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员工合同

汽车修理厂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作岗位: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招用乙方到我汽车修理厂维修工作为 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时限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年 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工作时间:每天早上八点正式上班。 

第四条、工资待遇 

(一)乙方工资按照甲方工资制度实行。 

(二)乙方(铜工、漆工、机修工)除掉材料费后按提成分50%的修理费。 

(三)乙方每月付给甲方伙食费(____元)。 第五条、工作规定 

(一)场内的生产,由于违章操作而发生的工具、设备、配件损坏,余事故乙方自行承担。 

(二)场外与工作无关,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事故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在合同期间不能私自离开逃跑,逃跑者由修理厂罚款20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在合同期乙方不能私自外出去做任何事业。

 (五)乙方不能使用任何毒品。 

(六)乙方不能贪污、偷盗场内的任何财物和金钱等。 

(七)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做出效益。 

(八)乙方晚上12点以前必须回到修理厂休息。 

(九)乙方不能透露修理厂的秘密。 

第六条、甲方责任 

甲方不能拖延乙方的工资,由每月的月底付清乙方。乙方若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必须尽量帮助解决。 

双方应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望双方共同遵守。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汪某诉某汽车修理厂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案情介绍:

20xx年x月x日,汪某驾驶发往海南班线的客车,在经过丰城市时,与邱某驾驶的沪CX####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邱某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后在邱某的强烈要求下,受损车辆被送往丰城市某汽车修理厂就近予以修理,汪某当时向修理厂垫付了3.5万元,汪某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并包括了车辆损失险。至20xx年x月,修理厂迟迟未对车辆进行修理,其原因是受损车辆为当地人,进行阻挠,而保险公司又迟迟不予以定损,故汪某所在的汽车公司要求起诉修理厂返还3.5万元,修理厂又提起了反诉,要求赔偿停放管理费、房租等费用,代理律师接受了汪某的委托。后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由修理厂继续予以修理,并在20xx年x月x日前修理好交保险公司定损,3.5万元多退少补。

代理律师:刘阳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汪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其与丰城市某汽车维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代理人结合庭审的情况,同时针对本诉和反诉,一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诉的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诉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纠纷,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的合同,承揽包括了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具体在本案当中,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提供车辆修理服务工作并交付成果的承揽合同关系,而时至今日,正如本诉被告在反诉状中提到的,本诉被告根本没有履行相应地车辆维修义务,如此,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理由有:

1、本诉发生的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即被维修的车辆沪CX####

在事故中受到损害,本诉原告与车主邱某达成初步协议,属于双方对事故赔偿方面达成的一致意见,而与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达成的承揽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诉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2、本诉原告是向本诉被告支付修理费,并非邱某支付,如果按本诉被告所说的,是邱某与本诉被告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那么,本诉被告在收到车辆修理费的时候,出具收条的对象就应当车主邱某,换句话说,按本诉被告的说法,本案的35000元是本诉原告支付给邱某车辆损失的赔偿费用,而后由邱某与本诉被告签订承揽合同,但本案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本诉被告出具的收条,是向本诉原告汪某出具,而非车主邱某,收条上的内容也无法表明车主邱某与本诉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这一点充分证明了,本诉被告与本诉原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车主邱某。车主邱某与本诉原告之间是损害赔偿关系,车主邱某完全可以起诉本诉原告要求损害赔偿,但在本案当中,车主邱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向本诉原告介绍修理厂的中介作用,而非本案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3、既然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本诉被告就应当遵从本诉原告的指示进行车辆修理工作,而不能因为邱某是车主从而遵从车主的指示,否则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就犹如甲委托乙加工产品,然后乙委托丙加工同一产品,依照法律和约定,乙接受甲的指示、丙接受乙的指示,虽然该产品的所有权归甲,但丙没有义务接受甲的指示,具体在本案中,本诉被告负责修理车辆,就应当依照本诉原告的指示将修理好的车辆的成果交付给本诉原告,而本诉被告未履行此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本诉的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代理人认为,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有:

1、反诉人在反诉状上提到,本诉原告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并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首先,商业信誉是否受到损害要求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非主观臆想的因果关系,依照反诉人的陈述,由于本诉原告将本诉被告起诉至

法院,所以使得反诉人的商业信誉受到了损害,那么本诉原告起诉与商业信誉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反诉人的商业信誉是否受到了损害,受到什么样的损害,如此这些事实,反诉人缺乏相应地证据来证实,故应当予以驳回。其次,本诉的事实是反诉人怠于履行车辆维修义务而引起的诉讼,即使按本诉被告的说法,其所谓的商业信誉可能受到了损害,代理人认为,也完全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本诉被告依约履行了相应地车辆维修义务,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最后,本案的发生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本诉原告并没有恶意公开编造或者虚构事实损害反诉人的商业信誉,本诉原告向法院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所谓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与本诉原告之间无任何关联。

2、反诉人提出本诉原告应向反诉人支付门面租金和车辆保管费用,更是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本案事故发生在20xx年x月x日,事发之日,本诉原告就已将车辆交至反诉人处进行维修,且支付了相应地维修款,反诉人就应依约及时进行车辆维修,双方自当日起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但反诉人时至今日并未对车辆予以维修,所以,对于车辆交付维修到今天的庭审,车辆一直在反诉人处所产生的所谓的车辆保管费用,完全是由于反诉人怠于履行车辆维修的义务所造成的,其所谓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且车辆至今在反诉人处,车上已蒙上诸多灰尘,四处一片狼藉,反诉人也未尽到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故也谈不上存在损失。

其次,反诉人维修车辆正常地、合理地保管期限应当是修理车辆的附随义务,在车辆维修行业,正常、合理的保管期限,也没有另行收取或者包括在修理费用之中的习惯,这也是该行业习惯附随义务所容忍的正常保管期限,至于车辆滞留在反诉人处超出维修车辆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保管期限,则属于反诉人怠于履行维修车辆的义务所产生的,其所谓的可能受到的损失不应当由本诉原告承担。

3、综合前述两点反诉意见,代理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本诉原告支付门面租金和车辆保管费用后才允许车辆和现金交还反诉人,这

一请求也不应当支持。基于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本诉原告要求返还35000元现金及利息,是基于反诉人违约在前,本诉原告的合法主张,是应当予以支持,而关于车辆CX####的去向,因车主无故叼难,不积极主张赔偿,还对本诉原告施加压力对车辆不予以维修,致使本诉原告也无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相互扯肘,故请求合议庭在作出判决时对车辆予以提存。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判决本诉被告丰城市某汽车维修厂返还35000元给本诉的原告,并支付相应地利息。同时,本诉的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 阳

二0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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