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读后感

《比较法总论》读后感

这个学期很幸运,由苏彦新老师给我们上比较法的课,从第一节课开始我就被苏老师的博学和正直所深深折服。课堂上他狂草如书法写意般的板书,满黑板的书名和人名,脱口而出的学术篇章和桥段都见证了他高超的学术造诣以及惊人的阅读量和记忆力。在苏老师的带领下,我进入了一个新的学术殿堂,我知道了比较法学的博大和精深,知道了自己的渺小和无知。从浩如烟海的学术著作和文献中,苏老师精挑细选,给我们推荐了几本法学或是比较法学的经典著作,如茨威格特的《比较法总论》、大木雅夫的《比较法》、瞿同祖的《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等等。这里我就简要说说我读茨威格特的《比较法总论》之后的感想。

一、对比较法总论的概说

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的学科。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对于整个法学来说,比较法的研究至关重要,它能够擦亮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缺陷和弱点,实现整个人类法律秩序的和谐与统一。

《比较法总论》一书共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比较法的概说,主要介绍了比较法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方法、历史;第二部分具体分述了世界上的法系,在专章论述了“法系的样式”后,作者根据法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将世界上的法系分为六编,分别阐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及印度教法系)。《比较法总论》资料异常丰富,作者经过了大量的引用和考证,是关于比较法研究的比较罕见的成功之作。

该书的作者之一,茨威格特教授,19xx年生于波森,早年在法国格勒诺布尔,英国伦敦,西班牙巴塞罗那,德国柏林、哥廷根等大学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19xx年在德国威廉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任研究员。二战末期,任蒂宾根大学法学教授,后兼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51—1956),汉堡大学法学教

授,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1963—1979),还历任比较法国际委员会理事,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席(1964),马普科学促进协会副主席(1967—1978)。茨威格特毕生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并在国际范围组织东西方各国法学者从事比较法研究。另一著者克茨教授,19xx年生于施奈德米尔,法学博士。19xx年美国密歇根大学比较法硕士。19xx年即在上述马普研究所从事工作研究,1970—19xx年冬在汉堡大学取得教授资格,旋任康斯坦兹大学法学教授。现任汉堡大学教授,继茨威格特之后,是兼任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所长之一。

由于《比较法总论》这本书内容丰富,信息量大,我只认真阅读了第一部分的概说和第二部分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其余部分有些一目十行浏览过去,有的准备假期再认真研读,现在将读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之后摘要也写于下面,请老师批评指正。

二、法国民法典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的尊称。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虽然其中仍留有若干旧思想的残余,但终究是革命思想的体现。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这方面,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却在经济方面较为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比一下,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个时代,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在封建社会中,“人”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受着各种力量的压迫,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法国人分为各种阶层,没有平等可言。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就是在今天,法国民法典的这种精神仍对我们有启示作用、指导作用,我们仍可从这方面去学习它。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

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而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法国民法典是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就产生在它的旁边,却相形见绌,不为后世所重。至今我们仍不能不研究它,仍从它那里得到启示。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难怪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着爱好和感情,几次想要改造它而又舍不得它,还是保留它的原貌。世界人民也把它作为一部有高度学术价值的著作。

在我国,研究法国民法典,深刻领会其革命的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用以促进我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这一代法学者的任务。

三、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xx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简称BGB,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茨威格特在书中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从我们中国人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远较法国民法典为密切。从民国初年直到现在,中国(包括现在的台湾)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的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吸收的营养,也远较从法国民法得到的多。在我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也胜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当然,我们绝对不应该对法国民法典有丝毫的忽视,特别对它所建立的自由解放的精神应该加深认识,不过就发展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建立我国的民法体系说,我们必须着重去研究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它的本国的名称就是《民法典》,它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称为《法国人的民法典》,更没有像《拿破仑法典》那样辉煌的名称。因此虽然德国的国体和国名几经改变,这部《民法典》在它本国的名称一直未变。不过我们对它的名称则从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德意志共和国民法典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德国民法典。一百年来,法典的内容当然有很大的变化,不过也同法国民法典一样,其外貌并无根本性的改变。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点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同。法国是一个单一国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国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区的法典。所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白手起家。而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习惯法,而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这样,德国民法典是在这些邦法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人的

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搜集所有这些已有的好法律,对它们比较研究,找出最合适的资料,以构筑这座大厦。

其次,制定德国民法典,在学术基础方面与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情形不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迟一百年,在这一百年里,德国在民法学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现。这样,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还没有出现或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都成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对全世界许多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我国近代以来的民事立法影响更甚。中国正式制定民法典在本世纪20年代末。当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设立立法院。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起草民法时,自始即决定采用五编制。五编制的采用可以说不仅仿照德国民法典,也是效法日本等国,以后五编的内容则多来自德国民法典。民法学家梅仲协先生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所以说旧中国的民法,是继受德国民法典而来,实不为过。

除了在法律上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外,旧中国的民法学者也大都是对德国民法有较深知识的人,因而德国民法的理论也由此影响到旧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民法。50年代初曾草拟民法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如加上另已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仍为五编制。以后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编制。19xx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由于其本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采用五编制。在民法教学中因此也不再依五编制讲学,但是到80年代后半期,德国民法的影响又在各方面表现出来,特别在一些教科书中。而且这种影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德国民法理论也在民法学界一直存在,先是潜在的,以后则成为明显的。这可以从近十余年来民法书刊中看到。在台湾,由于一直适用中国民国的立法,加之从德国学习归来的学者的努力,德国民法的影响一直存在而且十分重要。台湾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也受到美国法的影响,但总地看来,德国法的影响仍占主要地位。

这种情形都不是偶然的,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而德国民法在成文法国家的地位是具有根基性的,加上中国的传统,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我国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

最后,感谢苏老师一个学期来的谆谆教诲,苏老师是当今中国不可多得的优秀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之一,希望苏老师能够继续自己的比较法的研究,继续推动中国法律事业的发展。祝老师工作顺利,更上一层楼!

 

第二篇:读后感

读《奋发向上 崇德向善》有感

柳州市第四十八中学附小六(2)班 韦秋琳

指导老师:宁莉

最近,我读了《奋发向上 崇德向善》这本书后感悟很深! 我解了中华优秀文化的历史渊源,学习了榜样们的优秀事迹还在知道“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所以,我要用它来指导我做人做事,做中国人,做中国好人,做对国家民族社会有益的好事,并且要长久地做下去,越做越成功,越做越开心。那么,作为一名小学生,我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呢?

一、从学雷锋开始。

雷锋用他无私奉献的精神告诉做人的意义,我们应该时刻以他为榜样,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上组织的志愿活动。乐于帮助身边有需要的人,如主动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慰问社区孤寡老人活动,利用节假日时间参加义卖活动等。

二、从孝敬长辈开始。

百善孝为先,孝乃德之本。大家应该还记得这句话吧!我们作为小学生,就要孝敬长辈,要孝敬父母,尊敬师长。要做一个讲“孝 ”的人并不难,在家里我们可以为家长分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减轻家长的负担;有好东西是先考虑长辈的需要,首先跟爷爷奶奶或爸爸妈妈分享。在学校,做一个让老师操心,努力向上,积极进取的学生。

三、从诚信开始。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道德底线,同时也是在社会立足的根本。还记得一名中国留学生因在留学期间逃票,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故事吗?所以作为祖国的花朵,祖国未来的希望,我们是否应该从小就养成讲诚实,守信用;诚实做人,守信做事的习惯呢?

同学们行动起来吧!努力学习,积极准备。长大了才能去建设富强,名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去完善,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社会;成为一位让父母让长辈让老师引以为豪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公民!

评语:这是一篇结构鲜明,条理清晰的作文。能围绕看书所得,总结出自己今后行动的方向,也表明了自己的决心,同时也让读者对如何做人有了更新的认识,相信一个读者都会被你积极向上的精神感动,并也会像你一样争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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