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读后感

遵守规则与打破常规

但很少静下心来写东西,客观原因是感觉自己忙,主观原因是懒的写下来,而且没有意识到动笔的重要性。在读完契约精神后,有了一些感想。文中阐述了契约精神倡导的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行为规则。强调规则之用,在于遵守,而不在于破坏。但读后有不同的感想。我认为要遵守规则,更要勇于打破常规。打破常规需要魄力和勇气,需要承担风险和忍受痛苦。企业的发展也在于打破常规,在于创新,要创新就必须打破常规。

一、规则是用来打破的

文中提到的田忌赛马的例子,我认为和破坏规则没有任何关系。反而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一)做事情不能拘泥于原有形式,要换一种思维,这样也许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些事情,换一个想法,会有另一番天地;(二)只有用用非常规的新思路和方法才能战胜前行着。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就是处在一个创新的社会,没有创新,就不能取得成功,创新是市场运作不断取得成功的不变法则。《水平思考》的作者爱德华.波诺说:创新不一定是大变革,不一定需要原创,不一定是新奇、绝妙的,事实上我们更多需要的“微变”,即“我们需要的是新的陈词滥调。所以,创新才是是我们取得创业走向成功的一个捷径。(三)我们常说的以不变应万变,关键是在规则面前,你是否自由。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打破常规的要义是拒绝人云亦云,发挥自己的优势。只有这样,你才能笑到最后,享受成功人生。没有所谓的永恒,只有变化时永恒的。

二、规则总是在变化,我们不但要适应更要优化他

契约就是规则,我们要遵守规则,也要适应规则的发展、规则的变。这点与公司推行两化建设是一致,目前公司推进两化建设我们带来诸多益处,一是使我们的人际关系简单化,减少复杂性,有了制度可以遵守可以避免好多;二也是领导经常提到的有了制度就可以清晰界定岗位职责,避免了工作中的互相推诿;三是有利于工作的延续性。

我们常说ISO的精华在于持续改进,那么我们就不要墨守陈规,适应它,改变它才能让规则服务于我们。

中国正处在深刻变革中,企业的变化也在加速,尤其在“入世”以后,中国的变化加速了。信息化、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引发了一场管理的革命。革命就是要打破常规,提出革命性的见解。

三、企业的发展不会停留在契约水平

从进入公司起,就与公司建立了契约,这包含着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个人来讲为公司创造价值,而且是超越本身价格的价值,同样公司根据创造价值的多少赋予报酬,也有责任和义务为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员工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公司要向其成员提供的不仅仅是薪酬、权力和做事业的平台,还需要提供价值皈依和精神家园,提供职业和生命的意义感、崇高感、尊严感和荣誉感。此外,个人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契约精神,还需要感情,当然如果企业和员工之间只有契约关系,那么企业也不会和谐发展。企业和员工之间还要有共建共享的文化作为纽带,人是情感动物而不是工具,人除了物质上的要求还有文化上的诉求。文中提到欧美国家商业文明、政治文明的辉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优良的契约精神。而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很多时候中国式管理靠感情维系,中国的很多说法都是日久生情,情由心生。

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是发展,创新的社会。企业发展不但需要契约精神,更需要有创新精神,打破常规。

 

第二篇:《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读后感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读后感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一文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生及发展历程进行了详尽阐述。全文论述了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及对其的限制,并简要介绍了契约自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契约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智者伊壁鸠鲁有一种把“法”解释为“契约”的倾向,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将契约的论述与正义联系在一起。1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契约关系是在现代社会中突然发生的,这是一种历史突变论的思想方法,显然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与任何事物一样,契约关系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2

本文作者亦认为契约自由的产生和发展是时刻依托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并随着后者的变化而变化。但同时,契约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又会反过来实现后者对前者的确定与制约。依作者看来,契约的产生就像卢梭所说,人类在将自己的权利全部转让之前,尚处于自然状态,而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人类由自然状态走进社会状态的一个里程碑;契约自由随着古罗马版图的不断扩大而在万民法的诺成契约中开始出现;随着15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而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到19世纪这四百年间契约自由得到飞速发展并形成成熟理论体系;自20世纪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时期,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步加强,通过各种法律的创设和实施,契约开始受到限制。

古罗马时,社会经济发展仍处于相对较低的程度,国家权力对市场有着严格的约束力,法律对契约的形式的要求很严,所有的契约均是要是契约——交易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按一定的程序行为,说出固定的术语,并有证人在场。至于这种固定的术语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律是不过问的。这与中国西周到汉代时期的契约制度相仿——中国当时的契约仅注重其制定的形式和考虑其在财产争诉中的1

2 张维新,《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xx年第24卷第5期。 李瑜青,《法律社会学理论与应用》,上海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第308页。

凭证作用,而协议以及立约双方的合意等是不考虑的。而到了南北朝尤其是唐朝时期,国力十分强盛,对外的贸易往来频繁,当时契约的订立,已和罗马法一样,十分强调立约双方意思一致,强调协议、两和,反对强制。3然而遗憾的是,中国非常早地进入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4,却延续了两千多年才跳出这一“正统”,对后世产生的影响就是根本无法建立发育充分的市场经济,由之而来的即是这两千多年来契约自由在中国从未被广泛适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也时时处处体现了“控制”、“干涉”、“计划”甚至是“阻碍”。在资本主义大发展时期,契约自由原则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其巅峰的代表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而前者可以说奠定了自由主义近代契约法的基础。20世纪之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时期,国家开始加强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其中法律的中心观念也逐渐由个人移向社会。契约作为调整经济基础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手段,也无法逃避这一深刻变革。当前还未散去的经济危机“阴云”更是为契约自由原则套上了更加牢固的“枷锁”。这即是法律对契约的反作用力。

但是,该文不足之处在于,作者过于看重契约(自由)发展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力,而未看到两者之间的协同力——“契约还是国家法律的弥补和完善”。5正是社会发展的不间断性以及人类对事物认识的有限性,导致我们目前创设的所有法律及其法律的实施都具有局限性,这既表现在时间维度,也表现在空间维度。所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须要有契约来补充和完善。正如李瑜青教授所讲,“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没有契约就必然是不健全的,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立法必须以契约为基准,以契约为中介。” 3

4 林曦,《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lw/lw_view.asp?no=1063 自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君主制算起。 5 李瑜青,《法律社会学理论与应用》,上海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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