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优秀读书笔记选登1

读书笔记一: 环境学院 曾海宏 学号:00115123

对《中国农业的反证》的解释 10

张五常先生在《经济解释——制度的选择》第一章的第一节中提到庇古关于农业的推断,指出“地主若不自耕,对社会总有不良的影响”,自耕地的生产效率要比租耕地的高。但在附录《中国农业的反证》中,又有卜凯教授对中国农业的实例调查,证明至少在中国,租耕地的效率并不比自耕地的低。 这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实证分析当然具有相对较高的可信度,但庇古的推论分析过程又有何疏漏之处呢?实例背后的真正原因又是什么呢?

庇古对租耕地与自耕地生产率差别的推断出自于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分离导致的市场效率低下。传统上认为,由于租用土地的租期不够长,租户将无法收回对土地的全部长期投资成本,他们的一部分投入将会被地主或下一个租户所占有;如果是地主对土地进行投资,监督租户合理节约使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成本也相当可观,从而降低了地主改善耕作条件的积极性。所有这些都使土地无法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而这些问题在自耕地上将不会存在。 庇古的分析的主要漏洞在于忽视了市场的作用,生产工具及土地投资等的利益分配都可以通过合同得到有效地解决。若地主作投资,租金则上调,由于生产资料的使用不是无偿的,对使用土地进行监督的责任转嫁到了使用者自己的头上,这样便不存在高昂的监督成本的问题;若租户承担投资,租金也会相应减少,使其在租期之内能够收回全部的投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并不会发生分离。事实也表明,生产效率与土地使用方式(自耕何租耕)无关,也与租期的长短无关。

卜凯在中国的调查还表明,租耕地的产量大约比自耕地的高百分之二。我试图用规模经济来解释这个现象。一般认为,租耕地的规模总要大于自耕地的规模(地主只有在自己无法耕种全部土地的时候,才会将土地分租出去)。地主可以在其拥有的大面积耕地上统一安排各种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能够改善土地耕作条件的长期投资,这样做的成本往往要比在小规模的自耕地上各自为政要低得多。如上所说,地主可以通过合同确定的租金回收全部的投资,因此这种做法在实际实施时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正如中国在解放初期粮食产量连连破历史纪录,除了人们对新政权的良好预期外,政府实际成为最大的“地主”,能够对各种农业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张先生在《私产与佃农制度》中对这个问题似乎有精彩的解释,但我没有拜读过这个著作,只能给出一点我自己的粗浅分析,望各位老师指正。

助教批注:概述能抓住核心问题,行文流畅。作者注意到文中一处有待解释的现象(提出一个具体问题),并提出自己对此的解释。这一点比较可取。

最后一段是谦虚的话,不用写的,当然佃农理论还是挺有意思的。值得花笔墨的还有,“租

耕地的产量大约比自耕地的高百分之二”是否有普遍性,其他人的研究结果如何?规模经济假说的阐述可以更严谨一点,甚至就一个问题提出更多的解释假说,并讨论怎么检验这些假说。 助教想到的其他假说有:

1、 土地中可以收取更高的租金,在每亩收租成本差不多的条件下,地主偏好良田。另一个角度,有一些自耕农是后期自己或祖辈开荒才拥有自己的土地,后期开荒的地的质量往往低于早期地。

2、 的原因。恰好调查样本中,自然条件好的地方(如平原)多地主,自然条件差的地方(如山区)多自耕农。是否如此要看凯卜调查地的具体情况。

3、 收(定)租的,有动机高估(计)产量;自耕农的地要交税,可能有少报产量的动机。 另外,中国解放之初的农业产出增加,也可以解释为自耕农多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原因,即支持相反的观点,这一事实并不能很好地支持你的假说。我个人是对农业的规模经济有很多疑问,即不同意你的假说,但这不影响我给你10分。

 

第二篇:新制度经济学读书笔记

浅析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在19xx年发表的一篇名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从此开辟了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探讨企业的外部性问题。文章首先批判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的某些观点,他认为单纯的惩罚并不能解决好问题,科斯批判的武器就是产权理论。

(一)交易成本的存在

科斯认为经济问题都具备交互性,工厂造成了对居民区的污染,但单方面让工厂迁址或者让居民继续忍受都不是最好的选择,必须跳出单方面的局限,从整体来看待究竟是对工厂损失大还是对居民损害多。科斯又讲了一个案例,假如农夫与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牛多了会践踏农夫种的谷物。在不考虑交易成本时,如果养牛者赔偿农夫损失,他就会减少牛群规模或者把地用栅栏圈起来,再或者雇佣牧人看住牛群,他必须考虑哪种方式最经济。由于交易成本为零,因此他会不断地进行选择和调整,直到实现他的产值最大化。但是考虑到交易成本的存在,很多假设必须重新考量,因为此时双方的总成本或者总收益就发生了变化。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免责的一方不会有任何动作,而要负责赔偿的一方只能改变经营方式减小成本,双方的总成本就发生了变化,由此可知交易成本的重要性。

(二)产权与产值

前面已经部分涉及到产值的问题。科斯认为解决社会问题最理想的状态是总产值的最大化和资源的最优配置。当交易成本为

正时情况就不同了,科斯在文章中假设养牛者完全消除损失的成本为80 美元,农夫完全消除损失的成本为50 美元。当养牛者不负赔偿责任时,农夫则需要设法消除损失,此时成本为50 美元。而当养牛者负赔偿责任时,其需要花费80 美元成本。很明显,若养牛者不负责任,将增加30 美元的产值,反之则将减少30 美元的产值。我们可以看出产权的界定与法律息息相关,产权的界定不同,产值也会相应发生变化。科斯在后面的内容中通过对法院审理外部侵害案件情况的介绍和分析, 说明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 法律体系可以影响经济体系运转的方式, 因而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使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们存在于一个存在交易成本的真实世界,科斯的文章给我最大的启发是要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必须以明晰的产权界定为前提,产权界定不清晰就会就不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就会存在机会主义者“搭便车”的可能。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我们要比较不同选择的成本与收益,本着产值最大的原则解决外部性问题。

即使对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有太多的赞同,太多的启迪也难掩我的某些疑惑。首先某些社会问题的成本或者收益真的能像商品价格一样量化吗?工厂对居民造成的危害怎么计算,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或许一时无法体现,因它带来的某些病变会相当长时间地潜伏在人体,这种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其次科斯反复强调效率优先,强调产值的最大化,可是某些社会问题问题只

考虑效率与收益是远远不够的。环境污染的危害不仅关乎当事者与居民的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孰轻孰重,即使工厂污染所带来的利益大于环境破坏所承受的损失,那么我们是否该按照科斯产值最大化的原则继续容忍这种行为。

浅析《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

经济学家张维迎在文章中批驳了周其仁和崔之元关于企业理论的某些看法,否定了崔之元关于“美国公司法改革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的论点。(详见崔之元《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一文)。

(一)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辨析

所有权是张维迎全文论述的重点,从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的辨析入手,进一步指出两者的区别与联系,进而讨论附着于所有权上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征,最终明晰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法的基本逻辑。在张看来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必须加以界定。财产所有权(产权)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则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者的区别在于拥有同样的财产所有权却能导致不同企业所有权安排,可以是劳动雇用资本即劳动者享有索取权与控制权,也可以是资本雇佣劳动即资本所有者获得索取权与控制权。关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本身,张引入了不

完全契约的概念。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始终存在,这种不确定性状态下的契约是不完备的。正是这样的不完备性意味着企业所有权问题的存在,那么讨论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分配索取权与控制权是最优的。

(二)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对所有权的影响

张接下来谈到了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从而提出了最优的所有权安排这一说法。对应前面的概念就是讲人力资本不同于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天生依附于其所有者本身不可分离,这就意味着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可能效用不高,必须通过监督或者激励,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企业家与资本家合一是最理想的选择。现实生活中这种状态却少见,有资本的人不见得具备企业家才能,有企业家才能的人不一定有雄厚的资本,我们必须在企业家才能与资本力量之间做一个权衡,并非周其仁讲的那样“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否定了资本雇佣劳动”,资本雇佣劳动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是成立的。

(三)公司治理与委托代理

张的逻辑推演是严密的,在论述完企业所有权以及相应的人力资本理论后,他提出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等同于企业所有权,它的结构具体是由一系列契约规定而成,其中公司法规定的投票权实际上就是剩余控制权的表现。那么谁拥有投票权或者讲企业的实际控制者是谁,股东?工人?经理还是债权人?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张引用“状态依存权”,罗列了不种情况下企业所有者

的归属。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能正常支付工人工资与还清相关债务,所有者是股东;第二种情况是企业仍然能支付工资但却资不抵债,债权人是所有者;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已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就成了所有者。

但是状态依存权主要是站在事后来看,但在事前某种状态即将发生之时各方都或有所动作,状态依存权的所有者会比较复杂,并非某一方单独享有。比如风险投资可能会带来股东利益,但也能造成企业破产损坏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也是有发言权的,所有者之间的界限并非那么泾渭分明。

全文来看张维迎的逻辑是比较严谨的,其理论素养也值得称道。张认为崔之元首先混淆了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误以为企业所有权的变化等同于财产所有权。张紧接着论证在人力资源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前提下,资本雇佣劳动依然是存在的,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未必拥有资本,批驳周其仁的观点。崔之元认为公司法改革的前提在于经理为股东服务是有弊端的,提出应该为相关利益者服务。可是张认为从状态依存权的角度来看,企业所有权并非任何时候都是由股东单独享有,崔论证的前提都是错的。之后张又认为崔试图从赫姆斯特姆的理论寻找公司法变革的依据是文不对题。通过阅读文章我也粗浅明白了学术论文该有的逻辑范式,如何引证、论证以及如何证实、证伪。也因为相关理论知识的浅薄我很难提出张维迎文章的漏洞,希望随着对经济学知识的深入学习再读此文时会有新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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