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一梦》之沈良的读书笔记

本文为沈良的《十年一梦——一个操盘手的自白》的读书笔记

可悲的是,我们往往只有在事后,甚至事后可能也不知道,天堂在另一个人烟稀少的地方,我们不知不觉走的其实是通向地狱之路。

短期之内,偶然性可以让傻瓜成为智者而欢呼雀跃,让专家、学者变成白痴而捶胸顿足,让大多数投机者被玩弄于鼓掌之间而茫然不知所措。

模糊是美,缺陷是美,简单是美。在技术上追求完美,在利润上追求极限恰恰不是美,而是与美的真实背道而驰。

市场价格的波动既有随机的成分又不完全随机。投机成功的核心就是要去追求、把握这种必然性。

投机者交易的不是过去,而是未来。

在市场交易中,投机者应该做出正确的决策,而不是让自己感觉舒服的决策。 人的命运可以自己选择吗?可以,你可以走你愿意走的路。但是,一旦你上了路,回头恐怕就没有那么容易了,人生的许多事情无法重来一次。

在不可捉摸的偶然性面前,天才和笨蛋的差别并不像看起来那么大,投机者永远摆脱不了孤独、渺小和无奈的窘境。

对于一个新手来说,要想在投机市场中赚一笔钱,最佳策略就是找机会大赌一次。而对一个投机经验丰富、在市场交易中有胜算、有优势的人,每次下注反而应该小一点,以减少偶然性运气的影响程度,让概率法则为操作成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对于一个操盘手来说,一两次交易之中出现亏损,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面对重大的历史机遇,在锐利的趋势行情中你只赚了点小钱,这种错误是无法原谅的,该赚的钱没有赚到,下面的日子你会很难过。

我在期货交易中进入了一种迷幻的蛮干状态,疯狂地交易,企图迅速夺回失去的一切。

散户的资金、心理承受能力、市场经验决定了他们注定是市场波动的牺牲品。 如果把股票比作抽烟的话,那么国债期货就完全是吸毒。一旦上瘾,就再也无药可救了。

期货投机的魅力在于,对于单独某一次交易而言,即使是一个外行,闭着眼睛进去赌一下,也有50%赢的可能。

一进入交易大厅,我当初想得好好的交易计划就马上被抛到九霄云外。

一个投机新手最想知道的是短期之内市场价格会怎么样,是上涨还是下跌,稍微长远一点的事情他完全不会去思考,也不感兴趣。

一个人总不能平白无故地在市场中做出买卖行动吧!他需要某种权威、某种依靠、某种标准,作为交易决策的依据。至于这种权威、依靠、标准本身是否可靠,是否 值得信赖,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如果没有这一切,投机者就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进场,什么时候应该出场,面对市场波动时就会变得不知 所措。

预测致胜是一条不可能成功的交易歧路,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一种工具可以准确预测市场的未来变化。市场交易是一个动态、系统的控制过程。理解市场价格变化、判断未来走势只是成功交易的一个环节,而且应该不是最重要的环节。

很多年以后,我逐渐意识到,在股票、期货交易中,一个人要凭本事、凭智慧从市场中赚到钱,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股票、期货市场的意外事件总是来得不是时候,这次也一样。

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意外暴利要立刻了结。

有时候,当我因为明显的市场操纵而受到损失时,自己的感觉就像是大白天在警察局遭遇抢劫,真想问天理何在!

很多年来,在政府高层眼里,期货就像是一个令人头痛的孩子。

股票也好,期货也罢,从事后看,市场走势是那么清晰、简单,但是,一旦你身临其境,立刻就会发现,过去已经结束,未来却永远像一个谜。

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期货交易的最终成败,并不是投机者之间预测能力的比赛。

因为急于翻本,我仿佛变成了另外一个人,我现在也难以想象那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

我在精神、心理、情绪等方面进入了一种扭曲、混乱的状态,已经丧失了一个投机者正常的心态。

有人说,期货交易的技术和知识,学一两年时间可能就够了,但是,投机者要培养出一个稳定、良好的心态,在修养和境界上达到高瞻远瞩、超凡脱俗,即使花上十年功夫,也不算多。此言善矣!

过度地运用杠杆原理,在期货交易中重仓交易,希望一夜暴富,投机者往往又是在自找麻烦,甚至是自掘坟墓。短暂的成功就像天上的流星,有耀眼、明亮的光芒,美则美矣,却转瞬即逝。

有人说,经验并不是指你经历过什么,而是你从经历中学到了什么。

为什么寺庙都建在人迹罕至的地方,而不在红尘闹市?是不是他们也害怕数不胜数的各种外在、内在的诱惑,担心自己的修为还不够深,定力还不够强,做出糊涂荒唐的事情来?

期货交易成功的关键并不是你与市场作战,打败市场,而是一个人与自己较劲,需要战胜自我内心的贪婪、恐惧、侥幸等人性弱点。

期货交易就像爬一座陡峭的山,或者说逆水行舟,中途任何的气馁、懈怠都会使你迅速倒退,离目标越来越远。顽强的意志,永远是一个优秀的期货操盘手必备的品质。

一个新手,甚至很多市场老手都有一个坏习惯,总想让自己的钱一刻不空闲,从一个市场出来以后又迫不及待地进入另一个市场。

在期货市场赚大钱并非不可能,但需要时间,只有量的积累,才有质的飞跃。 我猜想,不是男人,而是女人可能更适合在高风险的投机市场中生存。 男人总是野心太大,没有节制。

多数女人不会有男人那么大的野心,显得比较谨慎、现实、保守。但在期货市场,这其实也是一种非常难得的优势。

我看对了方向,却没有赚到应有的利润。看来,方向判断准确只是交易成功的第一步,而且可能并不是最关键的一步。

能否抵御市场短期的威胁、欺骗,是顺势交易时最令人头痛而又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一个神经过敏、心理脆弱的投机者是不可能从长线交易中获得惊人利润的。

如果说重仓交易可能让投机者猝死,那么逆市交易,大多数时候是让投机者慢慢地死。

(相对于重仓交易,逆市交易)它对投机者造成的危害更大,更具毁灭性的后果。

心理学家曾经对司机做过一项调查,有7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于一般水平。显然,这种情况不符合现实,不可能大多数人的驾驶水平都会高于一般水平。

在期货投机中,可做可不做的交易还是不要去碰为妙。投机者如果把精力集中在很有把握、非做不可的交易上面,交易的业绩可能会大幅提升。

也许是人的本性中有一种天然的自我保护的本能,人们不愿反思、正视自己的弱点,不愿意承认因为缺乏自我约束而犯下的愚蠢错误,故意遗忘掉那些令人

不快的痛苦经历。但是,人性的这种缺陷,人的记忆中这种有意无意的健忘特性,最终却必然会使我们付出更加昂贵、惨痛的代价。

作为一个专业投机者,有好几次,当我向别人解释这段时间的交易我是如何赔钱的时候,简直羞于启口,内心感到非常惭愧。

我想利用短线操作捕捉更多的市场机会,看似聪明,实则愚笨;看似跑得很快,实则离目标越来越远。

我迷失在短期波动的大海里。

投机者很容易被市场短期波动搞糊涂,沉溺其中而失去超然的思维、心态,忘记市场大趋势的方向。

在市场价格判断上,价格变化本身透露出的信息远比持仓量、成交量的意义重要。

对一个投机者来说,不要去参考市场中别人的行为,从众是通向地狱最廉价的门票。

现代决策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一个人的内心充满矛盾和冲突时,最典型的行为特征是不采取任何行动。

没有有效止损的投机交易极为危险,亏得倾家荡产是早晚的事。

让一位新手轻率地进入期货交是不负责任的,后果非常严重。

也许期货交易最困难的地方之一,就是投机者必须时时刻刻保持一种理智、平静的心态。不管赔钱、赚钱,都能客观、谦逊地评价自己,对待市场。成功的时候,多想想运气的成分;失败的时候,多找找主观的因素。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股票、期货这种投机生意确实很奇怪,有时候无论你怎么努力,也休想从市场中弄到一分钱,有时候,钱来得又快又轻松,仿佛天上掉馅饼。我以前有过好多次这样的经历,而且相信以后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投机需要取巧,而不是蛮干,但取巧需要智慧和经验。

股票、期货是一种投资,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投资,它更像是一种赌博。大多数人一旦进入这个领域,往往会失去自我控制,最终演变成真正的赌徒。

自从与股票交上朋友,我就像误入烟花的女子,不安与恐惧、自责与痛苦常伴着我。

市场主力的目的是一样的,让大多数投机者犯错,自己从中获利。

赌博主要靠运气和天赋,而投机则主要靠知识和技巧。

在强劲的趋势行情的早期或中期,无论市场趋势是上涨还是下跌,也不用管市场价格高低,如果有一天因为一个偶然的原因,例如交易所的一个政策、市场里传来的 一条意外消息或者其他你不知道的原因,期货价格短时间突然出现和原来趋势方向相反的大幅运动,这时候,投机者可以逆着当时市场运动方向操作。如果原来的趋 势是上涨,目前市场价格出现急速下跌,你就买进;如果原来的趋势是下跌,而现在市场价格在大幅上涨,你就入市放空。

当市场价格对明显的利多或者利空消息麻木不仁、置之不理时,投机者应该采取和消息的方向相反、和市场实际的走势方向一致的操作方式。

这次交易提醒了我,在期货交易中,为了抓住大的市场波动,一个人不应该整天盯着盘面的变化,寸步不离。

大行情不会一天之内刚开始就结束,它有一个发展过程。投机者必须给市场足够的时间,这意味着,投机者没有必要天天注意市场运动的细节,忽略它,离市场远一点。

我有一个看图经验,在大幅下跌以后的市场行情中,如果市场价格连续两周上涨,周K线都是中等长度的阳线,后市往往极度看好。

每一个立志献身于投机事业的人,都是一个孤独的攀登者!

里费默说:如果一个人不犯错的话,那他一个月之内就能拥有整个世界,但如果他不从错误中吸取经验教训的话,那就连上帝所赐的东西都得不到一件。

冲动性交易的主要原因是投机者缺乏足够的自我控制能力,沉溺于短时间从市场波动中赚一笔大钱的想法而无法自拔。

如果你不能控制风险,风险迟早会控制你。

当一个投机者总的交易赢利小于一些列止损所带来的损失,即投机者没有能力在市场交易中赚取足够的利润时,严格的止损措施只是延缓投机资本减少的速度,不能改变投机者最终失败的命运。

19xx年,由两个诺贝尔经济学家挂帅的投资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又一次残酷地证实,科学在投机领域的无能为力和悲哀。

一个高明的投机大师的修养和境界往往与哲学家属同一层次。

当我在期货行业奋斗了多年以后,逐渐意识到,国内期货市场的竞争就是不公平竞争。要么我放弃,要么我只能改变自己去适应现实,不要天真地指望有一个理想的、完美的交易环境。

你可能是一时的国王,但你永远无法打败市场。

加谬说:“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自杀。判断生活是否值得经历,这本身就是在回答哲学的根本问题。”

按照加缪的人生哲学,没有任何一种命运是对人的惩罚,只要竭尽全力就应该是幸福的。

完全没有那必要消除荒谬,关键是活着,是要带着这种破裂去生活。对生活说“是”,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抗,就是赋予这荒谬世界以意义。自杀是一种逃避,它想消除荒谬,但荒谬却永远不会被消除。

有人说:里费默式的悲剧可能正来源于他的天才,少年得志的张扬,历经磨难、东山再起的豪迈,统统化做了一个强烈的信念:人定胜天。

世界上本来就不存在什么绝对理性的人。人的本质中永远蕴涵着非理性的一面。

经过个人奋斗,我终于从一无所有转为极端贫困。

有人说:用自己双手结束自己生命的人,就是至死仍凭其情感行事的人。 人性的弱点又一次战胜了出类拔萃的人,和击败其他亿万普通民众一样。 佛洛依德认为:凡是被禁止的东西,一定是被欲望的。如果不是人们愿望做的事,禁止就是不必要的。

只有当理性能够认识非理性的时候,理性才称得上是理性。如果理性只能认识理性,只能停留在自身之内,自以为自己是万能的,那么走向灭亡的就必然是理性本身。

我也在一次一次的“空难”中遍体鳞伤,但却是很少的几个幸存者之一。 有人说:股票市场是有经验的人获得很多金钱,有金钱的人获得很多经验的地方。

我是跟着红军一路从江西出发,走到瓦窑堡时还是个士兵,连个班长都没有混上。

十年磨一剑,为何你十年竟磨不出一把菜刀?

投机者除了失去金钱,往往还是去了宝贵的时间,很可能还有身心健康。 泰戈尔在一首诗中写道:天空不留下鸟的痕迹,但我已飞过。

期货交易的巨大杠杆效应,确实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巨大的错觉,有其是对年轻人,认为这是一个施展个人才华的最好舞台。

期货交易要赚大钱,不但要有心,也要有缘,或者说是运。在这条道路上根本没有捷径可寻。

作为一个投机者,一方面应该明确自己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也应该了解自己的可能性。

知命也就是承认世界本来就存在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一个投机者缺乏逆向思维的习惯、胆识、魄力,就不能超越平庸,最后和大多数市场参与者殊途同归,避免不了失败的命运。

投机者缺乏高瞻远瞩的目光、境界,就会对盘面的欺骗、诱惑没有强大的免疫力,成为短期波动的牺牲品。

盲目而频繁的交易是投机者亏损的主要原因。

慢就是快,快就是慢,快慢之间充满玄机。

投机者必须高度警惕该涨不涨、该跌不跌的市场走势。

市场走势总是对的,无道理可言。要么你不要参与市场交易,否则,你只能改变自己,适应市场。

任何东西毁坏的速度远远快于建设的速度,市场交易中亏钱的速度也远远快于赚钱的速度。

对短期的市场走势来说,由于价格变化有巨大的偶然性,客观的市场判断似乎并不存在。

养成以利润为目标而不是以准确预测市场价格变化为目的的思维模式。 交易机会往往在你不知不觉中来临,并不是刻意追求的结果。

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让自己成为市场价格变化的俘虏,情绪随着价格变化亦步亦趋。

我所能做的:有机可乘的时候捞一点,对市场走势没有感觉时袖手旁观。只有在市场出现特殊形态,我有很大的把握时才进场交易,这是唯一明智的操作策略,而在一般情况下,去盲目赌博是非常愚蠢的。

沈良 20xx年2月22日

 

第二篇:《裁判的方法》之读书笔记

《裁判的方法》之读书笔记

李宽

法政学院 04法本(1)班 2004664154

说句老实话,当初老师布置要写读书笔记时心里还有点抵触,但后来有时间能静静的看起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时,反倒一下子喜欢上了。记得刚看“裁判的方法”书名时,感觉这是和《民法总论》一样艰涩难懂的书,但读后才发现,这本我们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教科书远比自己所读过的所有法学专业书都来得精辟、生动、通俗易懂。梁慧星先生并不是单纯的讲解理论,而是列举了大量贴近生活、为社会热点关注的案例来阐述他的观点,语言生动、形象,评论剖析精辟、深入浅出,使读者不但能轻易地理解了他所要阐述的观点,而且扩展了法 律的视野,学会了一些裁判的方法。我因此慢慢体会到当初老师的用心良苦。下面是我《裁判的方法》的读书笔记。

此书共分五讲,依次为:一、民法解释学概述;二、法律解释方法;三、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四、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五、利益衡量。前三讲重点阐述,后两讲简要讲解。

一、民法解释学概述

(一)什么是民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又叫“法学方法论”,它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一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须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的这一套方法和理论并不仅仅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民事庭的法官有用,对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有用[1]。

(二)法官裁判的逻辑:我讲的法官裁判过程,是把同志们日常裁判案件的工作过程,从理论上加以概括,从规律上,从适用法律的方法上,来寻找它的规律性。那么法官裁判的过程是如何呢?它是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公式:T→R加S=T得出S→R。第一段:T→R(法律的规定),叫大前提;第二段:S=T(事实认定),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得出的推论。这个逻辑公式表述了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的逻辑推论过程,是检验、鉴别、衡量你的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具有极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官靠这个逻辑公式 1

去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其次,法官也是靠这个逻辑公式去说服上级法院)。

(三)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法官审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第一种,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第二是法律适用,处事法律问题。法官认定真实,只能是通过间接的方法来认定,但不是凭空的认定,需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本案的真实①。但须要我们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要审查,都需要认定,就如自认的事实和不争执的事实不需审查就可以直接采纳。除此之外的需要审查、需要认定的事实,都必须通过程序法上的证明手段才能作出认定。那么程序法上的证明手段是什么呢?作者认为就是证据。我同意此看法。每一个法官认定事实都是从审查证据入手,就是审查这个证据是真的还是假的。通过证据来达到认定本案的事实。作者把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区分为若干步。第一步,是合法性判断。第二步,真实性判断。第三步,判断证据的内容、意义。作者列举了大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讲解这三方面的内容。通过这三步的判断,法官已经可以达到认定事实的目的。但对证据的判断工作还不算完,因为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如果最后留下两个证据,都是合法的、真实的,各自的内容意义都是清清楚楚的,而两个证据的内容意义截然相反,法官只能是选择其中一个证据。选择保留哪一个呢?当然是证据力强的那个证据。

(四)法官如何处理法律问题:法官处理法律问题是从找法开始。找法,就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则当中找到可以用来裁判本案的那一个法律规则,即用来进行逻辑推论的那个大前提。而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性:一是有,二是无,三是不确定概念。其一需要确定其适用范围,明确其内容意义,区分起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这一套工作叫狭义的法律解释;其二指的是法律漏洞,需要由法官自己创设一个规则,创设规则当然要依据一些方法和理论,这一套工作叫法律漏洞补充;其三虽有法律规定,但属于不确定概念,需要结合本案事实将不确定概念具体化,这一套工作叫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这三类工作加在一起叫广义的法律解释[2]。

(五)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对法官裁判案件、处理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的适用,不能进行裁判。民法解释学就是研究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和理论的学问。这是法律解释的意义。那么,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什么呢?一,是法律的本性。这是因为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所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二,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这是因为社会生活 2

极端复杂,并不断变化,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另外,法律解释也有它的可能性。首先是私法的本性。民法是私法,正是私法的本质决定了可以进行解释,因为它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其次法律解释的可能性还在于法官本身。法官不是机器,法官有他的能动性。法官生活在社会当中,有高度的法律素养,有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忠于法律,与当事人一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即使让他创设规则,也不至于有什么害处。因此,由他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完全做得到,法官有这个能力[3]。而所谓法律解释的创造性,指的是法官通过解释创设规则,也称为“法官造法”。

(六)法律解释的分类:依解释者的身份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成四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裁判解释和学说解释。它们有着明显的差别。

二、法律解释方法

所谓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找法的结果找到现行法上有一个可以适用与本案的法律条文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方法。本书作者把它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四个类型是: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七种方法: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加上各自成为一个类型的文义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总共是十种解释方法[4]。

(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它的根据就在于,法律是由语言文字写成的。(二)体系解释。所谓体系解释,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即它所在编、章、节、条、项以及该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以确定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它的根据在于,法律是由许多概念、原则、制度所构成的,但这许多概念、原则、制度绝不是任意的、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构成的体系,各个法律条文所在位置及与前后相关法律条文之间,均有某种逻辑关系存在。(三)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对一个法律条文作解释时,从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分析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及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该法律条文的立法者意思的解释方法。

(四)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指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过于狭窄,将本应适用该条的案件排除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外,于是扩张其文义,将符合 3

立法本意的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的法律解释方法。其根据是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五)限缩解释。限缩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其文义太宽泛了,超过了该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将本来不应当适用的案件包括进去了,于是应该把它的文义范围缩小到符合立法本意,将不应当适用的案件排除进去。(六)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该类案型,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类案型比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因此适用该法律条文于该类案型的一种解释方法。其法理根据是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在我国法院的判决当中,暂时还没有看到运用这样的解释方法。(七)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指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其依据就在于法律的目的。(八)合宪性解释。合宪性解释,指以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其依据是法律体系结构中宪法的最高阶位。(九)比较法解释。比较法解释,是指某个外国的某个制度、某个规定或者某个判例来解释本国的某个法律条文的一种解释方法。其根据在于各国民法总是互相借鉴。(十)社会学解释。社会学解释,就是把社会学上的研究方法运用到法律解释上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解释法律[5]。

三、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就叫做法律漏洞。面对法律漏洞,法官是不能拒绝拒绝裁判的,惟有把自己当做立法者创设一个规则来裁判案件。然而法官创设规则绝不是任意的,首先要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通过这些方法来创设规则。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一)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找不到规则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方法是依习惯,包括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和地方习惯。如果当事人间或者当地有习惯规则,这个习惯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就可以用这个习惯规则来裁判这个案件,即用习惯规则补充了法官所面临的法律漏洞[6]。

(二)类推适用。类推适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上未有规定时,采用类似的法律规则裁判案件。类推适用的根据在于两个案件之间存在类似性。类推适用是各国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普遍采用的漏洞补充方法,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采 4

用(这是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的)。

(三)目的扩张。目的扩张是指法律对本案未作规定,属于法律漏洞,为了裁判本案,找到这样一个法律条文,虽然按其适用范围和立法本意均不包括本案,但是用该条裁判本案符合该条的立法目的,因此扩张其适用,将本案包括在内,亦即适用该条裁判本案。这情形,扩张的依据不是立法本意,而是立法目的。

(四)目的性限缩。目的性限缩是指一个法律条文的文义太宽,将不该适用的案件包含在内。而按照该条文的目的,是不应该包括这类案件的。于是直接依据其立法目的,将该类案件排除在外。其根据在于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

(五)反对解释。反对解释是将一个法律条文反过来运用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六)比较法解释。比较法解释,是指本国法律上有一个法律条文,因为它是在参考借鉴外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在解释这个条文时,可以参考该外国法律的规定及该规定在适用中法院和理论界所作解释。

(七)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评价标准,以衡量本案事实,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认可其有效,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即否定其效力,甚至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根据在于,现代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授权条款[7]。

(八)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法律漏洞,不能通过运用民法解释学上的各种方法解决问题,也不能通过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时,法官不得已自己创设规则,并且不借助于前述各种方法。

四、不确实概念的价值补充

当找到的法律规则属于或包含不确定概念时,需要对不确定概念作价值补充。不确定概念与法律漏洞不同,所谓法律漏洞是法律上没任何规定,而现在的问题是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而现在的问题是法律上有规定,只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其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不确定。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不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历而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于裁判本案之前,必须结合本案事实,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这样的工作叫做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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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由于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灵活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因此有人称之为利益衡量论。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要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于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此项判断称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根据[9]。

注释:

①参见白绿铉译日本民事诉讼法,第99-100页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2]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9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6-57

[4]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6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7-150

[6]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3

[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6

[8]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3

[9]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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