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小悦悦事件谈大学生道德品质的提高

结合“小悦悦”事件论我国公民社会公德的培养

20xx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发生了一件令人寒心的事,广东佛山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到并两度碾压,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直接从已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上前施以援手。10月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带着世人的冷漠安静地离开了人世。

此事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道德反思热潮。毫无疑问,两名司机肇祸逃逸的不负责任行为,以及那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表现,都应该受到谴责,而见义勇为的拾荒妇陈贤妹也应该受到表扬。这起事件在中国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道德和良知的探讨,

首先,也该反思了产生道德缺失的种种原因。从制度层面来看,由于“见义勇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造成绝大多数人对“见义勇为”不敢“看多”,而敢于“看多”并勇于付诸行动的只是“散兵游勇”。凡此种种,说明当前的道德上升趋势遭到严重破坏,行善积德成了风险行为,所以社会上的一些人在德行上不敢操作。其次,保障自己成员的生命安全是一个社会最起码的要求和责任。这需要的不仅仅是社会组成成员的互助友爱,更需要的是社会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成员的生存权利,从而能够在社会任何成员生存权利受到威胁时为他们提供庇护。比如说,肇事司机碾倒小悦悦是否要比撞到一个成年人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小悦悦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否要承担责任?来往路人见死不救是否要担责?这些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并无具体规定。

当然法律是必需的,却并不是万能的,一个有爱的社会才能是和谐的社会,没有爱的法律只会造成强制和抵触。虽然小悦悦的死要我们反思法制漏洞。但除法律外,我们更需要补救的,恰恰是我们那“冷漠的灵魂”。社会公德是道德生活领域的重要的范畴。全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大力提倡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约束和制止不文明的行为,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大学生是社会整体文化素质水平较高的青年群体,社会对大学生公德的修养和实践水平有更高的期望与要求。公共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一个好的生活环境有助于提高公共生活质量;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使人安全舒适;更有助于大学生成才成人。大量事实反复说明:具有很强的公德意识,更适应社会公共生活的人才更可能有“成就”,更容易“成功”。因此“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善于在社会实践中体会什么是真正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行为,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德素养,并带动他人,影响社会。

从目前对于小悦悦事件的反思力度来看,整个舆论已经完成了一次道德启蒙。我们不断告诉自己,一旦遭遇类似事件,我们每一个个体都责无旁贷,应担负起我们的道德责任。希望小悦悦事件为我们找到道德暴跌的“底部”,让麻木的人们不再对道德盲目“看空”,以实际行动挽救道德“崩盘”之危。政府也要积极“护盘”,加大道德构建的投入,对社会各因素造成的道德缺失从教育上进行“补救”,为人们提供道德实践相关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支撑,引导他们自觉参与道德实践。

 

第二篇:小悦悦事件感想

小悦悦事件引发的感想 20xx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 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本名王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当时的悦悦已经像一个提线木偶般瘫作一团!日前,20xx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

两岁的孩子、两辆汽车、两次碾压;十八个路人、十八次无动于衷。全国上下一片谴责声,谴责这十八个人不施救援之手,谴责现在社会道德沦丧。但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没有探讨造成这件事的原因。中国人道德沦丧真到最低了吗?那些人真的不想救人的真实原因是啥?这些都是百姓的责任吗?

谴责固然需要,究其原因、反思更加重要。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各地层出不穷的“做好事反成被告”案??,法律通过彭宇案、许云鹤等案子把混帐逻辑强加给了全社会,见死不救麻木不仁不犯法,见义勇为出手相救倒惹祸上身。再看这次佛山拾荒的陈大妈救人后的遭遇——被讥笑为“想出名”还不算,还被媒体轮番骚扰疲劳轰炸得呆不下去,不得不逃跑,不得不感叹“做好人怎么这难?”。现在救人付出的负面成本太大,没有让人做好事的社会基础、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好事干得越多越大的好人越受打击,坏事干得越多越大的坏人越受保护”的黑白颠倒大环境里,见死不救的鸡毛蒜皮算老几?因见义勇为而被陷害被打击又有什么可奇怪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形成了老百姓自顾自麻木不仁见死不救。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发生社会性的道德崩溃又有什么可奇怪的? 法律为这些欺诈案件给与护航,带来非常大负面影响,舆论的导向作用又起了推波作用,彭宇案的蝴蝶效应的显现,导致社会很多人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小悦悦事件’折射出的是个体道德问题,更多的是反映出这个社会从法律、文化、教育到道德建设的缺失和失误。

高尚的理想与情操丧失,使普遍中国人唯一追求的东西就是“金钱”。人们虽然关心政治,但是人们知道,关心也没有用。百姓们不得不默许了自己被欺骗的现实,转而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如何追求“金钱”上。这是唯一对自己有实际意义的事,并且人们不介意采用欺诈的手段,因为欺诈在中国社会中太普遍了,并且欺骗能够获得利益。

制度的不公使人们丧失对公正的追求。改革开放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造成了逐年的贫富差距拉大。“不患寡而患不均”,古今一理。均是利益,机会,制度的均。没有均,稳定是空中楼阁。当今中国不公正的制度主要表现在产权、财政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税收政策、教育医疗资源、就业、工资制度、土地制度、干部制度、法制、科技推广制度、市场主体制度、户籍制度、代表权等制度的不公正。普遍表现在富人与穷人,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大城市与小城市,当官的与老百姓在获得社会有限资源时所面临的巨大差异。一切,都是

制度的不公平造成的!有了巨大的差异,人性的阴暗面必然暴露。当弱势群体没有了幸福生活甚至是基本生活的保障的时候,他们必然有改变的本能要求。当优势群体看到违法犯罪都不能被惩治的时候,他们必然有变本加厉的贪欲。于是,掺杂使假,掺假使黑,坑蒙拐骗,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贪污腐化,勾心斗角,恃强凌弱,仗势欺人,唯利是图、形形色色的伤天害理的勾当浮现社会,屡见不鲜。从此恶性循环,日积月累,以至今日社会道德沦丧至此!爱因斯坦曾经说过,“虽然外界的强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一个人的责任感,但绝不可能完全摧毁它。”公民们请行动起来,坚守良知,竭尽责任,如果你还对社会向善抱有期待。 理论的偏差使人们对传统的信仰和价值观产生迷茫。多年以来,自动过滤一直张扬的理论大旗,就是“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不仅奉行“有奶就是娘”思想宗旨,还把这个宗旨强加给整个社会,把这个本来是老百姓的骂人话变成了唯一宗旨。按照这个宗旨,不管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只要能成名发财就是能人,就是让整个社会羡慕的有本事的人。人类数千年文明所形成的是非善恶、真假美丑的标准完全颠倒了:一个女学生走上社会,如果当工人这只猫,一个月也就几百元钱;如果当小姐这只猫,一晚上就能挣几百元钱;所以当小姐自然就成了好猫。笑贫不笑娼的社会风气由此形成。

人性沦丧,必然导致价值观的沦丧。价值观的沦丧直接导致社会行为失去道德准则,人们自动过滤便把法律作为了行为的准则,天天在灌输“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都可以做的”,从而使社会彻底抛弃了道德准则。在全世界任何国家,法律都只是法官评定有罪和无罪的准则,从来就不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们的行为准则只能是道德准则。由于自动过滤的唯一道德准则就是“怎么合适怎么干”,此外没有任何其他道德准则,所以就只能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则。这样一来,只要能躲过法律不进监狱,便成为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道德体系也就没有了任何存在的社会余地。

人性的沦丧,制度的不公,自动过滤对人的道德的不教育,不建设,不作为,已到了置若罔闻、麻木不仁,甚至是姑息养奸、纵容丑恶的地步,这些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社会道德沦丧、崩溃的主要原因。

法律无法同时直接完成‘惩恶扬善’的双重使命,只能通过惩恶来间接扬善,同时尽量确保善行不带来恶果。法律不关心某人是否为善,因为法律没办法奖赏为善者,更不能惩罚不为善者;法律只关心某人不得为恶,在对立证据难分伯仲时,法官会做一个不得已的选择:若不能保证善最大,一定要确保恶最小。不出手、不触碰并非完全为了‘避嫌’,也有其他正当理由,免得“弄得大家都脱不了干系,好事变成坏事;更重要的,有利于确定现场责任,不给居心叵测者败坏社会风气的机会。这样的行为规范如果能够长期坚持,‘大善’虽不至,但‘大恶’可杜绝,从而重建社会诚信。

因此,佛山“小悦悦事件”那十八个人固然应该指责,但我们现在应当指责造成这些的法律、制度、文化、教育,探讨造成这些的深层次原因。而不是本末倒置的论事。社会应当积极促成见义勇为成为全民共识和理智行动。积极尝试从法律、制度、道德和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制环境、奖励机制和社会风气,并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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