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彭宇案到小悦悦

从彭宇案到小悦悦,试论我们社会如何才能远离冷漠

自从南京彭宇案被媒体炒爆以后,各地也陆续出现类似案件,诸如天津许云鹤。这些悲哀的案件激起民众极大愤慨,原本甚是肤浅抑或不值一提的“扶与不扶”问题成了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伴随着卫生部出台《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热烈的讨论貌似有了结果,先打“110、120”初步成了大家共识。

20xx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20xx年10月13日下午,2岁女童悦悦在佛山广佛五金城连遭两车碾轧,直到被陈贤妹救起,悦悦熬过了387秒。在这段时间里,18名路人经过,但没人伸出援手

犹太作家威塞尔先生曾说:美的反面不是丑,是冷漠;信仰的反面不是异端,是冷漠;生命的反面不是死亡,是冷漠

13亿人-18人=13亿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中国"路人"。 ?

? “我”能做到多一分热诚,一点关心吗 人们往往把社会的冷漠、人与人间的互不关心,把悲剧面前人们的无动于衷,归咎

于社会风气的败坏,以及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的负面作用,这些并非没有道理,但任何社会、任何风气,都是从一个个“我”开始构建的,倘若每个人面临类似情况时,都能首先要求“我”多一份热诚,多一点关心,那么即使社会风气不能就此得到根本扭转,体制弊端不能因此得到根本改变,也仍然会让遗憾和悲剧少一点。

中国人的“各人自扫门前雪,勿管他人瓦上霜”、“明哲保身,莫谈国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阴暗心理的形成,盖因缺乏人权之保障也。蝼蚁尚且偷生避死,何况万物之灵的人哉。

———林语堂在《吾国与吾民》一书中分析中国人的冷漠症

究其症结,不过是“行善有风险”,出手不得不谨慎。将道德流失归咎于“世态使然”,是公众一贯的逻辑转化。“彭宇案”殷鉴在前,“做好事遭恶报”,谁还敢冒险救人?(佘宗明

小悦悦案的人性冷漠

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

我个人的观点是我们不仅要赞扬陈贤妹这样的典型,我们也要以她的行为来感化像那18个路人一样的人,而不是拿陈贤妹的行为境界来打击、鄙视另一类人(包括路人与事后说陈贤妹是为出名而挺身而出的人),包括陈贤妹在内都是我们华夏民族的一员,在这个点上是平等的。

广东佛山市2岁女童在18名路人的漠视中濒临死亡的消息,如今已经发酵为一场对人性冷漠、道德沦丧的大讨论。对于见死不救,道义上的批判固然不可少,但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其良好规范的建立,则不仅仅仰赖于道德的建构,社会体制保障的健全才是我们勇于突破心障,奉献爱心的基石。

经由“彭玉案”、“许云鹤案”、如皋司机救人被诬案,再到前不久的“小悦悦”事件,我们也可以窥斑知豹,类似事件其实也暗含一定的“必然性”――不是说人情必然淡薄、人心必然冷漠、道德必然稀缺,而是说,法律和制度失当,必然导致道德滑坡、社会冷漠。

尽管我们常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法律固然无法控制人的心性,却可以影响道德环境和氛围。此前,“彭宇案”、“许云鹤案”等见义勇为争议案件,其判决非但没有彰显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褒扬和鼓励,反而倾向于让见义勇为者面临承担“肇事责任”的风险。可想而知,这会给公众带来怎样的心理暗示,又会对公众的道德取向和行为法则造成怎样的颠覆。

事实上,小悦悦事件,两次交通肇事逃逸是确认的。第一个死机为自己辩护称当时下雨,雨落到市场店铺顶上噪音很大,导致视线不好,也没有听到小孩的哭声,以外是自己压到了东西,也是因为下雨没有下车看就走了。我觉得司机没有意识到可能撞到人的可能性很小,但普通人难以了解细节,事情更应该有公安部门来做详细调查,经过法院审判来判断。第二个司机,从录像看,没有任何减速和变线,没有意识到撞到人而以为是路面不平造成颠簸的可能比较大。任何司机看到前面有人都不会直接压过去的。当然,没有看到并不意味着他不需要承担责任,至少有疏忽的问题。而那么多的路人没有直接对小悦悦施救,更主要的是出于担心惹上麻烦,不敢直接碰到受害人,对于重伤人员的施救,确实需要专业人员。录像并没有表明没有人报警或者叫救护车。更多的人是不敢在现场报警或者叫救护车,不想使用自己的电话拨打报警电话,也可能是以为已经有人报了警等等。警察也确实在事后很快赶到了现场。其实这一切都只能是借口和推论,但确是真实发生的事情,是部分普通人的真实想法。

现在又有一种观点认为小悦悦的事故主要责任在监护人,我同意。毕竟事件的起因是2岁的女孩自己停留在马路中间。这个行为曾经是安全的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

从小悦悦事件,使我们看到了路人的冷漠,道德丧失,每个人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谁愿意“多管闲事”呢?反而是拾荒的阿姨给我们上了一堂“道德课”

我愿意原谅那18个路人,就算有人真的是故意视而不见吧,那也是被事前的许多发生的案例判给吓的。当彭宇案45876.6元罚款。天津的许霆林赔偿10万元;南京法院宣判扶救跌倒老人的青年有罪的法锤落地,已经明白无误地警告了后来人:“谁要学雷锋做好事,谁就有罪。” 路人只是不愿意惹祸上身而已,他们看得多了听得多了,不得不将自己火热的内心用冷漠的外壳包裹起来,他们有自己的家庭、事业,他们不想伤害谁,只求躲避无谓的伤害。

小悦悦 事情发生,大家和社会舆论一致谴责社会的人情冷漠,但是仅仅这样有意义吗?能够制止社会的继续冷漠吗?!

我们应该坚守自己的道德扶老爱幼,但是也不能无视自己身边的亲人的感受,我们还不富裕,高额伤害医疗费用,还有精神补贴没完没了源源不断费用,会使我们的一生蒙上阴影,自己的父母,孩子妻子上学就业都会受到影响,甚至会改变一生,我们无法无视这些,经济上无法承受这些,还有社会道德的谴责,会使我们“流血又流泪”。不是我们冷漠,是法律之失真的让做好人举步维艰,那么我们便只能被动接受,苟且的活在冷漠世界里,直到法律完善!

原因

社会“看客心态”的复萌,或多或少与转型期心理 ——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有莫大关系。

“彭宇案”和“小悦悦案”的发生归咎于中国的现行法律,首先是法官判案时的草率性和主观性,导致人们不敢站出来帮助受难的人;另外,中国缺乏针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来保护那些帮助陌生人的好心人,导致人们不敢做好事。因此有不少人提出从法律的高度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交通事故和人身事故赔偿为什么那么可怕

交强险的赔偿上限是10万左右,商业险中的三者是车主自己选择的,可买可不买,最高赔偿额通常是10-50万,我了解最高可以投到100万,但普通车投保过高有可能不被接受,而且中国社会的保险意识不强,只买交强险的车很多。而目前社会通常死一个人赔偿是40多万,伤一个人的赔偿因医疗和康复费用不同而不同,达到100万也不算稀奇。而这部分医疗费用是不能指望医疗保险的。而北京去年的平均年薪为5万,扣除各种社会保险和税费后不超过4万。这就意味着,保险最多只能负担一个人死亡的赔偿,如果出现重伤或者多人死亡的事件,就意味着要用10年,20年甚至一辈子的工资去赔偿。这样看来,车主对交通事故赔偿的担心也是有原因。最主要的还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交通事故基金形同虚设。

对18人的态度

他们胆小 懦弱 怕给自己添麻烦

我们在谴责路人“冷漠”、“麻木不仁”的同时,更应谴责导致路人害怕救人后反遭诬陷和冤枉的这个“病态社会”!在自责、反省之后,我们这个社会就应该采取实际行动,通过法治制度和道德教育相结合,敢于“刮骨疗伤”,逐步医治好我们这个社会的“缺德病”,弘扬良好社会公德,要为施救者“撑腰”。唯有这个社会变好了,人人各司其职,各安其分,我们这个社会才会真正和谐,人民才会真正幸福,我们才能活得有尊严!

特别是“彭宇案”、“许云鹤案”等案件判决的导向,更让人救助他人心存害怕,这能都怪这18个路人吗?

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谈方则表示,要重建人们见义勇为的精神,应该呼唤每个人守护自己的道德底线,而不是指责社会不公平,指责18个冷漠路人,每个人都要反思自己是否今后能在类似状况中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反思事件背后的原因,与会者普遍认为,事件折射出的社会深层次原因非18个“陌路人”所能承担。

7分钟中有18人路过,却无一人伸出援手,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19日,

广东省社会各界人士齐聚一堂共同反思事件背后的原因,与会者普遍认为,事件折射出的社会深层次原因非18个“陌路人”所能承担。

请大家对这次事件中那“18路人”给予一定的宽容,他们是无奈的,他们对小悦悦死亡的结果我相信也是痛心的。原谅与宽容本就是一种爱的教育,所以又何必苦苦的去谴责与埋怨呢?

“旁观者效应

更有社会学家指出,路人的冷漠并不全部是由于道德退步,同时还有着社会学意义上的原因。那就是“旁观者越多,人的责任感越弱”。

(当今飞速发展的传媒。给我们抨击假丑恶的机会,给我们认清低俗与坏的事情的本质的机会。当网友大声谴责他们冷血的时候,请想一想如果在场的是你,你会毫不犹豫的去救她么?在经历了几十年的社会洗礼,和流年的变迁之后。你会无所顾忌的去救她么?或许你会陷入那么一点点的犹豫。而这个犹豫其实便是整个中国的犹豫!)

彭宇案的负面影响

,而在这之前,已经发生过南京彭宇案以及天津许云鹤案等见义勇为却被反咬的典型事例。我国人之优良道德乃几千年传承至今,但四年前的“彭宇案”引发的蝴蝶效应可谓使我国道德之标准倒退十年?二十年?甚至更久。见义勇为却要负出沉重的代价?我想国人当时在为彭宇这位善良的年轻小伙感到同情的同时,也在更深的一步去考量着自身吧,到底这个好人当还是不当?且这几年来,一系列的“好人被赔偿”案件屡屡出现在国人眼前,道德成本加重?好人难当的道德思维渐渐深植我们心中。

小日本给我们的答案是这样的:“中国只顾经济的高速发展,确忽视了道德建设,中国这样是得不到尊重的。

如果满天下尽是南京彭宇案的不公,见义勇为的英雄们常常流血又流泪,冷漠将只能像传染菌一样,越传越大,越传越危险。因此,我们不得不既叩问内心,也叩问制度。

彭宇案与社会冷漠

很多人说到社会冷漠,就想到彭宇案。很多冷漠的人,也以彭宇案为借口,担心自己成为彭宇,因为做好事儿受牵连。我同意彭宇案是个很差的案例。既然没有证据证明是彭宇碰撞老太太导致她跌倒受伤,就不应该判彭宇赔偿40%。如果老太太真有经济上的困难,也应该有社会保障系统来承担。人们总是为自己的冷漠找借口,便总是找来彭宇案说事,而对更好的做法,好的案例视而不见。

【原始版彭宇案】 20xx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老太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同样是在等车的彭宇看见老太摔倒,将其扶起,并在其家人到场后一起将老太送往医院。不巧的是老太的摔倒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

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将彭宇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王浩做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由此认定彭宇与徐寿兰相撞,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按照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彭宇补偿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

【天津版彭宇案】 20xx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车主出于好心上前搀扶帮忙,却引来王老太的状告。一审下来许云鹤被判赔偿10万元。 判决后,许云鹤说 “我要的是还我清白,证明我与老太太受伤无关。” 准备再次走上法庭的被告车主许云鹤对天津网记者说,“我是看她摔倒好心想帮她,却反被诬陷,之前比较气愤,现在更多的是无奈。”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许云鹤在事发时曾花费3000元为汽车做鉴定,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津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作为许云鹤最有利的证据,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法院对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咨询了具体含义:即“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 人民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很显然,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理由是难以说服大众的,更别说当事人了。两个案子都上诉了,请求二审。从两个案件的判决来看,我们发现这两个案件的判决思维逻辑是如此的惊人相似——按照常理分析,我们该怎么为,而不该怎么为,如果不是这样为就是不符合社会常理,就该定罪。当我看到用这样的思维逻辑来判案时,我真的怀疑我国法官的素质。倘若真按这样定案,这无非是否定了我国助人为乐的精神,否定了我国优良的传统美德。助人为乐的美德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岂能这样简单的被否定。目前,我们都承认我国助人为乐的人确实比以前少了,这种精神也在渐渐消失,但这就能否定案件的当事人吗,就能否定全中国的为人吗?这无疑是在挑战整个中国的道德行为,给全中国人的行为定性为不怀好意的行为。正如网友所说,我们都怀疑彭宇案件的主审法官的中文专业是怎么学的(主审法官是中文系毕业,在职法律硕士)。稍微有一点逻辑思维的人,都不可能这样去断案,更何况让人敬仰、接受逻辑训练的法官呢?再者,为何两个案件的思维逻辑都是这样的呢?难道是后者的法官抄袭前者法官的判决,或者是为了防止错判而借鉴前人的经验来推卸责任,寻找借口?这些问题的答案估计只有主审法官明白。

小悦悦被碾的凄惨的事件总让人们联系到几年前的彭宇案,是否曾经的审判让如今的人们开始惧怕法律,法律不再保障人权?法院审判的权威何在?道德一直超越法律而存在?笔者认为彭宇案的影响至今深远原因有以下:

第一,彭宇案有关中国传统以来乐于助人的道德品质。彭宇案本是生活中一件普通寻常的案件,因为其中彭宇的助人的行为备受争议,抑或觉得彭宇是一个有着中国传统优秀品质的道德模范,抑或觉得彭宇是一个犯错在先补错在后的肇事之人,彭宇的行为好像成为了方向标,这对于法院审判的影响是很大的,

这种舆论导向的压力给予法院法官,使得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必然会考虑民情,必然会备受讨论。即使法官依据事实法律审判,也会引来无休止的有关中国法律道德的声音。

第二,彭宇案中本身的证据不足不充分。彭宇案中,彭宇不能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也不能反驳南京老太的指正,而作为受害人的老太也不能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彭宇的“罪行”,于是在这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中,彭宇好像处在了“劣势“地位,法院法官任何的审判都会受到法学者和普通老百姓的议论,都会对人们对于中国司法产生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该是南京老太举证证明彭宇伤害,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是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使得彭宇依旧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所以民众失望指责的呼声更高。

第三,人们长久的道德心理影响对于彭宇案的看法。中国是个传统的明德的国家,对于道德的重视一度高于对法律的认知,对国家集体的尊重更甚对个人利益的维护。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精神是从小到大一直宣扬推崇的人格品质,人们对于有关这个道德品质方面的注意度更高。一审法官的审判对于人们内心的道德底线是个挑战,完全忽视了中国人民传统道德品质,以偏概全地否认个人的高尚。彭宇所受的一审审判博得广大人民的同情,尤其是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权利得不到保障,经济精神都满足不了自己发展,可是内心深处依旧有着那久远的传统的道德,彭宇的审判一出,触发了人们心中久远对于自身和社会的愤懑,而对于彭宇的同情引起了人们内心对于道德精神的共鸣。

第四,二审的审判加强了舆论的愈演愈烈。一审的尴尬,二审的改判,表面是彭宇得到了公正对待,二审看似是对一审的纠正审判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并且兼顾了人们对于道德维护的心理。可是,调解的结果使得人们觉得这个结局并非彭宇应得的,人们心中留着表扬见义勇为的想法,所以一旦彭宇是真正意义的好人,似乎受到了法律的不公正对待,这只会让见危而救、见义勇为的人内心动摇甚至却步。人们内心的冷眼旁观,冷漠不管渐渐成了一种生活的习惯,这也使得小悦悦被碾事件的形成,十几个路过的人,他们内心当时并非毫无触动,并非绝对冷血,只是人们一想到彭宇所谓的“下场”,是怎么也不会往自己身上揽事,是怎么也不会多一事,于是小悦悦就在冷漠的路人过往中被碾至重伤。再怎么痛心再怎么愤懑我们也无法谴责那些漠然的人,因为似乎是社会的病态使人们的心受伤了,使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缺失了,使人们对于中国的法官的权威动摇怀疑了。

第五,二审审判过程的不公开导致了人们的各种猜想和怀疑。为了审判的过程结果影响人们内心道德的维持,二审调解的不公开使人们更加肆意地去妄加猜测怀疑,于是普通的案件以足以动摇人们内心信念的方式影响着全中国人民,引起人们的反思和感想,更多的教育是法律是繁琐的,更多是法律不一定能保障当事人权利,更多是法律不一定维护正义,更多的事法律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中国由来已久是个农耕经济,是小农社会发展起来的,人们内心的那种厌讼耻讼的观念根深蒂固。只要惹上官司肯定没好事,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钱,这是现实生活中老百姓深信不疑的想法,所以即使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取得一定长足进步,遇到彭宇案件,人们只会频频点头,确认内心对法律的看法,而不愿去相信法律,去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人们应该开始思考,彭宇案的审判并不是一个要在道德和法律选择的竞技,法律与道德并不冲突,法律是维护的道德的最低手段,法律的公正与道德的精神并不矛盾。彭宇案的结果是值得人们从中国法治社会发展角度去思虑,但是对于法律保障人权的品质人们应深信不疑,对于道德良心的维护这也是人们个人内心修养和国家宣扬教育的结果,人们也更加客观看待法院审判,更加客观的对待个案。

正是从“彭宇案”开始,社会道德导向转向了一个错误方向。

路人的冷漠还是源于彭宇案的恶劣影响 没有真相的彭宇案,勾销了中国法律的公信力,炸毁了中国人道德的底线。彭宇案的真相不公布,类似于佛山小悦悦的悲剧就不会停止上演。也许有一天,你或我就会成为类似悲剧的主角。

对几起类似“彭宇案” 的案件来说,事后对“恩公” 为财而诬陷,这里面巳涉及、打击了,“施救者”对“被救者”的“人际基础信任” 。对“施救者” 而言, “被救者”即便不感谢,也做梦都不会想到,“被救者” 会对自己倒打一耙!这里还打击了,“施救者”对“义行”的“根本信任”___ 即使“义行” 对自己“无利” ,也不会对自己“有害” 。“彭宇案” 判例,不仅“喑示”了“好人无好报”,自此无“凯子”再去当“活雷锋”,也连带促成了,人们对“义行” 的信任危机,加深了对所谓“好人好事”单纯本质的质疑,往后人们或将更感兴趣的是___非亲非故!凭什么 ?! 疑神也疑鬼, 人际关系犹更趋于紧张而复杂化,而这出“义行信任危机” 闹剧的始作俑者,正是这些见钱眼开的“被救诬告者” !

在彭宇案之后,多少热心助人的人选择了避让,多少内心淳朴的人选择了麻木,又有多少心存善念的人选择了冷漠!多少红领巾的世界观就此受到冲击,他们会发心底难以置信的问自己的老师,难道您教育我们的乐于助人是错误的么?

彭宇的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因为好心扶起老人,却被判邢。被扶起的老人无良诬告,

“见死不救”之风愈演愈烈始于南京彭宇案之后,当年案件的判决曾引起舆论哗然,在彭宇是否撞倒徐老太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5万元。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虽然都无过错,但按照公平的原则,应该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此案之后,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以至于救人之前要先拍照取证,找好证人。“见义勇为”的成本如此之高,人们在伸手相助之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彭宇案判决引发的“蝴蝶效应”恐怕是当年判案的法官也没有想到的吧。

(小悦悦事件的悲剧始作俑者,如果说的偏激一点,罪魁祸首应该是南京的“彭宇案”主审法官王浩。20xx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車站好心扶起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老人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就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多元。法官王浩作出了以下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徐老太太)损失45876元,10日内给付。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車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

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好一个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显而易见,弱智的南京法官王浩根据一种近乎妄想和猜测的方式来写正式的法律文书并对做好事的彭宇进行了不公正的判决,同时也震惊了全国所有善良的人们,南京法官几乎成了黑白颠倒的司法不公代名词,一个不良法官,一个可恶的徐老太和他的警察儿子,竟然葬送了中国几千年的尊老爱幼的传统,竟然毒化了原本还存在的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竟然让无数的善良国民心寒,好一个糊涂官乱判糊涂案。

有网友就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彭宇案?之后,助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不知当年审判?彭宇案?的那位法官,可知自己的一个决定,造成了如此大的蝴蝶效应?”

法律认为在双方证据都不充足的情况下,法官应该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标准,在“彭宇案”中,告彭宇撞人的徐老太有义务拿出彭宇撞人的证据。如果徐老太不能举证是彭宇撞了她,很显然法院就不能判彭宇赔偿徐老太的损失。即使“彭宇案”发生在欧美,法官也会要求原告证明“是彭宇撞了她”,证据不足就不予支持。被告没有义务证明“他没有撞”。否则,每个人都会很容易随机地把损失“赖”给别人。”“彭宇案”的这种判决如果形成判例,公众就会在救人时不仅担心被被救者“讹”上,更害怕的是连法官都不会支持自己。据公开报道显示,继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判赔偿的彭宇案之后,天津、湖北、江苏及福建等地都曾上演“一方称好心助人,一方称对方肇事”的“罗生门”。实在是可悲极了。

有网友称现在如果要想阻止人们的道德水平的进一步下滑,必须重审南京的“彭宇案”,或者用立法的方法来保护见义勇为者,我看很有必要。)

奖励做好事

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应是政府责任

综观各地法规,大多操作性不强,主要缘于政府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

法律可做的事情其实很多:法律可以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积极救援者来弘扬道德;法律也可以鼓励更多的民间机构帮助那些做好事被诬陷者免费打官司,提供相应赔偿基金,免除他们后顾之忧;法律也可以修改举证规则,通过司法来保障那些做好事者免予受诬陷;法律也可以制定规则,来惩戒那些诬陷做好事的被救助人,来改善人人怕做好事的社会之风。但你不要指望法律万能,社会风气的改善在于点滴之间,在于权力向善,在于每一个公民向善。

基金会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多年来救助的多是涉及公安的见义勇为行为,比如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每年救助的对象也很有限。

基金会只是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基金会只负责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才是负有全面责任的主体,除了资金保障外,见义勇为公民的安全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和其他救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等,都应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其三,还有一些反思言论主张立法奖励见义勇为者、惩罚见死不救者,持此观点者包括一些著名律师和学者。事实上,早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酝酿此事。表扬见义勇为者可以理解,毕竟这是善举,但是一旦与金钱挂钩,恐怕会引起更大的道德问题。

加强宣传

前段时间《南方周末》上登出的一个调查结果,也充分说明了社会道德方面的矛盾和不信任。调查大致这样:

问题1:你认为现在的社会是道德沦丧吗?超过70%的人认为是。

问题2:你认为自己缺乏道德吗?也有超过70%的人回答否。

这个调查很有意思,充分说明人们普遍对自己和社会的判断不同,对他人和社会的不信任。而这样必然会导致遇到事情的时候的行为和自己认知的行为不同。助人为乐越来越少,越来越难.

完善的司法体系安全感

小悦悦等事件引发的首要问题不是道德问题,是法律的倾斜。

它是真实的,问题出了就一致谴责国人“道德危机”是错误的,法律的问题不解决,我相信:小悦悦绝对不是最后一个。

“18个路人见死不救,是受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费汉定觉得,这不纯粹是司法问题,司法应该为改变这种社会现象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中国社会法制意识非常淡薄,有待提高

彭宇案没有二审,最终调节,结果不了了之。也说明,中国司法难以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司法独立难以为继。社会倾向于通过调节,而非审判解决问题。调解制度和上访制度是非常中国特色的2个制度。

死于法律公正性的缺失。

当一个农民偷了一辆自行车判刑10年与的儿子撞死人还叫嚣着:”我爸是“的富家哥判刑三年还”保外就医“时。人们就知道了。

当彭宇好心遭雷劈之后,人们就懂得了。

懂得了在这个社会的生存之道!

韩非云:法不阿贵。解释为,法律不宽恕贵族,一律平等。然而在我看来,今天倒有一个新写法叫“法

不厄贵” 。

厄:束缚。约束的意思。法不厄贵:法律不束缚贵族,

探寻西方示例,从中分析利弊

在欧美一些国家,确实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如法国19xx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但是否意味着我们国家也要将“见死不救”入罪呢?我觉得应当十分慎重,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

且不说欧美一些国家,他们的规定各不相同,且有比较严格的前提条件,例如是在有能力救助、救助不会给自己和第三人造成伤害等等,单就“见死不救”这一问题而言,它显然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通常是要用道德手段来解决,当然,有一些道德问题是可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那是一些触及到人类生存秩序,触及到人伦底线的问题,例如杀人、盗窃、虐待父母等等,其他的道德问题,如果将其法律化、刑法化,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可能给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制造借口。 借鉴国外经验,以立法形式“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被诬陷。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过高估计,相形之下,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也许更为现实”。

据了解,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中,均有见义勇为者“免责”、见死不救者“受罚”的相关规定,这些也成为公众眼中值得借鉴的“他山之石”。

西方社会中的“救人意识”并非主要通过“立法”来塑造的。

这就必然令人想起美国法系中著名的“撒玛利亚好人法”。这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该法律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玛利亚人”的著名比喻。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法国、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撒玛利亚好人法”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德国有法例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在澳大利亚,甚至将这一救助责任的范围 扩 大 到 袋鼠——— 如果你路遇受伤的袋鼠而未致电有关部门施救,将会被处以罚款。

作为东方国家,新加坡的法律也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其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必须看到,虽然有“撒玛利亚好人法”,但另一方面欧美大部分地区并不会强制要求人人必须“见义勇为”。古典英美法向来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英美法坚持“每人都是他自己的一个岛”规则。对这项法案具体应用中,有的还会结合“即将发生危险”的法律原则——— 如果无燃眉之急的危险,法庭可能认为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的,故而不给予保护。例如,在一场车祸中,汽车并没有着火,伤者并无生命危险,如果一位见义勇为者决定去救援,反而导致被救者瘫痪或其他伤害,法庭可能会判决“见义勇为法”不适用。车祸后的伤者有可能会出现颅内出血、颈部和背部伤势加重的隐患,若无专业技能,鲁莽救助只会造成二次伤害。而没有专业训练,普通人可以采用的措施很少。这也是卫生部9月6日颁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的原因。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法国19xx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美国州法律,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国汉律师认为,中国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经验,但应谨慎,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别国不同,但是可以立法规定惩罚机制,即被救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新加坡就有类似的规定,正因为有“道歉+赔偿”,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解决办法

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如何远离冷漠?“搀扶老人风险基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谈方教授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远离冷漠,还得依赖公民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和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和法律体制的完善和健全。

首先社会应加大弘扬正气、表彰好人好事的力度,改变人们认为没有好人、好人难做、好人不能做的氛围。其次,建立强有力的见义勇为的保障和救助机制,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也应该是全社会的事,应该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发挥作用,让那些想做好人的人大胆地去做好人,一旦因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受伤、致残甚至是牺牲或者是受到诬陷、敲诈的风险的时候,就有相应的机构出面替他们化解风险,保护好人。 “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造成冷漠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好人做好事受到诬陷、敲诈时没有受到应该有的法律保护。”他说,出现了一个又一个“彭宇案”,是因为当时作为保护好人和道德规范、远离冷漠的

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失去了作用。所以社会现在要做两件事,一是要坚决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二是要严厉追究那些被好人救助反而还要诬陷、敲诈好人的人的法律责任,让那些丧失最起码道德底线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助人为乐的风险降低了,远离冷漠的人自然会越来越多。

包心鉴则认为,这些案例表面看是人们道德退步与滑坡,但其核心问题,是社会诚信的缺失,是政府失信导致普通公民对整个社会的前途缺少信心和共识,外在的表现就是相互间的冷漠、疏离甚至幸灾乐祸与报复社会。“出现这些问题不能把矛头指向公民,这些年我们不是没有讲诚信、讲道德、讲理想,但宣传的东西与现实差距太大,宣传中的价值观离老百姓太远。公民的责任与地位紧密相连,一个公民在社会上感觉不到尊严,自然也就不会主动肩负起相关责任。”

包心鉴说,改变这种现实,靠的不是道德宣教,甚至也不是生硬的法律条文,而是首先要构建一个诚信的政府。政府要做维护百姓诚信的典范,让老百姓看到希望,切实解决百姓的切身利益问题,解决公民的民生诉求与民主权益诉求。“小悦悦事件从反面表现了公民对社会的不信任感。当公民在社会中感到自己是主人的时候,迸发出的凝聚力与向心力是巨大的,否则就只能是旁观者和冷漠者。因此构建诚信政府、打造诚信社会责无旁贷。”

法律需要改革创新发展,经济一直迅速发展着,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在提高,与此同时肯定有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现象,人们没有立即去面对接受的心理,所以人的内心各方面都受着社会现实的冲击。笔者认为法治有待完善,社会有待全面发展,对于法律的批评建议都是必须,这是法制发展社会进步所必要的,但是对于法律的躲避惧怕失望是不能的,更不能因为社会法律发展的某个阶段影响了道德在内心的价值。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是英美法系国家,不遵循判例法。但是从案件的判决过程和理由分析来看,似乎看出法官就是把前面的判例用来作为后面断案的根据。

“搀扶老人风险基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谈方教授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远离冷漠,还得依赖公民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和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和法律体制的完善和健全。

“这确实不该发生,但它却发生了,路人表现出的冷漠让人不可理解。”谈方教授就如何远离冷漠有深入的思考,他认为,首先社会应加大弘扬正气、表彰好人好事的力度,改变人们认为没有好人、好人难做、好人不能做的氛围。其次,建立强有力的见义勇为的保障和救助机制,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也应该是全社会的事,应该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发挥作用,让那些想做好人的人大胆地去做好人,一旦因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受伤、致残甚至是牺牲或者是受到诬陷、敲诈的风险的时候,就有相应的机构出面替他们化解风险,保护好人。

“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造成冷漠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好人做好事受到诬陷、敲诈时没有受到应该有的法律保护。”他说,出现了一个又一个 “彭宇案”,是因为当时作为保护好人和道德规范、远离冷漠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失去了作用。所以社会现在要做两件事,一是要坚决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二是要

严厉追究那些被好人救助反而还要诬陷、敲诈好人的人的法律责任,让那些丧失最起码道德底线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助人为乐的风险降低了,远离冷漠的人自然会越来越多。

迟夙生:社会道德的滑坡,司法应该承担最主要的责任。此前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微博)案,给社会风气带来了很坏影响。这两起案件的判决都没有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一部法律的制定,在总则里都要考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德。但两起案件,法官都是机械地执法,起到了很坏的作用,影响了百姓。要想让老百姓从这些判决所带来的阴影里走出来,我认为就得把案件改判,然后把改判后的案件广泛宣传。但我们国家很重要的问题是,法官判错了案件不被追究。

邵建:我认为不能太多谴责路人,那样也不公平。那18名路人难道没有恻隐之心吗?肯定有,至于为什么没有表现出来,我认为应该到我们身处的社会环境中去找原因。社会环境不好会导致我们缺乏安全感,导致做好事的成本高,而且心有余悸。特别是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影响特别恶劣,大家都不敢做好事,生怕给自己惹麻烦,因此出现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心态。

谈方:小悦悦这件事是极其罕见的人性泯灭的悲剧,不救她的不仅仅是18个人,很多人在网上不记名调查中表示不会救她。但是,我还是认为这不代表社会主流。第一,陈阿婆最后施救了;第二,后续的医疗救护中,大家都是全力以赴;第三,社会如此大规模的反思,甚至称“刮骨疗伤”,这也说明了社会的主流并非见死不救。我办“中国好人网”3年半,网站登录的好人好事有13000多条,我每天都被很多好人好事感动着。见义勇为、舍命施救的不仅仅是18个人。汶川地震以及各种灾难性事件中的大规模施救,这才是主流。

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制度建设。与老百姓衣食住行等民生相关的领域,一定要完善规则、强化执行力度。尤其要处理好强势与弱势的关系。比如一定要坚决打击售假贩假、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司法执法中要严格依法,避免出现冤情扩散到社会上去,充分尊重民意和民权。对日常行为也要强调法律制约,比如见死不救考虑纳入法律的惩罚等等。为什么形成“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因为撞死的惩罚小于撞伤的成本。这些必须通过严惩起到社会警示作用。

京华时报: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如何才能重拾?所谓“人情冷漠”的问题,如何才能解决?

陈光金:无可否认,我们当下信任水平有所下降。这一点,政府在司法、执法和行政领域是否按规则去办事很重要,到底是规则还是潜规则在起作用?这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如果大家都按照规则来办事,就会有确定性,相互之间的信任就会提升。而规则大多数是政府制定的,要重拾社会信任,重建政府的信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然后才谈得上社会的信任。

邵建:我认为有必要加强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加强传统文化学习。在优良传统文化保留得好的社会,人们是乐于助人的,因为助人不需要付出很高的、意想不到的社会成本,他们享受自己因帮助别人而带来的内心的快乐。但在我们目前的社会,人们感受不到帮助别人

的乐趣,还要提防自己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作为社会成员,都应该多学习传统文化,用它来指导我们的行为。另外,社会是一个网络,应加强社群建构,把彼此陌生的区域建设成熟人社会,加强人们互助性的联系,提高责任感。

京华时报:如何才能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迟夙生:我认为可以通过社会呼吁。前几天,我和胡益华律师成立了“停止冷漠公益法律援助”律师联盟。如果以后有人主动救人遭遇讹诈,律师联盟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的最大初衷就是消除好心人在助人为乐时的后顾之忧。通过这些引领,使耍赖者少耍赖,救助者少点麻烦。我认为目前用这些方式解决比较妥当。

谈方:我们的政府要通过这件事深刻反思,把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同步发展。我所接触到的一些“好人没好报”的事情,大部分跟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有关,是他们没有担当起惩恶扬善的职责。很多好人在推诿扯皮中继续受到伤害。表面上受伤的是个人,实际上受伤的是整个社会道德。

最近我们说的文化体制改革,绝不能仅仅理解成是文化产业的发展,更需要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进行加强,否则会形成误读。

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放到最重要的位置。要明白文化体制的发展和改革是为了传承和承载这些东西的。而当务之急,我建议开展一次“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的专项治理活动。就像打黑,打击黄赌毒一样的,在全国去调查摸底好人没好报的例子有多少。被冤枉的还他们公道,伤病的给予救治,因做好人去世的,要给予他的家人关爱。总之,温暖好人心。

关。中国人缺乏儿童权利的观念,认为孩子是父母的,父母失去了孩子很悲惨,要去同情,也就是以父母为重心考虑问题。父母当然是受害人,但是我们把重心向前移一步就会发现,儿童才是受害者。而谁造成了儿童受害现象,首先是父母没有监护好

提出观点

有些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古人就有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查《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在小悦悦,居然有两辆车先后蹍过,两个司机都不停下车施救,而是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路人见死不救的问题吗?

而且,如果贸然将“见死不救”入罪,很可能在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之中,进一步压缩公民自由的底线。穆勒说:“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 见死不救虽然不道德,但并没有主动伤害到其他人权益,应当属于个人的自由。也许,容忍个人的自由会造成小恶,但如果容忍公权力侵入公民自由领域,那将酿成大恶。今天你“见死不救”入罪,明天你不做慈善事业也入罪,最后你不为官方钦定的理想信念

奋斗也将入罪,正如卢梭所说“公民不自由,全体公民迫使他自由”,公民不道德,公权力迫使你道德,最后将铸造的是人间地狱。

这确实是个两难的问题。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时还去责难小悦悦父母,甚至主张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无疑是在伤口上撒盐。但撒盐是必要的消毒措施。这起事件中,小悦悦是一个只有两岁多的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她没有危险意识,她已离家百米,跑出去六七分钟后,她的母亲才到。中国的父母很多时候都没有对孩子暂时脱离监护会有危险的意识。他们总会有无数“理所当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将未成年子女独自放任在危险的地方,认为他们没有办法,要忙着谋生。可是谋生的目的是什么?还不是让孩子生活得更好吗?我认为,孩子的监护与贫富没有关系,主要是父母对自己法律责任的认识。通过这起悲剧事件,我们应该让父母明白一个最简单、最浅显,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的道理,那就是要看好自己的孩子。这是父母的法律责任,而且是沉重的法律责任。

应改变“彭宇案”判决思维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认为,将“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心态归咎于当初审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颇,但要避免悲剧重演,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

季卫东说:“在双方证据都不充足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标准,而是在疑点重重时,就根据所谓?常理?和?社会情理?对彭宇的过失进行了可能性分析,当然难以令公众信服。”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的判词“雷人”,包括“(彭宇为)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等,当时引起舆论哗然。 季卫东担心,“彭宇案”的这种判决思维正在形成某种定势,公众在救人时不仅担心遭被救者“讹”上,更害怕的是连法官都不会支持自己。而一旦这样的事态普遍化,道德的大面积滑坡就无法避免。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连日来举办多场“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讨论会,会上有不少人建议为见义勇为立法,或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

各地学校也借此向学生进行道德观念教育,甚至将此列为招生考题。

顺德一客运公司颁“扶人奖”

顺德一家经营客运的公司颁发“扶人奖”,发放500元奖金给属下一名巴士司机,以奖励他上月帮助一名被摩托车撞倒的女子简单包扎并打电话叫救护车。

北大副校长吴志攀上月21日说的一段鼓励校友扶起摔倒老人的话,也被网民大量转发:“鼓励校友做好事,如果中间发生风险,比如扶起摔倒的老人被起诉,北大无偿提供法律支持。如果败诉要赔偿,北大出20万,多出的由校友募集支持。”

一个社会 里,最需要的是平凡的良心,正是无数的平凡良心共同筑起了社会道德的堤坝,共同营造起一个属于文明社会的高贵的人的温暖世界。而人的社会所以高贵,所以温 暖,就在于无数的平凡人都有其道德,都有其良心。这个道德,正是人世间最高贵的底线。这个良心,则是评价人性最基本的尺度。

因而,我们的社会里,最需要的就是平凡良心的建树,就是平凡人对良心的守候。而良心、道德感的生长,或有遗传的因子在,但更多的则是靠社会的培育,靠从零开始的长成。良心生长得有多大,道德感生长得有多高,就看这培育力有多强

如果你作为一个现场事故的目击者,请你勇敢的站出来,因为我们都只是希望社会上多几个“彭宇”,而不是多几个“被讹的彭宇”。你可以做到,他也可以做到,我们大家都能做到。只有这样才能让“小悦悦事件”成为历史…不覆重演。

在现代社会中信任模式的特征是普遍信任,实质是制度信任。

将“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局面归咎于当初审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颇,但要避免悲剧重演,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

“在双方证据都不充足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标准,而是在疑点重重时,就根据所谓?常理?和?社会情理?对彭宇的过失进行了可能性分析,当然难以令公众信服。”季卫东表示。

他告诉记者,按照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在分配证明责任方面的基本标准,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由负责举证的那一方来承担无法查清真相的不利后果。“在?彭宇案?中,告彭宇撞人的徐老太有义务证明彭宇存在侵权的客观过失。”他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不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徐老太承担不利后果,就意味着,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把举证责

任推给了被告。无需借助?见义勇为?行为来辩护,这种思路也是有悖法理的。”

马克·汉斯也表示,若“彭宇案”发生在德国,法官会要求原告证明“是彭宇撞了她”,证据不足就不予支持。“被告没有义务证明?他没有撞?。否则,每个人都会很容易随机地把损失?赖?给别人。”

季卫东担心,“彭宇案”的这种判决思维正在形成某种定势,公众在救人时不仅担心被被救者“讹”上,更害怕的是连法官都不会支持自己。 据公开报道显示,继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判罚钱的彭宇案之后,天津、湖北、江苏及福建等地都曾上演“一方称好心助人,一方称对方肇事扶人”的“罗生门”。

“一旦这样的事态普遍化,道德的大面积滑坡就无法避免。”季卫东表示。

现状

“目前我们法律规范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有缺陷:一笔死亡赔偿金和一辈子承担高昂医疗费用比较,就有可能得出一个结论:撞死人比撞伤人赔得少,救下来去医疗或者评定残废后却比撞死人赔偿的多。这种法律设计本身是有问题的。”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认为,应当从执法、司法、普法上加大对肇事司机见死不救的惩罚成本,有时候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成本。

而蔡镇顺则提议,应该提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限额,“避免撞伤不如撞死的悖论”。

省公安厅法制处政委陶文辉说:“日本交通肇事死亡是要负终身责任的。”另外,他表示也要提出对于肇事者主动救助的减轻责任。 “好心做了坏事”应免责

朱列玉指出,在美国加州一个著名的案例中,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20xx年,女子亚历山德拉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一女子丽莎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后来亚历山德拉把丽莎告上法庭,称其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州议会以75: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款”。最终,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朱列玉说,类似于“好心人免责条款”,在西方很多国家都体现在“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好心人法案。

“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社会公众在做好事时的后顾之忧,在他人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能够积极大胆地提供救助。 昨日,与会的专家都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