情感教育同样不可缺少。情感教育即情感领域的教育,是教育者依据一定的教育教学要求,通过相应活动,促使学生情感领域发生积极变化,从而产生新的情感,形成新的情感品质。培养丰富的情感,有利于学生提高学习效率,调适认知活动,完善人格品质,发展个性。可见,知识教育与情感教育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两方面。

然而,目前不少学校多注重应试教育,即便是重视素质教育的学校和老师,t他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情感教育的认识也存在偏差。不了解学生情感形成的内在规律,不清楚开展情感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将情感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混为一谈,是学校教育当前存在的普遍问题。马加爵杀人手段的残酷与血腥,对生命的漠然与冷淡,深刻地折射出了我们当前过分注重灌输知识教育,却在情感教育的方向上走向迷茫与缺失。

第四, 我们的做人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失落了?

著名作家冰心说:“没有爱就没有世界”。的确,教育的秘诀就是真爱,教师要尊重和珍爱每个学生,同时也要教育学生学会关心和珍爱别人。当代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合作、学会做事,要求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其中“学会做人”乃关键、重点,因为它影响着学生多方面素质的培养,甚至影响学生在德育方面的素质。譬如科学意识、能力素质、创新意识的养成,既包含智力因素,也包含非智力因素——兴趣、动机、爱好、意志、情感、信念等,这些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离不开“学会做人” 的教育。但做人教育离不开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因为只有心理健康的人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控制自己,并懂得如何与他人相处。

调查表明,在我国中小学生中间,约1/5左右的儿童青少年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行为问题,如厌学、逃学、偷窃、说谎、作弊、自私、任性、耐挫力差、攻击、退缩、焦虑、抑郁等等种种外显的和内隐的心理行为问题。这些心理行为问题不但严重地影响着儿童青少年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也给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巨大的困扰,直接影响学校教育任务的完成与教育目标的实现。事实上,当前社会上许多人认为“马加爵事件”的发生就是由马加爵性格的扭曲与心理的缺陷所造成的。可见,做人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的严峻形势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马加爵事件”留给教育的警醒

乍看起来,“马加爵事件”好象只是一个社会悲剧,受到伤害的也好象只是几户家庭。但仔细考量,这个事件却让我们整个社会都受到了一次心灵的震撼和良心的考问:“马加爵事件”的悲剧仅仅是马加爵一个人酿成的吗?究竟我们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说,教育是有责任的话,那么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应该切实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应构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

过去,人们习惯地将教育的责任落到学校的肩膀。其实,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的功能不能仅仅由学校来承担,作为社会的一个个细胞——家庭也应该发挥教育的作用。同时,社会的相关机构,诸如企业、机关、医院、社区服务部门等,都应该充分发挥相应的教育功能。当今时代,应该在空间上把教育理解为一个大的概念,在时间上把教育理解为一个终身的概念。学校提供正式而规范的教育,家庭提供日常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社会提供各种人生必备的训练与教育,三者在教育的功能上既有交叉和重合的地方,要有相互不可替代的地方,理应有机融合。如果我们的教育仅仅依靠学校来完成,没有家庭和社会的配合,那只能是不完善不均衡的教育。只有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才能真正整合教育的各种资源,发挥教育的多项功能,造就真正的人才。

第二, 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教育的同时,应大力倡导和加强人文教育

从整体上看,我国的教育现状,基本上是在科学主义的指导下建立的,重科学教育,轻人文教育是我国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和不良倾向。科学教育,即指以征服、改造自然,促进物质财富增长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向人们传授自然科学技术知识,开发人的智力的教育,它体现的主要是以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的教育价值观。人文教育,简单地说,就是培养人文精神的教育。它通过把人类积累的智慧精神、心性精粹与阅历经验传授给下一代,以期使人能洞察人生、完善心智、净化灵魂,理解人生的意义与目的,找到正确的生活方式。人文教育实质上是一种人性教育,它以个体的心性完善为最高目标,体现的主要是以个人发展需要为标准的教育价值观。如果只注重科学知识的传授,注重智力的开发,而忽视人文精神素养的培养,忽视道德价值的教育。这种教育培养出来的人只是“经济人”或“政治人”而不是完整的人,只是工具意义上的人而不是目的意义上的人。

第三, 应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 的教育理念

在中国教育史上,一直传颂着“师道尊严”“一朝为师、终身为父”的古训。在这样的教育理念下,教师往往主宰着一切教育活动,学生只能被动地学,只能盲从教师、教材。现实表明,这种陈旧、落后的教育理念,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教师与学生的矛盾冲突,导致了教学效果和教育功效的滞后。但在美国,比如哈佛大学50周年校庆时,曾有人问学校最值得自豪的是什么,校长回答:哈佛最引以自豪的不是培养了6位总统36位诺贝尔奖获得者,最重要的是给予每个学生充分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让每一颗金子都闪闪发光。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哈佛“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人为本,是教育的本质体现,是教育本体功能的回归,也是办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为教育的主体功能是促进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人格,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学生的独立性和参与性。

通过对马加爵杀人原因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贫穷并不是他杀人的根本原因,而其杀人的真正动机是人生意义的缺失.由此诱发出我们哲学上深刻的思考,并针对我们现在哲学教育现状,呼吁加强改革,让每一个人都健康成长,防止疑似病例再度发生.

“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19xx年8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年9月10日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人行信号控制或没有人行信号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九条规定: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和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上,行人因跨跃隔离设施或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规定:行人走路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平台桥等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十三条规定:行人在机动车道内有招停出租车、逗留等妨碍机动车通行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些规定被新闻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否合法?此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现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主义等基本法律原则之能否切实贯彻,应当引起法律界和全社会的重视。

人类在19世纪末发明了汽车,进入了汽车时代,随之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严重社会问题。按照传统民法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往往因不能证明加害人方面的过错而得不到赔偿。自20世纪初起,各国陆续制定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奥地利是19xx年,德国是19xx年,意大利是19xx年,瑞典是19xx年,前苏联是19xx年,荷兰是19xx年,芬兰是19xx年,挪威是19xx年,丹麦是19xx年,瑞士是19xx年,日本是19xx年,法国是19xx年,我国是19xx年。英国和美国则通过汽车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实现无过错责任。可见,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是历史的进步,是各国的共同经验,是20世纪侵权行为法领域的重大成果。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有三: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汽车公司和汽车所有人享受汽车带来的利益,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汽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惟有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

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即汽车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因承担责任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保险,最终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实际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风险。可见,从表明上看,实行无过错责任,似乎对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很苛刻,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分担了责任,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会正义的。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特别应指出的是,所谓行人“违章”,如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绝不等于所谓“违法”。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此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汽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对严重违章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除思想教育外,采取适当的惩戒,如科处罚款,亦无不可。但切忌矫枉过正!规定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反人道的,是反正义的,是反人权的!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属于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按照新颁布的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则,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且19xx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就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定规则,更不用说制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规则。立法法是宪法性的法律,违反立法法的规定,也就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因此,制定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地方性规章,是违反宪法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应由高速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只在受害人故意造成受害的情形才可以免责。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地方性规章,是违反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

这里特别要谈到国务院于19xx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性质,但也包含有属于民事法规的内容。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如增加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及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标准等,对于处理和裁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五章规定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翻悔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正确的。

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定义,以有违章行为及有过失为构成要件,就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而言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用于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就错了。

作为新型侵权行为之一的交通事故之发生,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并无必然联系。按照人体工程学原理,人的注意力和应变能力均有一定的界限,当事人即使已尽一切必要的、高度注意义务,亦难以绝对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依现代侵权行为法原理,行为人之具有过错,使其行为具有了“反社会性”和“违法性”,行为人无过错时其行为即不具有“反社会性”和“违法性”。在追究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时,必须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追究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却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因此,不应混淆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这一区别。人民法院裁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方面能够证明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认定受害人属于故意(如寻求自杀)的,才能获得免责;如果能够证明或有其他证据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特别要注意严格区别违章与过失。违章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过失是民法上的概念,二者不能等同。汽车驾驶人闯红灯、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属于违章,这种情形的违章可以用来作为认定驾驶人具有过失的根据。汽车正常行驶中驾驶人负有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在发生险情时负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的结果回避义务。在行人突然横穿、跨越隔离栏杆时,驾驶人因张望他处、注意力分散而未及时发现,因此未及时采取减速、紧急刹车或转向等措施,以致事故发生,驾驶人属于违反高度注意义务而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虽及时发现,但未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致交通事故发生,属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而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交通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混淆了行政法上的违章行为与民法上的过失概念。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时,不应拘泥于交通管理机关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为适用过错相抵规则而判断双方过失比例时,即使汽车驾驶人没有违章,亦应依据其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而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可以将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作为判断双方的过失比例的依据。但在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绝对不能将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等同于双方过失比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法律条文只规定,受害人有过失时,法官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至于怎样相抵及减轻侵害人的责任的程度、范围等,法律并未规定,而是授权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种类及当事人双方的其他具体情形,进行公平裁量。建议人民法院在对于交通事故这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采用发达国家的三项经验:其一,优者负担的原则。考虑到在交通通行关系中,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于绝对的弱者地位,他们稍有疏忽将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法官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要在受害人的过错比例上再打一个40%-50%的折扣。结合我国情况介绍其操作概要如下:如果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受害人为全部责任(假定汽车驾驶人既无违章也未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则受害人的过错比例是100%,考虑优者负担原则应扣除50%,法官在进行过错相抵时只计算50%,相应减轻侵害人责任的50%,即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金的一半;如果责任认定受害人为主要责任,则受害人的过错比例是70%,考虑优者负担原则应扣除40%,在计算过错相抵时仅计算30%,相应减轻侵害人责任的30%,即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金的70%;如果责任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则受害人的过错比例是50%,考虑优者负担原则应扣除40%,在计算过错相抵时仅计算10%,相应减轻侵害人责任的10%,即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金的90%;如果责任认定受害人为次要责任,则受害人的过错比例是30%,考虑优者负担原则应扣除30%,过失相抵应无适用余地,即受害人应当得到全额赔偿金。其二,过错相抵的范围,限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根据日本等国法院

的裁判经验,受害人的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丧葬费等不能相抵。其法律政

策上的根据是,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甚至丧失生命,如果连医药费、丧

葬费等都得不到,不合人情事理和社会正义。其三,受害人属于70岁以上的老

人、10岁以下的儿童及残疾人时不适用过错相抵。其法律政策上的根据是,70

岁以上的老人、10岁以下的儿童及残疾人行动不敏捷、注意能力和应变能力不

足,难以躲避突发危险,及为了贯彻对弱者的保护。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在我国过去运用行政手段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基础

上制定的,沿袭了不区分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将公法性规范和私法性规范合并

规定的传统做法,企图用统一概念、同一原则、同一基准,一并解决交通事故的

行政处罚和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导致与民法通则的冲突。人民法院应当坚决

维护民法通则的立场,纠正《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混淆“违章”与“过失”的不

当做法,坚决抵制地方性规章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违法规定。建议制定

民法典时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规则作尽可能完善的规定,将《交通事故处理办

法》中关于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纳入民法典,使《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成为纯粹的行政性法规。

乞讨者 1.汶川地震一个南京乞讨老人搜遍全身零钱为灾区捐款105元;前几年,还有一位河南乞丐,乞讨得来100元,转手捐给了病友。。。。诸如此类的事还有很多,在如今媒体重篇地报道那些骗取人们同情心的假乞丐以至人们再遇到这些乞讨者都情不自禁地以怀疑的目光审视一番的时候,我们是否也该思考一下,究竟是因为有骗子而让我们不愿去同情这些人,还是骗子的出现给了我们一个麻木不仁的理由? 2. 一天,托尔斯泰走在彼得堡的广场上,遇见一个乞丐向他乞讨,托尔斯泰立刻就伸手掏钱打算给这个乞丐,这时,另一个人走上前来跟托尔斯泰说;这人是个骗子,品性很差,别给他钱。“托尔斯泰很生气地说:”我不是施舍给他,而是施舍给人性。 如果他是个骗子,一先令不会让他更富裕,但是如果他确实需要帮助,那么一先令可以让他填饱肚子。。我为什么不帮助他呢?”

心中富有悲悯和同情心的人,他们在帮助别人的时候,最重要的往往不是形式上的帮助本身,而是他们在帮助过程中生发的内心感受。他们之所以有那么深切的同情心,是因为他们在受帮助者身上感觉到了如果他们自己被帮助,也会产生的内心感受

3. 国家如何对待行乞者,不仅仅牵涉公共管理,还关乎社会伦理等等一系列问题; 从“收容遣送站”转化而来的“救助站”,绝非仅仅是换一块牌子而已:它意味着一种强行限制公民自由制度的终结和国家对流浪乞讨群体尽扶助义务的良好开端。由于我们没有成熟的社会福利制度理论根基与现实设计; 面对乞讨者,我国自古就是政府开仓赈济、善户施粥与百姓施舍钱粮并举。对于政府而言,救济潦倒是其应尽义务;对于富户和普通百姓而言,做善事不仅谋求了一种心理满足,而且是其安享财富的某种保证。

4. 乞讨者永远是城市中的一道景观,他们不仅在寻找生活救济,也是在寻找认同。他们以另一种方式生存着,

抛弃他们实际上是在抛弃理性与良知。

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1. 支持撞了白撞的理由是,“按责论处”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世界通行的原则,行人违章被撞,责在行人,当然应该白撞,很多国人本来就没有按道路规则走路的习惯,比如过马路不走斑马线,如果撞了不白撞,就是鼓励这些坏习惯。反对的理由是,人和车比是弱势群体,车应该让着点人,西方通行的规则是车让人。再说违章也不等于死罪,怎么能撞(死)了白撞呢?似乎是两边都有道理。

2. 但我说,这个问题在今天我国的现实条件下,仍然是个伪问题。行人违章,首先要问问这个“章”合不合理。比如“章”规定,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但这个斑马线要设得符合人性,不能隔500米甚至1000米设一个。不考虑人性的“章”是乱章,违背人性的法是恶法,“乱章”、“恶法”本身就应该取消。 其次,如果行人违章,撞了白撞,那么行人按章走路被撞了呢,是不是应该按合理的标准赔偿呢?我国以前的标准,是按所在地的10年左右的基本生活费做为赔偿标准的,既不考虑他的家人的赡养问题,也不考虑他的挣钱能力,更不考虑人生存的权利,撞死了人一般赔得万把两万块钱,这合理吗?!现在这个标准提高了,但仍不足以对司机起到震慑作用,最关键的是,仍不能体现生命的价值。正因为没有合理保护不违章的行人的权利,所以在没有红绿灯的地方,机动车过斑马线时很多都不减速,而是和行人抢道。所以在不违章的行人被撞了后的赔偿被提高到合理的程度以前,不要和我谈什么白撞不白撞。

3.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特别应指出的是,所谓行人“违章”,如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绝不等于所谓“违法”。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此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汽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对严重违章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除思想教育外,采取适当的惩戒,如科处罚款,亦无不可。但切忌矫枉过正!规定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反人道的,是反正义的,是反人权的!

4.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属于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按照新颁布的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则,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且19xx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就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定规则,更不用说制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规则。立法法是宪法性的法律,违反立法法的规定,也就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因此,制定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地方性规章,是违反宪法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应由高速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只在受害人故意造成受害的情形才可以免责。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地方性规章,是违反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

经济适用房

1. 20xx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2.存在问题。 一,总量不足,很多低收入居民没有机会得到经济适用房。二,涉嫌腐败,按照政府的初衷,只有收入较低,居住条件不佳的居民才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实际中,一

些不符条件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都可以通过购买审批,不但收入较高的人可以购买,拥有多套房产的人也有办法买到(信息不联网)。20xx年9月,福州市房管局在对申请人摇号后公布的购房名单中出现同一身份证号码摇中三套住房以及多名17位与19位非法身份证号码等可疑情况。 三,超大面积的户型也不少见,甚至包括跃层。20xx年5月,福州市房管局推出394套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总价在30万至40万元的有8套;40万至50万元的有105套;50万至60万元的有109套;60万至70万元的有83套;70万至80万元的有58套;80万至90万元的有27套;90万元以上的有4套。虽然每平方米单价较市场低,但是总价高导致真正需要购买低价房的低阶层市民无能力购买。 四,交通问题。

3. 第一,住房是民生的重大需求,每一个人都需要住房,因此房地产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第二,房地产对于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是相当大的。根据我们十多年前所做的一个研究,100元钱的房地产投资,可以拉动上下游60多个行业总共180~220元的投资。房地产的发展不仅能拉动生产资料的需求,还能拉动消费资料和服务业的需求。

4.20xx年城市化率46.59;根据联合国的估测,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在20xx年将达到86%,我国的城市化率在20xx年将达到72.9%。

马加爵

1. 就因为一次打牌吵架,激化;心理问题

马加爵何以成为杀人凶手”的谜底,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奔赴云南,对此案进行了全面调查,还专门为马加爵设计了心理问卷,做了心理测试,之后写出了上万字的《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报告》。报告指出,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

马加爵案发生之后,许多社会公众,包括一些媒体,对马加爵表现出了同情,把其杀人动机归结于他的贫困和受到的“歧视”,及因此而对社会产生的仇恨。甚至认为,这是当前社会矛盾和不公平的结果,社会应对此悲剧负主要责任,对马加爵的量刑应予从宽。

2. 李教授的报告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如果马加爵真的因为贫困和受歧视而杀人,那么他报复的对象,应该是那些凭借自身富有而对其付诸了歧视行为的人。但事实是,受害者多数是跟他一样家境贫寒的同学,甚至包括他最要好的朋友、身边对他最友善的人之一。李教授的这一反驳是成立的。马加爵的杀人行为,与贫穷无关、与歧视无关,应该对此血案负责的,不是社会而是马加爵本人。而现行的法律,也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在犯下此种罪行后,仅仅因为贫穷就可以减轻处罚。

1.高中时曾获得全国奥林匹克物理竞赛二等奖。

2.马加爵的5000元学费,是从家到学校借了一路借来的。

3.马加爵生活窘迫,大二的时候,常常一日三餐难保的他突然借钱买了一台二手电脑,这让室友们大跌眼镜。后来,这台电脑的主要用途是上网和听音乐,马加爵沉迷其中,电脑成了他最好的朋友。

4.马加爵拿走被害人的手机钱包银行卡等物品,潜逃两个月后归案,后拒绝4位律师免费做无罪辩护,放弃上诉。

3. 5.为读大学马加爵已经负债1万元,打零工补贴生活费。

.马加爵在监狱中穿上了他这一生中穿过的最好的衣服-----囚服。

4. “这是我穿过的最好的衣服”加爵今天说的这句话让在场看押他警察都落泪

美国每一次发生连环杀人案件,社会必起恐慌,而政府则往往要从两个方面来着力安抚民众:一是警方全力以赴破案追缉,另一是邀请众多的相关人士在电视上反复介绍情况,包括请心理学家进行心理解说。其目的,正是要让公众在尽可能获知真相的前提下,明白事情是有逻辑、可解释的。

让公众明白这一点,对于安抚暴力事件给社会带来的伤痛至关重要:人们正是基于一定的行为逻辑,存在一个对其他人行为的预判,从而获得基本的安全感,进而彼此打交道,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而一旦出现“不可理解”的人事,哪怕元凶伏法,公众的预判信心还是会遭到冲击,安全感也会下降,不进行及时的消解就会日积月累,加之真相不彰,猜度与谣言自起,损害的将是整个社会的健康。 禁吃野味

第一,针对目前有关报道“禁止吃野生动物”的问题,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在对待“到底该不该吃野生动物这一问题上”,千万不可一刀切;第二,加快野生动物的有关法律,建立野生动物的疾病与控制机制。 概念未清 难道海鲜也不捕 。 家禽家畜,原先还不是野生动物演变过来的。如果怕传染的话,家畜同样带有疫病,那是不是因为害怕疯牛病、禽流感问题而将所有的鸡、牛等家禽农畜全部杀死?爱卫会提出不吃野生动物带有片面性。 食用野生动物不只是广东人的传统。 禁之有度 大敌当前莫乱吃 。

解放军军需大学涂长春教授指出,目前不吃野生动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必须作出规定,不吃那些有法律规定的,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对野生动物利用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在利用过程中要做好监控工作,消费过程中要作好检疫;在知识传播方面,媒体应该多作一些工作;对人类的健康是由生态平衡作保证的,正确处理好动物与人的关系。

完善法规 监督机制要健全。目前最有效的就是从立法和执法做起,如让野生动物流入市场之前,建立疾病预防和监控体系。法规应该包括至少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物种多样性,人工促进生态平衡;二是进行科学实验,认识自然规律,提高科学水平;三是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野生动物

经人工驯化、人工繁养后并不仅是为了把它们推向餐桌,而是要按它们的用途作明确的分类,并按分类来加以管理。如灵长动物人工繁养后,仅用于保护物种多样性或作为作为实验动物用来做科学实验

人类SRAS病毒是由野生动物引起的”而禁吃野生动物的问题,广东省林业局专门就“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召开专家座谈会

港大面试题

思辨的力量;潜质;日常积累,对生活的关注;英文水平,词汇量等 据港大招生主任黄慧勲表示,面试由三位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命题,主要考查考生英文表达能力、思维方式和群体讨论中的表现。至于对题目所涉知识了解多少,并不是考查的重点。 综合素质

民意与政策

民意是由那些政府认为应慎重加以注意的私人意见所组成。 民意研究的的文献中,“民”并不一定代表全民或多数的民众,它不必然等同于全民,也未必一定是多数民众的意见。

间接表达;间接表达

由马加爵事件引发的哲学思考对人生意义的追求pptConvertor

政策抉择必须以民意为依归,政府的组成是为人民谋福利,应该要不断回应人民的需要,符合人民的偏好,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与关键特质

随着民主政治吁求的提高,要落实民主政治的“回应性”,公共管理者要扮演“参与式知识管理者”的角色。 在政策议程乃至整个的政策规划、执行与评估过程中,政府应通过不同的公共咨询机制,做好民意与公共政策之间精确而有效的转换器

政府管理者除了具备传统有关行政规划与执行的技能外,更应该培养“3C知能”— 协调(coordination) 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沟通(communication

过去政府部门强调传统的“管理”与“控制”的种种核心能力。 未来应更重视理解、倾听、说理、谈判、协

调等“政治管理”能力 在政策议程控制中,应该是角引领能力——从 控制转变为治理

课堂讨论 民意与公共政策

一、民意表达方式

1、什么是民意(public opinion)?

Lowell,《民意与民主政府》(1913);Lippmann,《民意》(Public opinion )(1922) Key:民意是由那些政府认为应慎重加以注意的私人意见所组成。

Nimmo:将民意区分为三种形式:

——社会团体内私人意见的讨论,称之为团体意见;

——流行意见,人们私下意见并经过团体讨论而汇集,它是通过选票、参与民主活动而个别表达出来;

——大众意见,指的是相当杂乱、未经组织的意见表达,可以称之为文化或共识。

民意的通行定义:民意是具有相当数量的一群人针对重要议题表达其复杂偏好的综合。 民意五要素

(1)议题的出现:必须至少隐含一个争议点,思考一个涉及当时冲突的议题,或是辨识意见和法律(成文政策)及风俗(传统行为模式)之间的差异。

(2)民众的本质:必须有一群对此议题有兴趣、肯关心的人来参与议题的讨论,这一群特定人就是民意中的“民众”(public);

(3)民众复杂偏好的综合:民众对某议题的意见综合,包含了意见在方向和强度上分布的观念。

(4)意见的表达:从激烈言行到“沉默的螺旋”。

(5)参与的人数:需要对“偏好”予以结构化,以产生大多数;意见有效性的程度是分析民意最重要的元素。

2、对民意的认识

民意研究的的文献中,“民”并不一定代表全民或多数的民众,它不必然等同于全民,也未必一定是多数民众的意见。

特定的民意如果在人数上多过未表达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人时,我们可以称这种民意为多数民意或主流民意。

尽管在民主体系内民意和政策有很强的关联,但是因果关联并不仅限于民意影响政策,政治家也可以操纵民意。学术界对民意是否单向影响政治决策还是民意是政治动员的结果有着不同的看法。

在一个民主体制下,政策的形成必须要以多数民意为依归,似乎是理所当然,但要如何探访到真实与多数民意,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3、民意的表达方式

民意

间接表达

直接表达

正式渠道:选举行政首长与民意代表

非正式渠道:政党、利益集团、大众传播媒体

主动表达:上书、请愿、申述、示威、

抗议、游行

被动表达: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

公民投票

二、民意与公共政策议程设定

三、民意与公共政策互动关系:规范性论述

规范性(normative)论述的问题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应该完全以多数民意为依归吗?

直接民主论者的观点——政策抉择必须以民意为依归,政府的组成是为人民谋福利,应该要不断回应人民的需要,符合人民的偏好,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与关键特质。

间接民主论者的观点——政府是由一群精英与专业人士所组成,这群人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反复思辨以及采用客观中立的分析工具(如成本效益分析),以达成政策抉择,其所制定的政策自然不一定也没有绝对的必要去符合民众的偏好。

四、民意与公共政策关系:实证性论述

实证性(empirical)研究论述的问题是——民众对政府诸多政策的意见究竟为何?政府的政策与大多数民众的偏好是否吻合?政府对民意变迁能否快速给予回应?究竟是民意影响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左右民意的形成???

有关政府政策与多数民众偏好是否吻合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分析长期民意变化与政策变迁间的“同向性”(congruence);

——分析单一时间点上多数民意与实际政策的“一致性”(consistency)。

五、政策民意调查:

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共咨询

民意与公共政策的落差,是深化民主应该面对的首要议题;

公共管理者应该扮演的关键角色,就是强化自身进行“公民接触”(公民管理)的能力; 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公共管理者应以“公共咨询”(public consultation)替代“专业独断”(professional)。

1、民意与公共政策的连接器

从民主理论来审视,民意是否落实,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政策知能:民众对公共政策要有一定的认识,这是公民能力问题;

政策信息:民众拥有公开获取充分资讯的渠道,这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政策共识:民众必须要有达成妥协共识的机制,这是共识行程的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之一,在于建构“公共咨询”机制,主要是行政官僚在民主政治或公共政策运作中,扮演“参与式的知识管理者”的角色。

参与式知识管理者建构政策知识的过程必须扮演两个角色——民意趋向的收集者;民众决策知识的资讯提供者。

执行公共咨询的方式主要有三类:

——传统的民意调查;

——焦点团体座谈;

——审议式民意调查。

具有科学代表性的传统民调

整体而言,这一方式的公共咨询分为5个步骤:

①政策议题的设定;

②政策利害相关人的指认;

③收集政策利害相关人对政策的认知与偏好;

④了解政策利害相关人所拥有的资源;

⑤为政策机关提出推动策略。

不同政策利害相关人的政策民调结果

评价

——优势:

传统政策民调之所以具备科学代表性与正当性的原因,在于资料收集之前的政

策议题与利害相关人指认的周延准备,以及合理的抽样程序。

——劣势:

只知偏好,难究其因;

假设民众政策能力较强,难以涵盖接受能力弱者。

具有深度而快速的焦点团体座谈

在参与者方面,座谈会主要是来自于不同立场的政策利害相关人或不同专长的学者专家; 目的在于宣导政策、进行双向或多向的沟通或形成具体的结论;

主要是由共同经历某些事物(如曾经看到过某广告或受到某些政策影响)的一个或多个同质性团体组成;

目的在于让研究者了解民众对这些事物的主观经验与感受。

评价

——优点:能够在短时间内收集民众对于政策实际感受的深刻资料,可以运用于政策的规划与评估。

——不足:

焦点团体有可能陷入“集体无意识”,受访者人数有限,缺乏科学的代表性。 兼具深度与代表性的审议式民主

由美国斯坦福大学Fishkin(1991)所设计,尝试结合一般民主代议政治所无法兼顾的平等参与及公共审议等两种价值。

为了落实平等参与原则,相对于一般论坛由民众主动报名参加,审议式民调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参与者;为了让弱势群体也有能力参与,由主办单位给予每一位出席者出席费; 为了实践审慎思辨的的精神,主办单位提供平衡、客观和简明的信息。

评价

——优点:

审议式民点尝试结合知情的讨论以及科学的代表性,对易受操纵而扭曲结果的传统民调,以及参与不足的小型论坛,提出了另一条路径。

——缺点:

经费高,对主办人员要求高。

六、民意与中国政策规划:重构中的选择

一些文献资料——

Tang,W.F.《中国民意与公民社会》(Public Opinion&Political Change in China),中山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三部分 大众政治行为与政治变迁——民意的表达。

中国民意调查的一些积累——

【缺乏真正的政策民意调查,民意调查往往异化。】

南京市民意评价干部

重塑政策规划中政府的角色

随着民主政治吁求的提高,要落实民主政治的“回应性”,公共管理者要扮演“参与式知识管理者”的角色。

在政策议程乃至整个的政策规划、执行与评估过程中,政府应通过不同的公共咨询机制,做好民意与公共政策之间精确而有效的转换器。

政府管理者除了具备传统有关行政规划与执行的技能外,更应该培养“3C知能”—— 协调(coordination)

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沟通(communication)

过去政府部门强调传统的“管理”与“控制”的种种核心能力;

未来应更重视理解、倾听、说理、谈判、协调等“政治管理”能力;

政府部门在公共管理者的甄选标准以及培训课程的设计中也应该做相应的调整; 在政策议程控制中,应该是角引领能力——从 控制转变为治理。

看下面的例子——

公民参与形式矩阵

由马加爵事件引发的哲学思考对人生意义的追求pptConver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