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案例简介:

20xx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

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因此在某些领域上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本案,舆论普遍认为彭宇乐于助人是一种值得人们称赞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但

是从法理角度上讲,彭宇却是本案的最大嫌疑人,所以道德和法律在此的不一致性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解决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就成了先进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建设首要任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道德和法制之间的一致性,互相调节,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第二,在立法时要正确的处理道德和法之间的关系,在立法环节上,应当将道德规范作为指定法律的基础。第三,借助媒体来宣传和褒扬道德。第四,法律在内容上也应该相应的做出一些调整,以保护守道德的行为。

二、人们对传媒伦理的思考

“彭宇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不仅因为从此案中所现出的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矛盾,更多的还是因为该案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网上调查显示63%的网友认为以后不会再扶跌倒老人,33%的人认为会理性判断再做决定,仅仅4%的人认不论什么原因都该坚决搀扶老人。足以看出“彭宇案”对于社会道德准则的影响是何等之大。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细心的究其根源我们会发现媒体的宣传在引导大众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据悉,南京彭宇案是由一篇发在西祠胡同上的帖子而逐渐引起广大网友关注的,由于网友的一致声讨,更多的报纸、电视台&、网络也高度关注此事的进展。而且,从始至终,大部分的网友似乎都立场一致,认为彭宇是被冤枉的,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徐老太是“碰瓷儿者",不以德报德,反以德报怨。各种媒体的报道似乎也倾向一致带着鲜明的倾向渲染做好事没好报。

然而,大家都知道“真实”是新闻媒体最起码的准则,但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彭宇的清白,两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就做出如此具有倾向性的报道,严重违背了新闻媒体的本质,更有甚者在“彭宇案”之后,又不断以选择性的报道强化着社会对彭宇案的记忆,营造着所谓的“彭宇案后遗症”,隔段时间就会有媒体报道一些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等现象,甚至把这些新闻放在头版头条来吸引读者,但是恰恰是这些商业手段却严重的诱导了大众的倾向性思维。

现代社会发展至今,大众传媒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世界。不仅在空间上像马歇尔·麦克卢汉所说的那样,使世界形成“地球村”,而且在生存意义上使传统的现实社会成为了媒介社会。人们对于某一个事件、对于世界和不同国家的认识大多是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的。在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建构、文化的整合,无一不依赖它的帮助。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有如下社会功能:

第一,传递信息。新闻媒体多向各地收集世界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既包括正面报道,又有如实反映社会阴暗面的报道,并向整个社会发布,使大众从各个侧面了解社会环境及其动态。另外,媒体可以根据某些专家学者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危机进行合理推测,向社会发出警告,引起公众的关注与警惕,从而将危机的危害降到最小,甚至化解危机。

第二,协调社会,提供指导。在媒介未出现的年代,人类通过个人影响等传播手段,来达到协调社会的目的;而在新闻媒体普及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参与了这种协调。人们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各种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来调节自我,适应周围环境;各种社会力量借新闻媒体来树立权威和形象,或作出某种决定;民众也借新闻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心声,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三,传递文化,建设道德规范。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对知

识的积累和对传统道德规范的继承。因此通过传播活动获知和储存过去的经验并将之传递给社会上的新成员,使人类可以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前进。

由此可见,新闻媒体在当今社会承载着重大的责任,一直以来媒体的本着“真实报道”的原则,但是近年来,随着媒体竞争的加剧,各大媒体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不惜一切地吸引大众的注意,“不实报道”和“选择性报道”屡见不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大众的价值取向,造成像“彭宇案”这样一致的舆论倾向性,这对法律的施行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也对社会道德的普及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还可能造成区域分裂,民族分裂等更加严重的后果。

所以,应该对新闻媒体加以严格的规范,保证传媒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真相;并在传播信息过程当中引导积极的舆论,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还应该宣扬好人好事,在社会上树立榜样,引导我们的美德行为。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道德的传播,社会才能和谐地发展。

 

第二篇:彭宇案分析判断

彭宇案的判断及理由

首先,我认为彭宇与徐老太两人的确发生相撞,理由有两点:

原告方的最有力证据就是由公安机关作出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发生碰撞的讯问笔录的电子版,其主要内容是: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老太太,但其本人被徐老太太撞到了。但后来在诉讼过程中,彭宇又否认他与徐老太相撞,自相矛盾。

本案证据的复杂性在于派出所的介入后没有保管好证据。派出所对当事人在事后随之进行过讯问,可是这些讯问笔录却没有妥善保管,没有原件,只有复制品,彭宇对这些复制品并不认可,认为不真实。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本案诉至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出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此笔录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而被告没有对谈话笔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而主要对其形式提出质疑。

综合以上分析,通过证据的关联性,可以从侧面证明了彭宇与徐老太太发生了碰撞的事实。

另外,在本案的证据中还包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唯一证人陈二春的证言,彭宇称他本人没有与徐老太相撞,他只是做好事,才将徐老太扶起,随后将其送至医院,再借了200 多元钱给徐老太;而徐老太称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并且,事发后,彭宇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200 多元钱。显然,双方当事人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各执一辞,谁也说服不了谁。我认为需要推敲的是,双方争议的这200 元的问题。被告彭宇在庭审中提出关于这200 多元的说法是借款。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测下,一个人在看到另一个老太太摔倒后,先是扶起老太太,通知老太太的家属后,又把老太太送去医院,这些过程都还非常合乎情理。但是这个好心人在把老太太送进医院后,又有其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还借200 多元给对方了。这就有点奇怪了。

因为在常理情况下一般人都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

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我认为被告方有做出虚假陈述的嫌疑,故被告还是应该承担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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