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编部章程

岱下思辩社采编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山东农业大学岱下思辩社采编部,是岱下思辩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采编部的工作、监督采编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部门介绍

岱下思辩社采编部作为对内对外宣传的窗口,旨在及时更新文化动态,营造学术氛围,让学生实现思想碰撞,是一个获取信息和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条 部门宗旨

山东农业大学岱下思辩社采编部作为岱下思辩社的部门之一,将秉承“团结、高效、服务”的工作理念开展部门工作。

1.团结:部门成员在工作中协调一致,互相配合,互补优势,共同进步,为社团内的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2.高效:超越自我,执着追求,不断挑战新的高峰。

3.服务:以服务社团为目的,同时学会服务自我,在工作中不断学习,进步,提升自我。

第三条 部门职能

岱下思辩社采编部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在团委老师以及校辩论队队长的领导下,负责社团内活动的宣传、策划,活动的采稿,以及社团内文字方面的整改工作。

第四条 职能性质

岱下思辩社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作为其中的一份子,采编部要求每一位成员不仅要做好份内的工作,也要与其他部门一道合作互助,成为一个团结友爱的整体,共同为搭建全校学生之间的交流对话平台而努力。

第五条 组织机构

采编部共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由内部人员选举、校辩论队队长授权产生),干事若干名。此外采编部设有摄影组、宣传组、文字组,各项工作都由相应的组别承担。

第二章 部门各职员职责

第六条 部门各成员工作职责

一、部长职责

接受社长及副社长的领导,统筹负责采编部的各项工作;依据社团章程,制定部门工作计划;负责召开部门例会;保持与社团内其他部门的联系,以便更好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 副部长职责

分管各小组,协助部长组织开展活动。协助会长组织展开各项工作,跟进各项活动,评估各项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各项经验。

三、摄影组职责

摄影组主要负责拍摄照片以及社员参加比赛的录像,便于赛后分析比赛各环节的情况。

四、文字组职责

文字组主要负责搜集社员参加辩论比赛的资料,包括辩题、论点、攻防点等,将资料整理的系统化;同时负责社团内文字方面的整改工作。

五、宣传组职责

宣传组主要负责将文字组和摄影组整理好的资料汇总,配

合网络部的工作。

第三章 部门工作

第七条 常规工作

1.搜集社员参加辩论比赛的资料,包括辩题、论点、攻防点等,做 好文字整理并保存为社团的共享资源。

2.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拍摄社员参加比赛的录像,录像作为社团内的共享资源。

3.协助社员各部及时做好宣传报道,配合各部进行大型活动的策划、宣传工作。

4.加强与各部门的交流,及时了解并报道社团内的各个活动,整理好文字资料。

5.帮助社团进行文字方面的整改工作。

6.负责社团内活动的总结,社团月总结及年度总结。

7.定期向社长汇报工作,保持部门工作与社团工作的一致性。

 

第二篇:章程

曲靖市宏颜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曲靖市宏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曲靖市文化路285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挖掘土石方。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200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1、股东姓名:周宏颜;住所:曲靖市文化路285号(市交通局旁);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万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80%,出资方式为实物资金。

2、股东姓名:顾红英;住所:曲靖市文化路285号(市交通局旁);认缴出资额:人民币肆佰肆拾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20xx年12月26日。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3)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3个 月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2人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二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周宏颜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长期 ,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四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曲靖市宏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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