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只要理智 不要物质——有感于新婚姻法解释三

爱情只要理智 不要物质——有感于新婚姻法解释三

关于最新婚姻司法解释三,今晚看上海卫视节目感受很深刻。

婚姻是什么?

我们相爱是为了什么?

我们结婚是为了什么?

结婚又离婚为了什么?

而离婚后却是为了什么?

请问物质与金钱可以替代一切吗?

我们还有没有真正的爱情观和人生价值观?

婚姻是我们这些没有结婚的人最向往的天堂,太多的美丽与幸福都在这里所能实现。

上学时看过很多书籍和电视电影、关于爱情、关于爱与被爱的故事。我们都在模仿爱情的模式去做一对对有情有爱的夫妻,效仿真正的爱情天长地久,海枯石烂,比翼双飞。

当我们真正的踏入这个爱的潮水中,越走越深时我们发现、我们走错路了~~!

我们的婚姻在改变它的走向,似乎我们的婚姻只是建立在家庭财富之间。

当婚姻走到一个重度中,人第一反应是离婚后财产的分挂分配,而不是我们所在恋爱中那种维持保护不离不弃的思想概念中。其自私自利的贪婪让婚姻中的人没有了人性,缺少了理智。

婚姻的最基础的就是两个人的相爱、相互关怀照顾,当我们努力的走到一起、我们都会想到彼此多么的相爱。

一旦婚姻的形成、家庭组建的形成,婚姻当事人需要做的是更多的为了这个家庭付出辛勤的劳动。治理照顾家庭里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隐蔽区域的问题。做到最佳的婚姻真实性,坦诚相待,已家庭成员婚姻幸福为重点,减少误解。

婚姻前的财产可以协商沟通,之余独生子女家庭多数男方出资,或者双方出资购房,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或误解希望有一份协议作为保障。

其次婚姻形成过程中双方本着已爱情为基础,相爱相伴一生为原则。尽量不把感情和婚姻(绑架在婚姻财产上),出现问题以后都以先谈离婚(分挂财产为重点)不真正的解决婚姻中出现的小问题小插曲。都已不维护、不治理、不坦诚、不负责的心理变态战术草草结束

婚姻。

婚姻财富是家庭的必需品,也是婚姻中最让人丧失本质的邪恶符咒。

保障婚姻的纯洁性,确保婚姻的完美只建立在感情、爱情、真情、亲情。

婚姻就像一个在成长的孩子,除了感情学习知识、更多的是搀扶引导与关爱接见。

我们只为爱情而婚姻,为了爱情而相爱。抵制物质社会的恐慌,不做婚二代。

纯真爱情的年代又要到来了!-记婚姻法新的解释颁布后的感想!

婚姻法新的解释颁布后我看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

女方找对象前不会再看重男方家里有多少钱了,她们更看重男人的道德品质和综合能力。因为如果这个男人花心,离婚了她一样什么也得不到!

女方结婚前也不再看重男方家里是否有房子了,她们更希望结婚后通过两人自己的共同努力一起创造未来,这样的日子过的也更踏实!

丈母娘也不再强烈要求男方家必须先买房子了,她们想自己(包括贷款)给女儿买上房子,将来万一女婿不好的话可以让他们净身出门!

(以上两点最可喜,婆婆们的压力立马减轻了很多)

没有能力不务正业只靠家里人的男人应该警醒了,再这样下去恐怕找不到对象的人群就是你们了!

家庭条件虽差但有能力的男人的春天到来了,只要勤奋努力就不怕没老婆!

女人结婚也一定要瞪大眼睛,别因为男人经济条件很好,在没了解清楚就匆匆结婚,如果人品不行一样悲剧!

女人结婚后一定要自信自立自爱,这样的女人男人会更喜欢!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是用来惩戒那些动机不纯的、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人,这些人里面有男人也有女人,对于“守法”公民其实没多少实际影响!

有花心的男人,也有动机不纯的女人!这条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无辜老人们辛苦一辈子(有的甚至是倾其一生积蓄)为子孙攒下的财产,不会被别有用心的男人或女人骗走!

婚姻是需要经营的!

如果“打仗”时只想着找“退路”,而不是多想如何“进攻”才能保胜的办法,这“仗”能打赢吗?

女人也别整天想着防男人出轨,“拴”住男人的方法有很多,别太??。如果你的真心的付出,所用的“拴”男人的方法都很合情合理,这个男人还是出轨了,我只能说您当初的选择就有问题,这个责任和后果也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的!当然法律上也会让这个缺德男人用自己的财产补偿无过错的一方,但老人的财产不应该用于补偿!当然这一条也适用于女方!

婚姻法会随着时代的发展随时调整的(比如这次),当然它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应男方要求全职在家全身心照顾家庭的太太们长时间脱离社会没有工作,离婚时在经济方面应该给予更多补偿!

下面的贴子的内容是05年(看了好多因为男方买不起房子被丈母娘“退婚”的贴子)发的,因为时间关系贴子已经找不到了!

原贴内容如下:

请问谁有偏方将来一定生女儿?重谢!

为了庆祝三八妇女节,为了将来使妇女的队伍更加壮大,特征集将来百分百生女儿的偏方一个!

最近看了男婚女嫁板块里几篇关于”谈婚论‘价’”的贴子,对于有些女方提出的房子(无房不谈)、装修(装修不管)、定亲(钱少不干)等一些观点深有感触,我怕啊!我真的怕啊!!我真的很怕啊!!!我越想越后怕啊!!!!

我怕生个男孩将来拿不出给孩子买房子的钱,我怕生个男孩将来拿不出给装修的钱!我怕生个男孩将来拿不出给孩子定亲的钱!因为这些钱就“应该”男方家出,大家听到了吗?是“应该”啊!我怕啊!

如果生了一个儿子,我想将来靠我儿子自己挣钱完成这些事基本不可能,他的工资能够谈恋爱的花销就不错了(俺心想:别问我要就谢天谢地了!)我真的怕啊!

如果就算儿子将来结了婚也都搬出去单独住了,到那时他去丈母娘家的次数绝对比来我这里的次数还多(他肯定心想:自己父母家的事可以放放,丈母娘家的事可不能耽误!)

这样的话感觉不是女方家嫁闺女,到象是俺家嫁儿子!(俺心想:要是俺嫁儿子怎么没人给定亲钱啊!)我真的很怕啊!

如果我的儿子将来又生了个儿子那可怎么办啊,我怕啊!他到五十岁才能把自己房子的贷款带还清(因为我五十岁的时候才能把我买的房子还清,由于我的父母还是分的房子,所以他们给我攒出了结婚的钱),将来他的儿子可怎么办啊,他怎么能够给他儿了攒够钱结婚啊!我越想越后怕啊!

如果我的儿子将来生了个女儿,我这辈子不就白忙活了吗?早知“将来”何必“今日”,还不如我自己先生个女儿,享享清福!

最后还有一个疑问, 抛开结婚费用难道养个女儿比男孩花费大吗?男孩女孩上学的学费一样吧?男孩女孩坐车的费用一样吧?女孩子吃了东西不比男孩子多多少吧?那为什么买房、装修、定亲的钱都“应该”是男方出啊?

庆幸的是我找了一个通情答理的女朋友,我不敢想象如果将来有了儿子,他能不能象我一样幸运!

在这里向那些知书答理的女士敬礼,向你们的父母致敬!

以下是07年有了女儿后补充的内容:

庆幸的是我生了个女儿,但如果将来她找对象的话,我想让她知道男人的人品和能力比什么都重要。年纪轻轻就能房有车的毕竟是少数,而且绝大多数是家长给的不是靠自己能力挣的。我希望她能和她想爱的一为他们的将来共同打拼,当然我不会因为我生的是女儿结婚所有的开销都让男方家负责,我也会尽我的所所能帮助她们小两口的,毕竟因为现在的社会对年轻人来说竞争确实太激烈了,养孩子的成本也太高了!

对于部分女人站在自己的角度发表的一些观点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经常有女人说离了婚没地住了,我想说,男方父母宁可自己住个小房子也要买个好房子让你们小两口住。女方父母如果担心女儿将来离婚没地住,为什么不也给女儿买套房子“备”着吗[出租出去还可以挣房租吗]。女方父母别说买不起昂!男方父母能省吃俭用倾其一生积蓄给给儿子买房,做为女方家长的咱们也一样可以做到!凭什么同是老人,一方要辛苦苦攒钱,另一方却“享清福”?毕竟房子的价格太高了!

婚姻法新的解释颁布之前,女方一般都要求男方一定要有房子,这给男方的父母增加了多少压力我想每一个人心理都清楚!

多少养儿子的家长平时不都是省吃俭用,倾其一生积蓄再贷上款给儿子买上房子的? 女方家通情达理的话帮忙装修一下房子,用定亲钱买点家电家具,条件好点的甚至再陪嫁辆车。

当今社会的结婚费用(看看现在的房价吧!),男方和女方家长付出之比是不是有点悬殊太大?

而养儿子和养女儿的成本(结婚成本除外)差别大吗?

我生的是闺女,我没感觉比养儿子花钱多啊!

女人生孩子的过程是痛苦的,我想所有人都承认并因为母爱的伟大而感动!但跟孩子带母亲的快乐相比那些付出也是值得的!如果女人感觉生孩子是很大的牺牲和付出,可以找个不要孩子的男人吗?现在社会竞争这么激烈,说实在的男的压力也很大啊!

男人女人对家庭的付出其实都是“平衡”的,每个家庭都不一样,有男主外的,也有女主外的。女人对家庭内务的付出总的来说比男人多,但现在男的在家做饭、洗衣服、带孩子的比例也越来越多了!

至于孩子跟谁姓的问题,如果想摒弃绝大多数人类(特别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传统的话,可以先把自己的姓改成母亲的,然后再让孩子跟您(也就是丈母娘)姓,免得让你爸再占了便宜!如果感觉不彻底,可以找出能找到的祖辈最老的姥姥姓氏,改成她老人家的。

说这些活的意思不是抬杠,我的意思是孩子跟父亲姓女方就吃了很大的亏吗?跟谁姓是因为传统一直延用了下来的,如果感觉自己对于这个家“付出的多”,找对象之前把这个要求提出来,我想同意这个要求的男生还是有的!社会在发展到今天这个要求也会被越来越多的被理解,要求也不过分!前提条件是结婚前就提出来!

孩子不是投资后的收益,那是双方爱情的结晶,嘴边别经常挂着我给你们家生了个孩子怎么怎么地,其实那也是给你自己生的啊(别告诉我你将来只赡养你爹不管你妈)!孩来不是用来“要挟和控制”对方(家庭)的工具!

说到传统有人肯定想说了,过去(封建社会)不都是男人盖房子娶媳妇养家吗?但我想说的是那时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方不用赡养女方的家长,甚至是三妻四妾。但当今社会呢?男方“孝敬”丈母娘的比“孝敬”自己父母的还要多!

有人说:“没看过动物世界,就连动物求偶时都知道建个窝,再养育下一代!”

我想说:“难道人类要退化成低等动物?好多动物雄性只负责交配繁衍,而且一夫多妻制,养育儿女的事都由雌性负责(当然不否认有一夫一妻制一起养育后代的动物),难道我

们人类也要学?

爱情不是生意,别一上来就开始“成本核算”,与其那样真不如别结婚了,直接去做生意得了!

有了纯真爱情的婚姻是稳固的,这样的话离婚率也会大大减少的!

女人们也别整天拿小三说事,小三有男的也有女的(当然我不否认未婚的女的当小三的比例多)!

婚姻法新的解释颁布后,小三们也知道通过这样的方法得到的男(女)人不可靠。如果小三一开始就要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傻的人也不会答应。即便上了位结了婚将来离了婚她一样也什么也得不到,万一再有个小四小五她们一样悲剧了!小三们没什么东西可“图”,未来小三们也会大大的减少,这对女方也是利好!

小三们都快别”忙活“了,婚姻法新的解释已经敲碎了你们借机发财的美梦(那是人家的婚前财产,即使上位也没你的份),快找个真对你好的(单身)人士结婚好好过日子吧! 那些找小三的人快醒醒吧,其实小三看上的是你的钱,等你把家产都过户到她(他)们的名下,下一步就是你净身出门的时候了!

新婚姻法在遏制不道德的爱情方面还是有很大贡献的!

女人们都擦亮眼睛选个好(人品)男人吧,婚姻法新的解释一出台,对方家庭没有没钱(房子)都是浮云了,关键看这个男人值不值得嫁。如果因为别的“因素”影响了你的婚恋观的话,将来出了“问题”你也要为此“买单”的!

期待纯真爱情的时代再次回归!

 

第二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xx-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xx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xx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

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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