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问题》读书笔记

《哲学问题》读书报告

书目:《哲学问题》

简介:

1、作者:伯特兰·罗素

2、译者:何兆武

3、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4、出版年月:20xx年4月

一、整体感受

这学期开始时,由于一个讲座,我对哲学产生了不小的兴趣,于是就一直想读读哲学方面的书,做一点初步的了解,可又不知道从何读起。这次的读书报告给了我一个很好的机会,从郁老师推荐的书单中,我一眼就看到了仰慕已久的罗素先生的名字,于是当即决定就读他的著作《哲学问题》。等网上买来的书真正到了手中我才发现它是一本很薄的书,当时我想,虽然书薄,但我可以反复阅读,加深理解,充分领会哲学的思考方式。

读书的过程不可谓不艰辛。真正开始读了才发现,这本薄薄的书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读,哲学家思考问题的方式和习惯与我们有着较大的区别,一时间难以理解,甚至会不知所云,我便放慢速度,一个字一个字地细读,划出重点词句,在一旁的空白处时时写下疑惑和心得,就这样一点一点的向哲学之门迈进。可以说这本书真是我读的最辛苦最认真的一本书了,时至今日终于磕磕绊绊地读完了一遍,虽然有很多摸不着头脑的地方,但更多地是全新的体会和宝贵的收获。

本书对于哲学来说,算是一种通俗性的导论,适合初学者阅读,用罗素自己的话来说是一本“廉价本的惊险小说”,但虽然如此,罗素还是在书中提出了明确的观点并引入了各种崭新的观念。书中并没有探讨所有的哲学问题,而是仅限于那些他认为自己可以肯定而且能有所建设的那些问题。为了进行论证,罗素构建了一些基本概念和方法,对我来说,《哲学问题》更像是一本教材而非普通的课外读物。

二、细节体会

1、关于哲学的价值和思考方式(P3、130)

在第一章“现象与实在”中,罗素提出了一个非常具体而有趣的问题,在我面前的桌子到底具有怎样的性质?例如桌子的颜色,罗素提到,看上去它是清一色的棕色,然而反光的部分却不一样,看上去会比其余部分明亮,甚至某些部分会变为白色;如果移动桌子,反光的部分便会不同,颜色的分布又会有所改变;假设有多个人同时在看这张桌子,那么可以肯定不会有两个人能够看到相同的颜色分布;对于一个画家来说这种区别更加明显,因为他们必须养成按物体表现出来的样子来观看世界的习惯。罗素对以上发现做了一个讨论:“显然并没有一种颜色是突出地表现为桌子的颜色,或桌子上任何一个特殊部分的颜色,——从不同的观点看上去,它便现出不同的颜色,而且也没有理由认为其中的某几种颜色比起别样颜色来就更加实在是桌子的颜色”,“颜色便不是某种本来为桌子所固有的东西,而是某种依赖于桌子、观察者以及光线投射到桌子的方式而定的东西。”(P3)

“桌子是什么颜色”这个问题,之前在我看来是不值得讨论的,因为只要能够看得见而又没有色觉问题,人人都清楚这一问题的答案,即使在更细的颜色分类方面可能会产生分歧(如到底是赤褐色还是栗梅色),但也实在无关紧要。然而哲学家们却不肯轻易忽视这个问

题,在他们看来,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看似真确的事物,仔细加以观察之后就可以发现它们其实充满了明显的矛盾,以至于即使是原本看似显然的东西,也必须通过深思熟虑才能知道什么是真正可以相信的。

关于这一问题,罗素在本书的第十五章“哲学的价值”中也做出了讨论,他说“哲学的用处在于能够指点出人们所不怀疑的各种可能性”,“哲学虽然对于所提出的疑问,不能肯定告诉我们哪个答案对,但却能扩展我们的思想境界,使我们摆脱习俗的控制。”(P130)对于身边再平常不过的问题,哲学家们却抱着怀疑的态度,认为一切都有理由怀疑,对所有事物都要多次审慎思考之后才肯罢休。一开始,我觉得哲学家们的这种行为不可理喻、没有意义,这些显而易见的事情有什么好郑重其事的讨论的呢?可是要想真正了解哲学理解哲学,就必须认识到,这正是哲学的精神和态度,哲学就是一种突破种种所谓的“常识”,排除人们狂妄独断的说法,指出人们熟悉的事物中不熟悉那一面的一种追求,一种习惯,一种对于本质的思考。不尊重哲学的人觉得哲学的思考是无意义的、荒谬可笑的,殊不知了解哲学的人们却在嘲笑他们的盲目和愚昧无知。抱着这种哲学的态度,我重新看待有关“桌子的颜色”这一问题,发现它变得有趣而有意义。这绝对不是一种自找麻烦的多余之举,夸张一点说,这是一个关于信仰、关于世界观的问题。

2、关于物质是否存在问题的讨论(P5、8、13、23)

下面让我们还是回到罗素先生的那张桌子上来吧。除了桌子的颜色,当我们考虑到桌子的质地、性状、触感等类似的问题时,会发现几乎有同样的困难,即我们不能肯定构成桌子的某一要素到底具有怎样的性质。基于这种考虑,罗素进而提出了两个困难的问题:“(一)到底有没有一个实在的桌子呢?(二)如果有,它可能是个什么样的客体呢?”(P5)读到这里,我越发感觉到哲学思考的奇妙,从开始对于桌子的颜色、性状等一系列平常看似毫无疑问的问题,到现在直接对桌子的存在与否都产生了质疑。眼前这“实实在在”的桌子怎么可能不存在呢?为了论证,罗素提出了“感觉材料”的概念,即我们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所以,刚才提到的颜色、性状、质地等都是一种感觉材料。所以假定有一个实在的桌子,那我们认识到的只是对于它提供的感觉材料的感觉而已,并且我们只能通过把这些和桌子联系在一起来认识桌子。罗素假设实在的桌子存在,并把它称为“物理的客体”,那么研究感觉材料和物理客体的关系问题就变成了探讨到底有没有“物质”这样东西以及它具有怎样的性质。到这里为止,在我们平时的讨论中经常出现的两个词便出现在了我的脑海里:“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接下来,罗素从提出“我们感官的直接客体并不能独立于我们之外而存在”的哲学家贝克莱主教(1685—1753)的观点出发,逐步推导出其荒谬之处,指出物质的真实存在,否定了唯心主义者们“除了心灵和心灵的观念以外,就没有什么东西是实在的”(P8)这种观点。对于同一张桌子,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可能会对感觉材料有不同的认识,但我们不能否定,不同人们感觉到的感觉材料是相类似的,而对于一个人来说,在不同的时间,只要是在一定的地点,也会有相类似的感觉材料。罗素基于此而提出了假设:“超乎感觉材料之外与之上,一定有一个持久性的共同客体,它是构成为不同的人和不同时间的感觉材料的基础或原因。”(P13)肯定了物质的存在之后,罗素在第三章“物质的性质”中进一步阐明了物体存在于它所占有的一定物理空间中,并且它“所具有的空间关系和各个相应的感觉材料在我们个人空间中所具有的空间关系,两者是对应的”(P23)。我们感觉到的感觉材料所具有的性质,虽然会因为某些因素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都来自于同一个物体,具有相似的特点,这一特点正是物体本身所具有的。

终于搞清楚了,物质是存在的,并且我们可以认识到它的性质。在罗素介绍唯心主义者的思想时,我对它有了新的看法,在以前的认识中,这无疑是一个荒谬的谎言,没有任何价

值和探讨的必要,但当我读到《哲学问题》这本书,才对其有了更加正确的认识。尤其是当我看到“尽管桌子不是依赖于我的看见才存在,但是它的确要依赖于被某一个心灵所看见(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被感觉到)”这种见解时,我才第一次真正认识了唯心主义的观点。随着阅读的深入,我认识到虽然唯心主义有着自己的一套理论,看似也能自圆其说,但是尚存在许多地方不能使人信服,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而只有唯物主义才是合理的、科学的、严谨的理论。

3、关于“内省的认识”(P37)

另外,书中的另一个地方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第五章“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中,罗素强调了“内省的认识”这一概念,即“我们不但察觉到某些事物,而且我们也总是察觉到我们是察觉到了它们的”(P37),进而提出了一个令我很感兴趣的假定:“自觉是人之异于禽兽者之一端”,“动物虽然认识感觉材料,但是从来也不会察觉到这种认识,因此它们便永远也不知道自己的存在”。罗素的这一观点阐明了人与动物的区别,解决了在我心中的一个长久存在的问题。中学的学习中,课本教我们说动物的行为都是出于本能的,它们不会思考,没有感情,对外界变化的本能反应构成了它们的一生。我对这种结论非常不满,因为我心中有着对动物们的认可和同情,不相信它们只是依靠本能而生活着的,而是有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否则怎么会有如此多样的行为呢?罗素先生的观点打消了我的疑虑,动物们确实是有认识能力的,但是它们的认识能力仅限于对事物所提供的感觉材料的认识,而并不能认识到它们认识到了感觉材料这件事本身,这样一来,它们便可以顺理成章的对外界有着多种多样的反应,也可以充分认识世界,但是却无法有更深的思考。

三、读后启示

除此之外,罗素提出的其他诸多有趣的观点如第九章“共相的世界”中“只有事物在时间之内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在我们能够指出它们存在的时间的时候,我们才容易断言它们是存在着”(P81)、第十二章“真理和虚妄”中“一个信念,在有一个与它相应的事实的时候,便是真实的,在没有与它相应的事实的时候,便是虚妄的”(P107)等等,都让我十分感兴趣,并且做出了反复的思考,在思考哲学的同时,某些观点和论述也加深了我对于课堂上老师讲过的内容的理解。

总的来说,《哲学问题》是一部适合于刚刚对哲学产生兴趣的初学者阅读的书,书中罗素先生宝贵的思路和精彩观点都对我产生了深重的影响,很好的加强了我对于哲学的兴趣,在罗素的带领下,我逐渐熟悉了哲学的思考方式所具有的不同魅力,开始用全新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事物,思考一些以前从来不会想的问题。放弃之前的固有见解,重新认识世界,此时的我就像刚刚开始学习语言的海伦·凯勒一般,对一切都充满了好奇心。我认为这是我最大的收获。

 

第二篇: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读书笔记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读书笔记

栏目:研究生课堂 加入时间:2006-12-6 5:44:17 编辑者:admin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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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的普遍性与道德的多样性:

九项道德原则:(一)行善、尊重人的生命、公正

(二)伙伴关系、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的行为、礼貌、儿童福利

1. 公正的一般形式是“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P. 66.

2.“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这一原则要求,对共同体成员行动自由的任何干预,不管是来自伙伴成员还是来自代表共同体行事的代理人,都必须被证明为正当。“专横的”干预是不正当的干预。P. 68。加假如没有不受专横的干预的自由这一原则,为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人身安全就会丧失。弱者就将任由强者摆布,所有的人也将处于不断受干扰的危险之中,从而无法安全地从事他们的业务。

二、道德与绝对命令

迄今为止,康德对人道原则肯定的一面的说明是正确的。把一个人尊为自主者,就是把他作为具有自我的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他不必为他人具有内在价值。??人道原则的要求是,他永远被当作具有自我的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

共同道德必定可适用于人们间的交往。这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肯定的一面,其否定的一面则要求决不允许把任何人只当作一种手段来对待。

三、权利的分析

(一)权利之要义是资格。拉斐尔教授的区分:行为权和接受权。

1. 享有行为权是有资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种方式去做某事的权利。

2. 享有接受权是有资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

(二)可选择的权利与无可选择的权利。

1. 可选择的权利是在规范上允许选择的。每一项行为权都是可选择的权利,因为权利主体不仅有资格去做而且有资格不去做他有权做的事。

2, 无可选择的权利当然排斥选择。他们是这样一些接受权,即权利人有资格接受某物,但无资格拒绝某物。??无可选择的权利在本质上具有被动性,权

利人并未被要求去做什么,他纯属某种待遇的受益者,而别人则负有给予他此种待遇的义务。由于其他人员负有给予他的义务,严格说来,他是有资格得到此种待遇——也就是说,有权享有它。第115页。

四、人权

人权一定要是普遍道德权利。??存在共同道德之普遍适用的理性基础。它们和实践理性原则一起存在于康德的人道原则,由此产生了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这个标准在消极的方面,要求人不能被仅仅当作手段;在积极的方面,则要求全人类在一切交往中始终遵循共同道德原则。——第153页

共同道德原则的第一组已经包含两项人权:生命权利和以公平待遇为形式的公正的权利。它们是独立的,并且在逻辑上,前一项权利高于后一项。否认人的生命权,事实上就否认了他的公平对待权。——162

1. 敬重人类生命的原则有两个主要要求:第一,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杀戮;第二,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不必要的危险的威胁。??侵犯某人的生命权与根本否认某人享有生命权有些不同。生命权只有已经为某人所享有,才有可能遭到侵犯,而且侵犯它的行为才会是一种道德错误。可是,假如一个人不享有生命权,那么,夺取其生命就不是什么道德错误,尽管它或许是粗率的或失当的。——157

2. 公平对待的权利乃是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尽可能恰当运用该原则的权利。作为一项人权,它不仅赋予同一共同体成员而且赋予全人类以公平对待的权利。这是一项积极的接受权,用霍菲尔德的话讲,它是一项要求权。相应的义务是严格实施该原则。这是一项在进行分配、奖惩、作出评价或竞争时所涉及到的一切人(无论作为官方还是竞争者)都必须履行的义务。

某人的公平对待权受到侵犯,倘有补救的可能,但这一权利被否定,便无从补救了。??将公平对待作为一项人权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一个人所受的对待若全然依赖于他人的任性,他就没有和别人一起享有作为人类伙伴的资格。他是在做奴隶,或者至多是一只家养的宠犬。——161

3. 作为共同体生活的一项原则,伙伴身份要求每个成员不能对其他任何成员漠不关心。??受帮助的人权让每个陷于困扰的人有权获得帮助,无论他是何人。——166

4. 作为共同体生活的道德原则,“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包含了每个成员享有此项自由的权利。这由霍菲尔德的三项权利构成:豁免权、一般自由权和权力权。豁免权授予权利主体不受任何专横干预的权利。自由权授予他去做任何他没有义务不去做的的事情的权利,和不去做任何他没有义务去做的事情的权利。??权力权授权权利主体抵抗任何专横的干涉,但使用的手段不得过度。

5. 诚实对待的要求权;受尊重权;儿童福利权。

五、人权的内涵与外延

(一)普遍道德是七项主要权利的来源,这七项权利正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权。它们是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171

(二)依自然权利的学说,自然权利是不可让渡的。依愚所见,人权在道德上是不可剥夺的。此乃异曲同工,说一项权利是不可让渡的,就是说权利人无论做了什么,都不可丧失这一权利。这里面已经潜含了否认人权与侵犯人权的区分。由于人权是普遍的并且在道德上永远不可剥夺的,所以,否认某些人类成员享有人权就必然是错误的。——179

队自由权的惟一限制在于为尊重他人的自然权利所必须的东西。

六、人权与政治

人权是道德权利,不是政治权利。没有正式的政治组织,人们也能一起生活,则人权小自古亦然。

普遍道德要求一个政府去尊重所有七项人权。两个要求:消极的要求是任何法律不得规定与尊重七项人权的任何一项不相容的行为;积极的要求是,法律要尽可能通过设定侵犯人权的刑事处罚和通过民事法律对授予的人权给予实效,从而维护人权。——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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